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37 : 亿晶光电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发布时间:2013-09-18 00:00:00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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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14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A 座9 层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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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XYZH/2013SHA200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审核了后附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晶股份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以下简称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亿晶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
大错报。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 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审核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 �C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 亿晶股份公司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亿晶股份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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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令)及《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 ,编制了本公司截至2012
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2009年9月16日,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食品集团)第三届十四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日,海通食品集团、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常州亿晶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常州亿晶公司)全体股东(荀建华、荀建平、姚志中、建
银国际光电(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银光电公司)和常州博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常州博华公司),以下简称  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了《海通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2010年1月13日,海通食品集团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通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海
通食品集团以拥有的除民生村镇银行股权外的所有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常州
亿晶公司股东持有的常州亿晶公司100%股权(作为置入资产)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
资产的价值超过置出资产价值的部分,海通食品集团将向常州亿晶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
进行购买。常州亿晶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海通食品集团将置出资产直接交付给陈龙海及其一
致行动人新设的接收实体,并再向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3,000万元现金。作为换回
置出资产及取得3,000万元现金的对价,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向常州亿晶公司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1,700万股海通食品集团股份(其中800万股股份应转让给建银光电公司持有,
以满足商务部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相关审批要求);陈龙海及其一致行
动人还应将其持有的3,300万股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所对应的按照《置出资产处置协议》中
约定的处置方式处置后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处置前取得的分红)支付给除建银光电公司之
外的常州亿晶公司股东(若交割时3,300万股股份已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转让条件,陈
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将3,300万股股份转让给除建银光电公司之外的常州亿晶公司股
东,而不必支付3,300万股股份处置所得的收益)。’
2010年8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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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0]810  号)原则同意,建银光
电公司等常州亿晶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亿晶公司股权认购海通食品集团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同时受让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海通食品集团部分股份。
2011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1572  号),核准海通食品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荀建华发行184,505,354股股
份、向荀建平发行3,684,884股股份、向姚志中发行3,684,884股股份、向建银光电公司发
行40,936,822股股份、向常州博华公司发行23,025,35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荀建华及一致行动人公告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73号),核准豁免荀建华及
一致行动人因协议转让而持有海通食品集团9,000,000股股份,因以资产认购海通食品集
团本次发行股份而持有海通食品集团214,900,479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海通食品集团
223,900,479股股份,约占海通食品集团总股份的46.0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2011年10月27日,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审验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份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XYZH/2011SHA2018号《验资报告》。
2011年12月27日,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公司
名称、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等工商注册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公司更名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255,837,301股股份仅涉及以发行股票形式购买置入
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未涉及募集资金的实际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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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2,126,007,971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126,007,97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无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1 年:  2,126,007,971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或截
止日项目完
工程度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投
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前承诺投
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
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
额与募集后
承诺投资金
额的差额
1
常州亿晶公司
100%股权
常州亿晶公司
100%股权
2,126,007,971   2,126,007,971  2,126,007,971  2,126,007,971  2,126,007,971  2,126,007,971   0  2011 年 10 月
注 1、上述“常州亿晶公司 100%股权”募集资金总额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置入资产价值超过置出资产价值金额填列;
注 2、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以股权变更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时间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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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之差异
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际情况是发行股份支付置入资产超出置出资产价值的差
额,不存在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相差异的情形。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
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际情况是发行股份支付置入资产超出置出资产价值的差
额,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
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际情况是发行股份支付置入资产超出置出资产价值的差
额,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其他用途
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际情况是发行股份支付置入资产超出置出资产价值的差
额,无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六)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
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际情况是发行股份支付置入资产超出置出资产价值的差
额,无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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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投资项
目累计产能利
用率
承诺效益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与承诺效益同口径)
截止日累计
实现效益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1  常州亿晶公司 100%股权  不适用  36,658.39  34,890.26  30,442.01  -68,854.71  7,334.79  75,716.66  14,196.74  否
注 1、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为收购常州亿晶公司 100%股权,不适用产能利用率指标。
注 2:根据相关利润补偿协议,实际盈利数和净利润预测数均以目标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因此上述承诺效益和最近三年实
际效益 (与承诺效益同口径) 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最近三年实际效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012 年-68,828.36 万元,
2011 年 10,582.43 万元, 2010 年 74,670.95 万元)。上述数据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 XYZH/2012SHA2025-1-2
专项审核报告。
注 3:根据相关利润补偿协议,预计效益是否达到是按照实际盈利数和净利润预测数的累计数据计算比较得出的,因此, “截止日累计实现的
效益”是以承诺年度的年初至截止日的数据填列;
注 4:上述累计承诺效益为 101,990.66 万元,累计实现效益 14,196.74 万元,累计实现效益小于累计承诺效益,主要原因系受到光伏行业供
需短期失衡、欧债危机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等事件影响,太阳能电池组件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硅材料价格大幅下滑, 并且前者下滑速度快于后者,
销售毛利大幅下滑,持有存货出现大幅减值,从而导致实际效益大幅下滑。另外,产能扩大而产能利用率不足,单位固定成本增加较多,也导致实
际效益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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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购股份资产的运行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涉及的资产交割协议情况
2011 年 10 月 27 日,本公司、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与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
了《资产交割协议》,各方确认:
以 2011 年 10 月 27 日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资产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本公司全
权行使置入资产常州亿晶公司 10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经营风
险和损益。 于交割日, 本公司将直接向慈溪海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慈溪海通公司)
和宁波海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海通公司)交付置出资产。自该日起,置
出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及相关风险、义务和责任转移至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
自评估基准日(2009 年 9 月 30 日)起至交割日,置出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但不应包括本公司因资产重组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
税费)均由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享有或承担。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置入资产运营
所产生的盈利由本公司享有,置入资产运营产生的亏损由荀建华承担。
在交割日, 慈溪海通公司和宁波海通公司应当接收本公司截至交割日的全部负债(包
括涉及的所有合同义务、担保义务和或有债务,如有) 。
2、置入资产过户情况
项目   过户情况 
常州亿晶公司 100%股权  2011 年 10 月 26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2、置出资产过户或者交付情况
项目   过户情况 
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所有权即可转移的资产
根据《置出资产之交割确认书》 ,本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全部转移给慈溪海通公司和宁波海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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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过户情况 
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所有权方可转移的资产
根据《置出资产之交割确认书》 ,本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全部转移给慈溪海通公司和宁波海通公司,其中:
1、截至 2011 年 11 月,长期股权投资中所有涉及的股权类
资产全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截至 2011 年 12 月,固定资产中所有涉及的房屋所有权
类资产全部完成过户手续;
3、截至 2011 年 12 月,固定资产中所有涉及的车辆类资产
全部完成过户手续;
4、截至 2012 年 1 月, 无形资产中所有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类
资产全部完成过户手续;
5、截至 2013 年 2 月,无形资产中所有涉及的商标权和专利
权全部完成过户手续。
全部负债
根据《置出资产之交割确认书》 ,本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全部转移给慈溪海通公司和宁波海通公司,并取得了相关
债权方的负债转出同意函,未取得同意函的负债,由陈龙海
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质押作为担保。
(二)前次募集资金项目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2009 年 9 月 30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  资产总额  1,979,980,751.71  4,858,285,642.68
2  负债总额  1,013,623,367.12   3,649,084,449.93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948,249,984.31   1,179,864,983.72 
注 1:2009 年 9 月 30 日数据为常州亿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业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09SHA2011 审计报告。
注 2: 2012 年 12 月 31 日数据为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12SHA2025-1 审计报告。
注 3:此次非公开发行新增 255,837,301.00 股股份登记手续已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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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经营情况
本公司通过前次募集资金购买常州亿晶公司 100%股权后,主营业务由果蔬加工行业
转变为光伏行业。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营业收入  1,963,495,953.48  4,071,289,657.73  3,549,309,287.31
营业利润  -678,599,274.95  96,286,607.59  886,787,586.37
利润总额  -679,721,375.32  133,670,070.72  880,602,257.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8,283,562.96  105,824,298.81  746,709,542.77
(四)效益贡献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8,283,562.96  105,824,298.81  746,709,542.77
注:本公司 2010 年度和 201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系根据本公司
2011 年 10 月完成收购常州亿晶公司股权后,按照常州亿晶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期比
较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后的数据列示。
(五)前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盈利预测数  53,380.21  30,320.66  18,605.80
实际完成数  10,582.43  74,670.95  23,444.58
实际完成数占盈利预测数的比率  19.82%  246.27%  126.01%
注: 上述盈利预测的实际完成数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
具了 XYZH/2010SHA2034 和 XYZH/2011SHA2044 审计报告。
(六)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1、主要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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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其他主要
股东出具了相关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1
关于置入资产
业绩承诺
2009 年 12 月 26 日,本公司与常州亿晶公司原股东签署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利润补偿协议》;2010 年 12 月 7 日,本公司与常州亿晶公司原股东签署
了《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2011 年 1 月 17 日,本公司与常州亿晶公司原股
东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常州亿晶
公司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预测净利润分别为 30,442.01
万元、 34,890.26 万元、 36,658.39 万元和 33,892.46 万元。除因事前无法获知且
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外,如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目标资产
的实际盈利数如低于净利润预测数,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每年的年度
报告披露后,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
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实际盈利数和净利润预测数均以目标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
定。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在上条所述情况发生时,荀建华及
其一致行动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目标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目标
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目标资产各
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如根据上述协议中的规定,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向本公司补偿股份,则
在本公司每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本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确定荀建
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将其应补偿股份单独锁定,该等应
补偿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2
关于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
荀建华、荀建平、姚志中、常州博华公司及建银光电公司承诺:在取得海通
食品集团向其发行的新股后 3  年内不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包括按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自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处受让的存量股份)。 
3
关于关联交易
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在未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并严格履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荀建华承诺:目前海通食品集团关于关联交易
的规定适用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 
4
关于同业竞争
的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单晶硅棒、单晶硅(多
晶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及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及销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由其控制的与
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公司,因此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本次交易后,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出现
同业竞争的情况,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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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为上市公司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荀建华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任何与海通食品集团及其下属附属企业生产
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海通食品集团
及其附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
与海通食品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其他企业;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与海通
食品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可能形成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海通食品集团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
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
承诺给海通食品集团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海通食品集团的实际损失。 
5
关于常州亿晶
公司营业场所
租赁的有关承
诺 
常州亿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华日源公司)分别向荀建华控股的常州现代通讯光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光
缆公司)租赁了厂房及相关场地,租赁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约定,
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如常州亿晶公司和江苏华日源公司同意继续承租的,
常州亿晶公司和江苏华日源公司仍可按原租金标准继续承租该部分厂房及相关场
地,双方届时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的相关事项。
荀建华先生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常州亿晶公司及江苏华日源公司无法继续使
用前述厂房及场地(包括相关厂房、场地被政府征收、征用等)而被迫搬迁,本
人将全额承担补偿常州亿晶公司及江苏华日源的搬迁费用和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
损失。
6
关于无证房产
的有关承诺
陈龙海及海通食品集团承诺海通食品集团拥有的前述无证房产不存在产权争
议,海通食品集团也不会因使用该等房产而遭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的索
赔或诉讼。陈龙海以及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置出资产接收方不会因为前
述房产权属瑕疵而要求重组完成后海通食品集团或亿晶光电全体股东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7
关于质押股权
的相关承诺 
陈龙海、周乐群、毛培成、罗镇江以及荀建华(代表荀建华本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分别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起至 3,300  万股限售股按重组协议约
定交付给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或按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处置方式处置完毕前
(“过渡期间”),本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该 3,300 万股所代表的表决权将不
参加投票、表决(若分期交付或处置,则除已交付/处置的部分外,剩余未交付/
处置的股份在过渡期间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参加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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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运作的承
诺
荀建华承诺在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后将保证本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2、关于置入资产业绩承诺补偿方式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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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与股东
荀建华等协商变更利润补偿方式及解除原有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荀建华、荀建平、姚志中、常州博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承诺人)承诺采
用如下方式对公司股东予以补偿:
(1)以股份质押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为确保亿晶光电的持续经营,平稳渡过难关,承诺人正在与相关贷款银行协商为上市
公司提供贷款(含原有贷款展期)事宜,其中各家银行提出的放贷条件均包含要求荀建华
将所持公司股份质押给贷款银行,如: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8亿元授信,银行就明确提
出追加荀建华所持上市公司8,623万股股票质押,如提款后2个月之内不能落实股票质押等,
须提前归还贷款,且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由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牵头的银团贷款,其放
贷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将荀建华持有的10,60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按目前的商谈情况,
为取得公司运营所需的贷款资金,荀建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9,223万股需全部质押给贷款
银行为公司贷款担保。
承诺人承诺,荀建华所持公司股份将质押给贷款银行为公司前述贷款提供担保;同时,
荀建华将继续以个人和家庭财产为上市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2)无偿转送股份
承诺人承诺向除承诺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按该等股东持股总数261,970,822股采用
每10股送1股的方式无偿转送股份合计26,197,082股(注:转送股方案实施前,该等股份
不具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公司股利分配,上市公司除权的,相关股份数量相应调整),每名
补偿对象可以获得的股份数计算到个位数(四舍五入),承诺人内部如何分配转送股数量
由其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公司公告的无偿转送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
鉴于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承诺人提请
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后30个交易日内组织实施;在此之前,如果具备实施转送股份的条
件,则请公司尽快组织实施。转送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确定。于公
司确定转送方案股权登记日后,承诺人于股权登记日至转送方案实施完毕前将保有足量未
设置质押、冻结限制的公司股份以确保向公司其他股东无偿转送股份。同时,承诺人将该
等拟转送股份质押给金坛市国资控股的公司并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由该公司监督并协
助执行
(3)延长股份锁定期
除按照前述承诺已转送给其他股东的股份外,承诺人所持公司其他股份锁定期将延长,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年内承诺人将不主动出售、转让或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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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该等股份。
(4)不参与利润分配
承诺人承诺还将通过不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对公司予以补偿,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人承诺,未来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利润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给承诺人的利润
累计不超过[48,880.05]万元(该金额以“A”表示)的限度内,不参与该可分配利润的分
配,由上市公司继续留存、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上述放弃利润分配金额之外,如果置入资产2013 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预测数
33,892.46万元,就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与预测数33,892.46万元的差额(该金额以“B”表
示),承诺人进一步承诺,未来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利润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给
承诺人的利润累计不超过上述差额的限度内,也不参与该可分配利润的分配,由上市公司
继续留存、计入资本公积金,即承诺人累计放弃的利润分配金额为A+B。
实际控制人荀建华先生承诺,若其放弃公司分红金额不足上述承诺金额(即A+B),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不至于使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转送股2619.7082万股相当于原利润补偿方案缩股或送股4417.0118万股。大致相当于
现金[44170118] 股*[ 8.81 ] 元/ 股(注:股价采用董事会召开前20 个交易日均价)
=[ 38,913.87 ]万元(该金额以“C”表示)。 
承诺人承诺,以上转送股及放弃利润分配金额合计折为现金的数额将与截至 2012、
2013 年末承诺利润与实际利润的差额相等,即 A+C=截至 2012 年末承诺利润与实际利润的
差额,A+B+C =截至 2013 年末承诺利润与实际利润的差额。
3、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1)置入资产业绩承诺的履行情况
①、以股份质押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履行情况
2013 年 5 月 22 日,为本公司子公司常州亿晶公司取得中国进出口银行相关贷款提供
担保,荀建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 86,230,000 股股份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
行, 同日,相关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2013 年 7 月 1 日,为本公司子公司常州亿晶公司取得银团贷款提供担保,荀建华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 106,000,000 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7,724,646 股,限售流通股
98,275,354 股)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同日,相关证券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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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②、无偿转送股份的履行情况
2013 年 8 月 1 日,根据变更后的置入资产业绩承诺补偿方式,荀建平、姚志中、常
州博华公司与金坛市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金坛市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金坛市国资控股的公司,金坛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其 51%股权。以下简称
金坛国发公司)签署了《股份质押协议》。根据该协议,荀建平、姚志中、博华投资将其
持有的 26,197,082 股亿晶光电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质押给金坛国发国际。其中,
荀建平质押 1,103,713 股(全部为限售流通股)给金坛国发国际、姚志中质押 1,103,713
股(全部为限售流通股)给金坛国发国际、常州博华公司质押 23,989,656 股(其中限售
流通股 23,025,357 股,无限售流通股 964,299 股)给金坛国发公司。2013 年 8 月 1 日,
相关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根据《股份质押协议》,目标股份的质押期限为质押登记之日起至目标股份解除限售
之日(2014 年 11 月 21 日),质押期限并可由协议各方根据无偿转送股的实施方案情况协
商延长。转送股方案实施前,目标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且不参与本公司股利分配。此外,协
议各方同意,目标股份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因配股产生的获
配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如
适用)等也将属于本次质押的质物,并将一并质押给金坛国发国际。在股份质押期间,未
经荀建平、姚志中、常州博华公司书面同意,金坛国发国际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目标股份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现相关违反变更后的利润补偿方式承诺的情况出现。
(2)其他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现相关违反承诺约定的情况出现。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内容比较
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方案及其审核、进展与完成情况、置入资产业绩承诺补偿方
式变更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的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亿 晶光 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 ⒛ 12年 12月 31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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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主管会计工作 的负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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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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