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03: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17日公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4月30日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章程修订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徐孟洲、张维、李鑫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