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
交易对方名称 交易对方住所 通讯地址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 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北路和谐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163号
投资有限公司 大厦七楼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上市地点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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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正、反馈的要求,本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与完善。
重组报告书补充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更新了上市公司2014年1-9月份财务数据、备考数据和相关财务指标。
2、更新了污水处理公司2014年1-9月份财务数据和相关财务指标。
3、更新了污水处理公司部分土地及房产权属证书的办理情况及相关风险,详见重组报告书“特别风险提示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风险 6、
污水处理公司部分资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的风险”及“第十三节 本次交易
涉及的风险因素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风险8、污水处理公司部分资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的风险”。
4、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整体搬迁的进度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特别风险提示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风险 9、上市公司整体搬迁影响其盈
利能力的风险”及“第十三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风险因素二、本次交易完成后,
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风险11、上市公司整体搬迁影响其盈利能力的风险”。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本次重组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7日召开,适用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相关规定,更新了释义,详见重组报告书“释义”。
6、新增了报告期、最近两年及一期的释义,详见重组报告书“释义”。
7、更新了交易对方控制的主要子公司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
对方基本情况六、交易对方控制的主要子公司情况”。
8、补充披露了办理污水处理公司相关资产权属证书的承诺及办理权属证书相关费用的承诺,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十、交易对方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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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和承诺(5)关于办理剩余权属证书的承诺及(6)关于办理权属证书相关费用的承诺”及“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一)交易标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2、主要固定资产(2)房产情况及3、主要无形资产(1)土地使用权”。
9、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扣非后净利率进行比较的情况及进一步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四)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2、最近两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分析”。
10、补充披露了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土地、房屋目前办理进展情况、尚需履行的程序及预计办毕期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
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一)交易标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2、主要固定资产(2)房产情况及3、主要无形资产(1)土地使用权”。
11、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资产剥离及资产置入相关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调整原则、方法和相关会计处理,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
况二、交易标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二)交易标的资产剥离及置入情况3、相关账务调整和会计处理”。
12、补充披露了2015年预计污水处理量超过标的资产现有设计产能的合理性、标的资产预产期污水各年年处理量、占设计年处理能力的比例及营业收入预测的合理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说明
(三)收益法评估情况2、收益法评估参数选择(1)营业收入预测②污水处理量的确定”。
13、补充披露了未来增加产能的资本性支出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
易标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说明(三)收益法评估情况2、收益法评估参数选择(10)资本性支出预测”。
14、补充披露了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取值依据和合理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说明(三)收益法评估情况2、
收益法评估参数选择(11)折现率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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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补充披露了截至2014年3月31日标的资产其他应付款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说明(四)资产基础法
评估情况 3、交易标的截至评估基准日其他应付款的说明”。
16、补充披露了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已考虑了土地、房屋相关权属瑕疵对评估值的影响及所采取的措施,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三、交易
标的评估情况说明(四)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4、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已充分考虑
土地、房产权属瑕疵对评估值的影响”。
17、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不存在经济性贬值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说明(四)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5、标的资产不存在经济性贬值的情况”。
18、更新了2014年1-9月交易标的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四、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七)主要原材料的供
应情况”。
19、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独立性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
基本情况五、标的资产独立性”。
20、更新了可比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数据,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3、偿债能力分析”。
21、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及本次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及
本次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22、补充披露了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及未来现有业务与标的资产相关业务的开展计划、定位及发展方向,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及业务开展计划、定位和
发展方向”。
23、补充披露了本次重组的整合计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人员调整、资产及业务整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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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更新了上市公司2014年1-9月份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二)本次交易
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5、补充披露了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四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八、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26、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整体搬迁的相关内容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七、关于上市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基地
建设情况”。
27、补充披露了污水处理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履行的法律程序,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其他重大事项 四、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六)取得特许经营
权履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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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
2、本次交易对方为污水处理公司的股东振湘国投,振湘国投持有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3、截至2014年3月31日,污水处理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4,638.78万元。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并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按收益法评估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7,974.61万元,评估增值3,335.83万元,增值率22.79%,按资产基础法评估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170.79万元,评估增值3,532.01万元,增值率24.13%,并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污水处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170.79万元。
2014年7月4日,湘潭市国资委对上述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备案。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8,170.70万元。
4、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首次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交易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8.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湘潭电化的股票交易均价,发行价格已经湘潭电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18,170.70万元;本次交易拟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股数为2,271.3375万股。
若本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1-1-7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5、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的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过渡期实现盈利,则由上市公司享有;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过渡期产生亏损,则由振湘国投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45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6、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日前上市公司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份登记日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股权交割日前,标的公司不进行分红,标的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
7、本次交易对方振湘国投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湘潭电化的股份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交易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2014年2月13日,湘潭电化与振湘国投签署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4年7月21日,湘潭电化与振湘国投签署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已载明,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部门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三、交易对方的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振湘国投承诺:“本公司保证为本次湘潭电化资产重组事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2,634.07万元,本次交易作价18,170.70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比例为55.68%,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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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六、关于上市公司的备考盈利预测
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以及湘潭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公司本部所处的湘潭市竹埠港地区将整体实施“退二进三”,即退出第二产业,引入第三产业。因此,电化集团及下属公司(包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和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在内)位于竹埠港地区内的生产厂区均需整体搬迁。整体搬迁完成后,现有生产厂区将全部关停。由于整体搬迁对公司的影响及政府相关搬迁补偿政策尚未明确,相关政府补偿或补贴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与土地相关的政府补偿或处置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未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架构编制上市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盈利预测报告。
七、标的资产盈利预测
污水处理公司编制了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225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污水处理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度净利润分别为4,212.37万元及1,324.82万元,2014年度及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1,463.42万元及1,324.82万元。
八、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九、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湘潭市国资委,本次重组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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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本报告书根据目前重组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重组的有关风险因素做出特别说明,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所披露的相关风险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风险
1、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本次重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及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因本次重组事项,公司自2013年11月8日起临时停牌。在分别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本公司股票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公司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告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自查报告,但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标的资产盈利预测风险
天健会计师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盈利预测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2-225号《审核报告》。该盈利预测是基于多种假设前提做出的,由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盈利预测期间内还可能出现对拟购买资产的盈利状况造成影响的其它因素,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因此,尽管该盈利预测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仍可能出现实际经营成果与盈利预测结果存在一定差异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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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请投资者对上述情况予以关注,结合其他披露的信息资料适当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而且投资者在参考盈利预测数据时应对相关假设予以关注。
4、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国际市场、银行利率、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参与投资。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风险
1、新增主营业务的风险
本次交易前,湘潭电化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电解二氧化锰和电解金属锰。本次交易完成后,湘潭电化主营业务将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上述两种业务分属不同行业,跨度较大,需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融合。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否充分利用两种业务及其经营实体优势并进行有效整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
2、无法持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尽管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但是污水处理公司仍然存在上述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法继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3、污水处理行业特性对盈利能力影响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前,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持续低迷且竞争激烈,公司主营业务持续亏损。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将全部置入上市公司。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利润和现金流1-1-11
量,能为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但由于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公用事业,受政府管制较多,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的定价机制计算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定,除非污水处理公司规模扩大,否则其盈利不会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288号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未分配利润为-1,433.91万元,置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后能否彻底扭转上市公司经营亏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
4、污水处理价格不能及时得到调整的风险
根据污水处理公司与湘潭市水务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污水处理服务政府采购价格由湘潭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予以核定。污水处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应覆盖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和(或)法定规费+合理利润。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虽然针对因政策变化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的污水处理成本波动,政府已建立了相应的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机制,但若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成本上升,而污水处理服务政府采购结算价格不能及时得到调整,将对污水处理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污水处理费跨期结算的风险
2013年及以前年度,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采取的是政府核拨运营资金的经营模式,其中对湘潭河西地区(不含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湘潭市财政局按政府指定价格核拨运营资金;由于2013年前污水处理公司未向湘潭市财政局结算国债转贷资金本息,且双方未就污水处理费的结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因此2010年至2013年的污水处理费用并未在当期全额拨付。
虽然截至本报告签署日,2010年至2013年剩余未拨付的污水处理费用已经全部结清;且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从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服务已采用明确的定价和结算机制,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由湘潭市财政局每二个月结算一次,但仍存在污水处理费可能出现跨期结算的风险。
6、污水处理公司部分资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污水处理公司河西污水处理厂厂区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合计94,603.50平方米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在上述土地上坐落的房屋建筑物已经取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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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桥污水提升泵站1,910.84平方米用地已经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尚有部分厂区用地、韶山东路污水提升泵站用地合计约为8,917.46平方米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前述土地上坐落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产证。
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已承诺:
A、振湘国投将负责主导并积极协助污水处理公司办理并取得上述全部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办毕期限为不迟于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意见并实施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
B、如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内污水处理公司仍无法取得相应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振湘国投将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重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载明的评估价值,一次性、无条件地以货币方式向湘潭电化作出补偿;如后续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则由湘潭电化在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以货币方式退还;
C、如因上述土地、房屋的权属问题给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损失,振湘国投将于实际发生损失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以现金的方式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
D、对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三块土地(潭国用(2014)第19S01753号、潭国用(2014)第19S01754号、潭九国用(2014)第A01025号),除土地出让金以外,2014年3月31日以后污水处理公司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由振湘国投承担。2014年3月31日以后,污水处理公司为办理本次重组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振湘国投承担。
7、城市污水来水量不足而影响盈利能力的风险
若城市化发展进程减缓,地区经济出现衰退,则非居民及居民用户用水量需求可能下降,从而影响污水处理规模;同时,城市规划建设及雨污管道建设滞后也会影响污水处理规模。因此,污水处理公司存在未来城市污水来水量不足而影响盈利能力的风险。
8、污水处理公司单一客户的风险
由于污水处理具有公用事业的行业特性,普遍采取政府采购的经营模式。目前,污水处理公司业务集中在湘潭市河西地区,客户为湘潭市财政局,如果地区经济发1-1-13
展及政府财政收入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污水处理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因此污水处理公司存在对单一政府客户依赖的风险。
9、上市公司整体搬迁影响其盈利能力的风险
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以及湘潭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公司本部所处的湘潭市竹埠港地区将整体实施“退二进三”,即退出第二产业,引入第三产业。因此,电化集团及下属公司(包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和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在内)位于竹埠港地区内的生产厂区均需整体搬迁。整体搬迁完成后,现有生产厂区将全部关停。
2014年9月30日,位于湘潭市竹埠港地区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控股子公司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生产线均已开始停产,并同步启动搬迁和新基地建设工作。公司预计新基地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将于2014年12月中旬开始试运行并逐步达产。搬迁期间,控股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电解金属锰分公司、矿业分公司均正常运营。
尽管上市公司已经就整体搬迁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搬迁方案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生产及运输成本,但由于整体搬迁对公司的影响及政府相关搬迁补偿政策尚未明确,相关政府补偿或补贴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与土地相关的政府补偿或处置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搬迁完成后上市公司运营情况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存在整体搬迁影响其盈利能力的风险。
10、增值税政策的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若未来国家对于污水处理业务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11、自然条件及湘江流域条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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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自然条件对污水处理公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影响,污水处理公司财产及收益存在因自然条件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地震等重大地质灾害可能破坏水务设施,造成污水处理公司财产损失,并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旱灾、冰灾或洪灾等严重异常气象灾害可能会对污水处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同时,经污水处理公司处理的污水最终排至湘江,湘江流域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如发生洪水、实施大型环境治理工程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等,将对污水处理公司的排水条件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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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公司声明............................................................................................................................2
修订说明............................................................................................................................3
重大事项提示....................................................................................................................7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7
二、交易合同的签署及生效......................................................................................8
三、交易对方的承诺..................................................................................................8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8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9
六、关于上市公司的备考盈利预测..........................................................................9
七、标的资产盈利预测..............................................................................................9
八、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9
九、其他事项..............................................................................................................9
特别风险提示..................................................................................................................10
目 录..............................................................................................................................16
释 义..............................................................................................................................21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24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24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25
三、本次交易主要内容............................................................................................27
四、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28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9
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29
七、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29
八、本次交易的相关董事会表决情况....................................................................29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31
一、公司概况............................................................................................................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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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31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控股权变动及资产重组情况................................................32
四、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33
五、最近三年一期简要财务状况............................................................................33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34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36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36
二、交易对方历史沿革情况....................................................................................36
三、本次交易前的产权控制关系............................................................................37
四、交易对方业务发展情况....................................................................................37
五、最近三年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数据................................................................38
六、交易对方控制的主要子公司情况....................................................................38
七、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39
八、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39
九、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情况............................................39
十、交易对方的声明和承诺....................................................................................39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43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43
二、交易标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55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说明....................................................................................67
四、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90
五、标的资产独立性..............................................................................................103
第五节 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的情况....................................................................106
一、交易方案概述..................................................................................................106
二、交易方案主要内容..........................................................................................106
三、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108
四、本次交易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109
第六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111
一、《交易协议》及《补充协议》.......................................................................111
二、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113
1-1-17
三、利润补偿措施..................................................................................................113
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114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114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要求的说明..................................117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119
第八节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120
一、本次交易的定价及依据..................................................................................120
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意见..................................................................122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123
第九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24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124
二、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131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142
四、上市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及本次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149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及业务开展计划、定位和发展方向..........................................................................................................................151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优劣分析..............................................153
七、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人员调整、资产及业务整合计划..................................154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156
一、交易标的最近两年一期财务报表..................................................................156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159
三、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审核报告..........................................................................163
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166
一、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166
二、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168
第十二节 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172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影响..............................................172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173
第十三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风险因素........................................................................176
1-1-18
一、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风险..................................................................................176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风险..................................................177
第十四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182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182
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182
三、网络投票安排..................................................................................................182
四、确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公平、公允......................................................182
五、股份锁定的安排..............................................................................................183
六、过渡期损益归属安排......................................................................................183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183
八、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183
第十五节其他重大事项..............................................................................................194
一、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况......................................................................194
二、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重大资产交易情况................................................194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结构合理性说明..........................................194
四、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核查情况......................195
五、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说明..............................................................198
六、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98
七、关于上市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基地建设情况..................................................199
八、其他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201
第十六节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202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202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204
三、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205
第十七节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207
一、独立董事意见..................................................................................................207
二、律师法律意见..................................................................................................208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209
第十八节相关中介机构..............................................................................................211
1-1-19
一、独立财务顾问..................................................................................................211
二、法律顾问..........................................................................................................211
三、财务审计机构..................................................................................................211
四、资产评估机构..................................................................................................211
第十九节董事、交易对方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213
第二十节备查文件......................................................................................................220
一、备查文件..........................................................................................................220
二、备查地点..........................................................................................................220
1-1-20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发 指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湘潭电化
产业集团 指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振湘国投 指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电化集团、控股股东 指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公司、标的公司、被
指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单位
重组方、交易对方、发行对象 指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本次重 湘潭电化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指
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标的资产、拟注入资产、拟购
指 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买资产、交易标的
湘潭电化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湘潭电化科技
《协议》、《交易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补充协议》 指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首次董事会 指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二次董事会 指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
定价基准日 指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振湘国投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湘潭
股权交割日、交割日 指
电化名下之日
股份登记日 指 本次交易中湘潭电化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
1-1-21
的股份登记到振湘国投名下之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4年3月31日
评估对象 指 污水处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预案 指
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本草案、本报告、本报告书、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指
重组报告书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湘潭市污水处
评估报告 指
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
告》(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
《发行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
指
《重组办法》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规定》 指
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6号》 指 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
件(2014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
《业务指引》 指 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湖南省国资委 指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22
湘潭市国资委 指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申银万国证券 指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启元律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开元评估 指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市政府 指 湘潭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指 湘潭市财政局
经开区、九华区 指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区 指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湘潭市主城区湘江以西地区,主要包括河西
湘潭河西地区、河西地区 指
主城区(雨湖区)、经开区(九华区)等
指 湘潭市主城区湘江以东地区,主要包括河东
湘潭河东地区、河东地区
主城区(岳塘区)、昭山示范区、高新区等
污水处理业务 指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
“十一五” 指 2006~2010年
“十二五” 指 2011~2015年
报告期、最近两年及一期 指 2012年、2013年、2014年1-9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1-23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周期性较强,利润波动性大
目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具有一定周期性。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等宏观因素影响,电解二氧化锰和电解金属锰面临产能过剩局面,行业持续低迷。
公司管理层为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市场份额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行业持续低迷且竞争激烈,电解二氧化锰销售单价同比下降,电解金属锰售价与成本出现倒挂现象,这些因素均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鉴于公司目前产品结构比较单一,整体抗行业风险的能力偏弱,所属行业短期内无明显向好趋势,公司生产经营仍将面临较大的困难。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行业发展空间较大
为了控制污水排放量,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效率,近几年我国开始大力发展污水处理事业,相继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号)等政策法规,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着减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其中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规划估算在“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同时,国务院批复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函[2012]32号),将重点推进主要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环境安全,至2015年重点流域总体水质改善到轻度污染,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同时,将系统1-1-24
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这是由国务院批复的区域性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方案,计划投入资金595亿元,完成927个项目。该方案以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长沙七宝山、岳阳原桃林铅锌矿七大重点区域为工作重点,突出完成民生应急保障、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三大重点任务,规划期限从2011年到2020年,力求到“十二五”末,使湘江流域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排放量均比2008年减少一半。
按照《湖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湘潭市在“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率需达到90%以上;根据《湘潭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预测,到2015年湘潭市用水人口达150万3
人,按照90%的处理率要求,需达到的污水处理规模为59.4万m/日。
随着一系列的环保投入及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投入的加大,推动了湘潭市及周边地区污水处理及环保事业的发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行业属于环保领域的主要行业之一,不易受宏观经济影响,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业务发展空间较大。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以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原则。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大,短期经营困难,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为了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公司决定实施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维持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将增加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并采用“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经营模式,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向污水处理公司采购污水处理服务。通过实施行业内主流的定价机制,建立了合理的污水处理结算价格调整机制,其收益和现金流稳定可靠,为湘潭电化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经济周期波动能力将有所加强,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得到充分保障。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1-1-25
(一)决策程序
2013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2014年1月16日,产业集团和振湘国投董事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湘潭电化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振湘国投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2014年1月29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预审核意见》(湘国资产权函[2014]11号),原则同意湘潭电化向振湘国投发行股份购买振湘国投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2014年2月13日,公司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振湘国投签订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4年2月13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本次重组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4年7月4日,湘潭市国资委对标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备案;
2014年7月8日,产业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振湘国投以18,170.70万元作为交易价格,与湘潭电化签署《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4年7月8日,振湘国投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以18,170.70万元作为交易价格与公司签署《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4年7月21日,公司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振湘国投签订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4年7月21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本次重组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4年7月31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了《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湘国1-1-26
资产权函[2014]141号),原则同意湘潭电化向振湘国投发行股份购买振湘国投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2014年8月7日,上市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振湘国投免予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在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交易主要内容
(一)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与振湘国投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交易方案为湘潭电化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间接控股股东振湘国投购买其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成为湘潭电化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振湘国投,交易标的为振湘国投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三)本次交易价格及溢价情况
截至2014年3月31日,污水处理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4,638.78万元。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并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1-1-27
按收益法评估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7,974.61万元,评估增值3,335.83万元,增值率22.79%,按资产基础法评估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170.79万元,评估增值3,532.01万元,增值率24.13%,并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污水处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170.79万元。
2014年7月4日,湘潭市国资委对上述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备案。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8,170.70万元。
(四)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价格及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首次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交易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8.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湘潭电化的股票交易均价,发行价格已经湘潭电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18,170.70万元;本次交易拟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股数为2,271.3375万股。
若本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期间损益安排
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的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
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过渡期实现盈利,则由上市公司享有;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过渡期产生亏损,则由振湘国投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45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六)锁定期
本次交易对方振湘国投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湘潭电化的股份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1-1-28
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拟购买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根据污水处理公司及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湘潭电化 污水处理公司 财务指标占比
2013年营业收入 70,807.80 5,131.83 7.25%
资产总额 123,350.13 21,861.86 17.72%
资产净额 32,634.07 18,170.70 55.68%
注:污水处理公司的资产净额指标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取值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根据《重组办法》规定,按上述财务指标占比标准,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属于《重组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按相关规定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交易前,湘潭电化实际控制人为湘潭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中,湘潭电化向湘潭市国资委下属产业集团控制的振湘国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电化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湘潭市国资委,因此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七、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与员工已缔结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八、本次交易的相关董事会表决情况
1-1-29
2014年2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4年7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修订稿)》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30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ngtanElectrochemicalScientificCo.,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湘潭电化
股票代码: 002125
上市日期: 2007年4月3日
法人代表: 谭新乔
注册资本: 139,130,616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滴水埠
办公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滴水埠
公司电话: 0731-55544161
公司传真: 0731-55544101
公司网址: www.chinaemd.com
经营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电池
材料及其它能源新材料;金属材料、润滑油、石油沥青、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建筑材料、机电产
品、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矿产品的销售;再生资料回收;
劳务派遣(不含境外);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二、公司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
湘潭电化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148号文批准,由电化集团、长沙矿冶研究院、长沙市兆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明有限公司(2001年更名为湖南光明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市光华日用化工厂,于2000年9月30日共同发起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经分别实施2001年1-1-31
度和2003年度每10股送红股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40万元。
2007年4月,湘潭电化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上市,股本总额变更为7,540万股,电化集团持股4,397.04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8.32%。
2011年5月,公司向电化集团等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155.6635万股,增发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8,695.6635万股,其中电化集团持有4,735.04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4.45%。2011年按规定划转239.3025万股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后,电化集团持股4,495.7375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1.70%。
2012年3月,控股股东电化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湘潭电化430万股,减持后仍持有4,065.7375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下降为46.76%。
2012年6月,湘潭电化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转增后总股本变更为13,913.0616万股,其中电化集团持有6,505.18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仍为46.76%。
2012年12月,经湘潭市国资委《关于将电化集团股权进行无偿划转的通知》(潭国资[2012]51号)批准,湘潭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电化集团100%股权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划转给振湘国投。本次转让后,振湘国投间接持有湘潭电化46.76%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仍为湘潭市国资委。
2014年1月,经湘潭市国资委《关于将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划归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潭国资[2014]1号)批准,湘潭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振湘国投100%股权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划转给产业集团。本次划转后,产业集团间接持有湘潭电化46.76%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仍为湘潭市国资委。
除上述变动外,湘潭电化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控股权变动及资产重组情况
(一)公司控股权的变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电化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湘潭市国资委,均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重组情况
1-1-32
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四、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电解二氧化锰和电解金属锰。公司电解二氧化锰产品细分为普通型、无汞型、锂锰型、锰酸锂专用型,能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企业之一,公司一直致力于产品研发,并不断提高科研技术,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保持稳定上乘并且不断上升,获得了稳定的客户群体和广泛的市场认可。公司“潭州”牌电解二氧化锰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
最近三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等宏观因素影响,公司所处行业持续低迷,需求不旺。同时,由于行业产能过剩,竞争非常激烈,电解二氧化锰和电解金属锰产品的销售价格均有所下降;电解金属锰行业持续低迷,公司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但还是出现了电解金属锰产品售价与成本倒挂的现象,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在整个行业低迷且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公司充分发挥竞争优势,在销售价格略有下降的情况下,保持了稳定的市场份额及行业龙头地位。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75,614.44万元,2012年公司营业收入为63,137.98万元,同比减少16.50%;
201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70,807.80万元,同比增长12.15%;2014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48,429.3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64%。
五、最近三年一期简要财务状况
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三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注:最近一期未经审计):
(一)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计 131,548.08 123,350.13 125,041.26 104,818.42
负债合计 97,689,81 85,236.63 87,779.30 62,256.06
归属母公司 28,664.07 32,634.07 31,562.62 36,736.78
1-1-33
所有者权益
(二)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48,429.38 70,807.80 63,137.98 75,614.44
营业利润 -5,411.74 -4,455.84 -5,316.80 3,370.63
利润总额 -4,062.74 1,076.49 -4,805.23 4,202.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3,980.15 569.78 -4,923.94 2,969.65
利润
(三)最近三年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22.46 5,843.31 2,275.11 -1,877.5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289.05 -5,388.05 -7,948.30 -32,114.2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45.62 -2,553.85 5,506.55 34,152.1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20.96 -2,098.60 -166.64 160.34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电化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湘潭市国资委。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1-1-34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100%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46.76%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控股股东概况
公司名称: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谭新乔
注册资本: 人民币8,559万元
注册地址: 湘潭市岳塘区滴水埠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4年5月10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300000007243
经营范围: 锰矿石的开采与加工(按许可证开采地点为锰矿红旗工
区与先锋工区);高炉冶炼铁合金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
出口本企业自产的铁合金系列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
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经
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政策允许的
对外投资;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5类1项),危险
货物运输(8类);铁路运输服务(限分公司经营)。
1-1-35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根据《交易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向污水处理公司股东振湘国投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污水处理公司100%的股权。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亢豫黔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000万元
注册地址: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163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8年11月11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300000022037
组织机构代码: 68281720-1
税务登记证: 地税湘字430302682817201
经营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土地开发及经营;项目投资;资
产经营;投资开发;(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及相关技术
开发;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电线电缆、建材(不含硅酮
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金属材料、
政策允许经营的矿产品的销售(上述项目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交易对方历史沿革情况
振湘国投于2008年11月11日在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振湘国投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由湘潭市国资委全额认缴,并经湘潭神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神会师(2008)验字第136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年8月,振湘国投增加注册资本9,000万元,实收资本3,000万,由湘潭市国资委出资认缴,此次增资经湘潭神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神1-1-36
会师(2009)验字第120号”《验资报告》验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实收资本为3,300万元。
2011年1月,振湘国投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增加实收资本6,700万元,由湘潭市国资委出资认缴,此次增资经湘潭神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神会师(2011)验字第044号”《验资报告》验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亿元。
2014年1月,振湘国投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2,000万元,由湘潭市国资委出资认缴,此资增资经湘潭宏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宏华会验(2014)第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2亿元。
2014年1月,湘潭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将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划归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潭国资[2014]1号),将持有的振湘国投100%股权划转至产业集团,2014年1月15日,振湘国投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
至此,交易对方成为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湘潭市国资委。
三、本次交易前的产权控制关系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100% 100%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46.76%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对方业务发展情况
振湘国投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重金属污染治理、土地开发及经营、电解二氧1-1-37
化锰及金属锰生产销售(通过上市公司经营)、污水处理(通过污水处理公司经营)。
2011年3月国务院批复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把湘江流域作为全国区域性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地区,湘潭市重金属治理工作迎来新的机遇。根据湘潭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振湘国投作为湘潭市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
同时,振湘国投是湘潭市主要的土地开发及经营主体,承担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职责。
振湘国投通过全资子公司污水处理公司负责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运营管理,污水处理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五)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振湘国投下属子公司湘潭电化经营电解二氧化锰及金属锰生产销售业务,湘潭电化相关业务的发展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四、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五、最近三年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880,314.40 681,154.77 320,743.99
负债总额 346,751.54 151,221.05 9,793.23
所有者权益 533,562.86 529,933.71 310,950.76
项 目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78,348.46 49,879.24 33,869.64
利润总额 2,293.12 29,941.85 6,573.11
净利润 1,937.24 29,941.85 6,573.11
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六、交易对方控制的主要子公司情况
持股比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主营业务板块
(%)
1-1-38
1 湘潭白石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1,000 100 文化传媒
2 湖南玉湘鹏投资有限公司 5,000 48 投资
3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8,559 100 投资
4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5,000 100 污水处理
湘潭嘉年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
5 1,650 100 旅游
任公司
保障房及市政
6 80,000 100
湘潭昭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投资
七、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交易对方振湘国投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振湘国投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八、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聘任过程中不存在由交易对方推荐的情况。
九、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启元律师核查,最近五年内,振湘国投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未有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十、交易对方的声明和承诺
(1)持股锁定承诺
振湘国投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湘潭电化的股份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保证在未来切实避免可能的同业竞争,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权1-1-39
益,做大做强湘潭电化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2014年2月7日,振湘国投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确保湘潭电化作为集团污水处理业务的专业发展平台。在作为湘潭电化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湘潭电化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湘潭电化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在作为湘潭电化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湘潭电化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本公司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湘潭电化。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利用对湘潭电化的控股权从事或参与任何有损于湘潭电化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3)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振湘国投已就减少和规范将来与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本公司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2、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4、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湘潭电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湘潭电化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湘潭电化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1-1-40
(4)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
振湘国投已承诺保持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5)关于办理剩余权属证书的承诺
鉴于污水处理公司拥有的主厂区部分用地(具体为配电间、沉砂池、污泥脱水间土地)、唐兴桥污水提升泵站用地、韶山东路污水提升泵站用地及其附属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振湘国投已作出承诺:
振湘国投将负责主导并积极协助污水处理公司办理并取得上述全部土地及房屋的权属证书,办毕期限为不迟于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意见并实施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
如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内污水处理公司仍无法取得相应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振湘国投将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重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载明的评估价值,一次性、无条件地以货币方式向湘潭电化作出补偿;如后续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则由湘潭电化在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以货币方式退还;
在上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以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费用(含土地出让金)与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之和大于上述土地的市场公允价值,则差额部分由振湘国投以货币方式向湘潭电化作出补偿;
如因上述土地、房屋的权属问题给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损失,振湘国投将于实际发生损失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以现金的方式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
(6)关于办理权属证书相关费用的承诺
在评估基准日后,污水处理公司取得了潭国用(2014)第19S01753号、潭国用(2014)第19S01754号、潭九国用(2014)第A01025号三块土地的权属证书,并取得了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4016940号、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4016952号、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4016953号、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4016954号四幢房屋的产权证书,为此,污水处理公司支付了一定费用。
对此,振湘国投承诺如下:
1-1-41
①对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三块土地(潭国用(2014)第19S01753号、潭国用(2014)第19S01754号、潭九国用(2014)第A01025号),除土地出让金以外,2014年3月31日以后污水处理公司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由振湘国投承担。
②2014年3月31日以后为办理本次重组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振湘国投承担。
(7)无违法违规承诺
振湘国投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承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情节严重的与证券市场明显相关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潜在前述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不存在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8)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规定》、《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振湘国投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保证为本次湘潭电化资产重组事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1-42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振湘国投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
成立日期:1999年11月12日
注册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湘竹村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300000011975
税务登记证:地税湘字430302712128766
湘国税登字43030271212876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
(二)历史沿革
1、1999年11月,污水处理公司设立
1999年9月,湘潭市人民政府下发潭政函[1999]91号《关于同意成立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同意成立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10月15日,岳华(集团)湘潭精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岳精会师(内)验字(6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10月15日,污水处理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100万元,由湘潭市环保局全部以货币资金投入。
1999年11月,污水处理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取得湘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同意。1999年11月12日,污水处理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湘潭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30300100086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污水处理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1-1-43
湘潭市环保局
100%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2、2003年12月,增资
2003年9月,根据湘潭市环保局《关于变更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请示》(潭环字[2003]38号)、《关于申请管理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的请示》(潭环字[2003]58号),并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污水处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增资后仍由湘潭市环保局履行管理职责。本次增资已经湘潭神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03年10月21日出具了神会师(2003)验字第76号《验资报告》,全部以货币资金投入。
2003年11月,污水处理公司《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获得湘潭市财政局登记。2003年12月29日,污水处理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后,污水处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湘潭市环保局
100%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3、2008年4月,股东变更
2007年5月,湘潭市人民政府通过潭府阅(2007)58号《关于河西污水处理公司有关移交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为河西污水处理工程由湘潭市环保局移交给湘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污水处理公司的人、财、物及其配套设施同时整体移交。2007年10月,湘潭市环保局将污水处理公司及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工程整体移交给湘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2008年4月15日,污水处理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东变更后,污水处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湘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00%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1-1-44
4、2010年7月,股东变更
2010年6月,根据湘潭市国资委的决定并签署的《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审定的污水处理公司《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污水处理公司股东变更为湘潭市国资委,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2010年7月26日,污水处理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东变更后,污水处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5、2011年5月,增资
2011年5月,污水处理公司股东湘潭市国资委作出决定,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将污水处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2,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由湘潭市国资委缴足。本次增资已经湘潭诚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11年5月12日出具潭诚会验字(2011)256号《验资报告》。
2011年5月25日,污水处理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后,污水处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6、2012年12月,股东变更
2012年12月,污水处理公司股东湘潭市国资委作出决定,将所持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振湘国投。同时,振湘国投作出股东决定,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类型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31日,污水处理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东变更后,污水处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1-45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100%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7、2014年1月,间接控股股东变更
2014年1月,污水处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振湘国投股东湘潭市国资委作出决定,将所持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产业集团。2014年1月15日,振湘国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控股股东变更后,污水处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100%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100%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标的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及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1-46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100% 100%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46.76%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上图所示,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受振湘国投控制,实际控制人同为湘潭市国资委。
(四)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污水处理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28,473.23 21,861.86 24,206.85
负债总额 12,431.23 10,462.09 17,181.98
所有者权益 16,042.00 11,399.76 7,024.87
项 目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营业收入 5,122.13 5,131.83 4,109.03
营业利润 2,310.64 1,424.16 706.99
利润总额 5,380.70 1,529.86 668.03
其中:非经常性损益 3,070.06 105.70 -38.95
净利润 4,478.19 1,510.24 688.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729.43 1,404.54 727.26
1-1-47
近年来随着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量逐年增大及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的提升,其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保持增长趋势。2012年及2013年污水处理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政府按污水处理价格及实际污水处理量核拨的营运资金,不存在依赖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
2013年污水处理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服务单价及污水处理量逐步上升所致。同时,污水处理公司2012年、2013年利润按相关税收法规可弥补前5年累计亏损并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若扣除该影响后的净利润约为494.08万元、1,154.78万元;2014年污水处理公司已无可弥补亏损额度,实现的利润应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较2102年末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系2013年度资本公积大幅增加及经营收益所致,其中资本公积大幅增加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2012年部分公益性债权项目转贷资金转为拨款的通知》(湘财建指[2012]172号),将湘潭市财政局借给公司的国债资金豁免1,318.19万元计入资本溢价;2、2013年度污水处理公司存在资产置入和剥离情况,详见本节“二、交易标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二)交易标的资产剥离及置入情况”。
2014年1-9月净利润金额较大且2014年9月30日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增长,主要是根据2014年2月7日下发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给予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财政补贴的批复》(潭政函[2014]18号),鉴于污水处理公司多年来为推动湘潭市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所作的努力和贡献,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污水处理公司财政补贴3,100万元所致。
从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开始采用“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经营模式,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向污水处理公司采购污水处理服务;并通过实施行业内主流的定价机制,建立了合理、明确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调整机制,该经营模式的确定保证了污水处理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2、最近两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分析
(1)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
1-1-48
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
-25.94 - -18.88
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3,100.0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00 105.70 -20.07
小 计 3,070.06 105.70 -38.95
减:企业所得税影响数 321.3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2,748.76 105.70 -38.95
2014年1-9月,污水处理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2,748.76万元,产生的原因主要系:根据2014年2月7日下发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给予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财政补贴的批复》(潭政函[2014]18号),鉴于污水处理公司多年来为推动湘潭市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所作的努力和贡献,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污水处理公司财政补贴3,100万元;同时,本期固定资产报废损失25.94万元,对外捐赠4.00万元。
2013年度,污水处理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105.70万元,产生的原因主要系:发生周转材料盘盈利得36.95万元,发生历史债务清理利得发生无法支付款项59.19万元,对外捐赠及其他0.28万元。
2012年度,污水处理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38.95万元,产生的原因主要系: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18.88万元,发生赔偿支出19.88万元,对外捐赠0.05万元。
(2)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率波动分析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729.43 1,404.54 727.26
营业收入 5,122.13 5,131.83 4,109.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率 33.76% 27.37% 17.70%
1-1-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率波动 8.78% 54.63% -
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率波动,主要原因系2012年至2014年度污水处理服务单价不一致。
详细情况如下:2012年及2013年度污水处理服务收费采取的是政府核拨运营资金的经营模式,其中对湘潭河西地区(不含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湘潭市财政局按政府指定价格核拨运营资金,分别为0.85元/立方米及1.00元/立方米;对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经开区财政局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0.70元/立方米及计量的污水处理量核拨运营资金。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开始采用“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经营模式,根据污水处理公司与湘潭市水务局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合同,2014年度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为1.14元/立方米。
(3)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公司名称 2014年1-6月[注] 2013年度 2012年度 平均占比
重庆水务(601158) 55.96% 58.48% 55.57% 56.67%
国中水务(600187) 43.07% 34.03% 50.99% 42.70%
兴蓉投资(000598) 32.31% 31.89% 32.92% 32.37%
武汉控股(600168) 84.60% 76.60% 13.48% 58.23%
江南水务(601199) 1.25% 1.28% 0.00% 0.84%
洪城水业(600461) 41.06% 44.61% 49.11% 44.93%
首创股份(600008) 37.24% 32.03% 37.55% 35.61%
注:因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14年1-9月份财务报表未公布收入分类,因此此表采用2014年1-6月份数据。
由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污水处理服务外,还包括自来水水务服务,收入结构与标的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拟选用污水处理服务占营业收入50.00%以上的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进行比较。
报告期内与可比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率分别如下:
公司名称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1-1-50
重庆水务(601158) 39.47% 44.36% 43.61%
武汉控股(600168) 32.72% 9.37% 9.72%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 36.10% 26.87% 26.67%
污水处理公司 33.76% 27.37% 17.70%
污水处理公司2013年度、2014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率分别为27.37%、33.76%,与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201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率为17.70%,低于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原因系污水处理公司2012年度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定价格,价格偏低。
(五)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污水处理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即对城市污水采用卡鲁塞尔2000型氧化沟工艺处理,使出水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再通过政府采购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公司目前服务范围主要为湘潭市主城区湘江以西地区(即河西地区),具体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区南部,面积88.45平方公里,规划服务人口71.8万人。同时,污水处理公司还负责唐兴桥、韶山东路两座污水提升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
污水处理公司现有污水日处理设计能力为15万立方米,远期规划日处理能力为30万立方米。2011年、2012年、2013年,污水处理公司实际污水处理量分别为3,762.88万立方米、4,669.90万立方米、5,182.81万立方米,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3年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已达当前设计处理能力的97%左右。目前,污水处理公司运营的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是湘潭市处理能力最强、服务人口最多、远期规划规模最大的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公司的规划,预计2015年将开始全面施工建设二期B工程,2016年初二期B完工,污水处理公司将新增5万立方米/日的设计污水处理能力,日设计处理能力将达到20万立方米;未来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及特许经营区域内进水量的增加,污水处理公司将适时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至30万立方米/日。
随着长沙湘江水利综合枢纽工程的建设,湖南省启动了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为此,污水处理公司正在进行提标改造工程,使出水水质在现有已达标(一级B1-1-51
标准)的基础上提升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污水处理公司2004年投产,近年来污水处理能力逐步提高。2013年及以前年度,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采取的是政府指定价格并核拨运营资金的经营模式,如2011年、2012年及2013年,湘潭市政府指定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分别为0.819元/立方米、0.85元/立方米及1.00元/立方米。其中对湘潭河西地区(不含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指定价格及计量的污水处理量核拨运营资金;对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经开区财政局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及计量的污水处理量核拨运营资金。由于2013年及以前年度污水处理服务并非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虽然近年来随着污水处理标准及成本上升,政府核拨的运营资金有所提升,但仍然低于污水处理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应当获得的合理利润水平。
从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开始采用“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经营模式。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特许经营区域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区南部等。污水处理公司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了充分、连续和合格服务的条件下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结算价格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予以核定。污水处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应覆盖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和(或)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随着湘潭市及周边地区污水处理及环保事业的发展,污水处理公司的发展空间较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则具有刚性特征,不易受宏观经济影响,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由于采用了合理、明确的定价机制,污水处理公司未来的收益和现金流稳定可靠,保证了污水处理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六)标的公司经营资质和项目审批情况
1、特许经营权
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
1-1-52
2、污染物排放许可
污水处理公司现持有湘潭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许可证号为“湘环潭字第
B-330号”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16日。
3、污水处理公司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审批情况如下:
项目 可研批复 环评批复 完工程度
湘计国地 湘环环评字
一期工程 已完工
[1999]438号 [1999]002号
3
潭发改地区 二期A工程(5万m/日)
[2009]339号, 湘环评 已完工,
二期工程 3
湘发改环资 [2009]25号 二期B工程(5万m/日)
[2010]304号 建设中
湘发改环资 湘环评
提标改造工程 建设中
[2013]579号 [2013]48号
3
注:1、一期工程:《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污水处理规模10万m/日。主要3
建设内容:主厂区、10万m/日污水处理设施、办公楼、机修仓库、唐兴桥和韶山东路提升泵站及主污水输送管网等。
3
2、二期工程:《湘潭河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扩建污水处理规模10万m/日。
主要建设内容:主厂区内增加九华污水提升泵站和预处理池、氧化沟、二沉池、回流污泥泵站,扩大配电间,新增紫外线消毒和污泥脱水设备等。
3、提标改造工程:《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使出水水质提升到一级A标准。主要建设内容:滤布滤池和接触消毒综合池、总出水提升泵站、新增污泥脱水设备、原有设备更新改造等。
(七)标的公司参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污水处理公司无控股子公司。
污水处理公司参股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9日,由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持1-1-53
股比例为75.81%,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8.19%,污水处理公司持股比例为6.00%,注册资本12,000万元,住所为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富洲路98号九华服务大楼1509室,法定代表人为许革,主要从事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的城市污水处理。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2003年底,是湖南省政府批准的台商投资区,2011年获批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湘潭九华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法人独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园区土地开发经营、园区项目建设投资、项目策划、物业管理。鉴于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污水处理公司均为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参股股东,因此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污水处理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同业竞争。
(八)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污水处理公司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股权转让前置条件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交易效力的内容。
(九)交易标的最近三年增资、交易、改制及评估情况
2011年5月,污水处理公司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方式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2,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由湘潭市国资委缴足。
2012年12月,污水处理公司股东湘潭市国资委作出决定,将所持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给振湘国投。
最近三年,交易标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未进行过评估。
(十)置入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污水处理公司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目前与污水处理公司存在劳
动关系的员工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保持原劳动关系不变。
(十一)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1-1-54
本次交易标的为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二)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湘潭市各级政府部门对污水处理公司出具的有关工商、税务、土地、
房产、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等相关证明,污水处理公司近三年来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等方面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交易标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一)交易标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1、资产概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289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污水处理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资产 2014年9月30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51,661,269.52
应收账款 1,518,097.46
预付款项 335,551.00
其他应收款 224,545.12
存 货 656,826.48
流动资产合计 54,396,289.58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200,000.00
固定资产 138,024,707.17
在建工程 22,083,806.02
无形资产 63,007,511.38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974.97
1-1-55
非流动资产合计 230,335,999.54
资产总计 284,732,289.12
2、主要固定资产
(1)截至2014年9月30日,污水处理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固定资产类别 原值 累计折旧 净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65,259,697.47 22,152,895.07 43,106,802.40 66.05%
污水专用设施 106,634,473.12 35,002,081.21 71,632,391.91 67.18%
机器设备 48,210,263.72 27,885,830.69 20,324,433.03 42.16%
电子设备 487,349.99 336,748.43 150,601.56 30.90%
运输工具 1,582,874.00 1,218,300.26 364,573.74 23.03%
其他设备 5,010,123.24 2,564,218.71 2,445,904.53 48.82%
小 计 227,184,781.54 89,160,074.37 138,024,707.17 60.75%
(2)房产情况
根据湘潭市房地产测绘队的测绘结果,污水处理公司共有配电间、污泥脱水间、传达室、职工活动室、韶山东路配电间、唐兴桥配电间、唐兴桥传达室、机修仓库、车库、综合楼和食堂等房产,面积合计约为4,600平方米。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污水处理公司已取得其中4处房产的所有权证书,面积合计为 3,414.54平方米,约占房产总面积的74.24%,具体如下:
序号 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O) 他项权利
雨湖区护潭乡湘竹村
1 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4016940号 1795.83 无
栗山塘组
雨湖区护潭乡湘竹村
2 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4016952号 1096.25 无
栗山塘组
雨湖区护潭乡湘竹村
3 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4016953号 36.78 无
栗山塘组
雨湖区护潭乡湘竹村
4 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4016954号 485.68 无
栗山塘组
1-1-56
上述房产不存在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
在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或诉讼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污水处理公司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系因相关房产占用土地的出让土地权属证书尚未能取得而暂时无法正常办理,相关房产已经湘潭市房地产测绘队的测绘。2014年4月29日,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已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污水处理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房产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污水处理公司未来取得剩余房产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污水处理公司在取得相关出让地权属证书后,可依法开展相关房产权证的办理手续,预计相关出让地权属证书取得后大约两个月内可取得房产证。
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已承诺:
A、振湘国投将负责主导并积极协助污水处理公司办理并取得上述全部房屋的权属证书,办毕期限为不迟于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意见并实施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
B、如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内污水处理公司仍无法取得相应房屋的权属证书,振湘国投将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重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载明的评估价值,一次性、无条件地以货币方式向湘潭电化作出补偿;如后续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则由湘潭电化在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以货币方式退还;
C、如因上述房屋的权属问题给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损失,振湘国投将于实际发生损失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以现金的方式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
D、2014年3月31日以后,污水处理公司为办理本次重组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振湘国投承担。
3、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污水处理公司实际使用土地六宗,总面积约为105,431.80平方米。其中:已取得出让土地证的土地有三宗,面积为94,603.50平方米,占使1-1-57
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约为89.73%;取得划拨土地证的土地有一宗,面积为1,910.84平方米,占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约为1.81%;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有两宗,面积约为8,917.46平方米,占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8.46%。
污水处理公司取得出让土地证的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权
权利人 权证编号 面积�O 用途
号 类型
1 污水处理公司 潭国用(2014)第19S01753号 76,901.87 工业用地 出让地
2 污水处理公司 潭国用(2014)第19S01754号 13,560.63 工业用地 出让地
3 污水处理公司 潭九国用(2014)第A01025号 4,141.00 工业用地 出让地
污水处理公司取得划拨土地证的一宗土地为唐兴桥污水提升泵站用地,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权证编号 面积�O 用途 使用权类型
潭国用(2014)第 公共管理与
1 污水处理公司 1,910.84 划拨地
19S05534号 公共服务用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土地正在履行划拨地转为出让地的相关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污水处理公司与主管国土部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依程序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唐兴桥污水提升泵站用地取得国有出让地权属证书的时间预计为本报告签署日后三个月内。
上述土地不存在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或诉讼的情形。
污水处理公司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两宗土地为:主厂区内剩余的2,976.61平方米土地(配电间、沉沙池、脱水间用地)和韶山东路污水提升泵站的5,940.85平方米土地。该两宗土地已取得湘潭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同意选址建设的意见,并已分别取得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韶山东路污水提升泵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潭国土资预审字[2014]61号)和《关于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配电间、1-1-58
沉砂池、污泥脱水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潭国土资预审字[2014]60号)。
同时,两宗土地原集体土地权利人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湘竹村民委员会、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繁城村民委员会已经就征地公告及补偿方案出具了书面确认意见,上述土地也不存在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或诉讼的情形,该两宗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2014年4月29日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污水处理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上述两宗土地涉及到集体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需用地单位提供资料并由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城市用地实施方案》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及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污水处理公司再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截至本本报告签署日,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已编制完成《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并转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韶山东路污水提升泵站用地及主厂区内的配电间、沉砂池、污泥脱水间用地取得国有出让地权属证书的时间预计为本报告签署日后六个月内。
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已承诺:
A、振湘国投将负责主导并积极协助污水处理公司办理并取得上述全部土地的权属证书,办毕期限为不迟于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意见并实施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
B、如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内污水处理公司仍无法取得相应土地的权属证书,振湘国投将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重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载明的评估价值,一次性、无条件地以货币方式向湘潭电化作出补偿;如后续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则由湘潭电化在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以货币方式退还;
C、如因上述土地的权属问题给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损失,振湘国投将于实际发生损失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以现金的方式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
D、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三块土地(潭国用(2014)第19S01753号、潭国用(2014)第19S01754号、潭九国用(2014)第A01025号),除土地出让金以外,1-1-59
评估基准日以后污水处理公司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由振湘国投承担;
E、对尚未取得出让土地证的三块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以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费用(含土地出让金)与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之和大于上述土地的市场公允价值,则差额部分由振湘国投以货币方式向湘潭电化作出补偿。
(2)特许经营权
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特许经营区域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区南部等。
污水处理公司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了充分、连续和合格服务的条件下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结算价格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予以核定。污水处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应覆盖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和(或)法定规费+合理利润。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若遇污水处理公司出现收购其他污水处理资产或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重大新建、改扩建工程,核定期可短于三年。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测算核定的基本方法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公式为:
合理成本+(净资产额投资回报率)(1-所得税率)
单位结算价格=--------------------------------------------------------------------
(1-流转税率)计划污水处理量
按照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核定机制和定价公式,并结合2014年和2015年污水处理公司提标改造工程实施进度,经核算确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1.14元/立方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1.25元/立方米。
2014年6月,污水处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东支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建潭银河东质字2014第026号),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6,400万元,污水处理公司将其污水处理收费权予以质押。
4、对外投资情况
1-1-60
污水处理公司对外投资情况详见本节“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七)交易标的参股子公司情况”。
(二)交易标的资产剥离及置入情况
1、标的公司资产剥离情况
为了突出主业,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率,2013年12月,湘潭市国资委批准污水处理公司对非主业资产进行剥离,包括向产业集团无偿划拨湘潭市韶山东路市政防涝排洪设施(社会公共职能),向湘潭巨匠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无偿划拨湘潭天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8.75%股权、湘潭市双马垃圾渗滤液处理有限公司40%股权。上述资产剥离时账面净值分别为1,305.60万元、45万元和40万元。
2、标的公司资产置入情况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公司主厂区内出资投建了部分资产,主要包括提升泵房、防洪泵房、6.21亩土地等,相关资产属于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考虑到污水处理公司经营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2013年12月,经湘潭市国资委批准,将上述经营性资产无偿划拨至污水处理公司,上述资产划入时账面净值为2,762.06万元。
3、相关账务调整和会计处理
(1)资产剥离和置入明细
A、根据湘潭市国资委于2013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通知》(潭国资[2013]98号)的规定,将污水处理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湘潭市韶山东路防涝排洪设施等资产进行剥离。
剥离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1 排污泵房 房屋构筑物 3,177,575.58 1,819,162.38
2 轴流泵拍门 机器设备 5,000.00 725.36
3 轴流泵 机器设备 55,000.00 7,974.64
1-1-61
4 轴流泵 机器设备 9,800.00 1,421.36
5 电机 机器设备 59,000.00 8,555.36
6 电机 机器设备 11,000.00 1,595.36
7 轴流泵 机器设备 55,000.00 7,974.64
8 轴流泵 机器设备 9,800.00 1,421.36
9 电机 机器设备 59,000.00 8,555.36
10 电机 机器设备 11,000.00 1,595.36
11 螺杆启闭机 机器设备 5,882.00 852.44
12 螺杆启闭机 机器设备 3,816.00 553.32
13 卷扬启闭机 机器设备 23,331.00 3,383.40
14 低压计量蓝屏 机器设备 26,446.58 3,834.62
15 控制屏 机器设备 5,785.31 838.91
16 控制屏 机器设备 5,785.31 838.91
17 控制屏 机器设备 7,791.40 1,129.96
18 补偿屏 机器设备 15,524.80 2,251.60
19 铺屏 机器设备 13,834.63 2,006.47
20 启动柜 机器设备 16,040.78 2,325.86
21 启动柜 机器设备 16,040.78 2,325.86
22 启动柜 机器设备 16,040.78 2,325.86
23 出水管管材 管网 23,599.27 3,421.63
24 排污管网 管网 15,658,641.22 8,964,572.26
25 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 2,690,606.29 2,206,297.16
合计 21,981,341.73 13,055,939.44
B、根据湘潭市国资委于2013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湘潭市双马垃圾渗滤液处理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潭国资[2013]97号)的规定,将污水处理公司持有的湘潭市双马垃圾渗滤液处理有限公司40.00万股权予以剥离。根据湘潭市国资委于2013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湘潭天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潭国资[2013]100号)的规定,将污水处理公1-1-62
司持有的湘潭天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45.00万股权予以剥离。
剥离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账面价值
1 湘潭市双马垃圾渗滤液处理有限公司股权 长期股权投资 400,000.00
2 湘潭天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权 长期股权投资 450,000.00
合计 850,000.00
C、根据湘潭市国资委于2013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通知》(潭国资[2013]99号)的规定,将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公司主厂区内投资建设的资产(主要包括提升泵房、防洪泵房及6.21亩土地)无偿划转至污水处理公司。
置入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1 泵房沉砂池、地下池工程 污水处理专用系统 7,089,908.71 4,058,972.72
2 配电间 构筑物 1,076,562.20 616,331.86
3 管道地基及道路 构筑物 1,628,624.98 932,387.80
4 围墙挡土墙 构筑物 964,938.94 552,427.54
5 球磨铸铁镶铜闸门 机器设备 49,005.21 7,105.76
6 手动启闭机 机器设备 15,916.99 2,307.96
7 回转式粗格栅 机器设备 508,724.00 73,764.98
8 皮带输送机 机器设备 73,263.60 10,623.22
9 电动单梁悬挂桥式起重机 机器设备 150,510.80 21,824.07
10 潜水排污泵 机器设备 683,274.00 99,074.73
11 橡胶柔性接头 机器设备 30,396.60 4,407.51
12 不锈钢渠道闸门 机器设备 704,404.40 102,138.64
13 回转式细格栅 机器设备 418,104.80 60,625.20
14 无轴螺旋输送机 机器设备 154,148.00 22,351.46
1-1-63
15 螺旋砂水分离器 机器设备 63,218.00 9,166.61
16 移动桥式吸砂机 机器设备 41,914.40 6,077.59
17 吸砂泵 机器设备 72,744.00 10,547.88
18 撇渣管 机器设备 15,588.00 2,260.26
19 手动启闭机 机器设备 24,248.00 3,515.96
20 罗茨鼓风机 机器设备 31,522.40 4,570.75
21 离心通风机 机器设备 10,738.40 1,557.07
22 电磁流量计变压器 机器设备 8,313.60 1,205.47
23 电磁流量计探头 机器设备 157,612.00 22,853.74
24 加固型可曲挠橡胶接头 机器设备 17,666.40 2,561.63
25 污水伸缩蝶阀 机器设备 79,672.00 11,552.44
26 超声波液位测量探头 机器设备 13,856.00 2,009.12
27 超声波液位测量变压器 机器设备 27,712.00 4,018.24
28 超声波液位测量探头 机器设备 13,856.00 2,009.12
29 超声波液位测量变压器 机器设备 27,712.00 4,018.24
30 PH测量探头+支架 机器设备 15,588.00 2,260.26
31 PH测量变压器 机器设备 29,790.40 4,319.61
32 水质在线监测装置 机器设备 360,000.00 52,200.00
33 视频监控 机器设备 38,888.00 5,638.76
34 泵站控制柜 机器设备 47,600.00 6,902.00
九华泵站自控装置及电器
35 机器设备 975,002.15 141,375.31
装置
36 进线柜 机器设备 28,900.00 28,900.00
37 电容柜 机器设备 26,500.00 26,500.00
38 出线柜 机器设备 34,200.00 34,200.00
39 联络柜 机器设备 28,900.00 28,900.00
40 启动柜 机器设备 21,200.00 21,200.00
41 启动柜 机器设备 21,200.00 21,200.00
1-1-64
42 启动柜 机器设备 22,980.00 22,980.00
43 高压设备 机器设备 800,000.00 800,000.00
44 尾水提升泵房 房屋建筑物 2,558,647.84 2,558,647.84
45 尾水提升泵房地下池 污水处理专用系统 6,412,703.10 6,412,703.10
46 绿化工程 其他 949,421.91 949,421.91
47 道路 构筑物 1,295,864.21 1,295,864.21
48 管网 管网 4,808,115.86 4,808,115.86
49 提升泵 机器设备 2,816,518.11 2,816,518.11
50 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 930,482.70 930,482.70
合计 36,376,658.71 27,620,597.24
D、除上述剥离及置入资产外,污水处理公司全部负债都与标的资产正常经营相关,同时剥离和置入资产不涉及相关人员变动,故无负债和人员剥离和置入情况。
(2)资产剥离和置入涉及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调整原则、方法和相关会计处理
A、调整原则
污水处理公司剥离及置入资产的调整原则为收到资产划转文件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B、资产的调整方法
对剥离及置入的资产,以截至资产划转文件下发日的账面净值进行剥离及置入,相应减少或者增加2013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C、负债的调整方法
全部负债都与标的资产正常经营相关,全部由标的资产承担,不涉及负债的剥离。
D、收入的调整方法
污水处理公司收入主要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入,上述资产的剥离和置入不涉及收入剥离。
1-1-65
E、成本、费用的调整方法
污水处理公司在收到资产划转文件后对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对置入资产按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不涉及成本、费用的调整。
F、相关会计处理
污水处理公司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扣除剥离资产,减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并增加置入资产,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
(三)交易标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污水处理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交易标的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289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污水处理公司主要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负债 2014年9月30日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
应付票据 -
应付账款 7,481,316.99
预收款项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交税费 2,066,663.10
应付利息 5,338,578.02
应付股利 -
其他应付款 5,114,169.23
流动负债合计 20,000,727.34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04,311,550.0
1-1-66
专项应付款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4,311,550.00
负债合计 124,312,277.34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评估概述
1、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湘潭电化提供其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污水处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评估的范围为污水处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的全部资产、负债。
3、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
4、本次评估的结论
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评估报告》,截至2014年3月31日,污水处理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4,638.78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按收益法评估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7,974.61万元,评估增值3,335.83万元,增值率22.79%;按资产基础法评估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170.79万元,评估增值3,532.01万元,增值率24.13%,并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污水处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170.79万元。
1-1-67
由于污水处理公司未来收入、未来成本、费用预测的不确定性,收益法预测是建立在诸多假设基础上的,假设的事项和未来发生的事项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将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由于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是以水价公式为基准计算再由政府核定,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受“污水处理单价由政府核定”的因素影响较大,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污水处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对交易标的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现场勘查收集的资料以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等相关条件判断,适宜选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中国目前有一个活跃的资本市场,在上述资本市场中存在着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能够收集到该等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市场信息、经过外部审计的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公开资料;但因被评估企业规模太小,且其业务构成与该等上市公司差别较大(不宜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截止评估基准日,无论中国还是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的类似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均不够发达,难以找到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似的可比交易案例,故不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三)收益法评估情况
1、收益法的定义和估算公式
(1)收益法具体模型及估算公式
开元评估遵从评估准则并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于本次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对被评估单位的分段收益折现,进而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即:将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评估单位的未来收益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预测,首先逐年预测前阶段(评估基准日后5年)各年的收益额;再假设从前阶段的最后一年开始,以后各年的预期收益额保持前阶段的最后一年水平不变。最后,将被评估单位未来的预期收益进行折现后求和,再加上单独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溢余资产(负1-1-68
债)评估值总额,即得被评估单位的整体(收益)价值,在此基础上减去付息负债即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评估针对被评估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被评估单位的未来收益预测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5年1期,此阶段为被评估单位的稳定增长时期;第二阶段为2020年1月1日至永续年限,在此阶段,被评估单位将保持2019年的净现金流量水平并基本稳定。其基本估算公式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单独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溢余资产(负债)评估总额
即:
t A A
i t1
P B
i t
i1(1r) r(1r)
上式中:
P-企业整体价值;
r-折现率;
t-预测前段收益年限,本次评估取5年1期;
Ai-预测前段第i年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At-未来第t年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i-收益折现期(年),取2014年9月1日~12月31日的i=9/12,2015年的i=1+9/12,2016年的i=2+9/12,……2019年的i=5+9/12;
B-单独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溢余资产(负债)评估总额。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及摊销+利息(1-所得税率)-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追加额
(2)收益法参数指标的选取、设定或测算
①收益期限的设定
国家法律以及被评估单位的章程规定: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可申请延期,故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期限可假设为在每次届满前均依法延期而推证为尽可能长;从企业价值评估角度分析,被评估单位所在的环保行业为朝阳行业,被评估单位经营正常,且不存在必然终止的条件;故本次评估设定其未来收益期限为永续年。
1-1-69
②收益指标的选取
在收益法评估实践中,一般采用净利润或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作为被评估单位的收益指标;由于净利润易受折旧等会计政策的影响,而现金流量更具有客观性,故本次评估选择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其收益指标。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利息(1-所得税率)-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追加额
③折现率的选取和测算
根据折现率应与所选收益额配比的原则,本次评估选取全部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作为被评估单位未来年度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折现率。全部资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估算公式如下:
WACC=E/(D+E)Re+D/(D+E)(1-t)Rd
=1/(D/E+1)Re+D/E/(D/E+1)(1-t)Rd
上式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D:债务的市场价值;
E:股权市值;
Re:权益资本成本;
Rd:债务资本成本;
t:企业所得税率。
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估算公式如下:
CAPM或Re=Rf+β(Rm-Rf)+Rs
=Rf+β×ERP+Rs
上式中:Re:权益资本成本;
Rf:无风险收益率;
β:Beta系数;
Rm: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
ERP:即市场风险溢价(Rm-Rf);
Rs:特有风险收益率(企业规模超额收益率)。
2、收益法评估参数选择
1-1-70
(1)营业收入预测
①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的确定
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若遇污水处理公司出现收购其他污水处理资产或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重大新建、改扩建工程,核定期可短于三年,并确定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计算公式为:
合理成本+(净资产额投资回报率)(1-所得税率)
单位结算价格=--------------------------------------------------------------------
(1-流转税率)计划污水处理量
经核算确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1.14元/立方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1.25元/立方米。
按《特许经营合同》每3年调价一次的规定和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调整计算公式,开元评估根据相关数据估算自2018年1月1日起的3年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相关参数如下:
合理成本:按合理成本原则,合理成本为包括人工、电费、药耗、折旧、摊销、污泥处置费、维修费、利息、合理税(规)费(除所得税、流转税外)及其他合理运营费用在内的完全成本。最近两年及一期,污水处理公司营业成本主要由折旧及电费构成,合理成本通常参照公司前三年的实际发生的合理运营成本并结合核定期的变动趋势和幅度确定,若预期核定期内有重大变化可予以调整和修正。考虑到2015年因提标改造(使出水水质提升到一级A标准)工程使成本有大幅异动、2016年因二期B工程5万吨/日投入使用使成本有所变动等因素,故取2017年的单位运营成本(考虑3%的通货膨胀率)作为本次估算的合理成本;
净资产:以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加上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底获取的净利润作为本次估算的净资产;
投资回报率:按《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取9%;
所得税率:按现行税法规定取25%;
流转税率:按污水处理公司现享受的免税优惠取0%;
1-1-71
计划污水处理量: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按照目前污水处理能力和二期B工程投产运营后设计产能的90%估算。
②污水处理量的确定
根据污水处理公司业务收入的发展趋势,立足于被评估单位的现有产能、当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当地城市化率的提高等现实状况,并结合二期B工程投入营运时间和污水处理公司预算进行合理测算。
A、预计未来年度的污水处理量及其合理性
目前,污水处理公司污水日处理设计能力为15万立方米,2016年初二期B工程完工,污水处理公司将新增5万立方米/日的设计污水处理能力,日设计处理能力将达到20万立方米,按每年日历天数减去必要检修日10天,年处理天数约为355天,则现有污水年处理设计能力为5,325万立方米,2016年-2020年污水年处理设计能力为7,100万立方米。
污水处理公司评估测算中各年污水处理能力及预计处理量统计表
单位:万立方米
项目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年设计处理能力 5,325 5,325 7,100 7,100 7,100 7,100 7,100
年预计处理量 5,300 5,400 5,900 6,500 6,900 7,100 7,100
产能利用率 99.53% 101.41% 83.10% 91.55% 97.18% 100.00% 100.00%
污水处理企业为保证水量激增的情况下维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一般在设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选购水泵、格栅、刮泥机、污泥脱水机、紫外消毒设备等污水处理机器设备时均考虑了放大日处理能力的保险系数,行业公认的该保险系数一般约为设计能力的1.2倍。污水处理公司的关键运行设备都有备用,长期运行的日污水处理量在不超过保险系数的情况下不存在设备设施的运营风险及其他不确定因素。
上表中,标的资产2015年污水处理量预计为5,400万立方米,产能利用率超过现有设计产能1.41%。按标的资产目前年污水处理设计能力5,325万立方米放大至1.2倍计算,其全年实际污水处理能力可达到6,390万立方米,故标的资产2015年预期污水处理量低于其实际处理能力,具备合理性,污水处理公司的1-1-72
实际处理能力足以保证预期各年的污水处理量。
B、污水处理扩建项目的可实施性强
污水处理公司二期B扩建工程(设计产能5万立方米/日)的建设地址在河西污水处理厂的现有厂区内,已预留工程用地。至评估基准日,该项目已处于在建过程中,预计将于2016年初投产。同时,扩建工程完工后仍然采用污水处理公司现采用的卡鲁塞尔氧化沟(A/C)工艺进行污水处理(该工艺为成熟的先进工艺),污水处理公司对该工艺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采购、建设、安装及运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际运营经验,因此污水处理公司二期B扩建工程具备较强的可实施性。
C、当地的城市发展规划为标的资产业务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污水处理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区南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至2020年湘潭市中心城区每日产生的污水量约40万立方米,其中污水处理公司特许经营范围中的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为16万立方米/日,考虑到上述地区尚未包括特许经营范围中的九华区南部(2013年九华区南部的日均污水处理量已经达到3.6万立方米/日),因此污水处理公司的预期污水处理量符合湘潭市城市发展规划。
D、污水处理公司纳污范围内无直接竞争者
根据《总体规划》,湘潭市中心城区规划三座污水处理厂。考虑城市及周边地区污水处理要求,河西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30万立方米/日(由污水处理公司运营,其主要纳污范围为湘潭河西地区及九华区南部),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主要纳污范围为河东主城区),湘潭市河东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15万立方米/日(主要纳污范围包括昭山示范区、岳塘区)。
除《总体规划》中计划建设的中心城区三座污水处理厂以外,湘潭市计划建设的主要污水处理厂还包括:湘潭市九华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由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投建和运营,主要纳污范围为九华区北部),湘潭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5万立方米1-1-73
/日(由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湘潭县顺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主要纳污范围为湘江南岸的湘潭县城)。
由于上述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各不相同,不会产生直接竞争,不会影响各自的污水来水量;同时根据《总体规划》及《特许经营协议》,在污水处理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内不再规划新的污水处理厂,故湘潭市各污水处理企业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问题,在同地域(相同纳污范围内)无竞争者。
综上,污水处理公司2015年预计污水处理量超过现有设计产能1.41%但低于其实际处理能力,具备合理性。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污水处理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在本次评估中,污水处理公司预期各年的污水处理量具备合理性;同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污水处理服务定价机制和结算价格,污水处理公司各年的营业收入预测具备合理性。
③其他收入的预测
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评估未考虑补贴收入等其他收入。
(2)营业成本的预测
污水处理公司的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折旧费、工资及奖金、福利费、五险一金、通信费、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车辆使用费、垃圾处理费、考察培训费、水质化验费与监控费费、原料费、其他等。本次评估根据污水处理公司评估基准日前3年特别近1年的历史营业成本水平及其趋势、企业现实情况、未来业务发展计划、企业预算等进行预测。
(3)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预测
根据目前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污水处理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其营业税金及附加系应缴流转税额(增值税17%,免税)、随应缴流转税额附征的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5%(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2%)。
(4)销售费用预测
污水处理公司未设置独立的销售部门,根据其历史的会计核算惯例,不预测其未来年度的销售费用。
1-1-74
(5)管理费用预测
根据污水处理公司的历史管理费用资料、营业成本费用特性、企业营业成本预算资料,结合营业成本的预测情况,除公证与审计费、印花税、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在参考历史水平和增长比率的前提下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至出具报告前已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预测外,其他费用项目比照营业成本的预测思路分项进行预测。
(6)财务费用预测
根据污水处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付息负债状况、偿债计划、评估基准日后实际偿债情况、评估基准日后实际借款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预测,汇兑损益和其他因素不予考虑。
(7)营业外收入、支出的预测
未来是否会发生营业外收支具有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对此不予考虑。
(8)所得税预测
按现行税务政策规定,污水处理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在评估基准日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污水处理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故未来年期的所得税按预测的各期利润总额与适用税率估算。
(9)营运资金预测
根据污水处理公司的业务特点和营业现状,结合本次评估的假设条件,被评估单位未来5年1期的营运资金追加额以预测期内各年付现成本为基础估算,各年合理营运资金数据与上期末合理营运资金的差额,即为当期须追加营运资金数额。
(10)资本性支出预测
根据对污水处理公司存量固定资产原值与未来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预测得到未来经营期各年度的追加资本。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污水处理公司预测期产能情况如下:
1-1-75
单位:万立方米
项目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日设计污水处理能力 15 15 20 20 20 20
3
注:本次评估中预测二期B工程2016年投入运行,新增5万m/日的设计处理能力。
根据污水处理公司未来发展和重大项目规划,除已开工建设的二期B工程和提标改造工程外,预测期内尚无其他重大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其中,二期B工程3
将新增5万m/日设计污水处理能力,提标改造工程将使出水水质由现在的一级B标准(已达标)提升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工程已开工建设。根据污水处理公司预测,评估基准日后,上述两项工程合计尚需投入7,000万元左右,主要集中在2014-2015年期间投入。同时,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评估报告》,在收益法评估中污水处理公司2014年4月-2015年期间的资本性支出合计为7,413.25万元,已考虑了污水处理公司未来增加产能的资本性支出。
(11)折现率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标的资产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采用全部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测算,其中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测算,其测算模型选取合理。(具体公式详见本节:(三)收益法评估情况1、收益法的定义和估算公式)折现率测算中,相关参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如下:
①无风险收益率
通常认为国债收益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国债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故业界一般以国债持有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考虑到股权投资一般并非短期投资行为,通过在中国债券市场选择从评估基准日至“国债到期日”的剩余期限超过10年的国债作为估算国债到期收益率的样本,经计算,评估基准日符合上述样本选择标准的国债平均到期收益率为4.29%,以此作为本次评估的无风险收益率。
②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及市场风险溢价ERP
1-1-76
股权投资收益率是资本市场投资收益率的典型代表。股市风险收益率是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所期望的超过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市场风险溢价的典型代表。美国IbbotsonAssociates的研究发现:从1926年到1997年,股权投资到大企业的年均复利回报率为11.0%,超过长期国债收益率约5.8%;这个差异的几何平均值被业界认为是成熟市场股权投资的风险收益率ERP。
参照美国相关机构估算ERP的思路,按如下方式估算中国股市的投资收益率及风险收益率ERP(以下简称ERP):
A、选取衡量股市ERP的指数:估算股票市场的投资回报率首先需要确定一个衡量股市波动变化的指数。中国目前沪、深两市有许多指数,选用的指数应该是能最好反映市场主流股票变化的指数,参照美国相关机构估算美国股票市场的ERP时选用标准普尔500(S&P500)指数的思路和经验,在估算中国股票市场的ERP时选用沪深300作为衡量股市ERP的指数。
B、指数年期的选择:中国股市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最初几年发展较快但不够规范,直到1996年之后才逐渐走上正轨。考虑到上述情况,在测算中国股市ERP时的计算年期从1998年开始,即指数的时间区间选择为1997-12-31到2013-12-31之间。
C、指数成分股及其数据采集: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每年均发生变化,因此在估算时采用每年年底的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对于沪深300指数没有推出之前的1998~2003年,采用外推的方式推算其相关数据,即假定1998~2003年的成分股与2004年年末一样。在相关数据的采集方面,为简化本次评估的ERP测算过程,借助Wind资讯数据系统选择每年各成分股年末的交易收盘价作为基础数据进行测算。由于成分股收益中应该包括每年分红、派息和送股等产生的收益,因此选用的成份股年末收盘价是包含了每年分红、派息和送股等产生的收益的复权年末收盘价,以全面反映各成份股各年的收益状况。
D、年收益率的计算采用算术平均值和几何平均值两种计算方法:
a、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
设每年收益率为Ri,则:
PP
i i1
R (i=1,2,3,……)
i P
i
1-1-77
上式中:Ri为第i年收益率
Pi为第i年年末交易收盘价(复权)
Pi-1为第i-1年年末交易收盘价(复权)
设第1年到第n年的年收益平均值为Ai,则:
n
R
i
i1
Ai = N
上式中:Ai为第1年(即1998年)到第n年收益率的算术
平均值,n=1,2,3,……,N为项数
b、几何平均值计算方法:
设第1年到第i年的几何平均值为Ci,则:
Pi
(i)
Ci= -1(i=1,2,3,……)
P0
上式中:Pi为第i年年末交易收盘价(复权)
P0为基期(1997年年末)交易收盘价(复权)
E、计算期每年年末的无风险收益率Rfi的估算:为了估算每年的ERP,需要估算计算期内每年年末的无风险收益率Rfi。本次评估采用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样本的选择标准是每年年末距国债到期日的剩余年限超过10年的国债,最后以选取的全部国债的到期收益率的平均值作为每年年末的无风险收益率Rfi。
F、估算结论:
经上述分析和测算,可以得到沪深300各成份股每年的算术平均收益率和几何平均收益率,以沪深300全部成份股的算术平均收益率或几何平均收益率各年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各年的股市收益率,用该股市收益率减去各年的无风险收益率,即得各年股票市场的ERP,其估算公式如下:
a、算术平均值法:
ERPi=Ai-Rfi(i=1,2,……)
1-1-78
b、几何平均值法:
ERPi = Ci -Rfi(i=1,2,……)
c、估算结果:
按上述两种方式的估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无风险收益率
Rm算术 Rm几何平 ERP=Rm算 ERP=Rm几何
序号 年份 Rf(距到期剩余年
平均值 均值 术平均值-Rf 平均值-Rf
限超过10年)
1 2000 63.74% 45.85% 3.46% 60.28% 42.39%
2 2001 21.22% 9.83% 3.83% 17.39% 6.00%
3 2002 7.14% -0.93% 3.00% 4.14% -3.93%
4 2003 8.99% 1.84% 3.77% 5.22% -1.93%
5 2004 5.58% -0.85% 4.98% 0.60% -5.83%
6 2005 2.88% -3.15% 3.56% -0.68% -6.71%
7 2006 24.54% 10.91% 3.55% 20.99% 7.36%
8 2007 55.81% 27.10% 4.30% 51.51% 22.80%
9 2008 44.51% 9.28% 3.80% 40.71% 5.48%
10 2009 53.96% 15.62% 4.09% 49.87% 11.53%
11 2010 46.04% 12.79% 4.25% 41.79% 8.54%
12 2011 33.49% 4.51% 3.98% 29.51% 0.53%
13 2012 30.95% 5.65% 4.16% 26.79% 1.49%
14 2013 37.47% 10.32% 4.29% 33.18% 6.03%
15 平均值 31.17% 10.63% 3.93% 27.24% 6.70%
由于几何平均值能更好地反映股市收益率的长期趋势,故采用几何平均收益率10.63%与从评估基准日至“国债到期日”的剩余期限超过10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的均值3.93%之差6.70%作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的市场风险溢价,即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的市场风险溢价(ERP)为6.70%。
③BETA系数的估算
A、选择的可比企业(上市公司)适当且不少于3家
选取可比企业的原则如下:
可比企业只发行人民币A股;
可比企业的主营业务与评估对象的主营业务相似或相近;
可比企业的股票截止评估基准日已上市3年以上;
可比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构成与评估对象尽可能接近;
可比企业的经营阶段与评估对象尽可能相似或相近。
1-1-79
根据上述标准,我们选取了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家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企业。
B、BETA值的估算
目前国内尚无一家专门从事BETA值的研究并定期公布BETA值的机构。
Wind资讯的数据系统提供了上市公司BETA值的计算器,我们通过该计算器以深沪300指数为衡量标准,计算周期取周,计算的时间范围取评估基准日前4.01年(3个可比企业中上市时间最短的仅4.01年),收益率计算方式取普通收益率,且剔除财务杆杠影响,得到各可比企业没有财务杆杠系数的BETA值,并对上述三公司的BETA值进行了T值检验且检验通过。计算结果表明:上述3个可比企业剔除资本结构因素的BETA系数的平均值为0.7653。
C、根据可比企业的资本结果估算污水处理公司目标资本结构
a、可比企业的资本结构
对各可比企业评估基准日前4个年度的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其财务杠杆系数(Di/Ei)进而计算其平均数。
b、污水处理公司的资本结构
以可比企业资本结构的均值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则:
污水处理公司具有财务杠杆的BETA=可比企业剔除资本结构因素的平均BETA值(1+D/E(1-所得税率))=0.7653(1+32.46/67.54(1-25%))=1.0412
④估算污水处理公司特有风险收益率(包括企业规模超额收益率)Rs
特有风险收益率包括规模超额收益率和其他特有风险收益率两部分,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较多地考虑规模因素的影响,资产规模小、投资风险就会相对增加,反之,资产规模大,投资风险就会相对减小。
对于规模超额收益率,根据业界通用的研究思路,对沪、深两市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多年来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规模超额收益率与企业的资产规模、总资产收益率之间的多元回归方程如下:
1-1-80
Rs=3.37%-0.717%LN(总资产)-0.267%总资产报酬率
经综合分析本次污水处理公司(企业规模虽小,但收益稳定)与可比企业(企业规模较大,平均规模风险系数仅为0.79)各方面差异,最后估算污水处理公司的规模风险超额收益率Rs为1.50%(一般企业规模风险超额收益率1%~3%的中值)。
对于其他特有风险收益率的估算如下:因污水处理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可能在某些方面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别难以准确量化,故在考虑污水处理公司所在行业特点的前提下,本次评估对其他特有风险收益率不予考虑。
经综合分析污水处理公司及其与可比企业各方面差异,最后估算污水处理公司的特有风险(规模风险和其他特有风险之和)超额收益率Rs为1.50%。
⑤估算污水处理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股权收益率)
股权收益率=无风险率收益+超额风险收益率(Rm-Rf)污水处理公司剔除财务杠杆的Beta+企业特有风险超额收益率(Rs)
=4.29%+6.70%1.0412+1.50%
=12.76%
⑥债权收益率的估算
债权收益率的估算目前一般套用银行贷款利率,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收益的高低与风险的大小成正比,故理想的债权收益组合应是收益高低与风险大小的平衡点,即收益率的平均值,亦即银行贷款利率的平均值。经测算,银行贷款利率的平均值为6.28%,以此作为本次评估的债权收益率。
⑦加权资金成本(WACC)的估算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加权资金成本(WACC)=股权收益率股权比例+债权收益率债权比例(1-所得税率)=10.15%
⑧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对污水处理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时确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折现率(WACC)为10.15%,略高于近来年已披露的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1-1-81
组中涉及置入资产评估采用折现率的平均值,处于合理水平。
2009年以来,已披露的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置入资产评估采用的WACC折现率情况如下:
折现率 置入资产折
代码 公司 交易内容 模型 现率(%)
重大资产重组(置入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责
600236 桂冠电力 WACC 8.91
任公司70%的股权)
重大资产置换(置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000883 湖北能源 WACC 10.16
司100%股权)
重大资产重组(置入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60%股权、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35%
股权、广东粤电石碑山风能开发有限公司40%
000539 粤电力A 股权、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45%股 WACC 8.42
权、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40%股权、广东
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20%股权以及广
东省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15%股权)
重大资产重组(置入同煤大唐塔山发电有限责 WACC 9.71
任公司60%股权)
重大资产重组(置入同煤国电王坪发电有限责 WACC 8.76
任公司60%股权)
000767 漳泽电力
重大资产重组(置入大同煤矿集团同华发电有 WACC 9.68
限公司95%股权)
重大资产重组(置入大同煤矿集团大唐热电有 WACC 9.85
限公司88.98%股权)
重大资产重组(置入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
600168 武汉控股 WACC 8.60
公司100%股权)
重大资产重组(置入河北建投宣化热电有限公
000600 建投能源 WACC 8.75
司100%股权)
平均值 9.20
(12)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①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污水处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拥有长期股权投资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为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应付利息为非经营性负债。
②溢余资产及负债
污水处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溢余货币资产=货币资金-最低货币资金持1-1-82
有量=6,383.94万元。
评估基准日的其他应付款(土地出让金)为溢余负债。
③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值
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值-非经营性负债评估值+溢余资产评估值-溢余负债评估值=2,960.56万元。
(13)付息负债
评估基准日的付息负债为8,738.96万元。
3、收益法评估结论
在上述对污水处理公司的未来收益期限、未来年度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率、其他资产及负债、付息债务等进行估算的基础上,根据收益法的估算公式得到污水处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企业整体价值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现金净流量累计现值+评估基准日的溢余资产(负债)价值=26,713.57(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基准日的付息债务价值=17,974.61(万元)
综上,对污水处理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出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17,974.61万元,评估增值3,335.83万元,增值率22.79%。
(四)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污水处理公司经审计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14,638.78万元。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得出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18,170.79万元,评估增值3,532.01万元,增值率24.13%。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结果汇总结果见下表:
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值率%
1-1-83
序号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值率%
1 一、流动资产合计 75,306,757.58 75,472,998.77 166,241.19 0.22
2 货币资金 71,984,150.55 71,984,150.55 0.00 0.00
3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4 应收票据 - - - -
5 应收账款 2,265,987.68 2,385,250.19 119,262.51 5.26
6 预付账款 126,701.00 126,701.00 0.00 0.00
7 应收利息 - - - -
8 应收股利 - - - -
9 其他应收款 251,501.72 298,480.40 46,978.68 18.68
10 存货 678,416.63 678,416.63 0.00 0.00
11 一年内到期的非动资产 - - - -
12 其它流动资产 - - - -
13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218,673,754.26 253,827,648.94 35,153,894.68 16.08
1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15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16 长期应收款 - - - -
17 长期股权投资 7,200,000.00 7,200,000.00 0.00 0.00
18 投资性房地产 - - - -
19 固定资产 143,578,912.99 165,065,454.07 21,486,541.08 14.96
20 在建工程 7,183,399.75 7,183,399.75 0.00 0.00
21 工程物资 - - - -
22 固定资产清理 - - - -
23 油气资产 - - - -
24 无形资产 60,681,625.89 74,378,795.12 13,697,169.23 22.57
25 开发支出 - - - -
26 商誉 - - - -
27 长期待摊费用 - - - -
1-1-84
序号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值率%
28 递延所得税资产 29,815.63 0.00 -29,815.63 -100.00
2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30 三、资产总计 293,980,511.84 329,300,647.71 35,320,135.87 12.01
31 四、流动负债合计 60,203,112.26 60,203,112.26 0.00 0.00
32 短期借款 - - - -
33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34 应付票据 - - - -
35 应付账款 7,055,438.91 7,055,438.91 0.00 0.00
36 预收账款 - - - -
37 应付职工薪酬 - - - -
38 应交税费 7,462,281.71 7,462,281.71 0.00 0.00
39 应付利息 4,072,875.53 4,072,875.53 0.00 0.00
40 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 - - -
41 其他应付款 41,612,516.11 41,612,516.11 0.00 0.00
42 一年内到期的非动负债 - - - -
43 其他流动负债 - - - -
44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87,389,600.00 87,389,600.00 0.00 0.00
45 长期借款 87,389,600.00 87,389,600.00 0.00 0.00
46 应付债券 - - - -
47 长期应付款 - - - -
48 专项应付款 - - - -
49 预计负债 - - - -
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51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52 六、负债合计 147,592,712.26 147,592,712.26 0.00 0.00
53 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146,387,799.58 181,707,935.45 35,320,135.87 24.13
2、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主要变动原因
1-1-85
(1)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评估增值的原因是应收账款均发生在1年以内,均系正常的应收款项,未发现可能出现的难以回收的证据或迹象,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不大。根据污水处理公司应收账款以往的回收情况,以核实无误的审计后账面余额估算其评估值,评估基准日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2)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评估增值的原因是其他应收款均为正常的内部往来款和备用金,未发现可能出现的收不回来的证据或迹象,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开元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其他应收款以往的结算、回收情况,以核实无误的审计后账面余额估算其评估值,评估基准日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3)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本次评估增值的原因主要是:构建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部分材料价格和人工成本的上涨。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本次评估增值的原因是:会计折旧年限短于其经济使用寿命年限。
(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近年来土地资源稀缺性凸显及征迁成本大幅上涨导致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从而导致土地使用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根据谨慎原则,在本次评估中,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三宗土地按照其账面值进行评估(未评估增值)。
(5)递延所得税资产
污水处理公司是正常经营且收益稳定的成熟企业,其利润逐年增长,未来年度所实现利润的所得税足以抵扣该递延所得税。同时,污水处理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而发生,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评估为零,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理应评估为零,故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结果为零。
3、交易标的截至评估基准日其他应付款的说明
1-1-86
(1)截至2014年3月31日,污水处理公司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4,161.25万元,主要明细如下:
单位:元
占其他应付款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款项性质
总额的比例%
应付已签土地出让协议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37,390,800.00 89.85
的土地出让金
湘潭市九华管委会财政局 3,600,000.00 8.65 多收污水处理费
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6,800.00 0.30 保证金
河东污水处理厂 92,885.54 0.22 代垫费用
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
66,649.38 0.16 代垫费用
责任公司
武汉市世纪天源环保科技发展
35,200.00 0.08 保证金
有限公司
小 计 41,312,334.92 99.26
(2)其他应付款产生的主要原因
2014年3月,污水处理公司与湘潭市国土局签订141.90亩土地的《土地出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共需支付土地出让金37,390,800.00元。污水处理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在2014年3月31日财务报表中确认无形资产37,390,800.00元,同时确认其他应付款37,390,800.00元。污水处理公司已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5月4日支付土地出让金2,111,400.00元、35,279,400.00元。
根据污水处理公司与湘潭市水务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从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由湘潭市财政局每二个月结算一次。从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公司为九华南区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不再与湘潭九华财政局结算,因此,污水处理公司将预收的湘潭九华污水处理服务费用360.00万元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
4、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已充分考虑土地、房产权属瑕疵对评估值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以及交易对方振湘国投于2014年9月22日出具的关1-1-87
于标的资产部分土地和房产权属瑕疵及后续办理权属证书的《承诺函》,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已充分考虑了污水处理公司部分土地和房产的权属瑕疵情况,且已做出了切实可行的价值补偿承诺,明细情况如下:
(1)房屋相关权属瑕疵对评估值影响的考虑
在评估基准日,污水处理公司的配电间、污泥脱水间、传达室、职工活动室、韶山东路配电间、唐兴桥配电间、唐兴桥传达室、机修仓库、车库、综合楼和食堂等房产均未取得房产证。但在评估基准日之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污水处理公司已办理了其中4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鉴于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对上述房屋均按完整产权进行评估,其评估值中未扣除上述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费用,但污水处理公司大股东振湘国投已承诺承担标的资产中上述房屋在评估基准日后办理权证的相关费用,因此资产基础法评估已经充分考虑了房屋相关权属瑕疵对评估值的影响。
(2)土地相关权属瑕疵对评估值影响的考虑
①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3宗土地标的资产共有6宗土地,在评估基准日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3宗土地在评估基准日之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评估基准日,污水处理公司已签定了上述3宗土地的出让合同,并计提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并于2014年5月实际缴付了土地出让金。因此,在本次评估中已经考虑了上述3宗土地应付土地出让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同时,鉴于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对上述3宗土地按完整产权进行评估,其评估值中未扣除办理土地权证的其他相关费用,但污水处理公司大股东振湘国投已承诺承担标的资产中上述3宗土地在评估基准日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费用(不包括已计提的土地出让金),因此资产基础法评估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3宗土地相关权属瑕疵对评估值的影响。
②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3宗土地
除前述土地以外,尚有3宗土地(韶山东路泵房用地、唐兴桥泵房用地及主厂区内剩余的配电间、沉沙池、脱水间用地)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出具日1-1-88
前未取得相关权证。评估值是依据该3宗土地已经发生的拆迁等费用的摊余价值评估,即本次评估中,该等土地的评估值与账面值一致合计为262.00万元,评估增值为零。遵从谨慎原则,评估价既未考虑土地现状变更为出让土地后的增值,也不包括后续办理权属证书继续发生的费用;同时,振湘国投已承诺:在上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以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费用(含土地出让金)与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之和大于上述土地的市场公允价值,则差额部分由振湘国投以货币方式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因此资产基础法评估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3宗土地相关权属瑕疵对评估值的影响。
(3)相关房产和土地权属办理的其他补偿措施
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已承诺,在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意见并实施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办理完毕上述土地及房屋的权属证书,若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将按其评估价值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同时,如因上述土地及房屋的权属问题给上市公司或污水处理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损失,将由振湘国投全额承担。
5、标的资产不存在经济性贬值的情况
资产的经济性贬值,从资产评估的角度,是指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就表现形式而言,资产的经济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资产运营中产品销售困难、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闲置等,并由此引起资产的运营收益减少。
一般情况下,当资产使用基本正常时,不计算经济性贬值。
(1)污水处理公司各项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未闲置。最近三年污水处理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表:
项目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3
设计处理能力(万m) 3,550.00 4,585.00 5,325.00
3
实际处理量(万m) 3,762.88 4,669.90 5,182.81
产能利用率 106.00% 101.85% 97.33%
3
注:1、污水处理公司二期A工程于2012年6月投产,新增5万m/日的设计处理能力,目前设计处3
理能力为15万m/日;
2、全年污水设计处理能力按年355天计算。
1-1-89
从上表可以看出,污水处理公司产能利用率较高,不存在开工不足的情形;
且由政府采购污水处理服务,也不存在销售困难的情形。
(2)污水处理公司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6.19%,处于水务行业类上市公司较高水平。
水务行业类上市公司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下:
公司名称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重庆水务(601158) 14.77%
国中水务(600187) 7.79%
兴蓉投资(000598) 12.47%
武汉控股(600168) 8.78%
江南水务(601199) 8.14%
洪城水业(600461) 5.83%
首创股份(600008) 10.19%
注:1、资料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
2、部分公司包含供水等其他业务
通过上述分析,本次评估标的资产处于正常使用和运营状态,其净资产收益率处于水务行业类上市公司较高水平;同时,从本次标的资产评估结果来看,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污水处理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18,170.79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出污水处理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17,974.61万元,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相差196.18万元,差异率仅为1.09%。污水处理公司现有资产不存在经济性贬值。
四、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主营业务
污水处理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即对城市污水采用卡鲁塞尔2000型氧化沟工艺处理,使出水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再通过政府采购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公司目前服务范围主要为湘潭市湘江以西地区(即河西地区),具体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区南部,面积88.45平方公里,规划服1-1-90
务人口71.8万人。同时,污水处理公司还负责唐兴桥、韶山东路两座污水提升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
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特许经营区域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区南部等。
(二)主要工艺流程
目前污水处理公司主要采用氧化沟工艺进行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如下:
进水 粗格 提升泵房 A/A/C氧化沟
细格栅 曝气沉砂
栅 沉 回
栅 池
栅
渣 渣 砂 流
外运 污
泥
出水 紫外消毒池 二沉池
剩余污泥
外运 污泥浓缩脱水间 贮泥池
(三)主要经营模式
1、特许经营模式
2002年12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市政公用行业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该意见第三条指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1-1-91
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权制度应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明确要求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2004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执行办法。
污水处理公司2004年投产,近年来污水处理能力逐步提高。2013年及以前年度,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采取的是政府指定价格并核拨运营资金的经营模式,如2011年、2012年及2013年,湘潭市政府指定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分别为0.819元/立方米、0.85元/立方米及1.00元/立方米。其中对湘潭河西地区(不含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指定价格及计量的污水处理量核拨运营资金;对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经开区财政局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及计量的污水处理量核拨运营资金。由于2013年及以前年度污水处理服务并非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虽然近年来随着污水处理标准及成本上升,政府核拨的运营资金有所提升,但仍然低于污水处理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应当获得的合理利润水平。
从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开始采用“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经营模式,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向污水处理公司采购污水处理服务;并通过实施行业内主流的定价机制,建立了合理、明确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调整机制。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特许经营区域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区南部等。
2、采购模式
针对原材料的采购,污水处理公司制定了《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目前污水处理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通用药剂(如絮凝剂)。药剂的采购由污水处理公司采购部门统一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后,由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供应商按计划供应。
3、生产模式
1-1-92
城镇污水、雨水及地表水等经城市排水总干管通过泵站提升的方式进入污水处理厂区,通过预处理和氧化沟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处理后达标的污水一部分排放进湘江,另一部分符合再生水标准的用于厂区绿化、景观等。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污泥经机械浓缩、脱水处理后运至指定的污泥处置场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理。
随着长沙湘江水利综合枢纽工程的建设,湖南省启动了湘江流域综合治理。
为此,污水处理公司正在进行提标改造工程,使出水水质在现有已达标(一级B标准)的基础上提升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4、销售模式
污水处理公司2014年以前的污水处理服务采取的是政府核拨运营资金的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向各污水排放主体收取排污费,污水处理公司每年向市财政局申报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并下达批复文件,并将污水处理费用下拨给污水处理公司。对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经开区财政局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及计量的污水处理量核拨运营资金。
根据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自2014年起湘潭市政府作为唯一买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向污水处理公司采购污水处理服务。经核算确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1.14元/立方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1.25元/立方米。
(四)主要产品的产能及服务区域
污水处理公司现有污水日处理设计能力为15万立方米,远期规划日处理能力为30万立方米。2011年、2012年、2013年,污水处理公司实际污水处理量分别为3,762.88万立方米、4,669.90万立方米、5,182.81万立方米,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污水处理公司目前服务范围主要为湘潭市湘江以西地区(即河西地区),具体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区南部,面积88.45平方公里,规划服务人口71.8万人。目前,污水处理公司运营的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是湘潭市处理能力最强、服务人口最多、远期规划规模最大的污水处理厂。
1-1-93
(五)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对象为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河西污水处理厂。”
2、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按照现行湘潭市城市排水规划,甲方(湘潭市水务局)授予污水处理公司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
湘潭河西主城区:即湘大路以西,羊牯六号路、湘黔铁路以南区域;
万楼新城:即湘黔铁路以北、锰矿路以东、东二环线以南区域;
湖南科技大学片:即上瑞高速以南,江南大道、和平大道以西,二环线以北铁路以东的区域;
羊牯片:即湘大路以东,羊牯六号路、湘黔铁路以北,锰矿路以西区域;
九华南部:即奔驰路、吉利路以南,民乐路(江南大道与和平大道之间的规划道路)以西的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3、特许经营权范围:“污水处理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享有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相关设施的拥有、管理、运营、维护和更新等权利,在提供合格服务后获取合理服务费用等权利。”
4、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如果特许经营期限内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最新法律规定相应调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5、特许排他性经营:“甲方(湘潭市水务局)同意在已授予污水处理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不再批准其他个人或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除非出现污水处理公司实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共需求增长,不积极或消极作为,不能提供充分、连续和有效公共服务的情况。”
1-1-94
6、特许经营授权限定:“污水处理公司对于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除非得到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7、水质监管:“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权利和义务严格监管违规排放行为,防止污染物含量严重超标或未经合格预处理的工业或其他非生活类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公司的处理设施,使污水处理公司能够在符合既定的合理设计规范条件下提供服务。
进水污染物含量参考数值及超标认定标准,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污水处理公司应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安装合格进水和出水水质检测设备,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如因工业或非生活性违规排放造成进水污染物含量严重超过原设计参数和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的标准,影响正常工艺处理并导致排放水质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核实认可后,污水处理公司可以免责。但并不免除污水处理公司迅速和及时地向市政府监管部门通报的义务和在污水处理公司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和有效措施减轻污染损失、力争使排放达标的义务。
污水处理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污水处理水质数据是真实、可靠和可监测的,并承担违反此义务时的相关责任。”
8、水量监管:“污水处理公司应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安装合格计量器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如因自然事件如暴雨等非污水处理公司可控因素造成超量进水并产生溢流、直接排放或难以进行常规处理后达标排放,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后,污水处理公司可以免责。但并不免除污水处理公司在设计、工艺和能力允许范围内对非溢流水量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的义务,污水处理公司迅速、及时地向市政府监管部门通报并提交真实检测数据的义务。
污水处理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污水水量数据是真实、可靠和可监测的,并应承担违反此义务时的相关责任。”
9、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核定:
“6.2.1核定范围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1-1-95
6.2.2核定机制
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若遇污水处理公司出现收购其他污水处理资产或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重大新建、改扩建工程,核定期可短于三年。
污水处理公司应在下一次价格核定期起始日前60天内提交价格核定申请函,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在接到申请函后30日之内完成审定和批准。如遇特殊情况,结算价格未能及时审定、批准或执行,可参考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格支付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但结算价格一经核定,参照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已支付的服务费与按核定本期结算价格应支付的服务费之差,于本期结算价格核定后30日内补齐或扣还。
非因特殊情况并经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每个价格核定期满前,结算价格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性调整。在一个价格核定期内,污水处理公司如收购其他污水处理资产或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项目投产,双方应依照约定的定价公式对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如因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调整、服务范围扩大等原因,需要污水处理公司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因电价调整及其他非因污水处理公司可以控制的因素导致污水处理公司成本发生变化,以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重大情况,确有必要对污水处理单位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的,污水处理公司应依据正规程序向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提交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6.2.3核定方法
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测算核定的基本方法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公式为:
合理成本+(净资产额×投资回报率)÷(1-所得税率)
单位结算价格=-------------------------------------------------(1-流转税率)×计划污水处理量
6.2.4核定标准
(1)合理成本
1-1-96
按合理成本原则,合理成本为包括人工、电费、药耗、折旧、摊销、污泥处置费、维修费、利息、合理税(规)费(除所得税、流转税外)及其他合理运营费用在内的完全成本。
合理成本计算方法为:参照公司前三年的实际发生的合理运营成本并结合核定期的变动趋势和幅度确定,若预期核定期内有重大变化可予以调整和修正。
(2)净资产额
为乙方核定期期初的净资产额,若预期核定期内有重大整合调整事项应予以修正。
(3)投资回报率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并参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等政策法规,核定污水处理服务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为9%。
特许经营期限内,该投资回报率不变,除非今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政策另有规定。
(4)计划污水处理量
计划污水处理量为核定期内预计年平均污水处理量,按以下两类情形核定:
前一核定期末已投运的污水处理设施:以前一核定期的末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为基础,按逐年环比增长核定。但核定期各年度内,以此计算的预计污水处理量以达到其最大实际生产能力的90%为限。
核定期内新投运的污水处理设施:投运第一年的预计污水处理量,按照设计能力的60%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的投运时间所计算的营运天数核定。
(5)所得税率
为相关税务部门批准的污水处理公司在核定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遇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则税收增减部分计入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计算。
(6)流转税率
1-1-97
在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收入免交流转税。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在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计算中予以考虑。
6.2.5首次污水处理结算价格的核定
按照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核定机制和定价公式,并结合2014年和2015年污水处理公司提标改造工程实施进度,经核算确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1.14元/立方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为1.25元/立方米。
6.2.6结算价格稳定及效率激励
每期核定期内,如因污水处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或生产效率提高等因素导致污水处理公司生产成本相应下降,市政府将不会基于此调整结算价格以保持结算价格的稳定。”
10、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和支付:
“6.3.1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结算
在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公司结算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单位结算价格×结算污水处理量。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交的污水处理流量计的计量数据核定结算污水处理量。
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则结算污水处理量为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结算污水处理量为实际污水处理量。
6.3.2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支付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每2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委托市财政局按照经甲方核定的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于每两个月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市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对支付凭证、支付程序和支付结果进行核查,并有权对明显不合理的支付进行调整。”
(六)取得特许经营权履行的法律程序
1-1-98
2014年1月,湘潭市人民政府出具《授权委托书》(潭政函[2014]7号),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委托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签署了《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的规定:“现有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市政公用企业,应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定经营合同”。污水处理公司作为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持有国有产权登记证书,由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授权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符合上述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同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但并未明确废止《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关于政府可以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且污水处理公司自1999年成立之日起,在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之前便已负责湘潭河西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污水处理业务。截至特许经营权授予之前,污水处理公司仍为湘潭主城区河西地区特许经营范围内唯一一家在经营的污水处理企业,拥有经营必备的资产、技术及人员。本次由湘潭市人民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实际上系有权政府部门将湘潭河西地区污水处理业务现有的实际运营主体与特许经营权资质相统一的行为,属于法律手续的完善措施,并非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的行为。
综上,污水处理公司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获得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合规、有效。
(七)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由于污水处理业务的特殊性,2014年以前湘潭市财政局及湘潭市九华区财政局为污水处理公司的主要客户,其中对湘潭河西地区(不含九华南部)提供的1-1-99
污水处理服务,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指定价格及计量的污水处理量核拨运营资金;对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经开区财政局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及计量的污水处理量核拨运营资金。
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由湘潭市财政局统一支付,经开区财政局不再支付。
(八)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情况
1、污水处理公司的主要供应商情况
污水处理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所示:
占总采购金额
年度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比例
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28.16 34.65%
河南众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7 26.78%
湘潭市岳塘区佳宏机电维修部 4.59 11.07%
2014年1-9月
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 4.22 10.65%
湘潭市雨湖区鑫成机电经营部 1.66 4.54%
合 计 59.33 87.69%
广州宇芝洁化工有限公司 22.5 44.75%
郑州开源水处理制剂有限公司 11.6 23.10%
湖南德进贸易有限公司 5.55 11.04%
2013年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17 10.28%
河南众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80 9.55%
合 计 49.62 98.72%
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 28.68 31.63%
2012年 郑州开源水制剂有限公司 23.40 25.81%
武汉青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14.49 15.98%
1-1-100
长沙市芙蓉区上肯智仪技术服务部 11.57 12.76%
洛阳红星铁箱(集团)有限公司 3.89 4.29%
合 计 82.03 90.47%
2、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
污水处理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折旧及电费构成,占比分别约为40%、30%。
(1)原材料采购及供应情况
污水处理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絮凝剂,最近两年一期的采购情况如下:
2014年1-9月 2013年 2012年
原材料
数量(吨) 金额(万元 ) 数量(吨) 金额(万元) 数量(吨) 金额(万元)
絮凝剂 9.00 20.70 13.60 34.10 9.00 23.40
最近两年一期污水处理公司主要原材料絮凝剂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原材料 2014年1-9月 2013年 2012年
絮凝剂 2.30 2.50 2.60
(2)能源采购情况
污水处理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能源为电力,最近两年一期的采购情况如下:
2014年1-9月 2013年 2012年
能源 数量 单价 数量 单价 数量 单价
(万度) (元/度) (万度) (元/度) (万度) (元/度)
电 907.05 0.80 1,095.32 0.80 889.88 0.80
(九)质量控制情况
1、质量控制措施
(1)水质处理标准
目前污水处理公司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河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计划将处理标准提升为一级A标准。
1-1-101
(2)出水水质监测
污水处理排放水质情况直接影响到流域的水环境安全,目前针对污水处理公司出水水质已有一套完善的监测体系:
市环保局监测中心站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监测,监测工作频次为1次/月;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不定期监测。
厂区化验室对进、出水常规项目的监测工作频次为1次/天,同时对生产工艺控制参数进行检查,其中: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色度、pH值等五项指标检测频率为7次/每周;氨氮(NH3-N)指标检测频率为5次/每周;粪大肠菌群数指标检测频率为3次/每周;总氮(TN)指标检测频率为1次/每周;总磷(TP)指标检测频率为1次/每周。
同时,厂内进、出水均安装有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的氨氮(NH3-N)、化学需氧量(CODCr)指标数值均同步传输到各级环保部门,所有监测数据均可保存一年。
(3)设备管理及维护
污水处理公司各污水处理设备管理均按照《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中小修、大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95%,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此外污水处理公司将生产所需的项目分为大修项目、更新改造项目、中小修项目三大类,并制定了大修、中修及小修项目管理制度。所有的设施维护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规范更新大修及中小修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及竣工验收流程。
(4)安全生产管理
污水处理公司建立并完善了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即对所属污水处理厂和泵站每月检查一次;污水处理公司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危险源、安全设施等每周检查一次;班组对各岗位每日检查一次;生产岗位每天定时进行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制订整改方案、整改时限及责任人。
组织各单位定期按照《应急预案》等进行演练;定期组织各种生产安全检查,重视管网管理,加大巡线力度,确保管网安全。
1-1-102
2、质量控制执行情况
污水处理公司在生产运营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污水处理排放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标率均保持在99%以上。
五、标的资产独立性
1、特许经营模式是污水处理行业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
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提出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
应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来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
2004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截至目前,特许经营模式系污水处理行业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可比上市公司签署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或类似文件具体如下:
获取特许经 特许经营权
公司名称 授予形式 采购人
营权时间 授予方
1-1-103
武汉控股 武汉市人民
2012年4月 《特许经营协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
(600168) 政府
《江西省77个县(市)78
洪城水业 江西省政府 江西省行政事业资
2009年9月 个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
(600461) 办公厅 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让总合同》
《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
重庆水务 重庆市人民
2007年8月 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 重庆市人民政府
(601158) 政府 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
国中水务 东营市河口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
2011年8月 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
(600187) 区人民政府 政府
营协议》
《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污
兴蓉投资 成都市人民
2009年4月 水处理服务之特许经营权 成都市人民政府
(000598) 政府 协议》
中原环保 郑州市人民 《王新庄污水处理特许经
2006年4月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
(000544) 政府 营协议》
中山公用 中山市人民 《中山市城市供水特许经
2007年10月 中山市建设局
(000685) 政府 营协议书》
注: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各公司公开信息
特许经营模式的根本特征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主体的企业化,政府不再以事业主体的形式直接从事污水处理,而是通过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及区域内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并由政府向企业采购污水处理服务,从而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市场化原则。此外,由于污水处理的公共事业特点,一般由政府控股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导致目前大部分的污水处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客户均为政府。
2、污水处理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污水处理公司于2004年建成投产,2014年以前其污水处理服务采取的是政府指定价格并核拨运营资金的经营模式。从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开始采用“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经营模式,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出具了《湘潭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潭政函[2014]7号)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1-1-104
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由湘潭市政府向污水处理公司采购污水处理服务。《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污水处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同时,《特许经营合同》对于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定价原则、价格调整和结算机制及相关投资回报率等事项均予以明确规定。
污水处理公司采用的“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特许经营模式,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符合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经营的特点和行业惯例。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行业上市公司如重庆水务、武汉控股、兴蓉投资、洪城水业等均采用该经营模式。
目前,虽然污水处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客户均为政府,但这是由于污水处理的公共事业特性所致,是我国当前污水处理行业的普遍特点。污水处理公司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已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公司未来独立运作的重要因素均进行了充分约定;同时,依据污水处理行业特点,对污水处理的特许范围和期限、定价和结算机制、暂停服务、水量计量、水质检测、特许经营权的续展和终止等要素均进行明确的规定,相关约定公平、合理,并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污水处理公司采用的“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模式符合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化的政策导向,是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运作中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污水处理公司拥有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完整资产、独立的人员和机构,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能够保证其持续经营及业务独立,符合市场化运作特点。
1-1-105
第五节 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的情况
一、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与振湘国投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方案为湘潭电化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间接控股股东振湘国投购买其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成为湘潭电化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二、交易方案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股份的发行对象为振湘国投,本次发行的股份由振湘国投以其拥有的标的资产全额认购。
(四)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振湘国投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
(五)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
1-1-106
根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并选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的评估值为18,170.79万元。2014年7月4日,湘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8,170.70万元。
(六)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首次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8.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七)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拟向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发行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如果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不为整数的,则按舍去小数取整的原则处理。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按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18,170.70万元,本次交易拟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股数为2,271.3375万股。
(八)锁定期
振湘国投已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湘潭电化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期间损益
1-1-107
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的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
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过渡期实现盈利,则由上市公司享有;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过渡期产生亏损,则由振湘国投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45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十)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日前上市公司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份登记日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十一)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二)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交易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三、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按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18,170.70万元估算,本次交易拟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股数为2,271.3375万股。本次交易前后,公司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电化集团 6,505.18 46.76% 6,505.18 40.19%
振湘国投 - - 2,271.34 14.03%
其他股东 7,407.88 53.24% 7,407.88 45.77%
合计 13,913.06 100.00% 16,184.4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电化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湘潭市国资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1-1-108
四、本次交易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34《2013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2-288号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公司2013年、2014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2014年1-9月/2014年9月30日
项目
交易前 备考
总资产 1,315,480,786.77 1,620,981,469.8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38,582,673.77 497,571,844.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86,640,721.38 445,629,892.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元/股) 2.06 2.75
营业收入 484,293,846.74 535,515,193.88
营业利润 -54,117,423.81 -32,201,564.01
利润总额 -40,627,402.15 11,989,060.67
净利润 -39,383,793.03 3,967,291.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801,455.83 3,549,628.7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61 0.0219
单位:元
2013年度/2013 年12月31日
项目
交易前 备考
总资产 1,233,501,326.05 1,452,119,900.69
所有者权益合计 381,134,997.20 495,132,642.4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26,340,707.61 440,338,352.88
1-1-1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元/ 股) 2.3456 2.7208
营业收入 708,077,989.74 759,396,303.94
营业利润 -44,558,448.55 -30,316,890.59
利润总额 10,764,924.57 26,063,495.98
净利润 7,586,191.32 22,688,573.0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697,800.16 20,800,181.9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10 0.1285
1-1-110
第六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协议》及《补充协议》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14年2月13日,湘潭电化与振湘国投签署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4年7月21日,湘潭电化与振湘国投签署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自双方盖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根据公司与振湘国投签署的《交易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拟通过向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的股权。本次发行的股份由振湘国投以其拥有的标的资产全额认购。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
根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评估报告》,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170.79万元。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8,170.70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首次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8.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按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18,170.70万元计算,本次交易拟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股数为2,271.3375 万股,由振湘国投以其拥有的标的资产全额
认购。
如果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发行价格予以调整,具体方式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1-1-111
(三)资产交割及过户时间安排
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后12个月内尽快完成标的资产的股权变更登记事宜。
(四)交易标的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完成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本次交易过渡期产生的损益按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原则处理:污水处理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由湘潭电化享有;如发生亏损,则由振湘国投承担,由振湘国投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45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湘潭电化,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五)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作为湘潭电化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与员工已缔结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六)协议生效条件
1、本次交易获得振湘国投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2、《交易协议》、《补充协议》及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交易协议》、《补充协议》及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振湘国投免予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5、本次交易获得必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6、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易协议、补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在交易协议、补充协议中所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即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的损失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应得的收益等间接损失),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交易协议、补充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交易协议、补充协议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112
二、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对于《交易协议》、《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应以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做出;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协议条款或本次交易方案提出了明确的书面监管意见,双方同意以该等监管意见为基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协议条款或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三、利润补偿措施
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因此,本次交易未安排利润补偿措施。
1-1-113
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污水处理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厅4754-2011)》中属于“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之“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属于鼓励类行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号),要求到2015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5%,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该规划估算在“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同时,国务院批复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函〔2012〕32号),将重点推进主要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环境安全,至2015年重点流域总体水质改善到轻度污染,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同时,将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城市污水处理本身就是环保产业群中的主要行业之一。污水处理公司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污水处理公司的土地绝大部分已经取得合法完整的土地使用证,少量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交易标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对外担1-1-114
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一)交易标的主要资产的权属3、主要无形资产(1)土地使用权”。
4、本次交易完成后,湘潭电化将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不构成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在内的垄断情形。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湘潭电化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开元评估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由湘潭电化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8.00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湘潭电化股票交易均价,发行价格已经湘潭电化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价格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所涉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以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整个交易过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及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公平,定价结果公允,同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1-1-115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置入资产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置入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湘潭电化目前主营业务为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的生产、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湘潭电化将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则具有刚性特征,不易受宏观经济影响,该新增业务有利于湘潭电化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根据远期规划,污水处理公司经营规模将继续扩大,湘潭电化的污水处理业务占比有望提高。
本次交易完成后,湘潭电化将保留现有的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的生产、销售,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形成“双业驱动”的发展新格局,不存在可能导致湘潭电化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置入的污水处理公司已经获得城市污水处理服务特许经营权。根据本次交易的备考财务报告和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提高。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独立经营能力得到提高,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1-1-116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要求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将成为湘潭电化的全资子公司。湘潭电化将新增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业务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形式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相对稳定可靠,能为湘潭电化的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1、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的生产和销售。2011年,上市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收购了电化集团拥有的与锰矿开采及锰粉加工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由于电化集团尚有2宗锰矿探矿权未达到转让条件,上市公司与电化集团在锰矿开采方面可能会产生潜在的同业竞争;对此,电化集团已于2010年5月作出长期有效且不可撤销的承诺:在上述探矿权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转让条件时,电化集团将以公允价格将其转让给湘潭电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探矿权尚未达到转让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湘潭电化将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置入资产的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片区、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南部片区等,上述区域均位于湘潭市河西地区(以湘江为界)。2014年1月,振湘国投无偿划转至产业集团,产业集团成为污水处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产业集团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1月申请立项了湘潭市河东污水处1-1-117
理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和湘潭市河东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由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行业适度超前投资的特点,上述项目的前期建设投入较大、来水量不足,短期内难以实现盈利,为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未将其列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范围。
除上市公司外,产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的生产和销售,目前亦未从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产业集团已立项的污水处理项目其服务范围均位于湘潭市河东地区且尚未投入运行,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保证在未来切实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权益,做大做强湘潭电化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振湘投和产业集团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分别作出有效承诺。具体承诺事项详见“第十一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一、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2、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电化集团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除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外,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已就减少和规范将来与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作出了承诺。
综上,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外,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间接控股股东振湘国投及产业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能够有效避免和上市公司之间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湘潭电化2013年度财务报告业经天健会计师审计,并2014年2月27日出具了天健审(2014)2-3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1-1-118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和其他影响过户的情况,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置入资产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湘潭电化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形:
(一)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三)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四)不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五)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1-119
第八节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的定价及依据
(一)本次交易标的的定价及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开元评估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截至2014年3月31日,污水处理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4,638.78万元。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按收益法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7,974.61万元,评估增值3,335.83万元,增值率22.79%;按资产基础法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8,170.79万元,评估增值3,532.01万元,增值率24.13%。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在评估基准日污水处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170.79万元。
2014年7月4日,湘潭市国资委对上述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备案。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8,170.70万元。
(二)本次交易标的定价合理性分析
根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223号《审计报告》,污水处理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为1,510.24万元,污水处理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为11,399.76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对应的估值水平如下:
2013年度市盈率=交易价格÷2013年度净利润=12.03倍
2013年度市净率=交易价格÷2013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1.59倍
水务行业上市公司主要有重庆水务、国中水务、兴蓉投资、武汉控股、江南水务、洪城水业,选取上述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与市盈率情况如下:
1-1-120
2013年度合并 2013年末合并
公司市值 市盈率 市净率
报表归属于母 报表归属于母
公司名称
(万元) 公司净利润 公司的所有者 (2013A) (2013A)
(万元) 权益(万元)
重庆水务 2,827,200.00 187,720.35 1,302,816.21 15.06 2.17
(601158)
国中水务 719,078.35 14,276.35 251,190.14 50.37 2.86
(600187)
兴蓉投资 1,720,061.91 74,551.85 677,121.19 23.07 2.54
(000598)
武汉控股 569,784.47 27,177.42 384,927.66 20.97 1.48
(600168)
江南水务 335,736.80 14,560.81 184,071.01 23.06 1.82
(601199)
洪城水业 277,860.00 9,957.00 174,572.38 27.91 1.59
(600461)
首创股份 1,487,200.00 60,126.55 609,311.72 24.73 2.44
(600008)
算术平均值 1,133,845.93 55,481.48 512,001.47 26.45 2.13
污水处理公司 18,170.70 1,510.24 11,399.76 12.03 1.59
估值
资料来源:上市公司公告材料
注:公司市值=2013年12月31日收盘价总股本;
市盈率=公司市值/201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市净率=公司市值/2013年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上表数据显示,本次拟购买资产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的定价市盈率和市净率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因此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较强,盈利前景较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股份发行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8.00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五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湘潭电化的股票交易均价,发行价格已经湘潭电化股东大会批准。若本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1-1-12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意见
(一)关于开元评估的独立性
针对本次交易,公司与评估机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署了聘请协议,该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评估资格证书,具备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二)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系在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下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资产基础法(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评估对象的实1-1-122
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及本公司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本次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公允合理。
1-1-123
第九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除非特别说明,本节相关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电池材料及其他能源新材料;金属材料、润滑油、石油沥青、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矿产品的销售;再生资料回收;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公司主要从事电解二氧化锰和电解金属锰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4)2-34号、天健审(2013)2-166号《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131,548.08 123,350.13 125,041.26
资产总额
97,689.81 85,236.63 87,779.30
负债总额
33,858.27 38,113.50 37,261.96
股东权益
28,664.07 32,634.07 31,562.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项目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48,429.38 70,807.80 63,137.98
营业收入
-5,411.74 -4,455.84 -5,316.80
营业利润
-4,062.74 1,076.49 -4,805.23
利润总额
-3,938.38 758.62 -4,559.67
净利润
-3,980.15 569.78 -4,923.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124
(一)本次交易前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末资产项目金额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货币资金 14,352.86 10.91 17,459.81 14.15 18,011.56 14.40
应收票据 336.98 0.26 1,616.83 1.31 2,290.05 1.83
应收账款 19,402.69 14.75 17,963.04 14.56 15,608.78 12.48
预付款项 1,021.81 0.78 1,053.95 0.85 1,214.07 0.97
其他应收款 1,772.58 1.35 2,070.91 1.68 1,484.90 1.19
存 货 25,154.55 19.12 20,642.45 16.73 23,259.60 18.60
其他流动资产 296.33 0.23 111.12 0.09 235.18 0.19
流动资产合计 62,337.80 47.39 60,918.09 49.39 62,104.14 49.67
固定资产 53,391.32 40.59 54,304.89 44.02 52,765.17 42.20
在建工程 9,990.51 7.59 2,667.14 2.16 4,521.49 3.62
工程物资 133.94 0.10 149.69 0.12 204.98 0.16
固定资产清理 - - - - 94.57 0.08
无形资产 3,795.78 2.89 3,875.12 3.14 3,973.61 3.18
长期待摊费用 38.29 0.03 46.39 0.0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75.87 0.89 985.05 0.80 960.19 0.77
其他非流动资产 684.57 0.52 403.76 0.33 417.11 0.33
非流动资产合计 69,210.28 52.61 62,432.04 50.61 62,937.11 50.33
资产总计 131,548.08 100.00 123,350.13 100.00 125,041.26 100.00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内资产结构相对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2年末、2013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基本稳定,截至2014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131,548.08万元,上升幅度较大,主要系公司开始实施新基地建设项目,并向母公司电化集团拆借短期流动资金和新基地建设资金所致。
1-1-125
最近两年及一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公司流动资产中存货、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所占比例较大,三者合计约占资产总额的45%;
公司非流动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大,约占资产总额的41%。
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3季度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15,608.78万元、17,963.04万元和19,402.69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客户的回款期有所拉长,销售回款滞后所致。
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3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18,011.56万元、17,459.81万元和14,352.86万元,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余额逐步减少、获得的银行贷款减少,以及新基地建设投入增加在建工程所致。
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3季度末,公司固定资产分别为52,765.17万元、54,304.89万元和53,391.32万元,基本保持稳定。
2、负债结构分析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末负债项目金额及其占总负债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年9月 30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短期借款 22,853.59 23.39 32,827.78 38.51 45,156.94 51.44
应付票据 23,120.00 23.67 27,450.00 32.20 22,880.00 26.07
应付账款 8,693.36 8.90 7,684.78 9.02 7,284.64 8.30
预收款项 1,631.78 1.67 1,629.17 1.91 164.50 0.19
应付职工薪酬 3,787.33 3.88 1,868.05 2.19 1,144.86 1.30
应交税费 581.66 0.60 1,208.07 1.42 945.15 1.08
应付利息 31.91 0.03 6.26 0.01 - -
其他应付款 23,205.32 23.75 7,705.02 9.04 2,022.76 2.3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 - - - 1,300.00 1.48
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83,904.94 85.89 80,379.12 94.30 80,898.86 92.16
1-1-126
长期应付款 11,831.88 12.11 2,742.60 3.22 4,616.45 5.26
专项应付款 700.00 0.72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1,252.99 1.28 2,114.92 2.48 2,264.00 2.58
非流动负债合计 13,784.87 14.11 4,857.51 5.70 6,880.45 7.84
负债合计 97,689.81 100.00 85,236.63 100.00 87,779.30 100.00
2012年末、2013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基本稳定,截至2014年9月30日,负债总额为97,689.81万元,上升幅度较大,主要系公司向母公司电化集团拆借短期流动资金和新基地建设资金所致。
公司主要负债为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85%以上,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构成。
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3季度末,公司短期借款分别为45,156.94万元、32,827.78万元和22,853.59万元,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主要是由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下降所致。
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3季度末,公司应付票据分别为22,880.00万元、27,450.00万元和23,120.00万元,其中2013年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下降,票据授信额度增加,导致公司的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3季度末,公司其他应付款分别为2,022.76万元、7,705.02万元和23,205.32万元,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主要是由于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向母公司电化集团拆借短期资金增加所致。
公司非流动负债中,2014年3季度末长期应付款余额增加较大,主要系向母公司电化集团拆借短期流动资金和新基地建设资金所致;新增700.00万元专项应付款,为公司收到的重金属污染废水治理专项资金。
3、偿债能力分析
公司近两年及一期主要偿债能力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资产负债率 74.26 69.10 70.20
流动比率(倍) 0.74 0.76 0.77
速动比例(倍) 0.44 0.50 0.48
1-1-127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各项偿债能力指标基本稳定,2014年3季度末资产负债率有所升高,主要系公司实施新基地建设项目并向电化集团拆借短期流动资金和新基地建设资金所致。总体来看,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偏高,同时流动比率和速度比例偏低,主要是由于公司短期负债比例较高所致;表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偏低,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周转能力如下:
项目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59 4.22 4.62
存货周转率(次) 1.94 2.81 2.70
固定资产周转率(次) 0.90 1.32 1.18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0.79 1.15 1.17
总资产周转率(次) 0.38 0.57 0.55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3)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固定资产+期末固定资产)/2]
(4)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资产)/2]
(5)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公司2013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比2012年度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客户的回款期有所拉长,导致回款速度减慢所致。
公司2013年度的存货周转率略有上升,主要是由于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灵活调节生产能力所致。
公司固定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较为平稳,体现了公司经营情况比较平稳,但公司各项资产周转率指标偏低。
1-1-128
(二)本次交易前经营成果分析
1、营业收入分析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2014年1 -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普通电解二氧化锰 5,471.68 11.92 10,844.50 15.66 10,968.54 18.60
无汞电解二氧化锰 22,446.62 48.91 33,591.02 48.49 34,681.41 58.82
锂锰电解二氧化锰 821.02 1.79 1,177.62 1.70 668.54 1.13
锰酸锂专用二氧化锰 3,690.86 8.04 3,866.53 5.58 2,479.50 4.21
电解金属锰 13,468.09 29.34 19,791.61 28.57 10,162.24 17.24
合计 45,898.27 100.00 69,271.29 100.00 58,960.23 100.00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公司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2012年实现增长,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3年公司销售电解二氧化锰5.51万吨,较2012年增长10.23%,虽然公司努力降低平均单位成本,但受宏观经济以及行业竞争激烈的影响,销售单价也出现同比下降。
2013年公司销售电解金属锰1.38万吨(不含外购0.38万吨),较2012年增长69.59%,电解金属锰行业价格仍持续低迷,售价与成本出现倒挂现象。
2014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仍持续低迷,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目前,公司正处于新基地建设和搬迁时期,公司本部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已停产并同步启动搬迁工作,各项工作均有条不紊地进行,预计新基地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将于2014年12月中旬开始试运行并逐步达产。公司原计划2014年销售电解二氧化锰5.5万吨,预计全年实际销量为5.3万吨,搬迁对公司二氧化锰销售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电解金属锰的生产和销售不受搬迁影响。
2、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盈利能力状况如下:
1-1-129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营业收入 48,429.38 70,807.80 63,137.98
营业利润 -5,411.74 -4,455.84 -5,316.80
利润总额 -4,062.74 1,076.49 -4,805.2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980.15 569.78 -4,923.9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5,238.92 -4,949.57 -5,411.67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61 0.0410 -0.35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765 -0.3558 -0.3890
毛利率 8.44% 12.80% 13.4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99% 1.77% -14.42%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7.09% -15.40% -15.85%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报告期内,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所处行业持续低迷,公司总体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主营业务持续亏损。为此,公司管理层采取了多种措施,内部降低生产成本、外部稳定市场份额,努力降低主营业务亏损。
2013年公司营业总收入70,807.80万元,较2012年增长12.15%;实现营业利润-4,455.84万元,较2012年减少亏损16.19%;实现利润总额1,076.49万元;
较2012年增长122.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9.78万元,较2012年增长111.57%。
2013年,公司管理层为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市场份额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但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行业持续低迷且竞争激烈,电解二氧化锰销售单价同比下降,电解金属锰售价与成本出现倒挂现象,这些因素均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但由于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比2012年增加,导致营业外收入增加,使公司全年利润总额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有所增加。
2014年1-9月,由于行业仍处于低迷状况,竞争态势未明显改善,电解二氧化锰产品价格下降,电解金属锰产品的成本与售价仍然倒挂,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亏损。
1-1-130
二、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湘潭电化在现有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的基础上,将新增城市污水处理业务,服务区域主要位于湘潭市中心城区。
从总体来看,随着人口膨胀与工农业生产规模迅速扩大,产生了大量的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全球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控制污水排放量,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世界各国均大力发展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发达国家污水收集和处理率高,普遍在80%至90%之间。
为了控制污水排放量,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效率,近几年我国开始大力发展污水处理事业,相继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政策法规,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着减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我国污水处理行业概括
中国水资源总量为2.32万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22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约为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三分之一。虽然我国淡水资源严重缺乏,但伴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增长,用水总量却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生活和工业用水增加较快。与此同时,我国水污染情况也十分突出,全国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不断增加,从2001年的43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684.8亿吨,增幅达58.15%,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26%。
2001-2012年全国城镇污水排放情况 单位:亿吨
资料来源:中国环保部环境统计年报
1-1-131
目前,我国主要流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等十大流域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
我国水污染问题和水资源短缺日益严重,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是有效防治水污染和缓解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主要途径,国家在“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都明确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的要求。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其中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规划估算在“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
同时,国务院批复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将重点推进主要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环境安全,至2015年重点流域总体水质改善到轻度污染,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
同时,将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近年来我国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步伐不断加快,污水处理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增加了140%,污水日处理能力提高了80%。至2010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到77.5%,至2014年1季度末,全国已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622座,总设计处理能力达到1.53亿立方米/日。
2010-2014年1季度全国污水处理厂及污水处理能力情况 单位:亿立方米
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1-132
(二)湘潭市污水处理市场概括
湘潭地处湖南省中偏东部,是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南地区工业重镇,湖南省重要的科教、旅游城市和长株潭城市群中心城市之一。辖岳塘、雨湖两区,湘乡、韶山两县级市和湘潭县;拥有综合保税区、经开区、高新区、昭山示范区等国家和省级园区。2012年全市常住人口为278.1万人,其中市区人口105.33万人,2012年湘潭市地区生产总值为1,282.35亿元。
湘潭市处于湘江中下游,湘江穿过湘潭市主城区将其分为二大部分:
1、湘江以西地区(即河西地区),主要包括河西主城区(雨湖区)、经开区(九华区)等;
2、湘江以东地区(即河东地区),主要包括河东主城区(岳塘区)、昭山示范区、高新区等。
九华污水 河东第二污
处理厂 水处理厂
河东污水
河西污水
处理厂
处理厂
湘潭县污
水处理厂
按照《湖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湘潭市在“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率需达到90%以上;根据《湘潭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预测,到2015年湘潭市用水人口达150万人,1-1-133
3
按照90%的处理率要求,需达到的污水处理规模为59.4万m/日。
目前,湘潭市主城区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主要有两座,即湘潭市河西污水处3
理厂和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在运行污水处理设计能力合计为25万m/日;同时,湘潭市主城区正在新建、拟建两座新的污水处理厂,即湘潭市九华污水处理厂和湘潭市河东第二污水处理厂;另外,湘潭市区临近周边还有湘潭县污水处理厂。
简介如下:
A、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
3
由污水处理公司负责投建和运营,远期规划污水处理规模为30万m/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雨湖区内,其主要纳污范围为河西主城区、湖南科技大学片区、3
九华区南部等。一期工程污水处理规模为10万m/日,于2004年建成投产;二期 3 3
工程污水处理规模为10万m/日,其中二期A工程5万m/日已建成投产。
B、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
3
远期规划污水处理规模为20万m/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岳塘区内,其主要3
纳污范围为河东主城区等。其中,一期工程污水处理规模为10万m/日,由中环1
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潭中环污水有限公司以BOT形式于2009年3
建成投入运营;二期扩建工程污水处理规模为5万m/日,由产业集团负责投建和运营,于2013年11月完成立项,2014年6月已完成施工设计和招标工作,进入施工建设阶段,预计于2015年建成投产。
C、湘潭市九华污水处理厂
由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600187.SH)控股的湘潭国中污3
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投建和运营,远期规划污水处理规模为10万m/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九华区内,其主要纳污范围为九华区北部。其中,一期工程污水处理规模为5万m3/日,目前正处于建设期,尚未投入运营。
1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由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和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共同出资
设立,注册资金15.789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8月底,公司拥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8家,参股子公司1家。
公司主要在环保、水务领域进行项目投资、工程建设、设备制造、运营服务、技术开发及咨询。(资料来源:
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eneralwater-china.com)
1-1-134
D、湘潭市河东第二污水处理厂
3
由产业集团负责投建和运营,远期规划污水处理规模为15万m/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岳塘区内,其主要纳污范围包括昭山示范区、岳塘区等。一期工程污3
水处理规模为7.5万m/日,于2014年1月完成立项,目前正进行征地拆迁和工程设计招标工作,尚未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E、湘潭县污水处理厂
2
由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主板HK0371)间接控股的湘潭县顺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湘潭县,其主要纳污范围为湘江南岸的3
湘潭县城,总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能力5万m/日。其中一期工程处理污水能力3
为2.5万m/日,于2009年以BOT形式建成投入运营;二期工程于2013年开工建设,目前处于试运行过程中。
(三)行业经营模式
2002年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2004年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特许经营权制度的经营模式。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早期,我国的污水处理一直由政府主导,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由市政或城管等部门负责运营,投资主体单一,缺少市场配置机制。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引导,逐步引入了BOT、TOT等国际先进模式,加速了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
目前国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2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主板HK0371)是国内大型水务集团,是北京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主板
HK0392)旗下水务旗舰企业。北控水务集团以"领先的综合水务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为战略定位,专注于供水、污水处理等核心业务和环保行业,已在全国范围内及马来西亚、葡萄牙等国拥有多个水务项目,水处理规划规模超过千万吨/日。(资料来源: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http://www.bewg.com.hk/)1-1-135
1、自主投资运营模式
自主投资运营模式即为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并运营管理。
早期,国内污水处理厂大多数由政府投资建设,并设立运营单位(企业或事业)进行专业化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政府按期拨付运营费用,运营费用为直接费用,不包含折旧、税费及合理利润。
近年来,随着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及市场化改革,国内大多数污水处理厂完成了改制和政企分开,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污水公司通过与当地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由政府通过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方式购买污水处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标准中一般包括直接成本、折旧、税费及合理利润,属于市场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2、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中标人为项目投资运营商。政府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要求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并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一般在这种模式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标准包括直接成本、折旧、税费及合理利润,属于市场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3、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运营-移交)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中标人为项目运营商。政府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将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资产和特许经营权出让给项目运营商;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运营商拥有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在这种模式中,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市场化标准,与BOT方式相近。
4、委托运营模式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中标人为项目运营商。政府通过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合同,将已经建好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权委托给具有运营资质的项目运营商,由项目运营商在合同期内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在委托运营期届满后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在这种模式下,污水处理厂的产权未发生转移,政府1-1-136
支付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中仅包括直接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而不包括折旧。
(四)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典型的公用事业类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相对较小,产业政策是行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加速,水资源环境污染问题越发受到广泛关注,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是有效防治水污染的主要途径。为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在“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都明确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的要求。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近年来我国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步伐不断加快,污水处理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增加了140%,污水日处理能力提高了80%,至2014年1季度末全国污水处理厂总设计处理能力达到1.53亿立方米/日。“十二五”规划估算在“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
“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产业支持政策
时间 部门 文件 主要相关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 将环保产业列为未来战略性新兴发展产
2010年 国务院
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业。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2010年 环保部 处理设施应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投入运行。
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到“十二
2011年 国务院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五”期末,城市污水处理率达 85%。
环保部等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 明确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
2011年
五部委 划(2011-2015 年)》 设施投资建设规划等。
1-1-137
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 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在“十二五”期
2012年 国务院
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
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
明确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
环保部等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
2012年
四部委 (2011-2015 年)》 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10 个流
域的水污染防治和规划工作等。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
2013年 国务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
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2)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及城镇化水平逐年提高,伴随着用水总量的持续上升趋势,全国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也不断增加,从2001年的43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684.8亿吨,增幅达58.15%,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26%。
虽然,经过“十一五”期间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至2010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到77.5%,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差距较大,制约着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为此,国家发布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明确提出到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需进一步提高,其中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同时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应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该规划估算在“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
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4,271亿元,包括完善和新建管网投资2,443亿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投资1,040亿元,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137亿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347亿元,以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4亿元。
综上,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将为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1-1-138
2、不利因素
企业污水处理的业务规模受到当地城市发展的限制,且长期以来,我国污水处理企业主要由各地方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形成了自然垄断及市场分割,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跨区发展造成了一定障碍。
但随着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政策导向,近几年BOT、TOT模式逐步兴起,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污水处理行业地域垄断的特征正在逐渐减弱。
(五)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障碍
1、市场准入
由于污水处理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和生态安全,各地政府将城市水环境治理的工作视为重中之重,并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投资运营实施监管,对运营者的资质有一定的要求。目前污水处理行业较为普遍采用的是特许经营权模式,企业从事污水处理业务需要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划定特许经营范围。
2、资金壁垒
污水处理行业需要前期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处理厂、泵站及相应污水收集管网,资金投入量大、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因此,较大的资本需求提高了水务行业的进入门槛,可以阻止资金实力较弱的竞争者进入。
3、地域壁垒
城市供排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可能重复建设。由于供排水管网具有不可移动性和不可替代性,服务辖区一旦确定,投资运营商在服务辖区市场上的经营便具有支配性。此外,地方政府出于对当地水务企业的保护也可能对新进入者构成一定障碍。
(六)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污水处理技术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从原始的自然处理、简单的一级处理发展到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深度处理污水并回用,按基本原理可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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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处理法是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和去除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包括油膜、油珠)的方法,主要有筛滤法(格栅、筛网)、沉淀法(沉砂池、沉淀池)、气浮法、过滤法(快滤池、慢滤池等)和反渗透法等。
化学处理法是利用化学反应分离污水中的污染物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中和、电解、氧化还原和电渗析、气提、吸附、吹脱、萃取等方法。
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性、胶体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的处理方法,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利用好氧微生物作用的好氧氧化法和利用厌氧微生物作用的厌氧还原法。好氧氧化法广泛用于处理城市污水,主要有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曝气池等),生物膜法(生物转盘、生物滤池、接触氧化法等);厌氧还原法主要有厌氧塘、污泥的厌氧消化池等方法。
污水处理工艺按处理程度可分为一级处理工艺、二级处理工艺和三级处理工艺。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城市污水处理工艺采用二级生物处理工艺,如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2/O工艺)、普通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工艺)、周期循环式活性污泥法(CAST工艺)、奥贝尔氧化沟、改良型氧化沟、改良型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改良型SBR工艺)等多种工艺,以达到不同的出水要求。
河西污水处理厂采用的是生物处理法,改良型卡鲁塞尔氧化沟工艺。
(七)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和区域性的特点
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公用事业的范畴,一般采用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模式,经营收益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小,收益相对稳定,具有弱周期性特征。
污水处理行业具备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主要是由于季节更替导致了居民用水及降雨量的变化,从而引起污水处理量的季节性波动。
污水处理行业具有一定的地域垄断特征,国内污水处理企业也多为区域性公司。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部分具备资金、技术及管理优势的公司已积极展开跨区域扩张,逐步发展成为全国性的运营商。
(八)污水处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
1、市场竞争优势
污水处理公司于2004年建成投产,近年来污水处理能力逐步提高,2011年、1-1-140
2012年、2013年,污水处理公司实际污水处理量分别为3,762.88万立方米、4,669.90万立方米、5,182.81万立方米,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目前,污水处理公司运营的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日处理设计能力15万立方米,远期规划日处理能力为30万立方米,是湘潭市处理能力最强、服务人口最多、远期规划规模最大的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公司已取得湘潭市政府授予的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根据污水处理公司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公司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了合格服务的条件下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政府在已授予污水处理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不再批准其他个人或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污水处理公司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有利于保持和巩固其在湘潭市污水处理市场的经营优势和竞争地位,并为污水处理公司逐步整合湘潭市周边污水处理资源和开拓异地市场奠定了有利基础。
2、区位优势
目前,污水处理公司业务发展主要立足于湘潭市。湘潭市是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南地区工业重镇,湖南省重要的科教、旅游城市和长株潭城市群中心城市之一。
按照《湖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湘潭市在“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率需达到90%以上;根据《湘潭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预测,到2015年湘潭市需达到的污水处理3
规模为59.4万m/日。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规划从2011年到2020年投入资金595亿元,使湘江流域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排放量均比2008年减少一半。
随着湘潭市及周边地区污水处理及环保事业的发展,污水处理公司在湘潭市污水处理业务的发展空间较大。
3、经验和管理优势
污水处理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污水处理领域,具有长期的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近三年出水水质达标率均保持在99%以上。
公司管理团队行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丰富,管理团队的专业结构搭配合1-1-141
理,涵盖了给排水、电气自动化、企业管理、财务会计等专业,在各自管理领域均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假设本次交易后的架构于2013年1月1日就存在,上市公司结合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14年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了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一年一期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并经天健会计师天健审(2014)2-288《审计报告》审计。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项 目 2014年9月30 日实际数 2014年9月30 日备考数 增幅(%)
金额(元) 占比(% ) 金额(元) 占比(% )
货币资金 14,352.86 10.91 19,494.44 12.03 35.82
应收票据 336.98 0.26 336.98 0.21 0.00
应收账款 19,402.69 14.75 19,434.91 11.99 0.17
预付款项 1,021.81 0.78 838.23 0.52 -17.97
其他应收款 1,772.58 1.35 1,784.65 1.10 0.68
存 货 25,154.55 19.12 25,392.45 15.66 0.95
其他流动资产 296.33 0.23 296.33 0.18 0.00
流动资产合计 62,337.80 47.39 67,577.99 41.69 8.4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720.00 0.44 -
固定资产 53,391.32 40.59 67,193.79 41.45 25.85
在建工程 9,990.51 7.59 14,280.12 8.81 42.94
工程物资 133.94 0.10 133.94 0.08 0.00
无形资产 3,795.78 2.89 10,096.53 6.23 165.99
1-1-142
长期待摊费用 38.29 0.03 38.29 0.02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75.87 0.89 1,190.84 0.73 1.27
其他非流动资产 684.57 0.52 866.65 0.53 26.60
非流动资产合计 69,210.28 52.61 94,520.16 58.31 36.57
资产总计 131,548.08 100.00 162,098.15 100.00 23.2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为131,548.08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总资产将上升至162,098.15万元,增长了23.22%,主要原因是非流动资产较交易前增加25,309.88万元。
从资产结构来看,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增加所致。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3,802.47万元,增幅为25.85%,主要构成为污水处理公司拥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增加4,289.61万元,增幅为42.94%,主要构成为污水处理公司的提标改造和二期扩建工程;无形资产增加6,300.75万元,增幅为165.99%,主要构成为污水处理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虽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有所下降,但货币资金占比有所上升。截至2014年9月30日,货币资金从14,352.86万元增加至19,494.44万元,增加5,141.58万元,增幅为35.82%。
2、负债结构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负债结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项 目 2014年9月30 日实际数 2014年9月30 日备考数 增幅(%)
金额(元) 占比(% ) 金额(元) 占比(% )
短期借款 22,853.59 23.39 22,853.59 20.34 0.00
应付票据 23,120.00 23.67 22,880.00 20.37 -1.04
应付账款 8,693.36 8.90 11,781.62 10.49 35.52
预收款项 1,631.78 1.67 1,631.78 1.4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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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 3,787.33 3.88 3,785.18 3.37 -0.06
应交税费 581.66 0.60 1,102.22 0.98 89.50
应付利息 31.91 0.03 565.77 0.50 1673.02
其他应付款 23,205.32 23.75 24,635.78 21.93 6.1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 - 1,256.57 1.12 -
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83,904.94 85.89 90,492.51 80.55 7.85
长期借款 - - 10,431.16 9.29 -
长期应付款 11,831.88 12.11 9,464.31 8.42 -20.01
专项应付款 700.00 0.72 700.00 0.62 0.00
其他非流动负债 1,252.99 1.28 1,252.99 1.12 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13,784.87 14.11 21,848.46 19.45 58.50
负债总计 97,689.81 100.00 112,340.96 100.00 15.00
交易完成后,随着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的上升,负债规模也同步增加。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负债为97,689.81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总负债将上升至112,340.96万元,上升幅度为15.00%,其中非流动负债上升幅度较大;但公司总负债上升幅度小于总资产上升幅度,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
从负债结构来看,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上升幅度较大,从14.11%上升到19.45%,主要原因为增加污水处理公司长期借款10,431.16万元所致;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有所下降,上市公司短期偿债压力有所改善。
3、偿债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对比如下:
2014年9月30日
指标
实际数 备考数
合并资产负债率(%) 74.26 69.30
流动比率 0.74 0.75
1-1-144
速动比率 0.44 0.47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同行业上市公司各项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偿债能力
上市公司 说明 主营产品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2014.9.30 碳酸钡
红星发展 其电解二氧化锰 锶盐 2.49 1.39 27.17
600367.SH 占主营业务收入
电解二氧化锰
比例不到20%
2014.9.30
电解锰 1.16 0.72 51.24
金瑞科技 非公开发行后
四氧化三锰
600390.SH 2012.12.31 电池正极材料 0.69 0.52 63.65
非公开发行前
电解二氧化锰
湘潭电化(实际数) 0.74 0.44 74.26
电解金属锰
湘潭电化(备考值) 新增污水处理 0.75 0.47 69.30
备注:金瑞科技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8,381.55万元
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金瑞科技与公司主营产品最具可比性。通过比较,公司各项偿债指标与金瑞科技2013年非公开发行前的指标接近。
总体来看,公司本次交易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偏高,流动比率和速度比例偏低,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短期负债比例较高所致;表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偏低,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收购了污水处理公司100%的股权,将增加公司的整体收益水平,并为公司带来稳定可靠的现金流。根据备考报表,公司长期负债比例有所上升,资产负债率将从74.26%下降至69.30%,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其它偿债能力指标均有所改善,表明公司的偿债能力将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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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有所改善,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在各大银行的资信状况良好,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本次交易将增强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有所下降。
4、运营效率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运营效率指标对比如下:
2014年1-9月
指标
实际数 备考数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59 2.67
存货周转率(次) 1.94 2.02
总资产周转率(次) 0.38 0.35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3)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有所上升,总资产周转率有所下降。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由2.59提高至2.67,存货周转率由1.94提高至2.02,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公司由于其行业特点基本没有存货,主要以药剂等原材料为主;同时,由于污水处理公司采用“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经营模式,污水处理服务费由湘潭市财政局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的价格和结算机制,每二个月支付一次,应收账款余额较小。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由0.38下降至0.35,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公司由于其行业特点资产规模较大;但同时,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的定价机制,其净资产收益率比较稳定,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能为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收入变化情况
1-1-146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2013年度天健审(2014)2-34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14)2-288号备考《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主营业务收入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3年实际数 2013年备考数
序 类别
号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1 普通电解二氧化锰 10,844.50 15.66 10,844.50 14.58
2 无汞电解二氧化锰 33,591.02 48.49 33,591.02 45.15
3 锂锰电解二氧化锰 1,177.62 1.70 1,177.62 1.58
4 电解金属锰 19,791.61 28.57 19,791.61 26.60
5 锰酸锂专用二氧化锰 3,866.53 5.58 3,866.53 5.20
6 污水处理行业 - - 5,131.83 6.90
小 计 69,271.29 100.00 74,403.12 100.00
2014年1-9月实际数 2014年1-9月备考数
序 类别
号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1 普通电解二氧化锰 5,471.68 11.92 5,471.68 10.72
2 无汞电解二氧化锰 22,446.62 48.91 22,446.62 44.00
3 锂锰电解二氧化锰 821.02 1.79 821.02 1.61
4 电解金属锰 13,468.09 29.34 13,468.09 26.40
5 锰酸锂专用二氧化锰 3,690.86 8.04 3,690.86 7.23
6 污水处理行业 - - 5,122.13 10.04
小 计 45,898.27 100.00 51,020.41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10.00%。
2、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利润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2013年度 2014年1-9月
指标
实际数 备考数 增幅(% ) 实际数 备考数 增幅(%)
营业收入 70,807.80 75,939.63 7.25 48,429.38 53,551.52 10.58
1-1-147
营业成本 61,743.81 64,436.88 4.36 44,341.03 46,549.42 4.98
营业利润 -4,455.84 -3,031.69 -31.96 -5,411.74 -3,220.16 -40.50
营业外收入 5,703.76 5,809.73 1.86 1,369.17 4,469.17 226.41
营业外支出 171.42 171.70 0.16 20.17 50.11 148.44
净利润 758.62 2,268.86 199.08 -3,938.38 396.73 -110.07
归属于母公司 569.78 2,080.02 265.06 -3,980.15 354.96 -108.92
所有者净利润
注:增幅比例中负号“-”表示减亏
根据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2014年1-9月财务报告和备考报表数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利润指标变化如下: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25%,营业利润同比减亏31.96%,净利润同比增长199.08%。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2014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58%,营业利润同比减亏40.50%,净利润由亏损-3,938.38万元扭亏为盈利396.73万元。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公司2014年1-9月盈利4,478.19万元(其中包括1季度收到政府财政补助3,100万元)所致。
总体来看,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将全部进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由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能为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一方面,污水处理公司的盈利将直接增加上市公司的收益总额;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公司稳定可靠的现金流可以为上市公司节约财务成本。
3、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指标比较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指标
实际数 备考数 实际数 备考数
毛利率 8.44% 13.08% 12.80% 15.1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99% 0.80% 1.77% 5.0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61 0.0219 0.0410 0.128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 -0.3765 -0.2257 -0.3558 -0.2190
股收益(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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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每股 2.0602 2.7535 2.3456 2.7208
净资产(元/股)
注: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根据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2014年1-9月财务报告和备考报表数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各项盈利能力指标变化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3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由0.0410元提高至0.1285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1.77%提高至5.01%;2014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由-0.2861元提高至0.0219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12.99%提高至0.80%。
(2)本次交易完成后,2013年度上市公司毛利率将达到15.15%,较交易前增长2.35%;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将增长至2.7208元/股,增长比例为16.00%。2014年1-9月上市公司毛利率将达到13.08%,较交易前增长4.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将增长至2.7535元/股,增长比例为33.65%。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有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上市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及本次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1、上市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
(1)继续夯实矿山资源并延伸产业链,抓住搬迁机遇,稳固锰系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一直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的电解二氧化锰制造商。公司于2011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其中1.79亿元用于收购电化集团锰矿开采及锰粉加工相关的经营性资产,近2,800万元用于对矿山进行技术后续改造,同时安排自有资金投入矿区巷道工程及矿山工作设施完善等项目。经过一系列的技改工程项目,结合管理模式的创新,公司锰矿石开采机械化程度提高,安全设施更完善,有效降低了开采成本,为企业在锰系行业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及《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公司所处湘潭市竹埠港地区的生产线将实施1-1-149
整体搬迁。公司新基地选址在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建设计划分两期进行,其中一期工程投资总额约为5亿元,将于2014年底基本完成。一期工程完工达产后,预计可形成约3万吨/年电解二氧化锰生产能力。公司将抓住搬迁的历史机遇,从优化生产布局、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自动化水平、减少物流成本、精简人员等多方面降低直接生产成本,并持续进行新产品研发,提高公司的行业竞争能力,继续稳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未来,公司新基地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建设第二期工程,进一步挖掘新的盈利点和盈利空间。虽然整个电解二氧化锰行业仍处于低迷时期,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公司将充分运用上市公司平台,利用资源、区位等优势继续深耕锰系产业,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
(2)依托专业发展平台整合污水处理资产,进军环保产业,实现主营业务“双轮驱动”
2014年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振湘国投购买其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将新增城市污水处理业务。作为湘潭市国资委下属的污水处理专业发展平台,公司将在条件成熟时整合区域内其他新增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等,扩大污水处理业务规模并择机进入其他环保类产业,逐步提高环保类产业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中的占比。
2、本次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
(1)本次交易的原因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行业均呈现出较大的波动,面临产能过剩的局面,利润空间逐步压缩,上市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考虑到锰系行业激烈竞争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明显好转,为了改善上市公司形象并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以锰系加工和污水处理等环保类产业为核心的双主业发展战略规划。为实现该战略规划,公司实施了一系列的投资计划,并启动了本次重组。
(2)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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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已正常运行多年,目前是湘潭市处理能力最强、服务人口最多、远期规划规模最大的污水处理企业;
通过理顺价格机制,污水处理公司每年的收益水平相对稳定,无论对增厚上市公司利润,还是对改善现金流都有积极作用。而且,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逐步提高及城镇人口的增加,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空间较大,发展前景较好,业务规模和占比有望逐步提高,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锰系行业周期波动的能力,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及业务开展计划、定位和发展方向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本次交易前,湘潭电化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电解二氧化锰和电解金属锰。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288号上市公司一年一期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年1-9月备考数 2013年备考数
序 业务类别
号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1 化工材料行业 45,898.27 89.96 69,271.29 93.10
2 污水处理业务 5,122.13 10.04 5,131.83 6.90
小 计 51,020.41 100.00 74,403.12 100.00
同时,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225号污水处理公司2014-2015年度盈利预测表《审核报告》,随着污水处理服务结算单价和污水处理水量的增加,污水处理业务的营业收入将有所增长。
单位:万元
2014年预测数
2013年 2015年
项目 已审实现数 1-3月 4-6月 7-12月 预测数
合计
已审实现数 未审实际数 预测数
营业收入 5,131.83 1,579.06 1,774.24 2,702.86 6,056.16 6,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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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业务的开展计划、定位及发展方向
(1)化工材料行业
在化工材料行业方面,公司将继续利用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客户优势、资源优势保持在电解二氧化锰行业中的行业领先地位。
目前,为配合湘潭市政府“退二进三”的发展规划,公司正实施整体搬迁和新基地建设工程。新基地一期工程完工达产后,公司将形成电解二氧化锰3万吨/年的产能;在新基地建设的同时将进行设备、工艺等方面的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同时,公司在搬迁过程中将最大限度地争取政府补偿或补助,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产,将搬迁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并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灵活调节生产。
公司拥有的锰矿矿山为发展锰系产品提供了坚实的资源保障,公司将利用行业低迷之机适时整合相关资源,达到延伸产业链、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盈利能力之目的。
(2)污水处理业务
在污水处理业务方面,污水处理公司运营的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是湘潭市目前处理能力最强、服务人口最多、远期规划规模最大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公司将通过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和二期B工程,并提升污水处理水质,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优势,以污水处理公司为平台,在条件成熟时继续整合本区域的污水处理资产,做大、做强污水处理业务。
同时,公司间接控股股产业集团已承诺,将确保公司作为污水处理业务的专业发展平台,将已立项但尚未建成的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和湘潭市河东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在具备条件时优先考虑注入上市公司,促进国有污水处理资产的证券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未来,根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及长株潭城市群的发展规划,湘潭地区将持续加大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投入。随着湘潭地区污水处理及环保行业的发展,污水处理公司的业务覆盖范围将会不断扩展,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前景广阔,效益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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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优劣分析
本次交易前,湘潭电化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电解二氧化锰和电解金属锰。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
(一) 增加抗风险能力
公司目前所处行业具有一定周期性,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等宏观因素影响,电解二氧化锰和电解金属锰面临产能过剩局面,行业持续低迷。鉴于公司目前产品结构比较单一,整体抗行业风险的能力偏弱,所属行业短期内无明显向好趋势,公司生产经营仍将面临较大的困难。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污水处理业务具有刚性特征,不易受宏观经济影响。根据远期规划,污水处理公司经营规模将继续扩大,湘潭电化的污水处理业务占比有望提高。注入污水处理业务,有利于公司降低下游单一行业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从而改善公司主营业务的构成,增强公司防御经济周期波动和行业风险的能力。
(二)增强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入
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将全部置入上市公司。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能为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一方面,污水处理公司的盈利将直接增加上市公司的收益总额;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公司稳定可靠的现金流可以为上市公司节约财务成本。
由于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公用事业,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的定价机制计算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定,除非污水处理公司规模扩大,否则其盈利不会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况。
(三)需防范新增主营业务风险
公司原有主营业务与本次交易拟注入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分属不同行业,跨度较大,需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融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能否充分利用两种业务及其经营实体优势并进行有效整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在维持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实现多元化发展,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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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人员调整、资产及业务整合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不影响污水处理公司员工与污水处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为尽快完成公司与污水处理公司之间的整合,早日实现公司化工材料产业与污水处理业务的“双轮驱动”效应,提升整体盈利能力,结合湘潭电化和污水处理公司业务情况和发展战略,计划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整合,提高公司整体管控能力:
1、企业文化整合
公司与污水处理公司同为湘潭市国资系统下的国有企业,具有相同的文化内涵以及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共同社会责任。公司“团结、进取、求实、创新”的企业精神与污水处理公司“讲责任、强专业、谋和谐、促发展”的理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相融,能够构成有机互补、彼此促进的良好关系。在共同价值观的引领下,公司与污水处理公司将一直保持着业务领域的沟通交流和经验学习,在回报广大股东的同时,也为长株潭两型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与污水处理公司充分发挥企业间的文化优势,并相互吸收对方在内部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良好经验,为公司、员工个人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2、团队管理整合
公司一直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员工培养和管理团队的建设,将进一步优化薪酬体系,增强员工绩效与公司经营业绩的关联性,打造有执行力的绩效激励制度,从而推进公平、公开、公正的绩效管理体系建设,继续保持团队的优秀、高效、稳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在保障污水处理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保持污水处理公司管理层的相对稳定,相关人员将继续负责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运行。污水处理公司所属员工的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将全部纳入公司统筹的人事管理体系中。
为加强管控能力,公司将对污水处理公司的董事、监事进行改选,派驻相关人员担任污水处理公司董事、监事,加强对污水处理公司的控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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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整合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原有化工材料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关联度不大,同时污水处理业务采取“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的模式,结算对象单一,并建立了合理、明确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定价机制,能为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和利润。
公司将以污水处理公司的运营经验为基础,以现有的工程技术人员为核心,加大对污水处理领域的研发投入,建立更具规模化的专业工程技术力量以更好地开展污水处理业务。
4、财务整合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更加完善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下属子公司的即时监控,以确保规范运作、防范财务风险。在财务核算方面,通过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及时汇总和反馈财务信息,为财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在资金管理方面,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对污水处理公司的贷款融资、对外担保、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资金筹集和使用事项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控财务风险。
5、内控体系整合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本次重组完成后,各项内控措施将全面完善并覆盖污水处理公司,公司将按上市规则加强对污水处理公司的监管职能和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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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交易标的最近两年一期财务报表
(一)污水处理公司最近两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污水处理公司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1-9月份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4)2-289号《审计报告》。
(二)污水处理公司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51,661,269.52 4,300,378.00 16,746,448.66
应收账款 1,518,097.46 27,889,201.34 42,799,614.54
预付款项 335,551.00 119,506.00 9,000.00
其他应收款 224,545.12 294,409.41 5,672,387.91
存 货 656,826.48 708,403.88 337,496.61
流动资产合计 54,396,289.58 33,311,898.63 65,564,947.72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200,000.00 7,200,000.00 3,330,000.00
固定资产 138,024,707.17 147,563,112.30 140,925,089.84
在建工程 22,083,806.02 7,183,399.75 6,851,924.12
无形资产 63,007,511.38 22,993,200.78 24,833,383.92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974.97 366,963.18 563,152.82
非流动资产合计 230,335,999.54 185,306,676.01 176,503,550.70
资产总计 284,732,289.12 218,618,574.64 242,068,498.4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 - 1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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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 7,481,316.99 9,933,298.18 21,603,117.67
预收款项 - 50,000.00 -
应交税费 2,066,663.10 3,716,946.51 3,223,230.92
应付利息 5,338,578.02 2,908,745.83 35,726,560.42
其他应付款 5,114,169.23 622,338.85 695,383.71
流动负债合计 20,000,727.34 17,231,329.37 71,248,292.72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04,311,550.00 87,389,600.00 100,571,5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4,311,550.00 87,389,600.00 100,571,500.00
负债合计 124,312,277.34 104,620,929.37 171,819,792.72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股本) 50,000,000.00 50,000,000.00 50,000,000.00
资本公积 92,978,112.80 91,337,671.40 62,691,113.60
未分配利润 17,441,898.98 -27,340,026.13 -42,442,407.9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0,420,011.78 113,997,645.27 70,248,705.7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84,732,289.12 218,618,574.64 242,068,498.42
2、利润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一、营业收入 51,221,347.14 51,318,314.20 41,090,300.90
减:营业成本 22,202,658.77 26,930,715.31 22,668,549.71
管理费用 5,029,308.64 5,739,068.27 4,649,206.56
财务费用 2,251,178.38 5,487,077.13 5,614,084.81
资产减值损失 -1,368,218.36 -1,080,104.47 1,088,589.58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3,106,419.71 14,241,557.96 7,069,870.24
加:营业外收入 31,000,000.00 1,059,763.45 -
减:营业外支出 299,396.98 2,750.00 389,526.8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259,396.98 - 188,838.00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53,807,022.73 15,298,571.41 6,680,343.44
减:所得税费用 9,025,097.62 196,189.64 -202,7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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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44,781,925.11 15,102,381.77 6,883,076.18
五、综合收益总额 44,781,925.11 15,102,381.77 6,883,076.18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78,930,403.85 29,426,152.60 24,871,681.2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4,784,286.84 446,469.11 494,679.7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3,714,690.69 29,872,621.71 25,366,360.9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0,458,826.09 12,788,163.90 11,020,346.51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4,118,669.36 5,508,228.15 4,331,457.95
支付的各项税费 10,733,018.37 6,695.90 47,365.6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394,192.26 2,126,249.13 1,461,713.6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6,704,706.08 20,429,337.08 16,860,883.6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009,984.61 9,443,284.63 8,505,477.3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224.00 - 33,282.00
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5,434,308.40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5,434,532.40 - 33,282.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57,952,600.22 13,690,096.73 19,207,938.28
产所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 4,720,000.00 2,800,000.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4,7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2,652,600.22 18,410,096.73 22,007,938.2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218,067.82 -18,410,096.73 -21,974,656.2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0,000,000.00 - 15,000,0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640,441.40 7,250,000.00 4,679,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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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1,640,441.40 7,250,000.00 19,679,822.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33,078,050.00 10,000,000.0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993,416.67 729,258.56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5,5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4,071,466.67 10,729,258.56 5,500,0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568,974.73 -3,479,258.56 14,179,822.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7,360,891.52 -12,446,070.66 710,643.04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300,378.00 16,746,448.66 16,035,805.62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1,661,269.52 4,300,378.00 16,746,448.66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基本假设
上市公司拟通过向污水处理公司的股东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2,271.3375万股股份的方式收购污水处理公司100%的股权,上述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振湘国投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中国证�患喽焦芾砦�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坏墓�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根据标的公司及相关业务的财务报表编制了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备考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编
制。
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根据以下假设基础编制:
(1)2014年2月13日,上市公司与振湘国投签署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2014年7月21日,上市公司与振湘国投签署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1-1-159
(3)2014年7月21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修订稿)》。
(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能够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5)污水处理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2-223号)。
(6)根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4]第1-023号),截至评估基准日,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8,170.79万元。
(7)假设公司2013年1月1日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已拥有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审计了上市公司按照上述“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基本假设”编制的2013年12月31日、2014年9月30日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2014年1-9月的备考合并利润表以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对上述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4〕2-288号《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4〕2-288号《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一年一期的备考资产负债表、备考利润表如下:
1、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4,944,406.56 178,898,437.98
应收票据 3,369,810.00 16,168,306.43
应收账款 194,349,131.53 207,519,553.58
1-1-160
预付款项 8,382,319.45 10,658,971.74
其他应收款 17,846,463.92 21,003,490.75
存 货 253,924,480.08 207,132,867.15
其他流动资产 2,963,281.02 1,111,207.86
流动资产合计 675,779,892.56 642,492,835.49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200,000.00 7,200,000.00
固定资产 671,937,877.22 690,611,980.57
在建工程 142,801,230.52 33,854,846.46
工程物资 1,339,403.57 1,496,880.93
无形资产 100,965,282.64 61,744,355.68
长期待摊费用 382,876.14 463,949.4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908,381.04 10,217,457.26
其他非流动资产 8,666,526.13 4,037,594.90
非流动资产合计 945,201,577.26 809,627,065.20
资产总计 1,620,981,469.82 1,452,119,900.69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228,535,878.56 328,277,759.79
应付票据 228,800,000.00 274,500,000.00
应付账款 117,816,244.42 86,781,075.39
预收款项 16,317,791.19 16,341,679.22
应付职工薪酬 37,851,775.15 18,680,514.74
应交税费 11,022,234.51 15,797,613.56
应付利息 5,657,658.77 2,971,310.56
其他应付款 246,357,800.46 77,672,570.2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2,565,687.48 -
流动负债合计 904,925,070.54 821,022,523.53
非流动负债:
1-1-161
长期借款 104,311,550.00 87,389,600.00
长期应付款 94,643,087.60 27,425,968.02
专项应付款 7,000,000.00 -
其他非流动负债 12,529,916.69 21,149,166.67
非流动负债合计 218,484,554.29 135,964,734.69
负债合计 1,123,409,624.83 956,987,258.2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161,843,991.00 161,843,991.00
资本公积 278,438,869.04 276,798,427.64
专项储备 3,299,216.07 3,197,746.47
盈余公积 16,386,872.11 16,386,872.11
未分配利润 -14,339,055.62 -17,888,684.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45,629,892.60 440,338,352.88
少数股东权益 51,941,952.39 54,794,289.59
所有者权益合计 497,571,844.99 495,132,642.4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620,981,469.82 1,452,119,900.69
2、备考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4年1-9月 2013年度
一、营业收入 535,515,193.88 759,396,303.94
减:营业成本 465,494,233.93 644,368,787.75
营业税金及附加 2,519,889.03 5,799,632.30
销售费用 13,608,264.27 16,769,788.02
管理费用 41,854,072.41 56,508,476.09
财务费用 33,076,790.62 56,206,346.77
资产减值损失 11,163,507.63 10,060,163.60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32,201,564.01 -30,316,890.59
加:营业外收入 44,691,735.29 58,097,345.86
1-1-162
减:营业外支出 501,110.61 1,716,959.2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310,618.60 951,186.77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1,989,060.67 26,063,495.98
减:所得税费用 8,021,769.15 3,374,922.89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967,291.52 22,688,573.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549,628.72 20,800,181.93
少数股东损益 417,662.80 1,888,391.16
五、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0219 0.1285
(二)稀释每股收益 0.0219 0.1285
六、其他综合收益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3,967,291.52 22,688,573.09
三、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一)污水处理公司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
污水处理公司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1-3月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1-6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并以污水处理公司对预测期间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编制了污水处理公司2014-2015年度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
污水处理公司编制该盈利预测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污水处理公司实际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致。
(二)污水处理公司盈利预测的审核情况
天健会计师审核了污水处理公司编制的2014-2015年度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2-225号《审核报告》,其审核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其审核意见如下:
1-1-163
“根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盈利预测提供合理基础。而且,我们认为,该盈利预测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列报。
由于预期事项通常并非如预期那样发生,并且变动可能重大,实际结果可能与盈利预测信息存在差异。”
(三)污水处理公司盈利预测编制的基本假设
本盈利预测基于以下重要假设:
(1)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财政、经济状况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无重大变化;
(2)国家现行的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水平等无重大变化;
(3)对污水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有影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行业质量标准等无重大变化;
(4)污水处理公司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无重大变化;
(5)污水处理公司经营所遵循的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无重大变化;
(6)污水处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经营计划、资金计划及投资计划等能够顺利执行;
(7)污水处理公司经营所需的能源和主要原材料供应及价格不会发生重大波动;
(8)污水处理公司经营活动、预计产品结构及产品市场需求状况、价格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9)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对污水处理公司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污水处理公司盈利预测表
单位:万元
2014年预测数
2013年 2015年
项目 1-3月 4-6月 7-12月
已审实现数 预测数
合计
已审实现数 未审实际数 预测数
一、营业收入 5,131.83 1,579.06 1,774.24 2,702.86 6,056.16 6,750.00
1-1-164
减:营业成本 2,693.07 772.34 718.23 1,490.43 2,981.00 3,482.47
销售费用 - - - - - -
管理费用 573.91 172.10 159.85 502.74 834.69 862.71
财务费用 548.71 109.95 67.49 202.50 379.94 612.45
资产减值损失 -108.01 -132.80 50.85 -29.49 -111.44 5.90
二、营业利润 1,424.16 657.47 777.82 536.68 1,971.97 1,786.47
加:营业外收入 105.98 3,100.00 - - 3,100.00 -
减:营业外支出 0.28 29.69 - - 29.69 -
其中:非流动 - 25.69 - - 25.69 -
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 1,529.86 3,727.78 777.82 536.68 5,042.28 1,786.47
减:所得税费用 19.62 488.76 196.53 144.62 829.91 461.65
四、净利润 1,510.24 3,239.02 581.29 392.06 4,212.37 1,324.82
五、综合收益总额 1,510.24 3,239.02 581.29 392.06 4,212.37 1,3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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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的生产和销售。2011年,上市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收购了电化集团拥有的与锰矿开采及锰粉加工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由于电化集团尚有两宗锰矿探矿权未达到转让条件,上市公司与电化集团在锰矿开采方面可能会产生潜在的同业竞争;对此,电化集团已于2010年5月作出长期有效且不可撤销的承诺:在上述探矿权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转让条件时,电化集团将以公允价格将其转让给湘潭电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探矿权尚未达到转让条件。
(二)本次交易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湘潭电化将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置入资产的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包括:湘潭河西主城区、万楼新城片区、湖南科技大学片区、羊牯片区、九华南部片区等,上述区域均位于湘潭市河西地区(以湘江为界)。
2014年1月,振湘国投无偿划转至产业集团,产业集团成为污水处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产业集团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1月申请立项了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和湘潭市河东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项目情况参见“第九节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二、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二)湘潭市污水处理市场概括”);由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行业适度超前投资的特点,上述项目的前期建设投入较大、来水量不足,短期内难以实现盈利,为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未将其列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范围。
除上市公司外,产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的生产和销售,目前亦未从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产业集团已立项的污水处理项目其服务范围均位于湘潭市河东地区且尚未投入运行,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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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保证在未来切实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权益,做大做强湘潭电化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振湘投和产业集团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分别作出承诺。
2014年2月7日,产业集团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立项的《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和《湘潭市河东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目前均未开工建设;在本次收购完成且上述项目建成投产后,本公司将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管理、租赁等方式与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以避免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具有充分的主动权、决策权且获得公允对价。
在上述项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拥有相关资质及权属证明文件时,若上市公司有意收购,本公司承诺将按公允、合法的方式将上述项目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无意收购,本公司承诺将上述项目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2、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确保湘潭电化作为集团污水处理业务的专业发展平台。在作为湘潭电化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湘潭电化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湘潭电化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湘潭电化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本公司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湘潭电化。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利用对湘潭电化的控股权从事或参与任何有损于湘潭电化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2014年2月7日,振湘国投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确保湘潭电化作为集团污水处理业务的专业发展平台。在作为湘潭电化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湘潭电化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湘潭电化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在作为湘潭电化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湘潭电化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1-1-167
动,本公司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湘潭电化。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利用对湘潭电化的控股权从事或参与任何有损于湘潭电化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振湘国投购买其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100%股权,发行价格为8.00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湘潭电化的股票交易均价,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8,170.70万元,本次交易拟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股数为2,271.3375万股。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均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进行了审计和评估,作价客观、公允,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电化集团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14年1- 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定价方式及
关联方
内容 决策程序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电化集团 电力、材料等 协议价 11.49 0.45 16.41 1.07 13.70 0.33
湘潭市光华 包装物等 协议价 - - - - 109.4020.89
日用化工厂
湘潭市光华 材料等 协议价 - - - - 1.08 0.03
日用化工厂
1-1-168
注:1、 “比例”指占同类交易金额的百分比例,单位为%;
2、湘潭市光华日用化工厂已于2012年6月将所持本公司股份予以出售,自2012年7月起,湘潭市光华日用化工厂不再是本公司关联方。
(2)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14年1 -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定价方式及
关联方
内容 决策程序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电化集团 工业用地 协议价 35.89 14.54 47.85 14.37 47.85 16.47
仓库、房
电化集团 协议价 171.40 69.46 2,27.25 68.23 227.25 78.23
屋、后勤
湘潭电化
晨锋工业 仓库 协议价 - - 18.00 5.40 - -
物流园有
限公司
注:“比例”指占同类交易金额的百分比例,单位为%。
(3)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务类型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电化集团 本公司 应付票据 22,880.00 - - 否
电化集团 本公司 银行借款 20,103.59 2010-3-19 2015-3-18 否
说明:
A、截至2014年9月30日,电化集团实际为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22,880.00万元。
B、截至2014年9月30日,电化集团实际为本公司20,103.59万元的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本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短期借款55,000,000.00元,由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由电化集团提供反担保。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余额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关联方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其他应付款 电化集团 20,612.03 5,804.754 1,318.97
1-1-169
科目名称 关联方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其他非流动 电化集团 9,464.31 - -
负债
其他应收款 香港先进化工有限公司 350.00 350.00 350.00
其他应收款 汪咏梅 3.50 2.50 -
其他应收款 刘泽华 - 0.85 -
说明:
A、汪咏梅、刘泽华分别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应收款余额为业务备用金;
B、对香港先进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子公司湘进电化为其股东香港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350万元财务资助,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C、对电化集团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主要为公司向母公司电化集团拆借的短期流动资金本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流动资金拆借的议案》,拆借短期流动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拆借期限:第一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无资金使用费,第二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资金使用费按年利率为7.80%计算。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D、对电化集团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余额,主要为公司向母公司电化集团拆借的新基地项目建设和搬迁资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新基地建设和搬迁资金拆借的议案》,拆借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的专项建设资金,在政府相关搬迁补偿政策明确之前无资金使用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增关联方情况及关联往来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振湘国投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振湘国投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4.03%。除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外,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1-1-170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振湘国投已做出如下承诺:
“1、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本公司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2、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4、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湘潭电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湘潭电化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湘潭电化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1-1-171
第十二节 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经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证每位股东能充分行使表决权,保证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及经表决通过的议案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投票、计票、表决、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全体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电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将由46.76%降至40.19%,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振湘国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为14.03%,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电化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湘潭市国资委,因此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1-1-172
公司将继续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干预本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董事与董事会
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关,加强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经做出明确的承诺情况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并避免其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并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关联董事回避程序,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将继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监事与监事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开、公允、合理,从而保护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后,公司将尽量减少新增关联交易的出现,减少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公司也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和防止关联人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1-1-173
立、机构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证公司独立经营,振湘国投已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兼任除董事之外的职务。
3、保证本公司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非法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
4、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帐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处兼职。
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本公司,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1-1-174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3、保证本公司行为规范,不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拥有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1-175
第十三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风险
1、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本次重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及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因本次重组事项,公司自2013年11月8日起临时停牌。在分别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本公司股票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公司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告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自查报告,但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标的资产盈利预测风险
天健会计师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盈利预测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2-225号《审核报告》。该盈利预测是基于多种假设前提做出的,由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盈利预测期间内还可能出现对拟购买资产的盈利状况造成影响的其它因素,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因此,尽管该盈利预测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仍可能出现实际经营成果与盈利预测结果存在一定差异的现象。
公司提请投资者对上述情况予以关注,结合其他披露的信息资料适当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而且投资者在参考盈利预测数据时应对相关假设予以关注。
4、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国际市场、银行利率、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1-1-176
可能使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参与投资。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风险
1、新增主营业务的风险
本次交易前,湘潭电化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电解二氧化锰和电解金属锰。
本次交易完成后,湘潭电化主营业务将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上述两种业务分属不同行业,跨度较大,需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融合。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否充分利用两种业务及其经营实体优势并进行有效整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
2、无法持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2014年1月15日,湘潭市政府授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授权湘潭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尽管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但是污水处理公司仍然存在上述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法继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3、污水处理行业特性对盈利能力影响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前,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持续低迷且竞争激烈,公司主营业务持续亏损。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将全部置入上市公司。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能为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但由于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公用事业,受政府管制较多,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的定价机制计算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定,除非污水处理公司规模扩大,否则其盈利不会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况。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未分配利润为-1,433.91万元,置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后能否彻底扭转上市公司经营亏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
1-1-177
4、污水处理价格不能及时得到调整的风险
根据污水处理公司与湘潭市水务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污水处理服务政府采购价格由湘潭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予以核定。污水处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应覆盖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和(或)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政府采购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虽然针对因政策变化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的污水处理成本波动,政府已建立了相应的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机制,但若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成本上升,而污水处理服务政府采购结算价格不能及时得到调整,将对污水处理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污水处理服务费跨期结算的风险
2013年及以前年度,污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采取的是政府核拨运营资金的经营模式,其中对湘潭河西地区(不含九华南部)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由湘潭市财政局按政府指定价格核拨运营资金;由于2013年前污水处理公司未向湘潭市财政局结算国债转贷资金本息,且双方未就污水处理费的结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因此2010年至2013年的污水处理费用并未在当期全额拨付。
虽然截至本报告签署日,2010年至2013年剩余未拨付的污水处理费用已经全部结清;且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从2014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服务已采用明确的定价和结算机制,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由湘潭市财政局每二个月结算一次,但仍存在污水处理费可能出现跨期结算的风险。
6、区域分割和适当超前建设的风险
污水处理设施属于地区性基础设施,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须按地域布置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根据区域需求、城市发展规划及排放标准提升适当超前建设,以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求。污水处理公司根据湘潭市发展规划,建设能满足所属区域未来一段时期需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此,污水处理公司可能存在因区域分割使污水处理规模受到限制或为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及排放标准提升而适当超前建设,从而可能增加污水处理公司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的风险。
7、未来潜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新增污水集中处理业务,服务范围位于湘潭市河西地区(以湘江为界)。本次交易对手振湘国投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振湘国投1-1-178
的控股股东产业集团已立项了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和河东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其服务范围均位于湘潭市河东地区且尚未投入运行,与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由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行业适度超前投资的特点,上述项目短期内难以盈利,目前不宜置入上市公司。
为保证在未来切实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产业集团已作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且上述项目建成投产后,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管理、租赁等方式与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以避免同业竞争,并在上述项目实现稳定盈利后根据上市公司的意愿将其注入上市公司或出售给无关联第三方。但如果上述承诺未能完全落实,则仍然存在未来可能产生潜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8、污水处理公司部分资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污水处理公司河西污水处理厂厂区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合计94,603.50平方米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在上述土地上坐落的房屋建筑物已经取得房产证。
唐兴桥污水提升泵站1,910.84平方米用地已经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尚有部分厂区用地、韶山东路污水提升泵站用地合计约为8,917.46平方米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前述土地上坐落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产证。
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已承诺:
A、振湘国投将负责主导并积极协助污水处理公司办理并取得上述全部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办毕期限为不迟于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意见并实施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
B、如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内污水处理公司仍无法取得相应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振湘国投将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重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4]1-023号)载明的评估价值,一次性、无条件地以货币方式向湘潭电化作出补偿;如后续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则由湘潭电化在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以货币方式退还;
C、如因上述土地、房屋的权属问题给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损失,振湘国投将于实际发生损失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以现金的方式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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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三块土地(潭国用(2014)第19S01753号、潭国用(2014)第19S01754号、潭九国用(2014)第A01025号),除土地出让金以外,2014年3月31日以后污水处理公司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由振湘国投承担。2014年3月31日以后,污水处理公司为办理本次重组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振湘国投承担。
9、城市污水来水量不足影响盈利能力的风险
若城市化发展进程减缓,地区经济出现衰退,则非居民及居民用户用水量需求可能下降,从而影响污水处理规模;同时,城市规划建设及雨污管道建设滞后也会影响污水处理规模。因此,污水处理公司存在未来城市污水来水量不足影响盈利能力的风险。
10、污水处理公司单一客户的风险
由于污水处理具有公用事业的行业特性,普遍采取政府采购的经营模式。目前,污水处理公司业务集中在湘潭市河西地区,客户为湘潭市财政局,如果地区经济发展及政府财政收入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污水处理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因此污水处理公司存在对单一政府客户依赖的风险。
11、上市公司整体搬迁影响其盈利能力的风险
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以及湘潭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公司本部所处的湘潭市竹埠港地区将整体实施“退二进三”,即退出第二产业,引入第三产业。
因此,电化集团及下属公司(包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和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在内)位于竹埠港地区内的生产厂区均需整体搬迁。整体搬迁完成后,现有生产厂区将全部关停。
2014年9月30日,位于湘潭市竹埠港地区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控股子公司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生产线均已开始停产,并同步启动搬迁和新基地建设工作。公司预计新基地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将于2014年12月中旬开始试运行并逐步达产。搬迁期间,控股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电解金属锰分公司、矿业分公司均正常运营。
尽管上市公司已经就整体搬迁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搬迁方案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生产及运输成本,但由于整体搬迁对公司1-1-180
的影响及政府相关搬迁补偿政策尚未明确,相关政府补偿或补贴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与土地相关的政府补偿或处置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搬迁完成后上市公司运营情况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存在整体搬迁影响其盈利能力的风险。
12、增值税政策的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若未来国家对于污水处理业务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13、自然条件及湘江流域条件风险
客观自然条件对污水处理公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影响,污水处理公司财产及收益存在因自然条件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地震等重大地质灾害可能破坏水务设施,造成污水处理公司财产损失,并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旱灾、冰灾或洪灾等严重异常气象灾害可能会对污水处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经污水处理公司处理的污水最终排至湘江,湘江流域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如发生洪水、实施大型环境治理工程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等,将对污水处理公司的排水条件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1-181
第十四节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重组过程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重组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重组方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事前同意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方将回避表决。
三、网络投票安排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表决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同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四、确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公平、公允
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计、评估;公司已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1-1-182
所等中介机构亦对本次交易发表专业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亦将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从而确保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股份锁定的安排
根据《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和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振湘国投已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湘潭电化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过渡期损益归属安排
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的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本次交易过渡期产生的损益按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原则处理,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过渡期产生亏损,则由振湘国投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45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交易各方已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所提供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遵循“五独立”原则,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八、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1-1-183
(一)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2014年8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65,056,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6%。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理查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4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49%。
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如下:
1、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修订稿)》;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2、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修订稿)》;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1-184
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下述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4)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1-1-185
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5)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6)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7)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8)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1-1-186
(9)期间损益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10)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11)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12)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3、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1-1-187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修订稿)》;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4、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5、通过《关于公司与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6、通过《关于公司与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湘潭电化科1-1-188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7、通过《关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8、通过《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修订稿)》;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1-1-189 9、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振湘国投免予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10、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11、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等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5,051,800股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1-1-190 12、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793,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 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4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99%;反对票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 (二)网络投票的落实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明确了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事项。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7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6日15:00至8月7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聘请的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资产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通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本次1-1-191 交易标的定价市盈率和市净率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定价过程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报告书“第八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 (四)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1、严格遵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含1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办法: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1-1-192 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2、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重组前,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和所处行业持续低迷的影响,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持续亏损。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维持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将增加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污水处理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将全部置入上市公司。由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能为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 根据污水处理公司编制并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污水处理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度净利润分别为4,212.37万元及1,324.82万元,2014年度及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1,463.42万元及1,324.82万元。根据上市公司编制并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备考报表显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2013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由0.0410元提高至0.1285元,2014年1-9月份基本每股收益由-0.2861元提高至0.0219元。 本次重组完成后,将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有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1-1-193 第十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况 本次交易前,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污水处理公司均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同时,振湘国投已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过程中不质押污水处理公司的股权。污水处理公司已承诺:在湘潭电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实施期间,不对外提供担保。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承担重大担保等连带责任。 二、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重大资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置换交易行为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结构合理性说明 根据已审财务报表和备考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负债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 项 目 2014-9-30 2014-9-30 资产总额 131,548.08 162,098.15 负债总额 97,689.81 112,340.96 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 74.26 69.30 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97,689.8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占1-1-194 负债总额的85%以上,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构成,资产负债率为74.26%。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收购了污水处理公司100%的股权,将增加上市公司的收益水平,并为上市公司带来稳定可靠的现金流。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备考报表负债总额为112,340.9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9.30%,较交易前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同时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其它偿债能力指标均有所改善,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将得到加强。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有所改善,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核查情况1、相关方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核查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4]27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的要求,就湘潭电化因本次交易连续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告日期间(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7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以下合称“自查范围内人员”)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查。 根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自查方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内部分自查范围内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方 职务/关系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股) 结余股数(股) 变更摘要 2013-05-21 2,600 8,300 买入 2013-05-30 -8,000 300 卖出 产业集团副总经理 赵红 龙友发妻子 2013-06-17 10,200 10,500 买入 2013-07-01 8,300 18,800 买入 1-1-195 2013-07-04 -8,000 10,800 卖出 2013-07-05 -5,000 5,800 卖出 2013-07-08 5,000 10,800 买入 2013-07-11 -7,899 2,901 卖出 2013-07-15 2,100 5,001 买入 2013-07-17 -5,001 0 卖出 2013-08-15 8,200 8,200 买入 2013-09-03 -8,200 0 卖出 2013-09-12 8,800 8,800 买入 2013-09-16 4,000 12,800 买入 2013-09-17 9,300 22,100 买入 2013-09-24 -22,100 0 卖出 2013-05-10 2,000 2,000 买入 2013-05-16 9,261 11,261 买入 2013-05-21 -6,461 4,800 卖出 2013-05-21 3,200 8,000 买入 2013-05-22 -8,000 0 卖出 2013-05-22 100 100 买入 龙友发 产业集团副总经理 2013-05-23 -100 0 卖出 2013-08-13 15,100 15,100 买入 2013-08-14 -15,100 0 卖出 2013-08-14 16,300 16,300 买入 2013-08-15 -16,300 0 卖出 2013-08-15 400 400 买入 2013-08-16 -400 0 卖出 钟少文 产业集团财务总监 2013-08-13 16,800 16,800 买入 周鞠华 湘潭电化监事 2013-07-01 202 202 买入 1-1-196 周密群之父 2013-08-14 -202 0 卖出 污水处理公司财务 段彩凤 2014-07-16 5,000 5,000 买入 部员工周婧之母 赵红、龙友发、钟少文、周鞠华针对在自查期间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于2014年1月20日分别出具了《买卖股票说明及承诺》,就自查期间买卖湘潭电化股票事宜,说明如下:“上述买卖湘潭电化股票期间,本人并不知晓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买卖湘潭电化股票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和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其他任何获取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段彩凤针对在自查期间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了《买卖股票说明及承诺》,就自查期间买卖湘潭电化股票事宜,说明如下:“上述买卖湘潭电化股票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告信息以外,本人并不知晓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他相关事项,买卖湘潭电化股票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和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其他任何获取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同时,赵红、龙友发、钟少文、周鞠华、段彩凤分别承诺如下:“如湘潭电化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湘潭电化相关公告发布日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之日或湘潭电化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再买卖湘潭电化的股票。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或湘潭电化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买卖股票。” 产业集团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对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湘潭电化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龙友发、赵红、钟少文买卖湘潭电化股票期间,其本人并不知晓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不存在通过获取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湘潭电化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对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湘潭电化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周鞠华买卖湘潭电化股票期间,其本人并不知晓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不存在通过获取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污水处理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对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湘潭电化股票1-1-197 的行为,说明如下:“段彩凤买卖湘潭电化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告信息以外,其本人并不知晓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他相关事项,不存在通过获取湘潭电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交易情况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湘潭电化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人员买卖湘潭电化股票时未获取并利用内幕信息,其行为不具备内幕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湘潭电化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法律障碍。 五、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说明 因本次重组事项,公司自2013年11月8日起临时停牌。在披露本次交易预案之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3年11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8.55元/股,20个交易日前一日(2013年10月10日)收盘价为8.16元/股,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4.78%,同期深证成指(399901)累计涨幅为-5.13%,同期中小板指数(399905)累计涨幅为-9.17%,同期中证基AMAC化学行业指数(H30053)涨幅为-6.19%。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 六、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相关主体包括: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1-1-198 高级管理人员;3、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根据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函、证监会网站所披露的信息,上述主体不存在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七、关于上市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基地建设情况 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以及湘潭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公司本部所处的湘潭市竹埠港地区将整体实施“退二进三”,即退出第二产业,引入第三产业。 因此,电化集团及下属公司(包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和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在内)位于竹埠港地区内的生产厂区均需整体搬迁。 公司在湘潭市竹埠港地区现有电解二氧化锰产能4万吨/年,新基地选址在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新基地建设计划分两期进行,一期工程完工达产后,公司预计可形成约3万吨/年电解二氧化锰生产能力。二期工程情况公司将根据行业和业务发展情况慎重决策,尚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在新基地建设的同时进行设备、工艺等方面的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 新基地项目一期工程投资总额约为5亿元,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主要通过向控股股东拆借项目资金及争取政府补偿或补助的方式解决。目前政府相关搬迁补偿政策尚未明确,公司将最大限度地争取政府补偿或补助。 1、搬迁范围 整体搬迁涉及的范围包括:位于湘潭市竹埠港地区的公司本部、公司控股子公司湘潭市中兴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热电”)和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进电化”);公司控股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和位于湘1-1-199 潭市雨湖区鹤岭镇的矿业分公司和电解金属锰分公司,均不属于搬迁范围。 公司整体搬迁涉及的土地面积约有136.02亩,其中向电化集团租赁的土地面积约为85.44亩,公司正在办理权证的土地面积约为50.58亩。公司控股子公司湘进电化和中兴热电需要搬迁的土地面积分别约为5.67亩和11.93亩,全部租赁自电化集团。 2、搬迁进展 2014年9月30日,位于湘潭市竹埠港地区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湘进电化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控股子公司中兴热电生产线均已开始停产,到2014年10月15日前,除相关环保设施继续运行外,其余已逐步停产。董事会工作部等部分职能部门暂时仍在湘潭市竹埠港厂区办公。 目前,公司新基地建设一期工程的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正在进行新基地主体工程的建设以及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同时,公司已同步启动搬迁工作,并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机器设备,预计新基地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将于2014年12月中旬开始试运行并逐步达产。 搬迁期间,控股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电解金属锰分公司、矿业分公司均正常运营。 目前政府相关搬迁补偿或补贴的金额尚未确定,搬迁的土地处置方式公司将与政府协商解决;控股子公司湘进电化和中兴热电的搬迁事宜将通过股东协商确定,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搬迁的影响分析 搬迁期间,公司将统筹安排新基地建设工作和搬迁工作;营销部门做好客户管理,保障产品的正常销售;组织生产线员工进行岗位及技能培训,在全公司范围内实行定员、定岗、定编工作及竞聘上岗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人工成本。 公司原计划2014年销售电解二氧化锰5.5万吨,预计全年实际销量为5.3万吨,搬迁对公司二氧化锰销售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电解金属锰的生产和销售不受搬迁影响。 新基地建设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后,公司将在湘潭锰矿地区形成电解二氧化锰3万吨/年的产能,较目前产能减少1万吨/年;但同时,公司设备和工艺水平将1-1-200 更为先进和科学,技术水平得到提升,产品结构更优化,成本降低、效益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将得到增强。 4、信息披露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新基地的议案》和《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新基地建设和搬迁资金拆借的议案》,并于2014年3月28日、9月12日、9月30日分别发布了《关于整体搬迁及新基地建设的公告》和《关于新基地建设及搬迁的进展公告》,对整体搬迁及新基地建设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整体搬迁及新基地建设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其他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全面、完整地对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 1-1-201 第十六节 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关规定,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2014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原则、决策及调整机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分配政策主要条款如下: “第二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百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1-1-202 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公司年度或者半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百六十一条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含1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办法: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送事项。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1-1-203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制定的三年(2012-2014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1、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3、未来三年(2012-2014年)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含10%)。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 现金分红占当年实现的 现金分红金额 项目 上市公司股东的可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元) 供分配利润(元) 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 1-1-204 2013年 0 5,697,800.16 - 2012年 0 0(亏损) - 2011年 3,478,265.40 29,696,456.56 11.71% 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11,798,085.57 股东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元)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 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29.48% 东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 1、2011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11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6,956,6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6,956,635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39,130,616股。 2、2012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3、2013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公司2013年度主营业务亏损且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公司决定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于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按相关1-1-205 规定要求对原有《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事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提高,公司将严格履行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规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1-206 第十七节 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公司与交易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重组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有关主要报批事项的,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重组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3、振湘国投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污水处理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及本公司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5、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本次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公允合理。 6、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振湘国投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1-1-207 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故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7、本次重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优化产业布局、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重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启元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处,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发行人具备作为本次交易资产购买方的主体资格,振湘国投具备作为本次交易资产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合法合规,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负担以及可能导致标的资产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风险的情形,在依法获得相关批准后,振湘国投向发行人过户标的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现阶段的批准授权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在依法履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后,实施本次交易不存在法律障碍; 1-1-208 5、《交易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体现了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待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后便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次交易符合《发行办法》、及《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7、本次交易为股权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和转移,不涉及人员安置; 8、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9、发行人与振湘国投、产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振湘国投、产业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能够有效约束振湘国投和产业集团的行为,避免振湘国投、产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1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湘潭电化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湘潭电化尚需根据本次重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11、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有相应资格; 12、相关人员买卖湘潭电化股票时未获取并利用内幕信息,其行为不具备内幕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湘潭电化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法律障碍。”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聘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申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本次交易总体评价如下: “1、湘潭电化本次重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209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和股份定价公允合理,所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前提合理;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构成和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防御风险的能力,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5、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将规范进行。产业集团和振湘国投已做出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7、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产业集团和振湘国投已承诺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8、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1-1-210 第十八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单位名称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54047982 主办人 何泉成、李军 协办人 王兴川 二、法律顾问 单位名称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负责人 李荣 电话 0731-82953778 传真 0731-82953779 经办律师 刘长河、董亚杰、沈旭之 三、财务审计机构 单位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89号新世纪大厦19-20楼 负责人 曹国强 电话 0731-85179809 传真 0731-85179801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剑、赵娇 四、资产评估机构 单位名称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B座15层 1-1-211 -15B 法定代表人 胡劲为 电话 010-62143639 0731-85179817 传真 010-62197312 0731-85172855 经办注册评估师 陈迈群、吴化卿 1-1-212 第十九节 董事、交易对方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1-1-213 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本公司所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谭新乔 王周亮 梁 真 熊 毅 丁建奇 汪咏梅 刘恩辉 文永康 赵德军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14 交易对方声明 本公司保证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公司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15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并对所引用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储晓明 项目主办人: 何泉成 李 军 项目协办人: 王兴川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16 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引述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李 荣 经办律师: 刘长河 董亚杰 沈旭之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1-1-217 财务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同意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和结论性意见,并对所引述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 责 人: 曹国强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 剑 赵 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1-218 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及经办注册评估师同意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结论性意见,并对所引述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 胡劲为 经办注册评估师: 陈迈群 吴化卿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19 第二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湘潭电化与振湘国投签署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湘潭电化与振湘国投签署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3、湘潭电化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4、湘潭电化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 5、湘潭电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6、污水处理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审计报告; 7、振湘国投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8、湘潭电化最近一年一期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9、污水处理公司2014-2015年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10、开元评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12、振湘国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3、申银万国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启元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1、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滴水埠 联系人:汪咏梅 1-1-220 联系电话:0731-55544161 传真:0731-55544101 互联网网址:http://www.chinaemd.com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239号 联系人:何泉成、张舜捷 电话:021-33389888023-63520176 传真:021-54047982023-63507460 3、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证券时报》 4、指定信息披露网址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1-1-221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之盖章页)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22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湘潭电化科1-1-188>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1-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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