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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6/8/1)
发布时间:2016-08-01 08:00:00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现将公司章程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
    一、  修改《公司章程》原第六条
    修改前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2,693.731万元。
    修改后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2,710.431万元。
     二、 修改《公司章程》原第十六条
    修改前为: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2,693.731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
    修改后为: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2,710.431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
     三、 修改《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
    修改前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锂一次电池、锂二次电池、
锂聚合物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碱性电池、锌锰电池,纳米新材料、水表、气表、电表的半成品及其配件制造,技术研发、开发及转让,货物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需凭资质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修改后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锂一次电池、锂二次电池、
锂聚合物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碱性电池、锌锰电池,纳米新材料、水表、气表、电表的半成品及其配件制造,技术研发、开发及转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 修改第八章标题
    修改前为: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修改后为: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五、 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五条,并将序号调整为第一百八十六条
    修改前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
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一、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现金使用需求,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以年前度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
利。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符合本制度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修改后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
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一、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现金使用需求,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以年前度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
利。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七、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计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公司在确定股东分红回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八、公司制定或者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现行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由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符合本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责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 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六条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修改前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后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 修改第八章标题
    修改前为: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修改后为: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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