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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关于公司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15-09-17 00:00:00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
<欣>
 2015-070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接到公司股东新余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明达”)和王明旺先生的通知:欣明达与王明旺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稳定控制权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双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方式向王明旺先生转让欣明达所持有的欣旺达股份
31,954,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之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次股份转让系王明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欣明达的股份转为个人直接持股,并不影响其在公司最终拥有的权益。
     现补充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计划实施完毕后,王明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动仍需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持股的承诺及限制;王明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的规定;王明旺承诺自取得欣明达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其股票。
     协议其余相关内容不变,补充后的公告全文如下:
    一、欣明达持股情况
    截至公告日,欣明达共持有公司股份31,954,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为公司5%以上股东。王明旺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肖光昱先生分别持有欣明达98%和2%的股权,王明旺、新余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IPO《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欣旺达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2011年4月21日-2014年4月20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欣旺达股份,也不由欣旺达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明旺、肖光昱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欣旺达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欣旺达股份。
    2014年5月12日,欣明达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流通。截至公告日,欣明达共持有公司股份31,954,825股,本次协议转让31,954,825股未违反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转让后,欣明达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王明旺持股情况
    截至公告日,王明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3,586,1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0%,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王明旺是欣明达持股比例为98%的股东。王明旺的相关股份锁定承诺见上。
    三、本次拟转让股份的情况
     2015年9月9日,欣明达与王明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欣明达拟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方式向王明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31,954,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本次协议转让后,欣明达不再持有欣旺达公司股份,王明旺先生仍为欣旺达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明旺先生持有欣旺达215,540,950股,占欣旺达股份的34.17%。
    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王明旺间接
新余市欣                  31,315,729     4.97          0            0
                (98%)
明达投资
             肖光昱间接
有限公司                    639,096       0.1           0            0
                 (2%)
  王明旺                   183,586,125    29.10    215,540,950    34.17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1.1 甲方为欣旺达的法人股东新余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欣旺达股份
数为31,954,825股。
    1.2 乙方为自然人王明旺,持有欣旺达股份数为183,586,125股。
    (二)转让标的
    2.1 甲方将持有的欣旺达31,954,825股股票(占欣旺达总股本的5.07%,即
标的股份)以及其对应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按照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欣旺达股票加权平均价格即人民币【 22.10 】元/股的5折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5310.0816】万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3.2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3531.0082】万元。
    标的股份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90%,即人民币【31779.0734】万元。
    (四)甲方的保证和义务
    4.1 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享有完全及独立的所有权、
受益权、处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标的股份并未设置任何质押,不附带任何现有负债、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不存在司法查封或冻结,亦未涉及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仲裁及诉讼,并不受任何其他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甲方具有转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并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4.2甲方保证其并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冲突、或会禁止或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合同或协议,并且承诺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4.3在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为止的期间内,甲方保证不就标的股份的转让、质押、托管或其他处分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接触、亦不得就此签订意向书、合同书、谅解备忘录、与本协议相冲突(或禁止或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文件。
    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标的股份之真实、全面及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4.5甲方应积极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报批及信息披露等义务;甲方应积极签署和提供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一切文件和资料。
    4.6 为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如有需要,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实质
性内容与乙方签署符合主管监管部门要求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4.7甲方签署本协议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
   (五)乙方的保证和义务
    5.1 乙方保证具有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5.2 乙方保证按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3 乙方保证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报批及信息
披露义务。
    5.4 受让标的股份后,乙方保证严格遵守与标的股份后续转让相关的各项限
制性规定。
    五、 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5%以上股东本次转让公司股份无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2、本次协议转让计划实施完毕后,王明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动仍需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持股的承诺及限制;王明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的规定;王明旺承诺自取得欣明达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其股票。
    3、欣明达与王明旺先生已于2015年9月9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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