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会计核算制度(2013年4月)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经2013年4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
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各报
告主体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及规定,结合《章程》及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中文作为记账文字,以复式记账法作
为记账方法。
第七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可靠、内容完整。
第九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
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确需变更的,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
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
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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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
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
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和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
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六条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时,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认其金额。
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
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于重要的
经济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
地披露。
第十八条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会计数据和会计资料,应有备份,并定
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予以保存。
第三章 资产的核算
第十九条 资产是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
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和预付款项、存
货等。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归类为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商誉、长期待摊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按不同的币种设置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
登记。现金日记账,应于每日终了计算当日现金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
做到账款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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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
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于每日终了结出金额,并每月与“银行
对账单”核对一次。公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二条 金融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责和权益工具。
(二)金融工具的分类
按照投资目的和经济实质将公司拥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划分为:1.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3、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其他金融负债等。
(三)金融工具的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取得时以公允价
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
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如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按票面利
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预期存续期间或
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处置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投资收益。
3.应收款项: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以及公司持有的其他
企业的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
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以向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具有融
资性质的,按其现值进行初始确认。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将
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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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
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5.其他金融负债
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
量。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
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
无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
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
后的余额。
(四)金融工具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
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
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
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金融
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
负债。
(五)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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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报价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在活跃市场上,公司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为市场中的现
行出价;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为市场中的现行要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或经调整的最
近交易的市场报价,除非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该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
2.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六)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
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
融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
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包括
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
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
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七)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年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
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就认定
其已发生减值,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确
认减值损失。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应收款项减值
损失计量方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收款项减值准备
应收款项减值准备即坏账准备。
(一)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存在下列客观证据表明应收
款项发生减值的,计提坏账准备:
1.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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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等)坏账准备的确认标
准、计提方法: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一般指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
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如进行个别认定未发现减值,采用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
2.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账龄分
析法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
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按账龄组合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应收账款提取 其他应收款提
应收款项账龄
比例 取比例
六个月以内 --- ---
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 10% 10%
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 20% 20%
二年以上至三年以内 50% 50%
三年以上 100% 100%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应收账款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认依据为:根据本公
司经营特点,应收账款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收回的风险较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单独计
提坏账准备。
(三)坏账准备的转回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
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
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应收款项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
等,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等,公司应分别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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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存货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相关税费、定
额内途耗和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公司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
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二)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
值的,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资产减值损
失”科目。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
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
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
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其中: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可变现净值为该存货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
税费后的金额;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可变现净值为所
生产的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
计算。公司持有的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过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
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考
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等因素。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记入当期损益。
(三)公司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盘存数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于查明原因后及时
进行会计处理。
1.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
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
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
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一次摊销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确定
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
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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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不同的取
得方式以实际支付的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等
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
他必要支出。
1.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
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
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
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
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
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
金等费用,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
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为购买日公司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
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企业合
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
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在合并合同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
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计入合
并成本。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
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
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
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3.公司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
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4.公司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5.公司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6.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7.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确定。
8.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建,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进行了调整,则长
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评估价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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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外,公司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取得投资时,
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
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以及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且在活跃
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
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
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
权投资的成本。
3.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
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
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
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
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
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5.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
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
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
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对于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
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
额,确认投资损益。
6.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仅指计入资
本公积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三)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1.共同控制的确定依据主要包括: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
经营活动;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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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影响的确定依据主要包括:当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 (含)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
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外,均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20%〔不含)以下的表决权股份,一般不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
大影响。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也确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
(3) 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 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四)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下述信息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
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1.长期股权投资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
用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长期股权
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长期股权投资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5.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
长期股权投资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
于)预计金额等;
6.其他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可收回金额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以单项长期股权投资为基础估计其
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
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单项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所属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
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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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
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和其他设备。
(三)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
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
出构成。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
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
量的前提下,换入的固定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
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4.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
净残值率(原值的5%-10%)确定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30年 3%-4.75%
机器设备 5-10年 9%-19%
运输设备 5-8年 1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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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 5年 18%-19%
其他设备 3-5年 18%-30%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已提折旧及
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
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
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
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改
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
计变更,采用未来用法,不作追溯调整。
(四)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下述信息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存在
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1.固定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
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固定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
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固定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固定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固定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如固
定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
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以单项固定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难以对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项固定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
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
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单项固定资产或者固定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公司
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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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终止确认
对某项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的,予以
终止确认。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将处置收入扣除账
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
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工程、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
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
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
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
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
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公司在每年末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在建工程的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在建工程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
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在建工程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有迹象表明一项在建工程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
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在建工程所属的资产
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实际成本按以下原则
确定: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
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
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
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
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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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
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
发生的支出总额。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分
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
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
关规定确定。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1.于取得无形资产时按照其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无法预见
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 对购
进的软件按5年摊销。
3.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
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4.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必要
时进行调整。
5.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
证据表明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按上述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三)研究开发支出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
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
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每年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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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核,本年年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有明显减值迹象的,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
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无形资产的折耗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
整,以使该无形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扣除
预计净残值)。
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有迹象表明一项无形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以单项无形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
回金额。公司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无形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
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
资性房地产应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二)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
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下,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不满足上述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一经确定,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
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应同时满足公允价值确认的条件。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
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
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
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得从公允价值转为成本模式。
(四)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
利益时,应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
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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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誉是指公司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购买日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
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结合与其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第三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具体内容按预计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费
用项目不能使以后年度会计期间受益,则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
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
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
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公
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
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
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
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章 负债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
司的现时义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三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公司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应付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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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预计负
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负债
(一)短期借款核算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
的各种借款。公司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分别按照往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金核算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
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应付股利是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支付的现金股利,
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五)应付利息核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
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六)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
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职工福利费; 医疗保险
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
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
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公司应付的职工薪酬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
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及资产项目。
第三十六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
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公司发生的借款费
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
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 借款
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2.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为
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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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
资本化继续进行。
3.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
用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
借款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
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
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公司根据累计资产
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
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 预计负债
(一)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与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裁员计划、亏损合同、重组义务、
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或有事项相关的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
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
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
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各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据以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
(一)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
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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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
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第三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股
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应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
映。
第四十条 股本是指股东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的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
现金投资,按照实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入账;
实物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和验收清单中约定的价值入账,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无形资产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约定的价值入账,但合同或协议约
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差额、权益法
核算时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以权益结算支付股利的影响等。
(一)股本溢价是指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时,实际形成的
账面价值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额是指公司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取得的净
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
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
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确定的金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行权日,
再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确定的金额调整资本公积。
(四)自用房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应调整资本公
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
第六章 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
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销售商品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收入包
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收入。
(二)公司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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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应同时满足的确认条件: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
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
司;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其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如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对于已经发生的劳
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
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
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公司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
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 投资收益核算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形成的投资收
益或投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或损失。
第四十六条 营业外收支核算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事项,包括非流动
资产处置利得与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与损失、债务重组利得与损失、政府补助、
盘盈利得与非常损失及盘亏损失、捐赠利得与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
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 元)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
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分别情况处理: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
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
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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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分别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
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
益。
第七章 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八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
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计入成
本、费用。
(二)在生产经营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
入成本、费用。
(三)应付职工的工资,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以及工时、
产量等记录资料正确计算,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支付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
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等,也应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
用。
第四十九条 营业成本包括为经营主营业务而发生的成本和其他业务发生的成本。
(一)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为生产和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所必须投入
原材料、职工薪酬、生产设备折旧及其他生产费用等项目。
(二) 其他业务成本核算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
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
第五十条 公司的费用项目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
分别核算,不计入营业成本之内,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一)销售费用核算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为销售
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管理费用核算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在筹建期
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公司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
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
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
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
费、开办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费用等。
(三)财务费用核算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
(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
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不包括在财务
费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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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用等相关税费。
第五十二条 资产减值损失核算公司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
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的损失。
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第五十三条 利润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
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计算应当按月进行。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润总额减所得税费
用后为净利润。
第五十五条 税后利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股东
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分配股利。
第九章 特殊业务的核算
第五十六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交易的折算方法
公司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通常指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当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下同)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但公司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
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按照实际采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二)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
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
除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的规定,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
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
后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
(三)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公司按照以下规定,将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表示的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
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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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处置境外经营时,
将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的按处置比
例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
目下单独列示。
4.以外币表示的现金流量表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
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五十七条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
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的事项。债务重组方式分为:以资产清偿债务、以债
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一)公司为债务人时,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
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二)公司为债权人时,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现金、受让资产的公允
价值、所转股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 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
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一) 或有事项可分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
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承诺等。
(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四)公司不应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五十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
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
价)。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有确凿证据
表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二)如公司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和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应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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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
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
息和资料。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准则的规
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公司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除准则规定的情况外,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第六十二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中的相关信息应与各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
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中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中期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
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中期会计计量应以年初至
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第六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
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将该被投
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
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母公司应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三)母公司应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使其与母公司保持一
致。
第六十六条 公司会计科目的使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执行,不
另行编制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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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
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等要求变更,或者会计政策变更能够
提供更可靠的、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或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的、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将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
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
变化,从而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对会计估计变
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如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
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三)前期差错更正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
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时,而对前期
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主要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
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
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也可采用未来适用法。公司应在重要的
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
更正的有关信息。
(四)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时,财务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 报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应当
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变更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提交专
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2、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3、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五)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如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
方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
利或不利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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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
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三)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该非
调整事项应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
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才构成关联方。关联方的具体构成按
照准则规定执行。
(二)交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
款。
(三)公司财务报表中应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的合
并财务报表,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披露与合并
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四)公司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均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
息,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关联方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公司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
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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