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了完善和健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及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2.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第四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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