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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书
发布时间:2015-03-17 00:00:00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
评估报告书
  青天评咨字[2015]第QDU1004号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1
评估报告书摘要......2
评估报告书......4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4
二、   评估目的......8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8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8
五、   评估基准日......10
六、   评估依据......10
七、   评估方法......12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0
九、   评估假设......22
十、   评估结论......23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23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4
十三、   评估报告日......24
十四、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25
备查文件......26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书        第1页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使用限制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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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书        第2页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
                          评估报告书摘要
                        青天评咨字[2015]第QDU1004号
   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次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一、 评估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对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的可回收价值,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是减值测试之目的所涉及的宁
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评估范围是减值测试之目的所涉及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与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紧密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三、 价值类型: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要
求,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可回收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
     五、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以评估对象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
其可收回金额,采用的评估方法为现金流量折现法。
     六、 评估结论: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于评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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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书        第3页
准日201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为1,654.63万元,经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后的可回收价值为474.87万元,评估减值1,179.76万元,减值率71.30%。
     七、 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本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为一年,自
报告日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八、 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中陈述的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的有关事项。
     本公司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组可回收价值只进行价值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为报告使用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我们仅根据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要求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评估资产的权属证明及来源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查验情况按规定进行了披露。
     九、 评估报告日: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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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书        第4页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
                             评估报告书
                        青天评咨字[2015]第QDU1004号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暨产权持有单位
     名  称: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
     法定代表人:秦江玉
     注册资本:303,087,602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电石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硅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开发,活性炭、石灰的生产和销售,机械设备制造和维修,对外投资及贸易,餐饮、住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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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书        第5页
     1、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发[1996]29号《关于设立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的批准,由宁夏民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亘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宁夏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5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嘴山市。该公司于1996年11月12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40000004886。
     2003年5月19日,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422.2万股股权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完成了股权过户手续,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03年6月30 日,该公司变更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并更名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11月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份对价。
     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80万元,其后该公司于1998年实行每10股送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及每10股转增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向全体股东配售1,254万股,2000年向全体股东配售1,396.2万股,2005年实行每10股送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配售2,291.24万股,2009年向全体股东配售3,958.67万股,配股后,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7,706.11万元。
     根据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90号《关于核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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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6,026,47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12年度实施。变更后,注册资本增加至303,087,602元。
     2、基准日股权结构
                          股东全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5,322,687       51.25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10,147,058         3.35
银川新源实业有限公司                                           2,529,000         0.83
朴永松                                                            1,668,059         0.55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五矿信托-中原汇金证券投资集合      1,100,910         0.36
资金信托计划
庄超伟                                                            1,064,565         0.35
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0.33
王倩华                                                              923,800         0.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900,000         0.30
基金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信成长2014-9号集合资金信托         900,000         0.30
计划
其他                                                            127,531,523       42.08
                            合计                               303,087,602      100.00
     3、主要资产状况
     目前公司拥有2×150MW自备发电机组,年发电量20.5亿千瓦时;2×30000KVA、4*20000KVA、4*16500KVA电石生产装置,年产电石46万吨;两条氯碱生产线,年产聚氯乙烯26万吨、烧碱21万吨、盐酸3.6万吨;两条石灰氮生产线,年产石灰氮4万吨;两条双氰胺生产线,年产双氰胺1万吨。
     4、近几年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总资产            362,596.92             355,172.47             309,714.24
总负债             94,572.62              80,766.84              32,917.56
净资产            268,024.30             274,405.63             276,7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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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营业收入          272,068.49             273,994.93             193,264.54
利润总额           3,962.39               10,576.52               7,496.70
净利润             3,036.56                7,701.20               5,229.45
     以上2012年、2013年数据均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14年数
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石灰氮生产线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总资产                      3,380.14               2,101.53               2,027.78
总负债                        307.79                 420.58                 707.48
净资产                      3,072.35               1,680.95               1,320.30
    项目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主营业务收入             10,983.62               7,274.88               4,299.26
利润总额                      538.18              -1,726.37                -382.13
净利润                       -403.64              -1,391.41                -360.65
     (以上为模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会计及税收政策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基本税率17%,其中:石灰氮产品13%。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额的2%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仅供委托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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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使用。
二、 评估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对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的可回收价值,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是减值测试之目的所涉及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评估范围是减值测试之目的所涉及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与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紧密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账面价值为1,654.63万元,评估范围内各类资产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项目                                  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                                                                   1,468.71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85.92
 合计                                                                        1,654.6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包括石灰氮生产线设备、与之紧密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1、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其中:机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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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主要为年产4万吨生产线设备及配套设备等,包括:2条回转炉、球磨机及操作系统;运输设备主要为电瓶车、叉车。
     2、建筑物主要包括厂房、围墙以及石灰氮生产线附属构筑物等。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3、建筑物及厂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54120�O(为企业分割的面积数,证载面积64980�O),该宗地已办理石国用(2003)字第213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出让工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53年4月2日。
     评估人员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经过多次讨论,认为委估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之间相关关联、相互依存,其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量独立于其他资产。因此,评估人员和委托方最终确定将委估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我们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要求,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可回收价值。可回收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剩余使用寿命内可以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之间较高者。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指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公允价值”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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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书        第10页
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处置费用”指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计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本次评估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六、 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规依据
     1、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财政部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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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书        第11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1、《企业会计制度》;
   12、《企业会计准则》;
   13、其他与本次评估有关的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D�D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D�D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D�D独立性》;
   4、《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5、《资产评估准则�D�D评估程序》;
   6、《资产评估准则�D�D评估报告》;
   7、《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8、《资产评估准则�D�D机器设备》;
   9、《资产评估准则�D�D不动产》;
   10、《资产评估准则�D�D无形资产》;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12、《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3、《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14、《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5、《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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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四)权属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组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
     2、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年度《审计报告》;
     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年度财务及生产经营资料;
     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设备的购建合同和原始凭证;
     5、评估人员收集、查询、整理的其他与测算有关的资料;
     6、《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7、WIND资讯软件平台信息;
     8、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9、本评估机构掌握的各项收费标准及其他价格信息。
七、 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
     根据本次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资产组可回收价值。“可回收价值”在本报告中定义为被评估资产组在产权持有单位现有管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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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模式下,在剩余使用寿命内可以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被评估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之间较高者。
     1、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被评估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有三种途径:
     ⑴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组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组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⑵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组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组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组的买方出价确定;
     ⑶在不存在资产组销售协议和资产组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照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在本评估项目中,产权持有单位对委估资产组没有销售意图,不存在销售协议价格,委估资产组也无活跃交易市场,同时也无法获得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无法可靠估计委估资产组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即无法采用市场法评估。
     2、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测试不适合成本法评估。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应当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回收价值,因此,本次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评估。
     (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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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算模型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通常采用收益法,即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在特定资产组现有管理、运营模式前提下,以资产组当前状况为基础,一般只考虑资产组内主要资产经简单维护在剩余使用寿命内可能实现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主要资产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改良、重置有关的现金流量;对资产组内次要资产则应根据资产组合需要,在主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次要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改良、重置有关的现金流量。委估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方法如下:式中:P―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Ri―未来第i年资产组预计现金流量
             i―预测期
             t―收益期
             r―折现率
     2、模型参数的选取
     (1)现金流量的确定
     2015年至2018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变动(负数为回收)
     2019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资产组剩余资产寿命到期残值�营运资金回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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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息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预计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和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故本次评估不考虑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2)收益期限的确定
     本次评估以生产线主要设备剩余寿命年限作为资产组收益年限。
     (3)折现率的选取
     折现率反映资产组购置或者投资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本次结合资产组特点,采用风险累加法确定。
     (三)评估技术说明
     1、行业及市场分析
     ⑴基本用途
     石灰氮是传统有机合成工业及塑料工业的基本原料,可用于生产双氰胺、三聚氰胺和氰熔体,在农业上也是高效低毒多菌灵农药的主要原料之一,可用作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防止血吸虫病的蔓延,预防根腐病、锈病、白霉病,可杀死钉螺、蚂蟥等),还可用作棉花落叶剂和起改良土壤的作用。
     ⑵市场供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石灰氮产能共计140万吨以上,其中115万吨产能分布在宁夏区域,其他产能分布在山西、内蒙及甘肃地区。下游主要用户主要分布在山东、安徽、湖北及浙江地区。庞大的供应量导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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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异常激烈,致使近几年石灰氮产品价格一直处于下滑通道。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氮产品外销的客户主要用于生产硫脲和多菌灵,部分用于双氰胺生产。目前硫脲和多菌灵的市场不景气,导致对石灰氮的需求下降,价格下滑。同氯碱行业息息相关的电石行业(也是石灰氮产品的主要原料)在2014年持续下跌,造成石灰氮产品价格一直处于低位徘徊。
     2、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
     ⑴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测
     ①销售单价
     经了解,石灰氮产品大部分用作公司双氰胺产品的原材料,按照成本价结转;剩余部分对外进行销售,2010-2014年对外销售单价如下表:
                                                                          单位:元/吨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销售单价(含税)      3,280.00      3,280.00      2,970.00      2,740.00      2,660.00
销售单价(不含税)     2,900.20      2,904.71      2,627.23      2,427.44      2,356.28
     从上表可以看出,石灰氮产品历史年度产品销售单价不断下降。这与行业产能过剩和下游有效需求不足有关。
     基于该产品市场目前的供需情况,我们可以预测2015年市场销售单价将徘徊在低位运行。另外,基于宏观经济和整个基础化工行业产业目前所处的产业周期位置,评估人员判断随着未来行业去产能化的不断深化和下游需求的逐渐回暖,石灰氮销售价格将呈现底部抬升的走势。预计2016年以后石灰氮产能将得到一定的控制,同时市场供求矛盾将得到缓解,石灰氮价格将会较2015年有所提高,但幅度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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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测期销售单价如下表:
                                                                          单位:元/吨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销售单价(含税)      2,500.00      2,600.00      2,700.00      2,800.00      2,800.00
销售单价(不含税)     2,212.39      2,300.88      2,389.38      2,477.88      2,477.88
     ②生产销售规模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氮生产线的设计产能为2*2万吨/年,2012-2014年的实际产量为3.99万吨、2.83万吨、1.88万吨。英力特化工生产的石灰氮产品大部分作为公司双氰胺产品的原料,剩余部分用于对外销售,2012-2014年实际对外销售量为1.31万吨、0.95万吨、0.56万吨。
     根据双氰胺和石灰氮产品未来的行情变化和管理层对于未来产量的规划,预测期对内对外销量如下表:
                                                                             单位:吨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外销量               5,000.00      6,000.00      9,000.00     12,000.00     12,000.00
内销量              13,000.00     14,000.00     16,000.00     16,000.00     16,000.00
     ③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对外销售量×对外销售单价+对内销售量×成本结转价⑵主营业务成本的预测
     根据英力特化工提供的资料可知,生产石灰氮的成本包括原料(电石和萤石)、动力(水、电)、职工薪酬、制造费用四个部分(折旧、物料消耗、检测费、劳务费和辅助生产费用)。
     经过分析,生产石灰氮产品所用的原料、动力成本单耗比较稳定,预测期按照历史年度的平均水平确定;预测期的职工薪酬在历年的基础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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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一定的增长率确定;制造费用中的物料消耗、劳务费和辅助生产费用为固定发生数,按照历年实际水平和企业未来的预算确定;制造费用中的折旧按照折旧摊销表中测算的金额确定。
     ⑶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预测
     以预测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作为计税基础,根据产权持有单位适用的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⑷销售费用预测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2015年经营计划以及基准日前3年实际发生数据分析后确定。
     ⑸管理费用预测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2015年经营计划以及基准日前3年实际发生数据分析后确定。
     ⑹资产组残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预计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考虑资产组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组中各类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本次评估按照资产(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和其于资产组寿命结束时已使用年限计算确定可回收残值,其中建筑物类资产依附于石灰氮生产线装置,在石灰氮生产线装置报废时,相应建筑物将无使用价值,因此房屋建筑物残值按账面原值的5%考虑,设备类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的5%考虑其可回收残值,土地使用权按石灰氮生产线经济寿命到期时的土地市场价计算价值。根据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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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化管理层的判断和出具的相关说明,石灰氮生产线于2019年达到经济寿命年限,因此考虑2019年回收其残值。
     ⑺息税前利润
     息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⑻折旧及摊销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折旧政策,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折旧。其中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5年,其余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0年。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为50年。
     ⑼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主要为预测期内非主要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支出。
     ⑽营运资金追加额
     营运资金追加额指资产组在不改变当前主营业务条件下,为维持正常经营而需新增投入的营运性资金,即为保持资产组持续经营能力所需的新增资金。
     根据行业可比上市最近两年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综合确定指标取值;最低现金保有量主要根据资产组生产经营2个月的付现成本费用进行预测。
     预测年度正常需要的营运资金=该年预测最低现金保有量+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
     预测期末将考虑营运资金的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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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⑾未来现金流量
     2015年至2018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变动(负数为回收)
     2019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资产组剩余资产寿命到期残值�营运资金回收额
     ⑿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反映资产组购置或者投资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本次结合资产组特点,采用风险累加法确定其适用的折现率为9.30%。
     ⒀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在本报告设定的假设前提基础上,采用收益法测算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474.87万元。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工作于2015年2月5日开始,至2015年2月16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分析评估项目风险、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二)接受委托
     在明确上述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书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类型、出具报告书时间要求、评估收费额及报告书使用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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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时间要求,考虑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状况、评估业务风险、评估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相关资料收集状况及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助理人员配备情况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得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未来经营规划,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现场调查工作于2015年2月13日结束。
     (五)收集评估资料
     通过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解;在具体资产清查过程当中,注意从委托方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索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并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同时,在评估机构日常工作中收集的信息资料中筛选与本评估项目有关的资料加以使用。
     (六)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对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过程,主要包括:分析资产评估资料、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运用资产评估方法形成初步评估结论、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复核等具体工作步骤。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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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的前提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规范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书》等书面文件,并按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形成的、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等资料进行整理并装订后,及时予以归档。
九、 评估假设
     本次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委估资产组在本次特定评估目的下的可回收价值,没有考虑企业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或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估价的影响。并且,本次评估结论是基于以下假设得出的:
     (一)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企业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行业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影响企业经营的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所属行业的基本政策无重大变化;
     (三)国家现行的银行利率、汇率、税收政策无重大变化;
     (四)假设预测期内委估资产组按现有用途、当前状况持续使用;
     (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故假设预测期内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对石灰氮生产线进行重大技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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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保持现有规模的生产能力,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本性投入;
     (六)假设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团队无重大变化,并尽职尽责按照目前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计划持续经营;
     (七)假设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任地履行资产所有者的义务并称职地对有关资产实施有效管理;
     (八)除评估报告中已有揭示以外,假定企业已完全遵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使用、占有、环境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九)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上述条件发生变化,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结论。
十、 评估结论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石灰氮生产线资产组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为1,654.63万元,经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后的可回收价值为474.87万元,评估减值1,179.76万元,减值率71.30%。
     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中陈述的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的有关事项。
     本公司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组可回收价值只进行价值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为报告使用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评估对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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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我们仅根据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要求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评估资产的权属证明及来源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查验情况按规定进行了披露。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四)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为1年。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评估目的实现时,应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超过有效使用期或评估假设前提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五)本评估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致的可能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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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于强
        注册资产评估师:李新刚  邓跃进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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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查文件
                          (以下资料均为复印件)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3、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5、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6、参加评估的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QingdaoTianheAssetsAppraisalCo.,Ltd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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