600438 : 通威股份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18 08:00:00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              

                 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风险为目            

                 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              

                 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               

                 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             

                 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  

                 (六)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以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公司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七)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              

                 相关要求履行权限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套期保值管理中心(以下称“套保中心”)              

                 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任何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  为提高期货业务管理效率,确保套期保值业务的安全性,套保中心设置             

                 期货主管、期货交易员岗位,公司财务部设置期货财务主管、期货出纳员岗位。                

                 (一)期货主管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              

                 (二)期货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操作,并及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行情变              

                 化和走势,核对期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并按照要求编制期货日报表;             

                 (三)公司原料部、下属实业公司负责市场行情的信息搜集、汇总,并编制、汇                 

                 报可行性方案;   

                 (四)期货财务主管负责期货出入金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保管,负责期货相                

                 关报表的核对及汇总报送,负责对期货业务的核算;          

                 (五)期货出纳人员负责按照期货出入金审批单办理出入金手续,拒绝手续不全              

                 的出入金办理指令。    

                                         第三章   业务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套保中心统一负责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的开立并执行套保操作。            

                 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均须由期货主管提请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公司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期货保证金账户由套保中心和财务部共同管理。期货交易员负责对每日            

                 下单情况进行记录,并核对期货日报交易记录是否和期货下单情况一致;期货财             

                 务主管负责审核、汇总并向相关人员报送期货日报表。          

                 第九条  所有超出当日起算的30天工业用量的远期采购或超出2万吨的远期采购            

                 必须由公司采购经理负责编制具有交易目的、交易方案、资金需求、风险因素、                

                 止损措施等内容的采购方案和套保方案。       

                 第十条  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年度套期保            

                 值计划范围内的具体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实施,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与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会商后决定。期货指令套保方案由期货主管和            

                 财务总监共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操作,并按时编           

                 制期货交易报告。期货交易报告必须包括所有现货和期货的交易,且须按时提交             

                 给董事长、财务总监、期货主管审核。         

                                         第四章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十二条  期货入金由期货交易员填写《资金需求请示》,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            

                 附上审批后的方案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期货财务主管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账单,对闲置较多的期货保证金给           

                 予提示,由财务部与套保中心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期货财务主管对期货账户              

                 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检查与监控。      

                 第十四条  期货财务主管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套保中心期货交易员、跟单复核            

                 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审核账单和             

                 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并补充和调整日报告同时报董事长、财务总              

                 监、期货主管。    

                                             第五章   投资损益确认    

                 第十五条  期货财务主管负责所有期货损益的确认,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            

                 货浮动盈亏)、投资损益的业务计量,同时根据各期货账户的有效账单、损益确认             

                 办法,按月编制损益确认报告,经财务总监确认。          

                 第十六条  月度损益确认报告在月度终了3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期货主管,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六章   现实货物交割规则     

                 第十七条  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期货财务主管负责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           

                 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0       日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          

                 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七章   账务核算规则    

                 第十八条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期货投资,定义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类别。             

                 第二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是指以(取得时的交易价-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             

                 金额。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  

                 第二十二条  处置(平仓)时,处置公允价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差为投资损益,              

                 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三条  基本业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等中有关衍生工具或套期保值的规定执行:       

                 1、转款至期货专用账户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2、用期货专用资金支付期货保证金      

                 支付开仓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   

                 支付手续费 

                 借:投资收益   

                      贷:其他货币资金   

                 3、后续计量  

                 月末,财务中心期货业务员根据期货月结算单,通知开户公司对当月平仓盈亏、               

                 交易手续费、浮动盈亏等进行核算,会计分录:          

                 A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货浮动盈亏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B 平仓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                   

                 金”,转出该衍生工具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按                

                 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若因未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