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拟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而涉及的指定债权资产评估报告
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拟向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应收账款而涉及的指定债权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 1524 号
第一册/共一册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3日
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指定债权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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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 .............................................................. 3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 3
二、 评估目的 ............................................................. 5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6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6
五、 评估基准日............................................................ 6
六、 评估依据 ............................................................. 6
七、 评估方法 ............................................................. 8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9
九、 评估假设 ............................................................ 10
十、 评估结论 ............................................................ 10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11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2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1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 ..................................................... 14
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指定债权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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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
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
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
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
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
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
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
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
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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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拟向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应收账款而涉及的指定债权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1524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委
托,对其拟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而涉及的 2015 年 10 月
31 日指定债权进行了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单项资产,
评估范围是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申报的截止 2015 年 10 月 31 日指定的应
收账款,具体评估范围以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
表为准。
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公允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成本法对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指定的应收账款进行
评估,并以此确定评估结论。
在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履
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具体包括: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
算等评估程序。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充分实现的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
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指定应收账面值为
2,045.62 万元,评估值为 1,922.57 万元,减值额为 123.05 万元,减值率为 6.02%。
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 2016 年 10 月 30 日。
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
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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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应收账款而涉及的指定债权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1524号
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拟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
而涉及的 2015 年 10 月 31 日指定债权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本项目委托方、 产权持有单位都为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业务约定
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
构。除上述之外,任何得到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被视为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机构
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也不对该等第三方因误用评估报告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一)委托方概况
1.企业概况
名称:中国振华集团云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云科” 或“ 委托方”)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52011500014701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贵阳市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 阳元江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柒佰贰拾伍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05 年 03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03 月 3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片式电子元器件、厚膜混合电路、微组装 PCB 板、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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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及技术服务。微电子工业用金属粉末、金属材料、近视化合物和电子浆料系列
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
2.历史沿革
振华云科始成立于 2005 年 03 月 31 日,系由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12,935.00 万元,其中中
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2,289.00 万元,占出资比例 95%,深圳市振
华微电子有限公司出资 646.00 万元,占出资比例 5%。
2011 年 7 月 25 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790.00 万元,其中:中国振华(集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出资 1,700.50 万元,占出资比例额 95%,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
限公司新增出资 89.50 万元,占出资比例额 5%。上述出资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有
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 2011〕综字第 080032 号验资报告。增资后,公
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4,725.96 万元,其中: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为 13,989.66 万元,占出资比例 95%,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资本为 736.30 万
元,占出资比例 5%。
根据 2012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将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 5%的股份按原价 736.30 万元全部转让给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成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截止评估基准日振华云科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725.96 100.00%
合 计 14,725.96 100.00%
3、公司财务状况
振华云科近二年及评估基准日主要资产经营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5 年 10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32,372.49 21,862.40 20,657.13
非流动资产 9,153.05 6,998.51 6,336.54
资产总计 41,525.54 28,860.91 26,993.67
流动负债 14,037.39 6,628.14 6,427.75
非流动负债 1,370.65 1,557.90 1,3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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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5 年 10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合计 15,407.94 8,186.04 7,751.1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117.60 20,674.87 19,242.50
项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31,031.34 30,161.85 25,033.67
营业成本 15,492.21 18,211.99 15,621.97
利润总额 6,339.34 3,757.72 2,427.95
净利润 5,442.73 2,952.85 1,900.60
以上财务数据来自振华云科提供的财务报表,其中: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
信审字[2014]第 1-00238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
信审字[2015]第 1-00505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 年度 1-10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 二) 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见上述委托方概况。
(三)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方以及按
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
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振华云科拟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本次对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振华云科指定的应收账款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
值参考依据。
本次经济行为文件为振华云科 2015 年 11 月 20 日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相关经济行为已经收录于本评估报告的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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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振华云科的单项资产。
(二)评估范围
根据评估目的及上述评估对象,本次评估范围为振华云科申报的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指定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045.62 万元。
振华云科纳入此次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账面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2,045.62
其中:应收账款 2,045.62
资产总计 2,045.62
经核对,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及具体评估对象,本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根据评估目的,经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共同商定,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
选定该基准日主要考虑该日期与评估目的预计实现的时间相近,以保证评估结
果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对评估结果造成
较大影响。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振华云科 2015 年 11 月 20 日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二) 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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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1 年 91 号令);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
[1992]36 号);
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 200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第
14 号令);
5.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 102 号);
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2003 年第 378 号令);
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 2003 年 12
月 31 日);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12 号令, 2005 年 8 月
25 日);
9. 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10.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 2009) 941 号;
1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 2010〕 71 号)《关于印
发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的通知》;
1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 2013〕 64 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
14.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会协〔 2003〕 18 号文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
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2.财政部以财企〔 2004〕 20 号文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
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 2007〕 189 号文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
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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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 2010〕 214 号文印发的《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
制指南》;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 2011〕 230 号文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
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 2012〕 248 号印发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独立性》。
(四) 权属依据
1. 相关记账凭证、销售发票、协议;
2.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 取价依据
1.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销售发票、协议;
2. 企业询证函;
3. 评估人员市场调查所了解、收集的资料;
4. 其他相关资料。
(六) 其他参考资料
1. 振华云科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 振华云科最近二年一期的财务报表;
3. 振华云科最近五年一期历史坏账率统计表;
4. 振华云科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 评估方法
本次对应收账款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n×i
i――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n――评估基准日至应收账款回收日的时间
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预计坏账损失
预计坏账损失确定:参照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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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我公司自 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实施本次评估工作,整个评
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
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评估项目组人员
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
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尽职调查阶段
1.听取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
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营状况、未来规划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指定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有关
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对指定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回函若存在差异或未回函,采用替代程序,并作
相应记录。
4.获取评估基准日指定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表,了解企业应收账款坏账的计提
政策,并与企业沟通应收款项的催收政策以及统计近几年企业发生坏账损失的情况。
5.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原始发生资料。
6.通过对企业的指定资产状况的综合分析,确定评估技术方案。
(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全
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修改、
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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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评估假设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
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假设产权持有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其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假设产权持有单位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
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5.假设产权持有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7.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
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8.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9. 本次评估假设振华云科对应收账款的转让能获得债务单位的同意,不会因为
转让经济行为而改变债务单位对该款项的态度,应收账款接收方仍能及时催款;
10.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
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
和限定条件的限制,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 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指定应收账面值为
2,045.62 万元,评估值为 1,922.57 万元,减值额为 123.05 万元,减值率为 6.02%。
评估结果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2,045.62 1,922.57 -123.05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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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其中:应收账款 2,045.62 1,922.57 -123.05 -6.02
资产总计 2,045.62 1,922.57 -123.05 -6.02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资产评估明细表。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一) 产权瑕疵
无 (
二) 期后重大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依据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
员现场勘察情况,评估人员未发现振华云科有其他重大期后事项发生。
(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
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
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
以下原则处理:
(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
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
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3.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假设、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假
设、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
格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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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评估测算中所依据的,部分是现行的政策条款,部分
是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参数。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变化而导致与本次评估结果不同的责任。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
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
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
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
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
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
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的使
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三) 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
(四)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
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起计算,至 2016 年 10 月 30 日止。
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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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评估报告签章页)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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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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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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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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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
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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