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10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并同 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 13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惠州锂威为欣旺达的全资孙公司,因扩大经营业务需要,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8 亿元的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1 年。东莞锂威对上述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东莞锂威为惠州锂威的控股股东,已采取相关措施以防范此次担保的风险。东莞锂威对惠州锂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惠州锂威就该事项为东莞锂威提供反担保。 东莞锂威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东莞锂威为惠州锂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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