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12-02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于 2012
年 5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 年修
订)、《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南都国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国舰”)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况
1、资助金额及期限
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对南都国舰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从资金到位之日起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止。
2、资金主要用途
资金主要用于南都国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和担保
公司按 8%的年利率向南都国舰收取资金占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同时,
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与南都国舰签订抵押合同,南都国舰以其自有资
产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4、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已报公司董事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审议过程中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决
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南都国舰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南都国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100000164582
住所: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大道二段 93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博
注册资本:15,03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蓄电池、动力电池、光伏组件;光伏组件安
装。
股权结构:股东分别为南都电源、成都国晶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
国晶“)及陈恩保,持股比例分别为 51%、34%、15%。
具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南都电源 7665.3 51
成都国晶 5110.7 34
陈恩保 2254 15
合计 15030 100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南都国舰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9,430.30 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为 7,258.14 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 23.03%;由于南都国舰尚处于建
设期,故 2011 年 1-12 月,南都国舰实现销售收入为 0 万元,利润总额为-608.01
万元,净利润为-608.01 万元,亏损主要是由于公司运营所需开办费用支出所致。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对关联方的认
定,南都国舰的其他股东成都国晶和陈恩保先生与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南都国舰其他股东成都国晶和陈恩保先生
未按公司同等条件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承诺以其自有资金按 2%的年利率向公
司支付本次财务资助的补偿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3、接受其他财务资助金额
南都国舰在上一年度接受的财务资助总额为 0 万元。
三、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011年10月,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对界首市南都华宇电
源有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的财务资助,该事项已经公司2011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故不再纳入对外财
务资助的累计计算范围。
综上,包括本次财务资助在内,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累计对外财务资助总额
为5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南都国舰成立于 2010 年 8 月,现注册资本为 15,030 万元,该公司目前仍处
于建设期,预期 2012 年下半年可建成并部分投产。原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厂房
建设和设备购置,目前已基本使用完毕,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流程较长,现有自有
资金已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短期资金需求,为保证项目顺利按计划投产,需要公
司提供短期资金支持。
2、财务资助风险分析
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南都国舰其他股东成都国晶和陈恩保先生
承诺以其自有资金按 2%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本次财务资助的补偿款;同时,公
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直接控制其财务支出。因此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
可控制范围内。
3、结论
为解决南都国舰的资金压力,确保其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经公司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为南都国舰提
供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从资金到位之日起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止。同时按照 8%的年利率向南都国舰收取资金占用费,每季度结算
一次,南都国舰其他股东成都国晶和陈恩保先生承诺以其自有资金按 2%的年利
率向公司支付本次财务资助的补偿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事项已获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对外
财务资助事项的具体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南都国舰提供财务资助,可促进其项目
建设顺利实施,按期投产,同时可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资金占用费以高
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结算,且南都国舰其他股东成都国晶和陈恩保先生亦以
其自有资金按 2%的年利率进行补偿,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南都国舰提供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核查后认为:本次公司对南都国舰提供财务资助将按照
8%的年利率向南都国舰收取资金占用费,南都国舰其他股东成都国晶和陈恩保先
生承诺以其自有资金按 2%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本次财务资助的补偿款。同时,
南都国舰与公司已签订抵押合同,将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且
公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直接控制其经营管理活动,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
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
况,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南都国舰输送利益的情形。本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对本次财务资助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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