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03: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27 08:00:00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徐孟洲、张维、李鑫钢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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