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17年4月)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7-3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振华科技”或“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原则上为由银行自行设计并发
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理财产品。
特殊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振华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须报经振华科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购买任何银行理财产品。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是指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亦可直接委托银行根据公司设定的条件进行保本型理财投资。
第五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充分防范风险。交易对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和盈利能力强的银行,不得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理财产品应为安全性高、风险低、稳健型银行保本型理
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交易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
人账户购买理财产品。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应当及时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条 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应该大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
得的收益。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按照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额度及期限内进行日常具体理财产品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
于理财产品,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期限内由董事长进行审批并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购买和赎回本金及收益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投资的具体经办部门,并指定专人
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
情况,对理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签署书面协议及
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文件前,文件应经公司法律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
付审批手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核、批准和披露应依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
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
第五章 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
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该理财项目或提议到期不再继续合作的建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振华科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振华科技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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