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0-04-21 01:21:00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2020)京海法意字第 0028 号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郑州 ZHENGZHOU 长沙 CHANGSHA 昆明 KUNMING 成都 CHENGDU 济南 JINAN 沈阳 SHENYANG 哈尔滨 HAERBIN 南京 NANJING 武汉 WUHAN 银川 YINCHUAN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重庆 CHONGQING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管理层与 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公司本次计划实施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增持计划(草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出具的与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及资 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确认函、证明、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 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公司向本所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持股计划中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人考核标准、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上述事宜涉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法律意见书》对该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或认可。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之记载,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774479A 住 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忠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43672.2773 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 他新材料;研究开发、销售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 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租赁模切机械设备;组装计算机软、硬件及自 动化产品机;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专项规定管理的 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8 年 06 月 03 日至长期 经本所核查,当升科技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04 月 02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当 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 401 号),并经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131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获准同意。2010 年 04 月 27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简称为“当升科技”,股票代码为“300073”。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当升科技为有效存续的 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0 年 0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及摘要>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 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 次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 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增持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持股计划遵循依法 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加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增持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员 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增持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持股计划的参加对 象为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具体范围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2)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3)公司及 分子公司任职六个月以上的核心骨干员工;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35 人,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增持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持股计划参加对象 的资金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 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增持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包括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款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增持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增持计划(草案)》,股权增持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款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增持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次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 东权利的组织,并根据持有人授权履行本次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职责。本次持股计划 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 相关规定。 (十)经查阅《增持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做出了明确的 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 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 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增持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持股计划涉及其他重要事 项如下: (一)本次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中,李建忠、曲晓力、陈彦彬、王晓明、关志波、 朱超平、邹纯格、景燕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持股计划构成关 联关系,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议涉及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 决。 (二)本次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决定股权增持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三)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因参与本次 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且 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次持股计划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持股计划在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的回避 安排、本次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本次持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 认定均合法合规。 四、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管理层扩大会议,召集管理层人员及员工代表就 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征求意见,该事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相 关规定。 2、公司于 2020 年 03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李建忠先生、曲晓力女士已就该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该次董事会同时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事项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第(十一)条及《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第 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20年03月30日对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持股计划不存在相关规定所禁止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公司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股权增持计划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本次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事项。 公司监事会于 2020 年 03 月 30 日对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召开了 监事会并通过了决议,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关联监事景燕女士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本次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股权增持计划的情形,能建立和 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 稳定发展,上述事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三部分第(十) 条及《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第八条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20 年 03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增持计 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决议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十)条、《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第八条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 部分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持股计 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增持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持股计划已经按 照《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五、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公司召开审议本次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应当在完成标的股票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 易日内进行公告,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员工实际认购份额与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拟认购份额的一致性等情况; 3、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方式、数量、价格等具 体情况; 4、在本次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5、在定期报告期内披露下列本次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2)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本次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处置份额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6、其他依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应该披露的事项。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持股 计划的主体资格;《增持计划(草案)》的有关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持股计划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正文一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张 �|(签字) 承办律师:沈宏罡(签字) 承办律师:张晓会(签字) 日期: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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