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国营第七七一厂)拟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而涉及的指定债权资产评估说明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
(国营第七七一厂)拟向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应收账款而涉及的指定债权
资产评估说明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1322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13日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国营第七七一厂)指定债权资产评估说明
资产评估说明目录
第一部分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1
第二部分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2
一、委托方与产权持有单位概况......2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4
三、关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说明......5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5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5
六、资产负债情况......5
七、资料清单......5
第三部分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8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8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8
第四部分应收账款评估说明......10
第五部分评估结论及分析......12
网址:http://www.caa-bj.com.cn 电话:010-88395166 传真:010-88395661 邮编: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B1栋13层 邮箱:zhongtianhua@zthcpv.com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国营第七七一厂)指定债权资产评估说明
第一部分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本评估说明仅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监管部门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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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委托方与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本项目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都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国营第七七一厂)。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国营第七七一厂)(以下简称:“振华宇光”或“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6971196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72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玖佰贰拾壹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29日
营业期限:2007年10月29日至2037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自产自销:电子产品、各种微波电子管、电真空器件、机电产品;机电、电子进出口贸易;电力电工产品、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柜、点光源、特种灯泡、特种陶瓷、输变电成套设备。)
(二)历史沿革
振华宇光前身是国营宇光电工厂,始建于1966年8月,于1970年建成投产至80年代末,主要从事军用微波电子器件的研制和生产。八十年代后期,转为民品生产经营,先后从事黑白显像管、汽车灯、真空灭弧室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七五”期间,宇光电工厂整体调迁至贵阳。1997年7月,经中国振华集团公司优势组合,将优势资产剥离,成立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光分公司,经济业务全部转移至宇光分公司。2007年,因经营业务需要,宇光分公司改制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国营第七七一厂)。
振华宇光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研制真空灭弧室的专业公司,振华宇光拥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连续多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宇
光牌”真空灭弧室产品已连续十多年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2014年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且企业还拥有50余项国家专利技术,是贵州省重点扶持企业。
振华宇光长期从事真空灭弧室的生产、销售,是目前国内产能规模和研制水平较高,电压档次覆盖面较广的真空灭弧室生产基地之一。主导产品为真空灭弧室。
真空灭弧室作为一种新型电力器件,是电力输配电装置及电力系统控制和保护设备中真空开关的核心部件,广泛应用于电站、冶金、石油、化工、矿山、电气化铁路等领域。其工作特点是利用真空作绝缘灭弧介质,靠密封在真空中的一对触头分合来完成电力电路接通与分断功能,目前主要应用于中压(10kV~110kV)区域的开关设备中。
目前公司真空灭弧室系列产品行销全国(除西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并远销美国、日本、俄罗斯,国内市场占有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20%左右。
根据有关章程的规定,振华宇光申请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由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公司登记注册前足额交付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上行为已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07年10月26日出具了中和正信验字(2007)第4―017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49,210,000.00元,由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5日之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210,000.00元。以上行为已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07年12月15日出具了中和正信验字(2007)第4―30号验资报告。
截止评估基准日振华宇光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921.00 100.00%
合 计 15,921.00 100.00%
(三)公司财务状况
振华宇光近二年及评估基准日主要资产经营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6年5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32,709.72 30,909.03 31,142.94
非流动资产 8,350.78 8,815.03 9,219.75
资产总计 41,060.50 39,724.06 40,362.69
流动负债 19,164.22 17,856.25 18,489.95
非流动负债 337.93 237.93 265.92
项目 2016年5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负债合计 19,502.15 18,094.18 18,755.8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1,558.36 21,629.88 21,606.82
项目 2016年1-5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11,666.73 27,878.71 27,853.23
营业成本 9,335.27 22,451.24 22,574.41
利润总额 -71.53 53.10 -839.84
净利润 -71.53 23.07 -804.42
以上财务数据来自振华宇光提供的财务报表,其中:
2014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5]第1-00647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6]第1-0001129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6年度1―5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四)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振华宇光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振华宇光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经测试无特殊风险的应收款项,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4
1至2年(含2年) 10
2至3年(含3年) 30
3至4年(含4年) 50
4至5年(含5年) 60
5年以上 100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振华宇光拟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本次对截至2016年5月31日振华宇光指定的应收账款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次经济行为文件为振华宇光2016年7月11日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三、关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说明
(一)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振华宇光的单项资产指定的应收账款。
(二)根据评估目的及上述评估对象,本次评估范围为振华宇光申报的截至2016年5月31日对指定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197.70万元。
振华宇光纳入此次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账面构成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1,197.70
其中:应收账款 1,197.70
资产总计 1,197.70
(三)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根据评估目的,经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共同商定,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5月31日。
选定该基准日主要考虑该日期与评估目的预计实现的时间相近,以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对评估结果造成较大影响。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无
六、资产负债情况
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是振华宇光申报的单项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2016年5月31日,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如下:应收账款1,197.70万元,共有2户,账龄全部是一年以内。
振华宇光组织相关人员于2016年7月11日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清查,资产清查的主要过程是:对账面资产、债权进行了核实,确认账实相符并查看资产状况。
经核查,进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未发现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资产评估的申报工作基本满足评估的要求。
七、资料清单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已向评估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1.《振华宇光资产评估申报表》;
2.相关经济行为文件;
3.振华宇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振华宇光提供的近2年1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
5.应收账款记账凭证、发票及销售合同等复印件;
6.重大合同、协议等;
7.其他相关资料。
(本页无正文,为《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签章页)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公章):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
(国营第七七一厂)
法定代表人:陈勇
2016年7月13日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国营第七七一厂)指定债权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部分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在评估基准日振华宇光的单项资产指定的应收账款。
2.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振华宇光申报的截至2016年5月31日指定应收账款1,197.70万元。
振华宇光纳入此次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账面构成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1,197.70
其中:应收账款 1,197.70
资产总计 1,197.70
经核对,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3.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权属状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指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因此,对于本项目,评估师对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独立的核实工作。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一)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评估人员在进入现场清查前,制定现场清查实施计划,按资产类型和分布特点,组成流动资产小组,同时于2016年7月11日进行现场的核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对清查核实及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工作总结。清查核实的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辅导企业进行资产的清查、申报评估的资产明细,并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估人员开展前期布置工作,评估师对企业资产评估配合工作要求进行了详细讲解,包括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资产评估的任务、本次资产评估的计划安排、需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资料清单、企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要求、评估明细表和资产调查表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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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等。在此基础上,填报“评估申报明细表”和“资产调查表”。
其次核实评估资料,主要是核实应收账款销售合同、记账凭证、账面记录、坏账计提及实际发生情况、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时间等。
(二)影响资产核实的事项及处理方法
无
(三)核实结论
资产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实际状况进行了认真、详细的清查,通过清查核实发现,资产核实结果与账面记录不存在重大差异,评估申报明细表与实际情况吻合。
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资产评估人员坚持了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资产清查的结果有助于对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公允的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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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应收账款评估说明
一、评估范围
振华宇光本次申报评估的应收账款为11,976,957.53元,共有2户,账龄全部是一年以内。
二、.评估过程及方法
对上述评估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评估人员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过逐项核实,在账表一致的基础上,核实了账簿记录、抽查了部分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账龄、业务内容和金额等,并进行了函证,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
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ni
i――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n――评估基准日至应收账款回收日的时间
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预计坏账损失
预计坏账损失确定:参照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政策
三、案例
案例1: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见应收账款评估明细表3-4 序号1)
(1)债权基本情况
客户名称为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合资企业,所属集团为库柏(中国)投资公司,客户所在地为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439号。和振华宇光公司合作年限为79个月,本次申报余额为8,854,257.53元,发生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为灭弧室销售款,账龄1年以内。
(2)评估方法
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ni
i――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n――评估基准日至应收账款回收日的时间
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预计坏账损失
预计坏账损失确定:参照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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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过程
企业1年以内(含1年)坏账损失计提比率为4%;
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预计坏账损失
=8,854,257.53(1-4%)
=8,500,087.23(元)
企业最近3年1期对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的回款时间统计平均为3个月,此笔债权实际发生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至评估基准日已经经过0.37个月,剩余回款时间为2.63个月,1年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4.35%。
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ni
=8,500,087.23-8,500,087.23(3-0.37)4.35%/12
=8,418,946.81(元))
四、评估结果
应收账款账面值为1,197.70万元;评估值为1,135.41万元,减值额为62.29万元,减值率为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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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评估结论及分析
一、评估结论
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运用资产评估既定的程序和公允的方法,对振华宇光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询证和评估计算,采用成本法进行了评估,得出评估结论如下:
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指定应收账款账面值为1,197.70万元,评估值为1,135.41万元,减值额为62.29万元,减值率为5.20%。评估结果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197.70 1,135.41 -62.29 -5.20
其中:应收账款 1,197.70 1,135.41 -62.29 -5.20
资产总计 1,197.70 1,135.41 -62.29 -5.20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评估结果汇总表及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本次评估的振华宇光指定应收账款账面值为1,197.70万元,评估值为1,135.41万元,减值额为62.29万元,减值率为5.20%。主要原因为:
1、评估价值根据产权持有单位具体情况考虑了预计坏账损失;
2、评估价值根据对客户历史收款情况考虑了应收账款回收时间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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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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