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钱江: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ST钱江 公告编号:2016临-065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11月25日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15:00至2016年11月25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华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2人,代表股份 229,947,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010%。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9人,代表股份2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 229,718,39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0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2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转让所持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29,928,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0857%; 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1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2、审议《关于转让所持浙江格雷博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放弃增资权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29,928,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 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0857%; 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1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3、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29,760,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1%; 反对18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6270%; 反对18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1.37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李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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