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52:维科精华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1460号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6日
目录
评估师声明......3
摘要......4
正文......6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概况......6
二、评估目的......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8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8
五、评估基准日......10
六、评估依据......10
七、评估方法......1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3
九、评估假设......15
十、评估结论......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7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7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19
附件......20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经审计后,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C3�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1460号
摘要
一、项目名称: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二、委托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被评估单位股东、法定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四、被评估单位: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六、经济行为:本次评估是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对所涉及的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价值参考。
上述经济行为已经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批准批准。
七、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八、评估范围: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九、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十、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
十一、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十二、评估结论:
于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为2,578.59万元(大
写: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捌万伍仟玖佰元整),评估增值52.57万元,评估增值率2.08%。
即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578.59万元(大写:人民币
贰仟伍佰柒拾捌万伍仟玖佰元整)。
�C4�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十三、评估报告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四、特别事项说明:
(一)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被评估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估结果中被评估单位设备评估值均不包含增值税。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同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6日
�C5�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1460号
正文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所涉及的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16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委托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科精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9541X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
注册资本:贰亿玖仟叁佰肆拾玖万肆仟贰佰元整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8日
营业期限:2004年11月2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沙、线、带制品、床上用品、家纺织品、针织品、装饰布、医用敷料的制造、加工(制造、加工限另地经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投资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2、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被评估单位股东、法定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被评估单位介绍
1、被评估单位: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能源科技)
�C6�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NEEXF
住 所: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201-39室
法定代表人:陈良琴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4日
营业期限:2016年03月24日至2036年03月23日止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的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新能源汽车的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锂离子应急电源电池、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委托方为被评估单位的关联方。
3、被评估单位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新能源科技成立于2016年3月,由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出资成
立,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12196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60.98%,注册资本分二期缴纳,首期出资1829.4万元,于2016年4月30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10366.6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位。杨龙勇以货币认
缴78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02%,注册资本分二期缴纳,首期出资1170.6万元,
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6633.4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位。
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196.00 1829.40 60.98
2 杨龙勇 7,804.00 1170.60 39.02
合计 20,000.00 3000.00 100.00
上述注册资本经过章程修正案通过并进行了工商变更。
(三)被评估单位历史财务资料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报表日 2016年10月31日
总资产 30,611,302.44
负债 5,351,096.85
净资产 25,260,205.59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当期经营状况见下表:
�C7�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报表年度 2016年3-10月
营业收入 -
减:营业成本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
减:销售费用 -
减:管理费用 6,329,852.12
减:财务费用 -26,583.61
减:资产减值损失 322.20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加:投资收益 -
营业利润 -6,303,590.71
加:营业外收入 -
减:营业外支出 -
利润总额 -6,303,590.71
所得税 -1,563,796.30
净利润 -4,739,794.41
上表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数据摘自被评估单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文号为�D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73号‖。
被评估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增值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
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二、评估目的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故需对所涉及的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该行为已经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批准批准。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全部的资产和负债。
具体为:
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7,147,626.55元;
非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23,463,675.89元;
�C8�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其中:固定资产账面金额: 4,281,060.70元;
在建工程账面金额: 13,996,188.03元;
长期待摊费用账面金额: 1,318,723.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63,796.30元;
其他非流动资产: 2,303,907.86元;
资产合计账面金额: 30,611,302.44元;
流动负债账面金额: 5,351,096.85元;
负债合计账面金额: 5,351,096.85元;
净资产账面金额: 25,260,205.59元;
上述资产、负债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D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73号‖《审计报告》。
(一)主要实物资产如下:
项目 账面金额(元) 数量 分布地点 现状、特点
存货 255,271.55 ― 主要在厂内仓库 存货为原材料,安全保
管
机器设备 4,213,478.40 269项 厂区内 大部分为二手购置,处
于闲置状态,尚能使用
电子设备 67,582.30 18项 办公室 正常使用
(二)在建工程:账面值13,996,188.03元,主要为生产用机器设备,目前部分已
安装,尚未完成调试。
(三)长期待摊费用:账面值1,318,723.00元,主要为租赁厂房所对应的消防工
程和装修工程。
被评估单位经营场所位于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201-39室,系租赁取得,租赁
期限为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截至评估基准日租赁费已缴纳,不在
本次评估范围内。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无担保、抵押、质押、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委估实物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或受控状态。
上述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 �C9�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1、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2、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及负债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 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5、《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7、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C10�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7、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8、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9、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指南;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2、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四)产权依据
1、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
2、最新章程;
3、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资料与参数手册》;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73号);
3、机械工业部机电产品价格信息中心2016年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4、评估基准日市场有关价格信息资料;
5、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会计资料;
6、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评估明细表;
7、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
8、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9、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依据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及有关规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是指将评 �C11�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由于被评估单位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
2、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以及评估现场所收集到的企业经营资料,被评估单位的2016年3月刚成立,截至评估基准日还未有营业收入,未来年度被评估单位未有明确的经营方针及计划,故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3、根据本次评估的资产特性,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还未正式经营,故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条件。
在采用上述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对形成的各种初步评估结论依据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全面分析,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结论。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得出最后的评估值。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到股东权益价值的一种方法。
各项资产评估方法简介:
(1)货币资金主要按账面核实法进行评估,银行存款采用将评估基准日各银行存款明细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对各账户进行函证,确定评估值。
(2)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
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采用往来函证或替代审核程序确认账面明细余额的真实性,分析其可回收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评估值。
(3)存货的评估
存货均-原材料评估采用市场价进行评估。
(4)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流动资产为待抵扣增值税,按照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评估。
�C12�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5)固定资产的评估
固定资产-设备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6)在建工程的评估
在建工程按照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评估。
(7)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
长期待摊费用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8)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评估结论,经综合分析后确定评估值。
(9)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预付的设备款,按照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评估。
(10)负债的评估
负债按实际需要承担的债务进行评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选派评估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方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方、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明确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时重点考虑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对象状况,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对象的性质、行业特点、发展趋势,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委托方、被评估单位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诚信状况及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 �C13�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人员配备情况后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包括对不动产和其他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性能;对非实物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与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资料进行了解,同时主动收集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估资料,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通过收集相关资料来了解被评估单位经营状况和委估资产及现状,协助被评估单位收集有关经营和基础财务数据,将资产评估申报表与被评估单位有关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六)评定估算
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摈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方、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C14�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将按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在原址持续使用。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在预测年份内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单位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3、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不动产、设备等有形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C15�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被评估单位经审计后的资产账面值3,061.13
万元,负债账面值535.11万元,净资产账面值2,526.02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为:
总资产账面值3,061.13万元,评估值3,113.69万元,评估增值52.56万元,评估
增值率1.72%;
总负债账面值535.11万元,评估值535.11万元,评估值无增减。
净资产账面值2,526.02万元,评估值2,578.59万元,评估增值52.57万元,评估
增值率2.08%。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减额 增减率%
项目
A B C=B-A D=C/A
流动资产 714.76 714.79 0.03
非流动资产 2,346.37 2,398.90 52.53 2.24
长期股权投资 - - - -
固定资产 428.11 469.42 41.31 9.65
其中:设备 428.11 469.42 41.31 9.65
在建工程 1,399.62 1,399.62 - -
无形资产净额 - - - -
长期待摊费用 131.87 143.10 11.23 8.52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6.38 156.37 -0.01 -0.01
其他非流动资产 230.39 230.39 - -
资产总计 3,061.13 3,113.69 52.56 1.72
流动负债 535.11 535.11
非流动负债 - - - -
负债总计 535.11 535.11
净资产 2,526.02 2,578.59 52.57 2.08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C16�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系对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公允反映;
4、本评估结论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
5、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被评估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估结果中被评估单位设备评估值均不包含增值税。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二)由于评估目的实施日与评估基准日不同,企业净资产在此期间会发生变化,从而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产生影响。我们建议报告使用者以不同的时点的,以企业净资产与基准日的差额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三)本报告评估结果以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为前提。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本次评估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亦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或者经委托方同意其他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报告的每一个组 �C17�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成部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造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误解。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定义、评估的前提条件、评估依据、特别事项说明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2、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我们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产的产权证明等法律性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但评估师并不具备对该等法律事项表达意见的能力,也没有相应的资格。然而,这些法律事项是我们评估的基础,因此,本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这些法律事项,如果不能明白或确信我们对相关法律事项所作的披露或认为相关法律事项比较重要,则应当聘请律师等相应专业的人士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3、被评估资产的数量、使用、保管状况等资料均系被评估单位提供,尽管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抽查和核对,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可靠的,但我们无法对这些资料的准确作出保证。
4、除法律法规要求的财产评估主管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审查使用本报告书时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或同意,本公司不会将本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法律法规要求的财产评估主管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审查使用本报告书时外,本公司也没有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解释本评估报告书的义务。
(二)限制说明
1、本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市场价值仅对本次经济行为的交易双方有效。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公司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4、本报告不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证明,而是基于一定评估基准和假设条件下的价值咨询意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C18�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夏天
资产评估师:佘敏
2017年2月16日
�C19�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总机)
传 真:021-63391116 邮编:200002
附件
1、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复印件;
2、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最新章程复印件;
4、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D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73 号‖
《审计报告》);
5、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承诺函;
6、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7、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8、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9、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C20�C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