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03:曙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2016年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于敏、独立董事伍凌和董事李全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于敏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情况 2016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次会议,全体委员出席了 全部会议,具体如下: 1、2016年3月22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5年内部审计总结报告;2016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关 于建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 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2016年4月2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16年度第二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3、2016年8月24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16 年度第三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半年度报告。 4、2016年10月28日,审计委员会召开 2016年度第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6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5、2016年11月28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16年度第五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2016年度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 1、评估外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董事会聘用的审计机构,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信永中和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在审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审阅内控评价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告期内,公司完善内控制度,梳理业务流程,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审计部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促使各单位各部门有效落实内部控制措施,以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审计委员会审阅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基本 上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 陷,同意将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审阅公司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事项。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特此报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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