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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4-27 00:00:00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蔡志奇、金焱、刘枫及吴宗策(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贵阳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20.39%的股权;同时拟向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产投”)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中车产投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中车产投确认,中车产投、中车产投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中车产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中车产投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四、中介机构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公司就本次重组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确认,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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