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相关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7-91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相关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相关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目前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27号文《关于核准天津中环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4年9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164,912,97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99元。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为296,678.44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
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91,470.2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已经中审华寅
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CHW证验字
[2014]0020号]。
(2)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11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7,976,30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52,5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782.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7298号)。
2、募集资金的存放及管理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制定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1)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管理
序号 开户人 银行名称 账号 用途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1 份有限公司 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 12001835400052505785
内蒙古中环光伏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FZ单晶用晶体硅及
2 料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支行 15001706685052505612超薄金刚石线单晶硅
切片项目
天津市环欧半导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FZ区熔单晶硅及金
3 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 12001835400052506373 刚石线切片项目
(2)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管理
序号 开户人 银行名称 账号 用途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金
1 份有限公司 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 77200154800000779
呼和浩特环聚新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 武川县300MW光伏电
2 源开发有限公司 浩特市金桥支行 152443773426 站一期工程100MW光
伏发电项目
阿拉善盟环聚新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高效光伏
3 源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建银大厦支行 15050110205000000023 电站一期 50MW 光伏
发电项目
苏尼特左旗环昕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苏尼特左旗高效光伏
4 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 59050154500000308 电站一期 50MW 光伏
发电项目
阿坝州红原环聚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红原县邛溪 20MW光
5 态能源有限公司 成都第八支行 51050148850800000118 伏电站(示范)项目
阿坝州若尔盖环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若尔盖县卓坤 20MW
6 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成都第八支行 51050148850800000119 光伏电站(示范)项目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直径电泳玻璃钝化
7 份有限公司 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 12050183540000000017 芯片(GPP)项目
天津市环欧半导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大直径新型电力电子
8 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 77200154800000762器件用硅单晶的技术
改造及产业化项目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
资金项目变更的议案》,将“CFZ区熔单晶硅及金刚石线切片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
金余额85,960.15万元全部用于“8英寸半导体硅片及DW切片项目”,项目实施主
体仍为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欧公司”);将“大直径电泳玻璃钝化芯片(GPP)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26,400万元全部用于“大直径玻璃钝化芯片(GPP)项目”且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环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鑫公司”)。
根据以上募集资金项目变更情况,环欧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微电子工业区支行设立的原募集资金账户(账号:12001835400052506373)用途由“CFZ区熔单晶硅及金刚石线切片项目”变更为“8英寸半导体硅片及DW切片项目”;环鑫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7200078801000000046),账户仅用于大直径玻璃钝化芯片(GP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开设的原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050183540000000017)余额为0,拟注销不再使用。
公司及环欧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及环鑫公司、申万宏源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不变。
三、签署相关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环欧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将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第一条修改为:
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01835
400052505785(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微电子工业区支行),截至2017年6月
30日,专户余额为118,897,999.3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通过环欧公司实施8英寸
半导体硅片及DW切片项目、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公司通过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
限公司实施的 CFZ单晶用晶体硅及超薄金刚石线单晶硅切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公司专户中的部分资金将按环欧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 8英寸半导体硅片及
DW切片项目的项目进度逐步划入环欧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予以使用,环欧公
司的专户账号为12001835400052506373(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微电子工业区
支行),该专户仅用于实施8英寸半导体硅片及DW切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环欧公司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环鑫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环鑫公司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7200078801000000046,
截至2017年7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大直径玻璃钝化芯片
(GP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环鑫公司及浦发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申万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环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环鑫公司及浦发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申万宏源证券对公司及环鑫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环鑫公司授权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强、崔勇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环鑫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或环鑫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或环鑫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浦发银行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公司及环鑫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申万宏源证券。浦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环鑫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环鑫公
司及浦发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环鑫公司及浦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浦发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申万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环鑫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及环鑫公司、浦发银行、申万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万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环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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