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和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其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实施,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使用人民币268,054.3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使用人民币272,376.42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我们已同意公司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冬:
邹飞:
张然: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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