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55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投项目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号核准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2,142,8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57.4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72,999,877.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律师费人民币1,1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人民币188,679.25元及股份登记费人民币237,870.62元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9,070,026.11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0592504_H02号)。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规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及地点
金金额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
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在发
行人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
铁动力锂离子电
602,274.36 600,000.00 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
池扩产项目
号为深房地字第
6000450949号的土地上
实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
新能源汽车研发 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500,000.00 500,000.00
项目 称“比亚迪汽车工业”)
在坪山工业园内进行研发
补充流动资金及
400,000.00 400,000.00 公司
偿还银行借款
合计 1,502,274.36 1,500,000.00 --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公司投入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的募集金额从人民币400,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336,907万元。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顺应公司业务调整方向,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调整优化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的投向范围并新增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同时,根据公司动力电池对外开放的战略方向,为加速公司动力电池产能建设,节省项目建设的部分自筹资金的成本,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调整变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的部分资金用途并增加实施主体。将原募投项目“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由人民币600,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变更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万用于在青海投资建设的“年产12
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新增募投项目“年产12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二、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鉴于“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已新增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拟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将分别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上述款项根据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划拨,具体借款情况如下:
1、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1)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累计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按季结息。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
(2)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每笔借款不超过1年。
(3)借款用途:用于汽车研发需要,具体为用于借款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2、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1)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累计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按季结息。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
(2)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每笔借款不超过1年。
(3)借款用途:用于汽车研发需要,具体为用于借款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三、本次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7年3月21日
(3)住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1号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5)主要股东: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9%,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
2、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年8月11日
(3)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南路二段88号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402室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主要股东: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持有87.5%,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有12.5%
四、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本次是在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的额度范围内向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本次提供借款系满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分别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及接受借款的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提供借款资金
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实施监管。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未违反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承诺,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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