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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曼行)
发布时间:2016-03-29 00:00:00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黄曼行)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5年,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利益。现将201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15年度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本年度应参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投票情况
     姓名     加董事会次                                            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反对次数)
                     数
    黄曼行         6              6           0            0            0
    (二)股东大会会议
    2015年度内,公司共召开两次股东大会,本人因工作原因均未参加。
    二、2015年度内对公司相关会议和事项发表声明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对关于增加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之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增加4000万元,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二)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4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8,951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951万元,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2)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有关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09元,每股收益低于0.10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4年度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因此,公司决定2014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4)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公司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独立意见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为便于融资,公司将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额度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互相担保。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营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项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之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期限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相关议案时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7)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之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特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凯丰特纸主营业务的拓展,提升其生产经营能力,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
    公司本次对凯丰特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和凯丰特纸经营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三)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2015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8708.61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四)对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提名丁国琪为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丁国琪的个人履历和就有关问题向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丁国琪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丁国琪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提名丁国琪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五)对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增资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是为了增强参股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快速提升其业务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参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理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关联交易。
   (六)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周茜莉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周茜莉女士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周茜莉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认为周茜莉女士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2、周茜莉女士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周茜莉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三、日常工作情况
    2015年,我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全年累计达10天,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并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同时我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以上是我在201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本人联系方式如下:
     solumy_77@163.com
                                                    独立董事:黄曼行
                                                                      2016年3月25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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