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汇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远洋大厦F408
F408,OceanPlaza
158FuxingMenNeiStreet,XichengDistrict
Beijing,China100031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收购人、北车集 指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
团、申请人
南车集团 指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2
被收购上市公司、 指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3
南方汇通
本次合并 指 北车集团以账面值吸收合并南车集团,南
4
车集团注销,北车集团更名为“中国中车
集团公司”的行为
本次收购 指 北车集团于本次合并完成后承继取得南车
5
集团直接持有的南方汇通42.64%的股份,
从而成为南方汇通控股股东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6
《合并协议》 指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
7
南车集团公司之合并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0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
中国结算深圳分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12
公司 司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3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15 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6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8
《第19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19
式准则第19号准则――豁免要约收购申
请文件》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0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
21
意见书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境内 指 中国境内
22
元 指 人民币元
23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 香港HONGKONG
致: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2-048
敬启者:
受北车集团委托,本所就北车集团因吸收合并南车集团而承继取得南车集团直接持有的南方汇通42.64%的股份而导致北车集团申请豁免其对南方汇通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9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本次收购以及因此导致的北车集团要约收购义务等事宜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本所在进行核查时已得到北车集团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北车集团已向本所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
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北车集团就本次收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北车集团的主体资格
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为北车集团。
1、北车集团系经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8号)批准,从原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分立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
2、北车集团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5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000036833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企业名称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成立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崔殿国;注册资金为1,199,314.3万元;经济性质为
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从事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起重机械、各类机电设备及部件、电子设备、环保设备及产品的设计、制造、修理;组织产品销售及设备租赁;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进出口业务;从事与以上业务相关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建筑设备的安装;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3、根据北车集团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车集团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4、根据北车集团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车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北车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北车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义务的主体资格。
二、被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涉及的被收购上市公司为南方汇通。
1、南方汇通为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 1998年 7月 22 日《关于同意
设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国经贸企改[1998]459 号)批准,以募
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43 号文和深交所
《上市通知书》(深证上[1999]43号)批准,南方汇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票6300 万股、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 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于 1999年 6 月16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2、经财政部以财企[2002]74号文、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65号文批准,南方汇通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100万股普通股。前述配股完成后,南方汇通的总股本变更为 21,100万股。
3、经南方汇通 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审议通过,南方汇通以截至
2004年 6月 30 日总股本 21,100 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转增后南方汇通总股本变更为 42,200 万股。
4、经南方汇通2006年6月19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产权[2006]645号文批准,南方汇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可获得 3.3 股的股份对价。
5、南方汇通现持有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12月30日核发的注册号为520000000022449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企业名称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当区新添寨);法定代表人为黄纪湘;注册资本为42,2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铁路运输设备开发、制造、销售、修理、弹簧及锻铸件制品的生产、销售;大型金属结构制造、销售;铜金属的压延加工;高新技术电子原器件及棕纤维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家具、床上用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6、根据南方汇通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方汇通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被收购上市公司南方汇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三、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收购前,南车集团直接持有南方汇通42.64%的股份。根据《合并协议》,北车集团以账面值吸收合并南车集团,南车集团注销,北车集团承继取得南车集团直接持有的南方汇通42.64%的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北车集团直接持有南方汇通42.64%的股份。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南方汇通的股份。
四、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1、2015年8月4日,北车集团党政联席会对本次合并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合并相关事项。
2、2015年8月4日,南车集团党政联席会对本次合并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合并相关事项。
3、2015年8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02号),批准本次合并。
4、2015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豁免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80号),核准豁免北车集团因合并而持有南方汇通17,994万股股份,约占南方汇通总股本的42.6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 本次收购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合并协议》,本次收购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包括本次合并涉及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请通过商务部审查。
(三) 根据《合并协议》,除上述本次收购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外,本次收
购的实施还以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没有撤回或撤销已授予的清洗豁免为前提。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待《合并协议》约定的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及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就本次收购,北车集团与南车集团已经签署了《合并协议》,该《合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根据《合并协议》,协议双方就其各自签署及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取得了目前阶段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适当核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南车集团直接持有的南方汇通42.64%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在本次收购相关方履行本法律意见书所述全部法律程序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申请人是否已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北车集团就本次收购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并于2015年8月5日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函告南方汇通;南方汇通于2015年8月6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北车集团为本次收购编制了《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由南方汇通于2015年8月11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申请人尚需根据《收购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一) 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次合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次合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 其他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次合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除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存在买卖南方汇通股票的情况外,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经办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
上述核查期间内,中金公司拥有的自营交易股票账户、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相关股票账户、基金业务部门管理的相关股票账户有买卖南方汇通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中金公司自营交易股票账户
日期 股份变动情况(股) 买入/卖出 成交均价区间(元)
2015/3/4-2015/4/3 3,000 买入 20.49-20.68
2015/3/4-2015/4/3 3,000 卖出 21.51
2015/6/4-2015/7/3 4,700 买入 27.80-33.44
2015/6/4-2015/7/3 4,700 卖出 26.97-27.94
2015/7/4-2015/8/4 8,900 买入 15.37-17.99
2015/7/4-2015/8/4 8,900 卖出 16.33-20.91
2、中金公司资产管理相关股票账户
日期 股份变动情(股) 买入/卖出 成交均价区间(元)
2015/2/4-2015/3/3 7,200 买入 16.88-19.40
2015/2/4-2015/3/3 2,138 卖出 17.55
2015/3/4-2015/4/3 7,800 买入 19.81-21.43
2015/3/4-2015/4/3 11,300 卖出 19.23-20.19
2015/4/4-2015/5/3 643,700 买入 25.75-27.60
2015/4/4-2015/5/3 2,794 卖出 24.20-27.00
2015/5/4-2015/6/3 100 买入 29.89
2015/5/4-2015/6/3 643,914 卖出 25.63-38.12
2015/6/4-2015/7/3 800 买入 16.71-35.02
2015/6/4-2015/7/3 347 卖出 22.26-32.10
2015/7/4-2015/8/4 1,245 卖出 11.12-17.66
3、中金公司基金业务相关股票账户
日期 股份变动情况(股) 买入/卖出 成交均价区间(元)
2015/3/4-2015/4/3 600 买入 19.86-19.93
2015/3/4-2015/4/3 600 卖出 20.30-20.37
2015/5/4-2015/6/3 5,900 买入 24.82-30.03
2015/5/4-2015/6/3 5,900 卖出 25.42-29.99
2015/6/4-2015/7/3 14,600 买入 16.53-28.18
2015/6/4-2015/7/3 2,200 卖出 22.49-26.42
2015/7/4-2015/8/4 12,400 卖出 11.10-16.36
根据中金公司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的说明,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切实建立和执行内部的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执业操守和独立性;其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包括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
收购人、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合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南方汇通股票的情形;相关中介机构在本次合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南方汇通的股票的行为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北车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义务的主体资格。
2、被收购上市公司南方汇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3、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南方汇通的股份。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待《合并协议》约定的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及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实施。
5、在本次收购相关方履行本法律意见书所述全部法律程序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申请人尚需根据《收购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7、收购人、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合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南方汇通股票的情形;相关中介机构在本次合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南方汇通的股票的行为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斌
经办律师:颜羽______________
李丽______________
谭四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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