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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维科技术:关于《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财务相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23 01:07:49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绩 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财务相关问题的答复 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科技术”)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收到贵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340 号,我所作为维科技术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维科技术的财务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你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预计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700 万元,此次更正为-6400 万元,差异达 72.97%。本次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客户复工后,发现维科电池部分产品不符合要求,经双方协商对原销售价格进行降价调整,导致公司实际收益低于前期预计,差额约为 2300 万元。请你公司:(1)说明降价涉及的客户名称、销售和降价时间、产品种类、销售金额、销售合同相关约定、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2)以前年度是否存在类似期后降价调整或销售退回情况,明确其会计处理和合规性;(3)说明前期业绩预告相关的决策是否审慎,相关责任人是否勤勉尽责,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缺陷及改进措施。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说明:下面回复所涉及的客户在对外披露的回复中,为保护公司商业信息,将隐去客户的具体名称,改为字母或客户 N 代替。 回复(1):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2019年起向 FJFMT 公司(以下简称“FJFMT”)大批量供货,合作 M 品牌业务。由于FJFMT 对于产品性能、外观等各方面标准较高,批量供货前期,维科电池 A 品率较低,产生了部分使用性能良好,但外观轻微不达标的非 A 品。除 FJFMT 退回的非 A 品产品外,非 A 品还包括维科电池产品生产下线时就判定为不符合客户要求的非 A 品,该部分内部已判定的非 A 品,作为库存统一寻找客户处置。 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为加快库存周转,降低仓储成本及安全风险,维科电池在 2019 年陆续与 SZJN 公司(以下简称“SZJN”)、NJCBM 公司(以下简称“NJCBM”)、GZHQC 公司(以下简称“GZHQC”)(以下并称“购货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由于铝壳价值低于聚合物,聚合物中特定型号产品因批量大、市场需求大,价值也相对较高,因此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都是基于上述行业规则及市场需求确定,供货比例一致。因此《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维科电池向购货方提供非 A 品电芯;提供的指定型号的聚合物电芯数量不低于 40%;合计聚合物电芯数量占总体电芯的比例不低于 80%。(上述三家购货方与本公司和 FJFMT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因非 A 品为打包***,发货时将库存的非 A 品陆续发出,未考虑上述协议要 求的比例。购货方复工后统计清点 2019 年收到维科电池的非 A 品电芯,发现维科电池未按协议约定的比例供货,经协商于 2020 年 3 月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了调价补充协议,调整后实现营业收入 6,858.92 万元,毛利额-1,057.96 万元。 维科电池近三年与上述客户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SZJN NJCBM GZHQC 2019 年 8 月 1,255.90 2019 年 9 月 1,564.78 2019 年 10 月 669.08 2019 年 11 月 1,415.33 2019 年 12 月 1,953.83 合计 3,489.76 1,415.33 1,953.83 销售占比 2.12% 0.86% 1.19% 上述客户为 2019 年新增客户。 涉及降价的客户 2019 年销售及期后降价情况如下: 数量单位:万支/单价:元/支/金额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数量 原销售 销售收入 折扣 折扣金额 折扣后销售 降价幅 单价 单价 收入 度 SZJN 365 13.27 4,846.89 3.72 1,357.13 3,489.76 28% NJCBM 140 13.27 1,862.28 3.19 446.95 1,415.33 24% GZHQC 179 13.27 2,382.71 2.39 428.89 1,953.83 18% 合计 685 9,091.88 2,232.97 6,858.92 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本次降价主要因打包处理产品结构未符合合同约定比例,上述价格调整金额较大,且属于 2019 年度报告事项,维科电池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 2019 年已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整,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以前年度是否存在类似期后降价调整或销售退回情况,明确其会计处理和合规性; 回复(2):维科电池除前述事项外,近三年因质量扣款、退货及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情况如下: A、质量扣款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度 17 年质量扣款共 8 家客户合计 14.56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客户一 1.01 客户二 1.74 客户三 4.78 客户四 5.25 项目 2018 年度 18 年质量扣款共 14 家客户合计 69.97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客户一 32.04 客户二 10.16 客户三 9.17 客户四 4.63 客户五 5.84 客户六 2.80 项目 2019 年度 19 年质量扣款共 18 家客户合计 118.02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客户一 10.18 客户二 10.36 客户三 13.75 客户四 51.51 质量扣款主要是客户产品上线使用或***后产生的质量问题处罚扣款,均在当年度进行账务处理,没有跨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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