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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7 08:00:00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价格的独立意见

    1、《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于2017年2月10日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2017年11月7日为《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本次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并同意按照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议案》中的规定授予251名激励对象718.089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2.42元/股,授予78名激励对象46.5832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1元/股。

    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调整后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对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詹启军                         吴锋                       雷巧萍

                                                         2017年11月6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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