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22:中天科技: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
公司”、“中天科技”)
保荐机构名称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
高华”、“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雷 联系方式:010-66273287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8层1807-1819室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希 联系方式:010-6627337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8层1807-1819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22号)核准,中天科技于2017年1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和澜商贸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泰(舟山)产业并购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55,301,45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9.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79,999,997.10元,扣除发行手续费人民币78,839,999.9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01,159,997.15元。高盛高华作为中天科技本次发行及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中天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高盛高华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中天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高盛高华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中天科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 高盛高华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
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 议,该等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高盛高华通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作。 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市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
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
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规、违背承诺的事项。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做出的各项承诺。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高盛高华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高盛高华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制
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定、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有效执行。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
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详见本报告书“二、保荐机构对上市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
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在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高盛高华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上市公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司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高盛高华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
报告。 整。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类事项。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如发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生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 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高盛高华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就中天科技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况,高盛高华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
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
事项。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
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度。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
该等事项。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高盛高华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 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并出具了关于中天科技 2017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
20、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上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市公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事项。
二、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5、审阅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方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6、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拥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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