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国联比亚迪1号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四月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合同当事人......4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5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8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6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6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16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7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7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17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3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5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5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8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2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3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5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36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6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8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43
二十四、风险揭示......44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0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50
一、前言
为规范【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
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
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
《【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
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国联证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中国
建设银行”;
推广机构: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联证券”)、中国建设银行、
与管理人签订《【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
行和证券公司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特指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员工持股计划:指委托人所在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信息由管理人在推广期于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
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
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存续期满日:指本集合计划资产100%变现的最后一日,如果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存续期满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投资本金: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
用后的余额。对于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其投资本金
还包括参与金额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即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
额的投资本金为净参与金额与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之和,也即推广期参与份额与计
划单位面值之积;集合计划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委托人开放期
参与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也即开放期参与份额与有效参与申请日当日的计划
单位净值之积。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
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参与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总份额10%的情形;
强制退出: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
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
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
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
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www.glsc.com.cn,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
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其他: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通信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邮政编码:214121
联系电话:0510-85192169
托管人
机构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010-67595023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封闭式
(二)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比亚迪股份有限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代码:002594)、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公司
债、企业债、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
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
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
投资于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2、资产配�Z比例
权益类资产市值(或成本)(比亚迪,股票代码:002594)占计划资产净值
(或总值)比例0-100%
现金类资产市值(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货币基金)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0-100%。
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定期存款(含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债券型
基金、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占计划资产总值比例0-100%。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0-100%。
融资融券占计划资产净值(或总值)比例0-100%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
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
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
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
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管理期限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的实际管理期限,预期管理期限为24个月(实际管理期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
金融资产抛售情况决定),其中锁定期为集合计划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的约定在二级市场购买完成全部该公司股票后的12个月,具体情况由
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
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100%时,本集合计划结束。
(六)封闭期、开放期:
1、封闭期:封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到本集合计划金融资产100%变现之日,
封闭期内原则上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
原则上,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
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Z临时开放
期,委托人可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这里,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管理人自有资金被动超限;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调整
委托人份额;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
在指定网站公告。
特别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份额设�Z特别
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
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集
合计划股票抛售后的现金资产超过5000万等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不含参与费),追加参与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权益类产品,属于高风险收益品种。适合高风险承受能力且
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托管人。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纸质资料方式�Z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
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
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
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
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1%;
4、托管费:0.015%;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之外的
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参与对象
本集合计划参与对象特指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2、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期内,可设�Z临时开放期开放参与。临时开放
期间,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参与仅限于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约定确认的持有人。
3、参与的原则
(1)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
(2)“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
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5)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委托人一致同意: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有最新规定
的,管理人向监管机构履行相关报备程序,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后即可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6)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
推广期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不受此限。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
(含)200人以下(含)。
(7)如管理人发现委托人不符合监管要求或管理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或
非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参与。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
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
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
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推广机构
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当参与申请合计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委托人的
参与申请,并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
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即首先按照参与金额,金额高者先确认,对于同等参与金额
的委托人参与申请,先参与先确认,超过规模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参与规模
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7)委托人必须按照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的约定参与
本集合计划。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利息)/计划单位面值
2)开放期参与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日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
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7、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发生本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6)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
等不充分;
(7)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8)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
(9)不符合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约定的,或者上市公
司董事会或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指定的权力机构认定的其他拒
绝委托人参与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9)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告知委托
人。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
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
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应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委托
人及时披露。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
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Z临时开放
期,委托人可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这里,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管理人自有资金被动超限;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调整
委托人份额;本集合计划所购买的股票解锁后,委托人在T-5日提出份额申请退
出,管理人可视集合计划资产变现情况安排相应份额在T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
的退出需经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其他管理人认为
应当开放的情况。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特别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份额设�Z特别
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
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集
合股票抛售后的现金资产超过5000万等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
2、退出的原则
(1)临时开放期的退出:管理人有权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份额调整。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调整的,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委托人自行与上市公司解决相关纠
纷。临时开放期内,退出价格以份额退出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具体开放时间、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2)特别开放期的退出:集合股票抛售后的现金资产超过5000万,管理人
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可对现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按比例退出给集合计划委托人。集
合计划相应份额的退出价格以强制退出日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具体开放时
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3)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结
束以前撤销;
(4)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5)“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
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6)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锁定期内封闭运营,不接受退出。临时开放期间,本集合计划退出价格以退
出时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T+1日公告。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持有人代表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取得T日退出申请成
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持有人代表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人员联系
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划付
持有人代表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T+7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即退出费率为0%。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申请日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业
绩报酬后的实际金额支付。退出费和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总额=T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业绩报酬
退出费=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
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3)收取方式
持有人代表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
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
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7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
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
顺延。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需征得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本集合计划份额退
出。
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
出。
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大额退出限制条款,但当单个委托人退出触及巨额退出条款
时,按巨额退出条款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
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退出、部分顺延退: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
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
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
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
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
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
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
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
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
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
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
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10、强制退出
(1)强制退出条件
1)集合计划股票解锁后,集合计划内现金资产超过5000万时,管理人为提
高资产管理效率可对现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按比例退出给集合计划委托人;
2)管理人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前提下认为有必要强制退出的其他情况。
(2)强制退出方式
管理人设�Z特别开放期,为集合计划相应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集合计
划相应份额的退出价格以强制退出日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具体开放时间、
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3)强制退出确认与款项划付
相应份额委托人可于T+2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T日份额强制退出进行确认。
强制退出份额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T+7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
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11、集合计划份额注销
当委托人提出份额注销申请,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交易
规则和要求进行书面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集合计划份额注
销。集合计划份额注销后,管理人应及时将有关份额注销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将告
知托管人。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
进行投资管理。委托资金的投资及核算与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
产相互独立。
(二)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
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
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
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公告成立。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账户名称应为“国联比亚迪1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委托
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
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投
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
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合同的规定协商一致后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
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
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
议,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
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期货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六)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
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
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4)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5)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6) 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
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
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DD
l r
FVC(PC)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Dl
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为该非公
D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
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及估值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
2、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
照成本估值。
(6)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
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7) 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
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债登公司
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
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8)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保证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
收利息,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保本浮动
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10)保证收益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预期收益率逐
日计提应收利息,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
保本浮动收益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
确认收益。
3、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 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创新
型分级基金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
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及理财债券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
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 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
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每日按预期收益率计提理财计划利息,
到期按到帐收益结转或冲减应计利息。
6、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成本列示,按信托计划合同中约定的收益率在封闭
期内逐日计提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兑付时,如果不能实现约定收益时,
按实际收益与约定收益的差额计入当日损益,不得追溯调整,也不得在以后期间
摊销。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7、融资融券按成本法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8、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合同中约定,购买价格作为资产成本,按
成本进行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10、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
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12、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八)估值程序: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
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传真至托
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
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
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
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
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九)单位净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
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
划单位净值错误。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集合计划委托人和集合计划
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先行对委托人或者集合计划支付赔偿金。在管理人赔偿后,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或者管理人
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委
托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全部赔付,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4、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在没有其他责任人情况下,管理人计算的
计划资产净值、计划单位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委托人
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先由管理人承担,后由管理人按照托管人的过错程度向
托管人追偿。
5、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其他原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6、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集合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十)暂停估值的情形: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
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
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
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
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证券账户开户费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
6、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托管人于集合计划运作满1年后的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从集合
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合同存续期间的最后一天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净值和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分别计提托管费。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
为0.1%。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托管人于集合计划运作满1年后的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从集合
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合同存续期间的最后一天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净值和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分别计提管理费。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和托管费,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
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管理人公告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调整,应在
公告当日将相关公告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电话确认。
4、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
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
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
在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成立的,自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集合
计划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
缴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
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本集合计划到期后,对集合计划资产
进行清算。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实现委托
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追求稳健收益。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Z策略
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实现委托
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2、固定收益类产品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
供求关系的基础上,研判市场资金利率的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
平均久期,实现组合各投资品种的合理配�Z。
(1)信用考量策略
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固
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考量,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对溢价
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久期管理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财
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
及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
在实际运作中,管理人将在研判市场资金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组合
的目标平均久期,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
上升时,选择短久期策略;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选择长久期策略。
(3)类属配�Z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各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成交活跃度、质押折算率等因素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利率品种与信用品种的利差变化趋势,确定各固定收益品
种类属配�Z策略,以获取不同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和类属配�Z确定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对影响个券定价
的主要因素,包括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优质品种
进入备选债券池。在构建投资组合时,从备选债券池出发,根据投资组合目标久
期及流动性要求严选个券,以构建理想的投资组合。
(5)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固定收益类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
利。由于目前各个债券市场处于相对分割状态,同一品种同一时间在两个市场可
能存在不同的价格,本集合计划将利用可以在两个市场同时交易的便利,进行跨
市场套利,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其投资关键在于对
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计划将采用基本面分析与现金流折现模型
相结合的办法,对个券进行风险考量及价值评估后再作投资。本计划将严格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
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规模较小、流动性差、
信用风险较高以及收益率较高的特点,管理人将建立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研究
与跟踪体系,严格挑选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品种,控制产品组合久期,并采取分
散投资策略,力争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组合的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主要受到股票市场走势、公司基本面、可转债条款、转股溢价水
平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投资策略方面,管理人将重点配�Z股性较强、正股有基本
面价值支撑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投资收益,同时适度把握转债赎回、回
售及转股价向下修正等条款的触发所带来的投资套利机会。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基金的业绩、规模、流动性(赎回到账时间)、
基金经理的从业经验等指标来挑选合适的品种作为投资标的。从收益性考虑,本
计划将优先投资过往业绩较好、基金经理从业经验丰富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通
过基金调研以及和基金经理电话沟通的方式持续跟踪投资标的运行状况,以适时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从流通性考虑,本计划将优先投资规模较大、赎回到账时间
较短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采取分散投资策略,避免大规模退出时触发基金巨额
退出条款。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信托公司的资信、信托计划投资类型、宏观行业判断、融
资方财务健康状况及审计报告情况、信托产品的抵押质押担保及出现最坏情况后
的处理措施等指标来挑选合适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投资标的。从资产安全性
考虑,本计划将优先投资于高评级信托公司、并选取其名下有完善抵押质押担保
等制度的产品作为投资对象,同时考察预期收入的可靠性。从融资方考虑,本计
划将选择行业景气度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并综合考虑融资方的财务状况、成长前
景和公司背景,选择投资相对风险收益较高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综合辨别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期限、投资方向、选择权结构、
投资收益,结合市场平均风险收益的考量,积极参与优质商业银行推出的相对风
险低、相对收益高的理财计划,以获取稳健收益。
6、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
综合考虑证券公司资信、宏观行业判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息、项目资质
等情况,精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稳健投资。
7、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
托人谋求收益,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
规范性文件;
2、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的相关约定;
3、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环境、有关经济政策、具体公司运营
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略;
4、根据所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集合计划控制投资风险,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
障。本集合计划采取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小组领导下的投资
主办负责制,其中,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副)总裁、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投资决策小组成员包括: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及资产管理部研究人员、投
资主办。具体投资流程为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投资决策小
组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做出战略性资产配�Z等重大决策;投资主办在资产管理部
研究人员对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决策小
组的决议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最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合规风控员,
合规风控员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
1、投资决策小组制定战略性资产配�Z等重大决策
投资决策小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集合计划的下一阶段的类属
资产配�Z比例,即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根据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投
资主办提出的投资策略初审,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制定其他重大投资决策、
讨论批准进出证券库品种。
2、投资主办在对研究所出具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深入探讨的基础上,进
行战术性组合配�Z及优化;研究策划人员在对行业和市场发展的研究基础上,按
照一定的定价、估值标准和考察调研情况,出具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
分析、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筛选出预期收益高于市
场平均水平的证券,为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提供决策依据。投资主办在遵守
投资决策小组制定的战略性配�Z原则的前提下,确定战术性的投资策略,包括通
过考察调研当时的市场、行业、公司方面的动态变化情况,通过对证券库内的证
券进行检验,考虑其流动性、相关市场信息等,根据资产配�Z原则和市场风险分
析,构建投资组合。制定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案,并运用现代的组合管理技术,
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回报率。并在研究策划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基础上,
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并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配�Z策略的变化对投资组
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3、交易员依据投资主办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有席位实施投资交易。
4、合规风控员进行风险监控及绩效评估。
合规风控员对集合计划的日常运作进行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
一方面,对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各风险点进行日常监控与管理,跟踪投资组合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指标,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另一方面,对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
和收益状况进行评估,总结投资结果,做好业绩归因,并撰写评估报告。集合计
划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
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三)风险控制
1、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集合计划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在公司和资产管理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风险控制
岗位,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集合计划业务相关部门和岗位设�Z权责分明、相互牵
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集合计划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制定业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3)建立完善业务风险控制流程;
(4)对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详细、可行的风险管
理方案;
(5)确定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和报告制度;
(6)保障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制度评价、检
查机制。
3、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构建了涵盖
公司各业务层面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董事会层面对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进行的预防
和控制,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管理层的
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三级风险防范是合规
风控部和稽核审计部,在公司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
况实施监督;四级风险防范是公司资产管理部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
制。
资产管理部下设合规风控岗,合规风控员有权列席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委
员会召开的决策会议;有权查阅证券投资组合、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及相关财务
资料;合规风控员负责监督投资规则及操作纪律的具体执行;负责对资产管理部
业务进行风险检测、评估、控制和风险报告,并向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和汇报。
4、风险控制流程
(1)建立控制环境
公司制定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运营、清算、财务等业务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Z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2)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甄别。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包括合规性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人员流失风险等。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外部风险包括金融市场危机、政策风险、行业风险、
灾害、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3)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集合计划总体目标产生
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评估包括定期风险评估与不定期风险评估。
不定期风险评估包括:
在开展业务之前,资产管理部合规风控员应根据业务的运作流程和特点,分
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集合计划;
在出现违规经营、客户投诉、危机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时,资产管理部应
会同合规风控部、稽核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仔细分析该事件形成的原因,确定
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并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合规风控员可就某些事项做出专项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报送合
规风控部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4)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风险控制人员按规定的路径和程序上报风险报告,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直接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2、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票抛售遵守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4、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
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上周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开放期间,每个工作日披露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计划单位净值、计划累计单位净值等
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
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
合计划资产的配�Z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季度
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托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季度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季度
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可
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
合计划资产的配�Z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年度
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年度截止
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
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并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
审计意见。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
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委托人可
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集
合计划的风险和差异性、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
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指定网站、推广机构网站、或其他途径和方
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
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集合计划分红;
(14)资产计价出现错误(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6)其他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只可转让给根据比亚迪股份有
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指定的权力机构或董事会指定的委托人。本集合计划的
份额转让需经管理人同意。如管理人发现委托人不符合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的转让约定或不符合监管要求和管理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管理人
有权拒绝委托人参与。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客户可以通过深圳交易所的交易平
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将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开放份额转让
条款,具体规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内,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并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
有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按照单位份额参与价格转让给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指定的其他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或其他第三人。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
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
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Z展期条款。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
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
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
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
9、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
例为100%;
10、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
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
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
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和托管账户;
4、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
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
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
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
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
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
合同最后一日管理费、托管费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7、管理人应匡算合同终止日下一个月的最低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保证
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场内清算。
8、二次清算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所投证
券临时停牌、退市等重大事项导致证券未能按期变现的情况),管理人应针对该
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
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
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应在可流通变现后30个工
作日内进行二次清算,并在二次清算后,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
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
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委托人将承担
二次清算变现期间内的收益损失。若一次清算未足额支付委托人对应份额资产净
值,则二次清算结束时,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支付原集合计划结束日对应的份额资
产净值与一次清算时已支付资产净值的差额。
9、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管理人、托管人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
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
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
配�Z、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市场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具体事宜遵循比亚迪员工持股计划
的规定及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7)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权力机构
有权向管理人提供投资管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权益处理(配股、现
金选择权)、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
计划;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其他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
资金的证明文件;委托人承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已经是管理人或者
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
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
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
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退出开放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
产管理关系;
(7)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或用其所拥有的份额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书面同意的除外;
(8)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约定的相应义务;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
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
益;
(6)代表委托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本集合计划为管理人主动管理型产品,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
《员工持股计划》指定的权力机构有权向管理人提供投资管理建议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事项最终由管理人决定。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员工持股计划》
指定的权力机构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管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权益处理
(配股、现金选择权)、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况;
(9)在本集合计划所投股票解锁后,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集合计划份额
的退出需经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同时,管理人有
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份额调整,强制退出相应份额。根
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
责任,委托人自行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解决相关纠纷;
(9)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
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
管人的监督;
(4)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5)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
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
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6)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
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7)按照本合同、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及时
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
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成立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
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
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托管人的合
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发生直接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
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4)确保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集合计划相关文本相关约定保持一
致。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
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
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托管协议与本合同、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
协议的约定为准。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按本合同约定为集合计划开立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合同、说明书及托管
协议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
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
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
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
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
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及《托管协
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当
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
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
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
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
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
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
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
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
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
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
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
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
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
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
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
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
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因此,当管理人未设�Z开放期时,
委托人将不得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设�Z临时开放期,或设�Z特别开放期进行相应份额强制退出的情况
除外。
2、强制退出风险
集合计划委托人可能面临份额强制退出的风险。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
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设�Z特别开放期,为集合计划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集合
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以强制退出日相应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具体开放时间、
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集合计划运作满12个月后,股票抛售后的现金资产超过5000万等其他
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
由于份额受净值波动的影响,在特别开放期内相应份额的单位净值不一定为
1.0000元,因此委托人强制退出份额与退出资金并不完全相等。委托人应承担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合同、风险揭示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委托人签订《电子签名
约定书》,即表明委托人同意在推广机构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
合同、电子签名。委托人通过身份验证登陆推广机构制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
接受相关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签署风险揭
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者其他文书。
委托人应妥善保管密码,经委托人密码等有效身份验证登陆委托人账户后的所有
操作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可能存在因网络中断或不运作、
传送安全系统失灵、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委托
人已签署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以及电子签名合同核对结果数据未能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传输。
4、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持有人代表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
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
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申请;
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后的最近一
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5、管理期限不确定的终止风险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则管理人有权终止本集合
计划;
2)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
值比例为100%时,管理人有权终止本集合计划;
3)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集合计划的情况。
即集合计划终止时,集合计划的实际投资期限可能小于预期投资期限,委托人面
临投资期限不定的风险。
6、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未通过相应的股东会审议导致本集合
计划设立失败。
7、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暂停、终止此类业务导致本集合计划设
立失败。
8、投资收益不确定风险
1)本集合计划持有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持有上市
公司股票,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股价波动或股价抛售导致本集合计
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造成损失的风险。
2)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由于比亚迪股份有限
公司员工职务变更、解雇或辞职、死亡的,可能产生终止委托人参与员工持股计
划的权利,对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造成损失的风险。
9、份额转让不成功的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提出份额转让后,管理人发现委托人不符合比亚迪股份
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份额转让。
10、由集合计划份额注销导致委托人不再持有相应份额的风险
当委托人提出份额注销申请,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
和要求进行书面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集合计划份额注销。
集合计划份额注销后,委托人不再持有相应份额。
(八)二次清算风险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则在上述证券可流通变现
之后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委托人将面临二次清算变现期间内的受益损失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可能由于技术系统的故障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委
托人的利益受影响。
2、操作风险。管理人、委托人、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在业务操作过程
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可能引发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从而导致委托人资产的损失。
4、参与不成功风险。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存在申购/认购不成功的风险。
5、设立失败风险。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
人可能面临因推广期募集规模未达下限而导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6、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计划或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7、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8、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9、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0、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1、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推广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计划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计划或者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2、其他风险
(十)特别提示
1、提前终止条款
当触发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时,本集合计划将提前终止。
2、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
码的保护。
3、存续期的参与和退出安排
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Z临时开放
期,委托人可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这里,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管理人自有资金被动超限;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调整
委托人份额;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
在指定网站公告。
特别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份额设�Z特别
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
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集
合计划股票抛售后的现金资产超过5000万等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本集合计划重
要事项的说明,是本合同重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
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
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
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
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10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
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
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和书面等
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
后的20个工作日内的开放日或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以下统称
“指定开放日”)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
也未在指定开放日退出计划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
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
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
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
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和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
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其公章。
本合同一式四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一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
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名称 【国联比亚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目标规模
集 管理期限
合
推广期
计
封闭期
划
开放期
基
份额面值
本
最低金额
信
相关费率
息 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适合推广对象
当 管理人
事 托管人
人 代理推广机构
办理时间
集 办理场所
合
计
办理方式、程序
划
的
参
参与费
与
认购资金利息
办理时间
1
集 办理场所
合
计
划 办理方式、程序
的
退
出 退出费
单个委托人大
额退出及预约
申请
巨额退出(认定
标准、退出顺
序、退出价格确
定、退出款项支
付、告知委托人
的方式)
连续巨额退出
(认定标准、退
出顺序、退出价
格确定、退出款
项支付、告知委
托人的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
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费
费用种类(计提
用
、
标准、方法、支
报
酬
付方式)
不由集合计划
承担的费用
业绩报酬
收 收益构成
2
益
分配原则
分
配
分配方式
分配方案
集合 是否可以展期
计划 展期条件
展 展期安排
展期实现
期
终止和清算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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