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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4 08:00:00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全资子公司湘潭电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公正,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机电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设备等安装服务均为其正常经营活动,符合机电公司业务及发展需要,也有利于关联方新能源电池材料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机电公司在业务稳健发展的情况下,将会持续开展与关联方之间公平、互惠的合作。

    3、机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各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进行的,均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关联交易占公司收入比重较低,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对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公正,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处于发展的重要时期,资金需求较大,接受控股股东的资金拆借,可以有效解决公司灵活快速融资的问题,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考虑到控股股东取得上述资金已支付一定的费用,故需向控股股东支付一定的资金使用费,且该资金使用费率未超过目前公司最高融资利率水平,交易公平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流动资金拆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恩辉

                                                赵德军

                                                文永康

                                                       2017年12月13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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