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15 00:00:00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16-014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童本立、衣宝廉、吴勇敏已就该草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5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南都电源报送的《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确认:本次145名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145名激励对象获授1520万股票期权。 5、2015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1520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简称:南都JLC2,期权代码:036185。 6、2016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蒋文、杨程闲、干建洋等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22万份全部进行注销,目前注销程序尚在办理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公告。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142人,股票期权1498万份。 二、本次人员调整的具体情况 此次人员调整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145人,授予股票期权1520万份。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142人,股票期权1498万份。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所获股票期权数 占股票期权计划 占公司总股 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王海光 董事长 50 3.3378% 0.0826% 王岳能 董事、常务副总裁 25 1.6689% 0.0413%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王莹娇 25 1.6689% 0.0413% 兼财务总监 卢晓阳 副总裁 25 1.6689% 0.0413% 吴贤章 总工程师 25 1.6689% 0.0413%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1348 89.9866% 2.2282% 137人 合计 1498 100.0000% 2.4761% 以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为南都电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确认的在公司任职并担任公司重要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合计137人。 三、本次注销原因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鉴于南都电源原激励对象蒋文、杨程闲、干建洋等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的条件,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已于2016年3月11日同意将其已获授未获准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拟作废并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22万份。 2、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原激励对象蒋文、杨程闲、干建洋等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其已获授未获准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原激励对象蒋文、杨程闲、干建洋等3人已获授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 3、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注销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原激励对象蒋文、杨程闲、干建洋等3人因个人原因在行权期间已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监事会同意将其已获授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注销,合计拟注销股票期权为22万份。 五、律师意见 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南都电源本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南都电源本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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