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南都国舰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国舰”)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慎的核查,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况
1、资助金额及展期期限
2012年11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南
都国舰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从资金到位之日起至
2013年11月30日止。鉴于资金使用期限即将到期,以及南都国舰实际生产经营的
需要,公司拟将上述借款期限展期一年,至2014年11月30日止。
2、资金主要用途和使用方式
公司向南都国舰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其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上述提
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每次从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使用额度,归还后
额度即行恢复。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和担保
公司将按照7%的年利率向南都国舰收取资金占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同时,
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与南都国舰签订抵押合同,南都国舰以其自有资
产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提供担保。
4、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审议过程中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该事项尚在
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对关联方的认
定,南都国舰的其他股东成都国晶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晶”)、陈
恩保先生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南都国舰其他股东成都国晶、陈恩保先生未按公司同等条件比例提供财务资
助,但承诺以其自有资金按实际使用资金金额1%的年利率向南都电源支付本次资
金占用的补偿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南都国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100000164582
住所: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大道二段9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博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零叁拾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蓄电池、动力电池、光伏组件;光伏组件安
装。
股权结构:股东分别为南都电源、成都国晶、陈恩保,持股比例分别为51%、
34%、15% 。
南都国舰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表:
主要财务指标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9月30月
资产总额(万元) 35,781 40,912
负债合计(万元) 19,681 26,312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16,100 14,600
资产负债率 55.00% 64.31%
营业收入(万元) 0 9,072
利润总额(万元) -1,288 -1,500
净利润(万元) -1,288 -1,500
其中:2012年底的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三、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公允性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南都国舰的其他股东成都国晶、陈恩保先生与公司及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公司将按照7%的年
利率向南都国舰收取资金占用费;南都国舰其他股东成都国晶、陈恩保先生虽未
按公司同等条件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其承诺以其自有资金按南都国舰实际使用
资金金额1%的年利率向南都电源支付本次资金占用的补偿款,故公司向南都国舰
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条件是公允的。
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对南都国舰的上述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审议过程中不
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向南都国舰提供财务资助展
期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风险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目前南都国舰的项目建设基本完成,一期工程已顺利
投产,同时,公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期间能直接控制其经营管理活动,且
南都国舰与公司已签订抵押合同,将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提供担
保。因此上述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六、保荐机构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本次公司对南都国舰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将按照7%
的年利率向南都国舰收取资金占用费,南都国舰其他股东成都国晶、陈恩保先生
承诺以其自有资金按南都国舰实际占用资金金额1%的年利率向南都电源支付本
次资金占用的补偿款。同时,南都国舰与公司已签订抵押合同,将以其自有资产
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提供担保,且公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期间能直接控制
其经营管理活动,上述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议案时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或向南都国舰输送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向南都国舰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曾文林 沈晶玮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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