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37:亿晶光电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5 08:00:00
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7-012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目前处于举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孙公司江苏亿晶光电能源有限公

司为仲裁反请求的被申请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约2.988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仲裁目前处于举证阶段,尚未

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仲裁的背景

    2014年10月,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江苏亿晶光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能源”)与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能源”)签订《关于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亿晶能源将其持有的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后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被科陆能源。科陆能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2014年10月,亿晶能源与杭后公司进一步签订了《关于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杭锦后旗30MWp+20MWp设施农业与光伏一体化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协议》(以下简称“《EPC总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亿晶能源组成联合体以EPC总承包方式承建杭锦后旗30MWp+20MWp设施农业与光伏电站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50MWP一体化项目”)。此后,亿晶能源与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意公司”)组成联合体与杭后公司签订总承包协议,共同承建杭后公司的电站项目,总承包固定总价人民币43,500万元。

    协议生效后,亿晶能源和瑞意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实际承建了杭后公司前述电站项目。杭后公司以及科陆能源支付了部分总承包款31,049.62万元后未支付剩余承包款。

    二、亿晶能源针对对方提起的仲裁请求

    鉴于杭后公司欠付承包款,2016年11月,亿晶能源、瑞意公司作为申请人,以杭后公司、科陆能源作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具体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承包款人民币12,450.3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4,024.77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前述仲裁请求的涉案金额未超过亿晶光电截至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对方提起的仲裁反请求

    前述仲裁审理过程中,杭后公司(作为反请求申请人)以亿晶能源、瑞意公司作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提起了反请求,并向贸仲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一)对方诉称的事实

    杭后公司认为反请求被申请人亿晶能源、瑞意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反请求被申请人存在工期严重迟延的违约情形。具体如下:

    《EPC总承包协议》约定,项目应于2014年12月30前整体并网发电,于

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然直到2015年2月2日项目才开始并

网发电,2016年3月才做项目移交及竣工验收,后期项目消缺及整改还在继续。

    依据《EPC总承包协议》第2.2条“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节点完成全站并

网发电,每延误一日应当承担本协议甲方已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本协议义务”之规定,反请求被申请人就逾期并网发电的违约行为,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项目发电量严重不达标,反请求申请人存在损失。

    《EPC总承包协议》第1.4.1条规定:“乙方确保项目首年(以240小时运行

考核合格之日起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发电小时数不低于1700小时,首发电量不

低于8500万千瓦时”。《EPC总承包协议》规定了组件衰减质保期不低于25年、

晶体硅组件的衰减率25年内不高于20%以及首5年的上网电量承诺等。截止最

近的电费计量日2016年12月20日,共计22个月的总发电量为13114.9499万

千瓦时,月平均发电量为596.1314万千瓦时,远低于年8500万千瓦时,月平均

708.3333万千瓦时的设计发电量。

    依据《EPC总承包协议》第2.3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

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均须赔偿守约方损失”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反请求被申请人应赔偿反请求申请人已经存在的电量损失以及项目经营期内的预期收益。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购电费结算通知单统计的电量以及巴彦淖尔市核定的每千瓦时0.9元的电价,在考虑衰减率的基础上,反请求被申请人应赔偿反请求申请人损失及逾期收益损失人民币26,922.54万元。

    3、因反请求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反请求申请人委托律师代为提出反请求,须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二)对方提出的具体反请求

    杭后公司并提出了如下具体仲裁反请求:

    1、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逾期并网违约金人民币243.44万元;

    2、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赔偿因发电量不达标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6,922.54万元;

    3、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申请人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716.60万元;

    4、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反请求仲裁费用。

    四、仲裁的进展

    目前尚处于举证阶段,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及仲裁反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仲裁反请求申请人科陆能源现已提交的证据,公司认为杭后公司提起的仲裁反请求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

    该仲裁目前处于举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因此目前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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