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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布时间:2019-12-14 01:09:06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 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国轩高科”、“发行人”或“申请人”)的委托, 指派本所黄艳律师、夏慧君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国轩高科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 司债 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 限公 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以 下简称 “《法律 意见书》”)、《关于国轩 高科 股份有 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根据发行人的要求, 本所 律师特就 有关事 宜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 再次履 行了 审慎核 查 的义务, 并对 反馈意见的落实 情况提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做的本所 及 本所律师 的声明 事项 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 充。 一. 申请人为两家参股公司上海电气国轩和 中冶瑞木提 供了 担保, 且尚在履行过程当 中。 为中冶瑞木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3亿元, 为上海电气国 轩提供 的担保金额为 9,114万元。 前述两家参股公司均未按照《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订)》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反担保。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和 披露: (1)结合其他股东为上述公司提 供担保情况, 分 析申 请人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 (2)申请人对上述担保是否及时 履行必要程 序及披 露义务, 参股公司未提供反担 保是否属于可以依法豁免的情形; (3)结合被担保 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分析上 述担保是否存在潜在损失, 未计提预计负债 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 (4)上述被 担保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反 担保的原 因 , 是否构成 违规 担保, 是否因此受到 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结合《上 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析 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5)申请人对上 述担保事项 是否充 分揭示风险 。请保 荐机构、 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意见。 1834010/CX/pz/cm/D5 3-1 (一) 为上海电气国轩提供担保的背景及具体事项 1. 为上海电气国轩提供担保的背景 储能是锂离子电池重要的 下游应用 领域 之一, 储能 产业的发展 有助 于解决 污染能耗、充电桩电力负 荷配网、 光储 充一体化等 问题 , 具备 广阔 的市场 前景。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 上海电气 ”) 是中 国最大的 国有装 备制造企业之一, 早在 2012年, 上海电气中央研究院便开始研发储能电池 及控制系统, 并可提供定制化储能产品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为充分利用国轩高科在锂 电池制造 领域 的优势, 以及上海电气 在储 能装备 及控制领域的优势, 国轩高 科与上海 电气 、上海轩 能新能源科 技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昊豪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共 同设立了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上海 电气国 轩”) , 其中上海电气持股 45%, 国轩高科持股 43%, 上海 轩能新 能源科 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持股 6%, 上海昊豪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6%。 上海电气国轩致力于研究 、生产和 销售 钛酸锂储能 电池 , 该公 司的 设立是 合作各方完善产业战略布局、延伸市场空间的重要举措。 上海电气国轩成立时 间较短, 可用 于抵押 和质 押借款的资产较 少, 因此需 要各股东在融资上提供保证担保支持。 2. 为上海电气国轩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 为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发 展的资金 需求, 上海电气国 轩与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于 2018 年签署《并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31010120180002136), 约定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上海嘉 定支 行向 上海电气国轩提供并购贷款 18,600 万元, 贷款期限为 7 年。 根据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31100120180005859), 约定国轩高科就前述《并购借款合同》 中主债权金额的 49%(即 9,114 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 1834010/CX/pz/cm/D5 3-2 定支行提供担保, 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上海电气国轩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就前述《 并购借款合同》中主债权金 额的 51%(即 9,486 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提供 担保, 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为支持上海电气国轩的发 展, 有担保 能力 的主要股东 上海电气 与国 轩高科 分别按照 51%和 49 %的比 例对《并购 借款 合同》中的 主债权金额进行担保,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 为中冶瑞木提供担保的背景及具体事项 1. 为中冶瑞木提供担保的背景 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是三 元锂离子 电池的 上游原材 料, 在锂离 子电 池成本 中占比最高。随着新能源 汽车的快 速增长 , 三元正极 材料前驱 体的 需求快 速增长。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 中冶科工 ”) 是全 球最大的 冶金建 设承包商和冶金企业运营 服务商, 拥 有丰 富的铁、铜 、金、镍 、钴 、铅、 锌、铝等生产企业和矿山资源, 是三元正极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为充分利用中冶科工等公 司的产业 优势, 保障发行人 动力 锂电池正 极原材 料供应和质量提升, 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合 肥国轩与中 冶科工、 比亚 迪股份 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共同设立了 中冶瑞木新能源 科技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中 冶瑞木”), 其中中冶科工持股 51%, 合肥国轩持股 3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 唐山曹妃甸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 中冶瑞木致力于研发、生 产和销售 锂离子 电池三元 正极材料 前驱 体, 该公 司的设立是完善国轩高科在新能源产业链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 中冶瑞木成立时间较 短, 可用于抵 押和质 押借 款的资产较少, 需要各股东 在融资上提供保证担保支持。 2. 为中冶瑞木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 1834010/CX/pz/cm/D5 3-3 为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发 展的资金 需求, 中冶瑞木与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唐山龙泽路支行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 签署《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 1301042018000027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唐山龙泽路支行向中冶瑞木提供项目融资贷款 100,000 万元, 贷 款期限为 5 年。 根据合肥国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 山龙泽路支行签署的《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 13100120180082537), 合肥 国轩就前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主债权金额的 30%(即 30,000 万元)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唐山 龙泽路 支行提供 担保 , 担保 期限 为主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中冶 瑞木其 他股东 中冶科 工、比 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分别按照持股比例 提供同比例担保, 担保金额分别为 51,000 万元、10,000 万元和 9,000 万 元。 为支持中冶瑞木的发展, 中冶瑞木全 体股 东分别按照 出资比例 对《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资产借款 合同》 中的主债 权金额进 行担 保, 具有 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国轩高科、合肥国轩为参股子公司上海电气国轩、 中冶瑞木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担 保, 是为了满足合资公司生产经 营 的资金需要, 且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为上海电气国轩、中冶 瑞木提 供了担保, 该等担保有 利于合资公司的发展,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 申请人提供担保已 履行的 必要程 序及 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未提供反担保是否属 于可以依法豁免的情形 1. 申请人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轩高科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 股公司 中冶新能 源提供担保 暨关联 交易的议 案》、《关于为参股公司上海电 气国 轩新能源提 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 的议案》 等议案, 本次审议事项无关联董事, 无需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前述议 1834010/CX/pz/cm/D5 3-4 案中涉及的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及独立意见。 国轩高科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中冶新 能源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 参股公司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 提供担 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等议 案。关联 股东王强(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申请人董事、兼任中冶瑞 木董事)、 安栋梁 (申请 人副总经理, 兼任上海电气国轩董事)回避表决。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申请人 已就 上述对 外担 保事项 履行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决策程序,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申请人已履行的披露义务 2018 年 8 月 1 日, 申请人公告了《关于为参股公司中冶新能源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为参股公 司上海电气 国轩新能源 提供担 保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 司对参股公 司上海 电气国轩 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核查意 见》、《第 七届董事会 第十八 次会议决 议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2018 年 12 月 24 日, 申请 人公告 了《 20 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2019 年 4 月 30 日, 申请人公告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等事项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等信 息披 露文件, 独立董事 对对 外担保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申请人 已就 上述对 外担 保事项 及时履 行了 信息披 露义务。 3. 本次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为满足《关于规范 上市 公司与 关联 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 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2017 修订)》的监管要求和进一 步保障 国轩高科及中小股东的权 益, 2019 年 9月 10 日, 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李缜就上述融资担保分别与国轩 高科、合肥国轩签署了《反担保合同》, 该等 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李缜就国轩高科为上海电气 国 轩提供 的融 资担保, 向国轩 高科 提供反 担保, 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的范围为: 国轩高科按照 《保证合同》的约定 承担 担保责任 的金 额, 承担 担保责 任的 金额不超 过 91,140,000 元, 承担反担保的保证期限与国轩高科担保期限相同。 (2) 李缜就合肥 国轩 为中冶瑞 木提供的融 资担 保, 向合肥 国轩提供 反担 保, 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的范围为: 合肥国轩按照《保证合 同》的约 定承担 担保 责任的 金额, 承 担担保 责任的 金额不 超过 300,000,000 元, 承担反担保的保证期 限与 合肥国轩担保期限相同。 上述反担保合同 自双方 签署之 日起生 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持有发行 人 控股股东 珠 海国轩 80.69%的股权, 除 国轩高科及其控制的企业外, 珠海国轩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 公 司名称 注册资 本 主要经 营范围 直 接/间接 号 (万元) 持股比例 1. 安徽鑫大道交通 运输 34,998 公交客运 (城市公交、城乡 公 直接持股 股份有限 公司 交、班线运输) 、旅 游客运 54.29% 2. 太和县大道新能 源公 3,000 公交运输 (城市公交、城乡 公 间接控制 交有限公 司 交), 班线运输, 旅游客运 100% 颍上大道新能源 公交 公交运输 (城市公交、城乡 公 间接控制 3. 有限公司 2,000 交); 汽车租 赁 100% 4. 黄山市大道新能 源公 2,000 公交运输; 班线运输; 物流 间接控制 交有限公 司 运输; 旅游客运; 包车客运 100% 文昌大道新能源 公交 新能源公交, 汽车客运, 旅 5. 3,000 游包车服 务, 出租汽车客运 间接控制 有限公司 服务, 网络预约 汽车 100% 利辛县电动公交 有限 城市公交; 汽车 租赁 间接控制 6. 公司 1,000 100% 屯昌鑫海新能源 公交 公交运输, 汽车客运, 出租 7. 1,000 汽车客运 服务、网络预 约汽 间接控制 有限公司 车客运 100% 河北鑫轩交通运 输股 城市公共 汽车客运服务 、旅 8. 10,000 游客运、 包车客运、普 通货 间接控制 份有限公 司 物运输 65% 公交运输 (城市公交、城乡 公 旌德县大道新能 源公 交)、班 线运输、物 流运输、 间接控制 9. 交有限公 司 2,000 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汽车销 100% 售(租赁 )、 汽车配件销售 公交运输 (城市公交、城乡 公 颍上阜鑫城乡公 交有 交); 市内班线运输; 普通道 间接控制 10. 限公司 2,550 路货物运 输; 旅游客运;包 车 100% 客运; 汽车销售 新能源技 术推广服务, 新能 源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 、技 海南省锦鑫新能 源科 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 术推 间接控制 11. 技有限公 司 500 广、技术服务, 机动车 充电桩 100% 充电零售, 集中 式快速充电 站, 分布式交流 充电桩销售 公交客运 (城市公交、城乡 公 阜阳汽运鑫大道 公共 交、班线 运输) 、旅游客运 、 间接控制 12. 交通有限 公司 10,000 包车客运、网约客运; 小件快 51% 运; 普通货物运 输、普通货物 仓储 此外, 除国轩高科及其控制的企业, 珠海国轩及其控制的企业外, 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李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 公 司名称 注 册资本 主要经 营范围 直接/间接 号 (万 元) 持股比 例 1. 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房地产开 发; 房屋租赁; 直接持有 装饰工程 92% 安徽国轩新能源投资有 新能源、新材料 领域投资; 合计控制 2. 限公司 20,000 新能源汽 车及相关产品 100% 投资、运 营及管理服务 3. 海南华锦新能源汽车有 10,000 汽车客运服务, 充电设 施 间接控制 限公司 投资建设运营, 汽车租 赁 51% 市内包车客运, 市内班 车 4. 东方华锦新能源汽车有 500 客运, 城市公交 客运, 汽 间接控制 限公司 车客运服务, 充电设施 投 51% 资建设运 营; 汽车租赁 5. 安徽国轩新能源科技有 5,000 新能源产 业投资 间接控制 限公司 51% 1834010/CX/pz/cm/D5 3-7 湖北景轩石材有限公司 花岗岩、大理石、异型石 间接控制 6. 2,000 材加工、安装、销售 60% 7. 合肥国轩文化产业有限 10,000 酒店和休 闲娱乐项目开 合计控制 公司 发与经营管理 100% 安徽汤池影视文化产业 影视拍摄基地开发、经营 合计控制 8. 有限公司 10,000 66.80% 9. 合肥国轩酒店经营管理 100 酒店经营管理 间接控制 有限公司 100% 10. 安徽有恒置业投资有限 10,000 房地产开发、租 赁; 咨询 间接控制 责任公司 服务 94% 合肥奥莱新能源汽车销 新能源汽 车(除专项许可) 间接控制 11. 售有限责任公司 5,000 销售及租 赁 100% 12. 西藏国轩创业投资有限 5,000 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咨 间接控制 公司 询、企业 形象策划 90% 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 房地产开发、经 营; 财务 合计控制 13. 展有限公司 1,000 顾问、融资咨询服务 100% 14. 安徽国联置业有限公司 3,000 房地产开 发、房屋租赁 合计控制 93.33% 15. 合肥东环置业有限公司 20,000 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 合计控制 71% 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 合计控制 16. 公司 500 99% 17. 合肥东羽商业管理有限 300 商业经营管理 间接控制 公司 83.33% 合肥米特营销策划有限 房地产营销策划、置换、 直接持有 18. 公司 50 中介服务和投资咨询 60% 商业管理; 房屋 租赁; 停 车场管理; 园林绿化工 程 合肥融轩商业管理有限 设计及施工; 市场营销 策 19. 3,000 划; 图文设计、 制作; 会 合计控制 公司 展服务; 日用百 货、服 饰、 100% 皮具、建材、五金、通讯 器材销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营 企业多 年, 积累了 一定 的个人资产, 实 际控 制人资 信状况良好, 具备担保能力。 1834010/CX/pz/cm/D5 3-8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 前正 在履行之对参股公 司的担 保事 项均已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提 供了相应 的反 担保, 且 反担 保人具备 相应的实 际担保能力。 (四)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存在潜在损失, 未计 提预计 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1) 上海电气国轩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上海电气国轩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 万元 项目 201 9年 6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6月 /2018年 度 资产总额 74,510.01 66,036.00 负债总额 51,928.72 40,999.68 所有者权 益 22,581.29 25,036.32 营业收入 7,274.71 15,012.72 营业利润 -2,467.03 -1,960.08 净利润 -2,467.03 -1,930.33 注: 上海电气国轩 2018 年财务数据已 由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 合伙)审 计[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 019)第 28114 号], 2019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上海电气国轩设立于 2017年 12 月, 截至2019 年 6 月末项目尚未完 全建成投产, 产品尚未实现大规模的市场推广, 因此近一年及一期均 未实现盈利。预 计随着上 海电 气国轩在 储能市场 的不 断开发和 培育 , 公司的经营情况将逐步改观。 (2) 中冶瑞木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中冶瑞木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 万元 项目 201 9年 6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1834010/CX/pz/cm/D5 3-9 /2019年1-6月 /2018年 度 资产总额 277,434.74 201,896.20 负债总额 183,750.74 108,212.20 所有者权 益 93,684.00 93,684.00 营业收入 0.00 0.00 营业利润 0.00 0.00 净利润 0.00 0.00 注: 中冶瑞木 2018 年财 务数据已由中天 运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审 计 [中天运审字[2019]第 00702 号], 2019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冶瑞木目前尚处于生产调试期, 尚未 形成营 业收入 。待生 产调试、 产能爬坡完成后, 公司将形成稳定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2. 担保不存在潜在损失, 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 条之规定: 当或有事项相 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 应当 确认 为预计负债: (a)该义 务是 企业承 担的现时义务; (b)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 济利 益流出 企业; (c)该义务的 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 据发行 人的 说明, 上 述对 外担保 不符合预 计 负债确 认条件, 主要原因为: (1) 上海电气国轩与中冶瑞木生产经营正常。 截至 2019年 6月 30 日, 上海电气国轩与中冶瑞木生产经营正常, 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前述“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部分。 (2) 被担保公司业务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i) 上海电气 国轩 上海电气国轩主要从事基于钛酸锂材料为负极 的储能 电池的研 发、 生产 与销售, 其业务属 于储 能行业中 的电化学 储能 领域。 电化学储 能的主要类型为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和液流电池等, 1834010/CX/pz/cm/D5 3-10 电池 的负 极材料包 括钛酸锂 、 石墨材料 、石墨烯 等。 其中, 以 钛酸锂材料为负极的储能电池具备安全稳定性 好、快 充性能优 异、 循环 寿命长、 耐宽温性 能 良好等诸 多优点, 非 常适 合于大 型储能领 域, 应用前景广阔。 近年来, 在全球大力 发展绿 色经 济、国内 积极开展 供给 侧改革 的推 动之 下, 储能市 场迎来 广阔 的发展空 间。随着 电化 学储能 技术 的不 断改进, 电化学储 能系 统的制造 成本和维 护成 本不断 下降, 以及电化 学储能 设 备容量 和寿 命不断 提高, 电化 学储能 将得到持 续大规模的应用, 成为 储能产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中关 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CNESA)统计, 截止 2018 年底, 全球储能市场累计装 机规模达到 179.1GW, 同比增长 2.1%, 电化学储 能装机规模达到 6,625MW, 同比 增长 126.4%; 中国 储能市场 累计装机规模达到 31.3GW, 同比增长 8.3%, 电化学 储能装机 规模达到 1,072.7MW, 同比增长 175.2%。 (ii) 中冶瑞木 中冶瑞木主要从事锂离 子电池三元 正极材料前 驱体的 研发、生 产与销售, 三元正极 材料前 驱体 是生产三 元锂离子 电 池正极的 关键性材 料, 也是整个锂离子电池成本占比最高的领域。 受益 于新 能源汽车 行业的快 速 增长, 三元 正极材料 需 求稳步增 长, 行业前景广阔。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GGII)预测, 未来 5 年 三元正极 材料市场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21.2%, 2023 年市 场规模有 望突破 800 亿元 。 2014-2023 年中国 NCM 三元正极材料市场规模(单位: 亿元) 1834010/CX/pz/cm/D5 3-11 数据来源: GGII (3) 被担保公司银行借款尚未进入还款期 (i) 根据上海电气国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 嘉定支行 签署 的《 并购借款 合同》(合同 编号: 31010120180002136)和 双方订立的还款计划, 上海电气 国轩 将分次 归还本 金, 具体还 款计划为: 还本 还本日期 还本金额 (万元 ) 期次 1. 2019 年 11 月 21 日 50 2. 2020 年 5 月 21 日 50 3. 2020 年 11 月 19 日 400 4. 2021 年 5 月 20 日 850 5. 2021 年 11 月 18 日 750 6. 2022 年 5 月 18 日 1,000 7. 2022 年 11 月 17 日 1,000 8. 2023 年 5 月 18 日 1,500 9. 2023 年 11 月 21 日 2,000 10. 2024 年 5 月 21 日 2,000 11. 2024 年 11 月 20 日 2,800 12. 2025 年 5 月 20 日 3,000 13. 2025 年 11 月 21 日 2,585.89 目前该笔借款尚未进 入还 款期, 且未 来一年 内, 上海 电 气国轩 仅需承担 100 万元的还本金额, 偿还金额较小。 (ii) 根据中冶瑞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 山龙泽 路支行签 署的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固 定资产借 款合同 》( 编 号: 1834010/CX/pz/cm/D5 3-12 13010420180000278), 中冶瑞木将分期归还本金, 具体还款 计划为: 还本 还本日期 还本金额 (万元 ) 期次 1. 2020 年上半年 5,000 2. 2020 年下半年 10,000 3. 2021 年上半年 10,000 4. 2021 年下半年 15,000 5. 2022 年上半年 15,000 6. 2022 年下半年 15,000 7. 2023 年上半年 15,000 8. 2023 年下半年 15,000 目前该笔 借款尚未进入还款期。 经上述核查, 并根 据发 行人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 申请人提供 担保 不存 在潜在损失, 在报告期未对相关或有 事项 的确认和计 量情况符 合会 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五) 被担保公司未提供反担 保不构 成本次 发行的 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 国轩 高科及合肥国轩 提供 上述担保 之初 , 上海 电 气国轩与 中冶瑞木均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订)》的规定 向申请 人及合肥国轩提供反担保。经本所 律师核查, 并经申请人确认, 上海 电气国轩 及中 冶瑞木未提供反担 保 的主要原 因为: 上海电气国轩 与中 冶瑞木属于国有 控股 公司, 其提 供对外担 保 参照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资厅发评价[2012]45 号《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 知》( 以下 简称“《补充通知 》”)的 规定 。根据该 《补充通知》, 各中 央企 业应严格控制对 集团 外企业提 供担保, 不得向中央企 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对集 团外 企业提供 担保的, 应当报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因此这两家公司未向申请人及合肥国轩提供反 担保。 为满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2017 修订)》的监管要求和进一步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2019 年 9 月 10 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就上述融资担保与国轩高科 、合肥 国轩签署了 1834010/CX/pz/cm/D5 3-13 《反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核查, 并根据申请 人说明, 在李缜提供 反 担保之前, 申请人就上述担 保对方未提供反担保事项与深圳证 券交 易所进行了沟通, 申请人 及相 关责任人 员未因此受到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目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已 与国轩高科、合肥国轩就上述 融资担保行为签署了《反担保合同》。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申请 人及其 附属 公司不存在 违规对外担 保且 尚未解除 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对参股公司的担保不构 成本次 发行的 法律障 碍。 (六) 申请人对上述担保事项已充分揭示风险 申请人针对上述担保事项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 因素”之“(五)对外担 保风险”中披露如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 发行人 正在 履行中 的 对外担保(不包括 对 子公司 的担保)共两项, 担保金额合计为 39,114 万元, 被担保方分别为上海电气国轩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被担保方均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其提供对外担 保参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资厅发评价[2012]45 号《关 于加强 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 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 此均 未向发行人 提供反担保 。为满 足监管要 求和进一步保障发 行人及 中小股 东的 权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就上述融资 担保与国轩高科、合肥国轩签署了《反担保 合同 》。在担保期限内, 如果被担保 方不能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 发行人可 能存在因承 担连带 保证责任而导致的风 险。” 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揭示上述担保事项的风 险。 二.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截至报告签署日, 珠海国轩共 持有公司 282,351,285 股, 其 中被质押股份数量 57,000,000 股, 发行可交换债券用 于担保 股份数 200,000,000 股,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 91.02%。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并 披露: (1)控股股东大比例质押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质押资 金具 体用途、质押价格、平仓价格、约定的 质权实 现情形、 1834010/CX/pz/cm/D5 3-14 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和清偿 能力 、股价 变动 情况等, 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2) 可交换债持有人行权情况 、还本 付息情况; (3)控股股东维持 控制权 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 对上 述事项 发表 核查意见。 (一) 质押资金具体用途、质押价格、平仓价格、约定的质权 实现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出 具日, 国轩 高科控股 股东 珠海国轩 持有发行人 282,351,285股, 其中被质押股份数量为57,000,000 股, 质押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19%,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01%。珠海 国轩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如下: 序 质押股 融 资金 平 仓价格 占其所 持 占公司 号 质权人 数(万股) 额(万 元) (元/股) 质 押期限 股份比 例 总股本 比例 中国工商 2017年11 银行股份 月15日至 1. 有限公司 4,000 42,400 10.41 2022年12 14.17% 3.52% 合肥银河 月31日 支行 华能贵诚 2019年5 信托有限 月30日至 2. 1,700 8,500 8.68 2020年5 6.02% 1.50% 公司 月29日 3. 合计 5,700 50,900 ― ― 20.19% 5.02% 1 1. 质押资金的具体用途 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国轩累计质押股票 5,700 万股, 其中: 质押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 4,000 万股的融资金额 42,400 万元主 要用于认购2017年配股认购款; 质押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1,700万股 的融资金额 8,500 万元 主要用 于日常 经营周转。 2.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 尾数差异系因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的。 1834010/CX/pz/cm/D5 3-15 (1) 根据珠海国轩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合肥银 河支 行于2017 年 11月 14日签署之编号为0130200022-2017年银河(质)字 0015的《最 高额质押合同》, 对质权的实现情形约定如下: “第 7.1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权: A、 主债权到 期(包括 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3.7条所述情形, 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 3.8 条约 定的警 戒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 担保, 或质 物价值下降到第 3.8 条约 定的处 置线的 ; D、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 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E、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 (2) 根据国轩高科与华能信托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签署 的编号 为华能信 托[2019]信托字第 032 号-10-质押 001 的《股票质押合同》, 对质权 的实现形式约定如下: “10.1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质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0.1.1 本合同第 13.2 条规定的情形; 10.1.2 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规定; 10.1.3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10.1.4 主合同其他担保人违反主合同或相关担保合同的任何 规定; 10.1.5 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或主合同其他担保人及/或上述主体 的实际控 制人申 请(或 被申请) 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 产、 重整或和 解、被解 散、 被注销、 被撤销、 被关 闭、被 1834010/CX/pz/cm/D5 3-16 吊销 、停业、 歇业、合 并、 分立、组 织形式变 更、 法定代 表人 或主要负 责人从事 违法 活动、涉 及重大诉 讼、 仲裁或 行政 程序、生 产经营出 现严 重困难、 财务状况 恶化 以及出 现其他类 似情形(如为 法人), 或死亡、失踪、失联、被宣告 失踪 、被宣告 死亡、全 部或 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 能力 等情形 (如为自然人), 出质人应通知质权人, 但无论出质人是否通 知质权人, 质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0.1.6 出现危 机、损害 或 可能危机 、损 害质权 人权利、 权 益或利 益的情况 。” (二) 控股股东财务状况 和清偿 能力、 股价 变动情况等, 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 险 1. 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控股 股东 珠海国轩的 股票 质押协议 均正常 履行, 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要求提前偿还本息、提 前行使质权的情形, 尚不存在到期无法清偿导致的平仓风险。 珠海国轩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 万元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458,182.22 2,245,039.38 负债总额 1,679,854.99 1,500,733.43 所有者权益 778,327.23 744,305.95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372,325.62 516,706.10 营业利润 37,944.23 42,866.96 利润总额 38,048.44 42,427.28 净利润 33,993.82 35,989.72 注: 上述财务数据中 2018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所会审字[2019]5112 号《审计报告》审计,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834010/CX/pz/cm/D5 3-17 珠海国轩除对外投资外, 未从事其他 具体 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 充法 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 珠海 国轩 除持有 国轩高 科 24.84%的股份外, 还持 有安 徽鑫 大道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54.29%股份。 2. 实际控制人的资产状况及清偿能力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 持有珠 海国轩 80.69%的股权, 除国轩 高科 及其控 制的企业、珠海国轩及其控制的企业外, 李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 公 司名称 注 册资本 主要经 营范围 直 接/间接 号 (万 元) 持股比 例 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 发; 房屋租赁; 直接持有 1. 20,000 装饰工程 92% 安徽国轩新能源投资有 新能源、新材料 领域投资; 合计控制 2. 限公司 20,000 新能源汽 车及相关产品 投资、运 营及管理服务 100% 海南华锦新能源汽车有 汽车客运服务, 充电设 施 间接控制 3. 限公司 10,000 投资建设运营, 汽车租 赁 51% 市内包车客运, 市内班 车 东方华锦新能源汽车有 客运, 城市公交 客运, 汽 间接控制 4. 限公司 500 车客运服务, 充电设施 投 51% 资建设运 营; 汽车租赁 安徽国轩新能源科技有 新能源产 业投资 间接控制 5. 限公司 5,000 51% 湖北景轩石材有限公司 花岗岩、大理石、异型石 间接控制 6. 2,000 材加工、安装、销售 60% 合肥国轩文化产业有限 酒店和休 闲娱乐项目开 合计控制 7. 公司 10,000 发与经营管理 100% 安徽汤池影视文化产业 影视拍摄基地开发、经营 合计控制 8. 有限公司 10,000 66.80% 合肥国轩酒店经营管理 酒店经营管理 间接控制 9. 有限公司 100 100% 安徽有恒置业投资有限 房地产开发、租 赁; 咨询 间接控制 10. 责任公司 10,000 服务 94% 合肥奥莱新能源汽车销 新能源汽 车(除专项许可) 间接控制 11. 售有限责任公司 5,000 销售及租 赁 100% 西藏国轩创业投资有限 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咨 间接控制 12. 公司 5,000 询、企业 形象策划 90% 1834010/CX/pz/cm/D5 3-18 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 房地产开发、经 营; 财务 合计控制 13. 展有限公司 1,000 顾问、融资咨询服务 100% 14. 安徽国联置业有限公司 3,000 房地产开 发、房屋租赁 合计控制 93.33% 15. 合肥东环置业有限公司 20,000 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 合计控制 71% 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 合计控制 16. 公司 500 99% 合肥东羽商业管理有限 商业经营管理 间接控制 17. 公司 300 83.33% 合肥米特营销策划有限 房地产营销策划、置换、 直接持有 18. 公司 50 中介服务和投资咨询 60% 商业管理; 房屋 租赁; 停 车场管理; 园林绿化工 程 合肥融轩商业管理有限 设计及施工; 市场营销 策 合计控制 19. 公司 3,000 划; 图文设计、 制作; 会 展服务; 日用百 货、服 饰、 100% 皮具、建材、五金、通讯 器材销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经营企业 多年, 积 累了 一定的个人资产, 除国轩高 科及其控制的企业、珠海 国轩及其控 制的 企业外, 发行人实际 控制 人仍拥 有大量其他资产。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 国法院 被执行 人信息 查询系 统的公开信息, 实际控制人 信用状况 良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 控制人 个人信用状况及资产状况良好, 具备偿债能力。 3. 股价变动情况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2, 发行人股价走势(前复权)如下: 1834010/CX/pz/cm/D5 3-19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 发行人股票价格走势与深证成指走势基本趋同, 在经历2019年 1-5 月份的大幅波动之后, 进入6月份 以来发 行人股 票价格 波动逐渐趋于平稳, 期间发行人股票价格最高价为 14.49 元, 最低价为 11.31 元, 平均价格为 13.21 元。 4. 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受益于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和公司战略的坚定实施, 2019 年 1-6 月发行人 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 长, 发行人盈利能力 进一 步增强, 基本面得 到 有力支 撑, 发行人股票价格下行空间有限。 珠海国轩所持发行人质押于中国工商银行合肥 银河支行之股 份的平 仓价格 为 10.41 元/股, 质 押于 华能贵 诚信托 有限公司之股 份的平仓价格为 8.68 元/股, 发行人于本补 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 易均 价为 13.14 元/股, 高于上述 平仓价格, 珠 海国 轩已质押 股票被强制 平仓 的风险 较小。 以 2019 年 9 月 13 日前 的 20 个交易日的均 价测 算,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市值与其股票质押融资余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股 ) 质押、担保股数(股) 质押比例(%) 445,671,871 336,450,000 75.49 持股市值 (万元 ) 融资余额(万元) 履约保障比例(%) 585,612.84 285,900.00 204.83 注: 履约保障比例=持股市值÷融资余额×100%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的履约保障比例为 204.83%, 履约保 障比例较高, 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较低。 经上述核查及发行人 说明 , 本 所律 师认为, 发行 人控股 股东、实 际 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三) 可交换债持有人行权情况、还本付息情况 1834010/CX/pz/cm/D5 3-2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出具 之日, 珠 海国 轩发行可 交换债券 用于担保股份数量为 201,650,000 股(珠海国轩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与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担保及信托合同补充协议, 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650,000 股登记在担保及信托专户中), 担保股 票数 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 数的 71.42%,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7.74%。 根据珠海国轩《2017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珠海国轩发 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尚未达到行权条件。 债券代 码 债 券简称 起 息日 到 期日 行权价格 是否触及 (元/股) 行权条件 117092 17国轩E1 2018 年 8 月 31 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 23.00 否 117093 17国轩E2 2018 年 8 月 31 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 56.14 否 117105 17国轩E3 2018 年 10 月 26 日 2020 年 10 月 26 日 23.00 否 117106 17国轩E4 2018 年 10 月 26 日 2020 年 10 月 26 日 56.14 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珠海 国轩发 行的可交债付息情况如下: 担保股 2018年 2019年 是否存 可 交债品种 融 资金 发行 付 息日 份数量 实际付 实 际付 在逾期 额(万 元) 利率 (万 股) 息金额 息 金额 情形 (万元) (万元) 17国轩E1 30,000 1.0% 每年8月 3,000 300 300 否 31日 17国轩E2 50,000 5.0% 每年8月 5,138 2,500 2,500 否 31日 17国轩E3 每年10 否 107,000 1.0% 月26日 10,700 1,070 - 17国轩E4 13,000 5.0% 每年10 1,327 650 - 否 月26日 合计 200,000 - - 20,165 4,520 2,80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珠海 国轩 均按合同 约定支付 利息, 未发生逾 期或未足额支付利息的情形。 (四) 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1834010/CX/pz/cm/D5 3-2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合 并普通 账户和 融资融 券信用账 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 截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 除珠海国轩 、李缜外, 国 轩高科不存在其他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的股东, 其他股东与珠海国轩 、李缜 、 李晨三者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股比例 39.21%相比相差悬 殊, 因此, 出现 发行人 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较低。 截 至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 控 股 股 东 珠 海 国 轩 质 押 股 份 数 量 57,00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20.19%, 为可交债提供担保的股份数量 201,65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71.42%, 合计比例为 91.61%; 实际控 制人李缜质押股份数量 77,800,000 股占其持股 数量的 比例为 57.70%; 李晨直 接持有发行人 28,472,398 股,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5%, 股份未质押。综上, 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 行动人 所控 制的全部发行人股份中, 被质押股份数量 为 134,800,000 股, 担保股份数量为 201,650,000 股, 合计占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的 75.49%, 控股 股东和实 际控 制人股票 平仓风险较低, 因股票被强制平仓而导致丧失控制权的风险较小。 如出现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以下措施应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质押剩余尚未质押的股票进行补仓或者融资清 偿借款。截止目前, 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仍 然持有 80,745,473 股未 用于质押 及担保, 该等股份截止 2019 年 9 月 12 日的 市值为 万元。未质押 及担保的股份均可 用于补 充质押 或者 另行质押融 资, 对质 押股票的补仓覆盖率 较高, 补仓或者偿还资金能力较强。 同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个人信用状况及资产状况良好, 资产处置 、贷款 、 上市公司分红等资金筹措的渠道通畅。即使出现因系统性风险导致的发行人股 价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形, 可 以通过 资产 处置变现、 银行贷款、 上市公 司现金分 红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保证偿债能力。 1834010/CX/pz/cm/D5 3-22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 仅供国轩高科股份有 限公 司向中国证 监会 申报本 次 发行之目的使 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 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夏慧君 律师 年 月 日 1834010/CX/pz/cm/D5 3-23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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