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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11 00:00:00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
<欣>
 2015-094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王明旺先生于2015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0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明旺违法减持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15年10月10日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明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明旺、王某、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是持股欣旺达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其中,王明旺、王某为兄弟,系欣旺达的共同控股股东,分别持有欣旺达29.18%、10.46%的股份。王明旺系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控股98%的股东,通过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欣旺达5.08%的股份,任欣旺达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王明旺、王某、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
    2014年5月23日和5月29日,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200万股和210万股欣旺达股票,减持比例为欣旺达已发行股份的1.68%。2014年7月2日和7月3日,王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400万股和3,482,190股欣旺达股票,减持比例为欣旺达已发行股份的2.9737%。2014年7月23日、7月24日、8月27日和8月28日,王明旺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竞价方式分别卖出350万股、150万股、109万股和141万股欣旺达股票,减持比例为欣旺达已发行股份的2.99%。王明旺、王某、新余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竞价方式累计减持欣旺达股份19,082,190股,占欣旺达已发行股份的7.6337%。2015年6月26日,欣旺达披露了相关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王明旺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欣旺达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6,628,671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194,822,477.3元。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相关协议文件、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如下:第一,当事人每次减持均有披露,违法出于理解法律错误;第二,当事人已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再对其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第三,本案的处罚在法律适用上和处罚幅度上和以前的案例不一致;第四,当事人与其兄弟王某不是一致行动人;第五,当事人于违法减持事实发生后,积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6,464,075股,增持金额151,120,734.3元。
    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违法减持的主观原因、减持目的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第二,当事人虽然在减持过程中进行了披露,但没有依法在减持比例达5%时停止减持和报告、公告;第三,监管措施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提醒、警示,不影响我会后续的行政处罚;第四,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和其兄弟王某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第五,考虑到欣旺达每10股转增15股的情形,当事人增持的股份数较少,尚不构成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会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足以构成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王明旺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王明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王明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明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170万元罚款,对王明旺合计罚款121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王明旺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将加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致歉声明
    王明旺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足而造成的本次超比例减持行为诚恳的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并表示今后将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1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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