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储能: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5】字0828第0246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5057
目 录
释义......2
本所律师声明......4
正文......6
一、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授权和批准......6
二、华富储能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7
三、华富储能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8
四、华富储能的设立......11
五、华富储能的独立性......14
六、华富储能的发起人和股东......16
七、华富储能的股本及其演变......22
八、华富储能的业务......2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9
十、华富储能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37
十一、华富储能的重大债权债务......48
十二、华富储能的公司治理机制......54
十三、华富储能的税务......56
十四、华富储能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标准......60
十五、华富储能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4
十六、结论意见......6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及/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或其律师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
本次股票公开转让 指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转让
华富储能/公司 指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有限 指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 华富储能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东
华富集团 指 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威特 指 北京威特咨询有限公司
高邮海宝 指 高邮海宝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威通创业 指 威通创业投资江苏有限公司
高新投资 指 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德同投资 指 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八佾 指 上海八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威通达 指 北京威通达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创佳 指 南京创佳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华富能源 指 江苏华富能源有限公司
国盛新能源 指 西藏国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扬州市工商局 指 江苏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邮工商局 指 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工商局 指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券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招行扬州分行 指 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建行高邮支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
农商行武安支行 指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
江苏银行高邮支行 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
中信银行扬州分行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指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事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三会一层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登记管理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指引》 指
指引(试行)》
过往及现行有效的《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立信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250308号《审计
《审计报告》 指
报告》
报告期/近两年及一期 指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5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5】字0828第0246号
致: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富储能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富储能为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华富储能提供的有关材料,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授权和批准情况如下:(一)董事会决议
2015年7月2日,华富储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议案》、《关于申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完成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
的议案》等议案。
会议就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相关事宜。
本次董事会已形成会议记录。
(二)股东大会决议
2015年7月20日,华富储能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3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完成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
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已形成会议记录。 经核查华富储能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 1、华富储能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决议; 2、华富储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华富储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事宜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尚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二、华富储能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华富储能依法设立 华富储能系由华富有限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在扬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华富储能现持有扬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4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1084000112454),法定代表人为居春山,注册资本为10,032万元,住所为高邮经济开发区高邮市电池工业园,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新型储能材料及其应用产品、储能系统及其应用工程、清洁能源系统及其应用工程、储能电池、锂离子电池、新型电池及其材料、铅蓄电池及其零部件、新型铅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智能电网控制系统设备、逆变器、控制品,动力电池及其电力管理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产品及太阳能光伏独立和并网电站、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路灯系统、分布式发电户用系统、智能电网、消防应急系统、电源管理系统、模块化储能电站、发电设备的设计、生产、集成、安装、销售、维修及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合同能源管理;铅蓄电池收集、贮存,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分布式电站、通讯基站、智能电网、基建设备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承包、服务;清洁能源发电及智能电网技术成果的设计、开发、转让、咨询、承包、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不含工商登记前需许可项目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华富储能有效存续 根据华富储能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的设立和存续符合《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华富储能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华富储能的前身为华富有限,设立于2010年8月23日。华富储能系以华富有限经审计的截至2012年3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已满两年。华富储能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四、华富储能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和《基本标准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华富储能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储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华富储能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必要资质或许可,所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报告期内,华富储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经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4、经核查华富储能的工商资料、重大合同、财务报告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华富储能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华富储能的业务合同、交易客户、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和现金流量等记录及《审计报告》等材料,公司业务明确,具有连续经营记录; (2)华富储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依法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且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已经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立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华富储能报告期内持续经营,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或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和《基本标准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华富储能已依法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能够有效运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三会一层”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华富储能的相关会议决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华富储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 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华富储能已经为减少和规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等关联交易、避免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取了必要的解决措施。目前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4、华富储能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和《基本标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四)公司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及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华富储能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持有的华富储能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其股权转让亦不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或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3)公司目前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2、华富储能的设立及历次股权转让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依法进行并履行完毕,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合法、合规。 3、报告期内,华富储能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4、华富储能的股票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5、华富储能未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 6、华富储能的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及历次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和《基本标准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华富储能与主办券商已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约定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2、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条件并出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已获得主办券商推荐并出具了推荐报告,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和《基本标准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和《基本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关于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华富储能的设立 (一)华富储能设立的基本情况 华富储能的前身为华富有限,华富储能系由华富有限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8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以2012年3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对华富有限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京都天华审字(2012)第1343 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华富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8,096,635.75元。 2012年6月10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华富有限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2]第0526044号),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华富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10,552,452.76元。 2012年6月10日,华富有限原股东华富集团、高邮海宝、威通创业、高新投资、上海八佾、德同投资等6名发起人共同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共同发起设立华富储能。 2012年6月10日,华富有限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华富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定为华富储能,同意以截止2012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为基数,按1:0.8627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6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6月11日,华富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通过决议,选举姜庆海为华富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第一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监事。 2012年6月27日,华富储能召开创立大会暨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决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选举曹桂发、居春山、居丽、代云飞、于尊奎为公司董事,卞宝凤、邢海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2012年6月27日,华富储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曹桂发为董事长,聘任居春山为总经理,于尊奎、代云飞为副总经理,唐静为财务总监。 2012年6月27日,华富储能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卞宝凤为监事会主席(召集人)。 2012年6月28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京都天华验字(2012)第0081号),验证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华富有限的净 资产为88,096,635.75元,折合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7,600万股,剩余未折股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2012年8月14日,华富储能取得扬州市工商局核发的《江苏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0000031)公司变更[2012]第08140004号),核准公司名称为“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4日,华富储能取得扬州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1084000112454),注册资本为7,600万元。 华富储能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华富集团 3,648 48 净资产折股 2 高邮海宝 1,216 16 净资产折股 3 威通创业 1,216 16 净资产折股 4 高新投资 760 10 净资产折股 5 上海八佾 506.69 6.67 净资产折股 6 德同投资 253.31 3.33 净资产折股 合计 7,6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的设立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华富储能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 2012年6月10日,华富集团、高邮海宝、威通创业、高新投资、上海八佾及德同投资等6名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形式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并确定了相关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公司的设立方式、经营目的和范围、注册资本及认购股份、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协议的生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华富储能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华富储能的创立大会 2012年6月27日,华富储能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6名,实到发起人6名,所持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符合当时《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 出席创立大会的全体发起人均在《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该次创立大会已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发起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整体变更纳税 华富有限整体变更为华富储能过程中,不存在以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华富储能的发起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五、华富储能的独立性 (一)华富储能的资产独立完整 1、华富储能拥有或使用的相关资产产权清晰;所有股东的出资已全部足额到位,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根据《审计报告》、华富储能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富储能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资产被股东占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华富储能的人员独立 1、华富储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合法产生,不存在 超越华富储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权限的人事任免决定。 2、华富储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及缴纳社保费用,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报酬。 (三)华富储能的财务独立 1、华富储能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并由华富储能的财务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和领取薪酬的情况。 2、华富储能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 3、华富储能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也未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账户内。 (四)华富储能的机构独立 1、华富储能设有“三会一层”等机构,并在公司内部设立了相应的业务和职能部门。该等机构和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独立于华富储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华富储能的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独立行使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关联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等机构混同的情形,华富储能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干预华富储能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五)华富储能的业务独立 华富储能独立从事《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其经营业务独立于华富储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华富储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的资产独 立、完整,华富储能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华富储能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 华富储能共有6名发起人,全部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且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起人股东具体持股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四、华富储能的设立之(一)华富储能设立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的出资 1、华富储能系按华富有限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投入华富储能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华富储能不存在法律障碍。华富有限的一切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已由华富储能依法承继,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2、华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华富储能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华富有限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依法由华富储能承继,因整体变更需要进行的必要的更名手续已经完成。 (三)华富储能的现有股东 1、华富储能现有股东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的现有股东为7名,其中法人股东4名、其他组织股东3名。 各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华富集团 4,815.36 48 2 威通创业 1,605.12 16 3 高新投资 1,003.2 10 4 北京威通达 902.88 9 5 南京创佳 702.24 7 6 德同投资 334.37 6.67 7 上海八佾 668.83 3.33 合计 10,032 100 (1)华富集团 华富集团现持有高邮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1084000013897),法定代表人为居春山,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住所为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理财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技术成果转让,产品展示,技术人员代培,引进消化国内外新技术及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富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居春山 1,920 64 2 居丽 1,080 36 合计 3,000 100 (2)威通创业 威通创业现持有高邮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1084000118725),法定代表人为曹桂发,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住所为高邮市海潮东路2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代理 其他创业投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威通创业目前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立雅信投资有限公司 5,000 41.67 2 北京威特咨询有限公司 4,000 33.33 3 高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3,000 25 合计 12,000 100 (3)高新投资 高新投资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40944),法定代表人为李宝林,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住所为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6、19层,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重组并购及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高新投资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50,000 100 合计 50,000 100 (4)北京威通达 北京威通达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14879529,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曹桂发,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21-019,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服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北京威通达目前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人性质 出资比例(%) 1 曹桂发 4.50 普通合伙人 50 2 陈小莉 0.5 有限合伙人 5.56 3 居春山 4 有限合伙人 44.44 合计 9.00 100 (5)南京创佳 南京创佳现持有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100000156698,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于尊奎,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1607室,经营范围为工程咨询;项目咨询;投资咨询;项目评估;商务咨询;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电网技术开发与推广;企业形象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创佳目前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人性质 出资比例(%) 1 于尊奎 3.50 普通合伙人 50.00 2 代云飞 1.50 普通合伙人 21.43 3 居丽 1.00 普通合伙人 14.29 4 周寿斌 0.25 有限合伙人 3.57 5 顾立贞 0.125 有限合伙人 1.79 6 唐静 0.125 有限合伙人 1.79 7 姜庆海 0.10 有限合伙人 1.43 8 吴战宇 0.10 有限合伙人 1.43 9 周玉娟 0.07 有限合伙人 1.00 10 党高峰 0.07 有限合伙人 1.00 11 刘爱军 0.05 有限合伙人 0.71 12 黄毅 0.05 有限合伙人 0.71 13 朱明海 0.03 有限合伙人 0.43 14 李一平 0.03 有限合伙人 0.43 合计 7.00 100 (6)德同投资 德同投资现持有无锡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20000017938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德同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邵俊),住所为无锡市蠡园开发区五三零大厦2号十九层1902-1室,公司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德同投资目前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出资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人性质 (万元) (%) 1 无锡德同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 普通合伙人 1.72 2 北京德同优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078 有限合伙人 75.16 3 北京德同水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21.9 有限合伙人 15.07 4 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400 有限合伙人 8.05 合计 17,400 100 (7)上海八佾 上海八佾现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5001889928),法定代表人为张静静,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住所为浦东新区商城路506号1楼101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八佾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束跃建 1,500 75 2 张静静 500 25 合计 2,000 100 2、华富储能现有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7名股东,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 根据各股东最新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实,威通创业、德同投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威通创业于2015年6月5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其管理人扬州高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德同投资于2014年4月22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其管理人无锡德同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 (四)华富储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集团持有公司4,815.36万股股权,占华富储能总股本的4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居春山持有华富集团64%的股权,居丽持有华富集团36%的股权,居春山与居丽系父女关系,且居春山在华富储能担任董事、总经理,居丽在华富储能担任董事,故居春山和居丽父女为华富储能的实际控制人。 2、根据华富集团提供的资料、居春山及居丽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富储能的控股股东华富集团、实际控制人居春山及居丽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居春山和居丽为华富储能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充分、合法。报告期内,华富储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华富储能的现有股东包括4名法人股东、3名其他组织股东。其中,威通创业和北京威通达均为曹桂发实际控制的企业。另外,公司总经理居春山持有华富 集团64%的股份,同时持有北京威通达44.44%的股份。 除此之外,华富储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华富储能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华富储能的历史沿革 根据华富储能的工商档案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华富储能及其前身华富有限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0年8月华富有限设立 2010年7月27日,华富集团、高邮海宝及北京威特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华富有限,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2010年8月19日,高邮景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邮景会验(2010)第376号),验证截至2010年8月19日止,华富储能已收到华富集团、高邮海宝及北京威特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其中华富集团缴纳1,200万元、高邮海宝缴纳400万元、北京威特缴纳4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年8月23日,华富有限取得高邮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084000112454),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 华富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华富集团 1,800 1,200 60 货币 2 高邮海宝 600 400 20 货币 3 北京威特 600 400 20 货币 合计 3,000 2,000 100 2、2011年3月第二期出资 2011年3月10日,华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变更出资时间并缴纳第二期1,000万元出资。 2011年3月15日,高邮景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邮景会验(2011)第106号),验证截至2011年3月15日止,华富储能已收到华富集团、高邮海宝及北京威特缴纳的第二期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其中华富集团缴纳600万元、高邮海宝缴纳200万元、北京威特缴纳2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1年3月17日,华富有限取得高邮工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000万元。 本次出资完成后,华富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华富集团 1,800 1,800 60 货币 2 高邮海宝 600 600 20 货币 3 北京威特 600 600 20 货币 合计 3,000 3,000 100 3、2011年4月股权转让 2011年4月8日,华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北京威特将其持有的华富有限20%的股权以2,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威通投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1年4月14日,北京威特与威通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威特将其持有的华富有限20%的股权以2,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威通投资。 2011年4月25日,华富有限取得高邮工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富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华富集团 1,800 60 货币 2 高邮海宝 600 20 货币 3 威通投资 600 20 货币 合计 3,000 100 4、2011年11月增资 2011年11月6日,华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增加到3,750万元,由高新投资出资375万元、德同投资出资125万元、上海八佾出资250万元认购,公司原三名股东均放弃优先认购权。 2011年11月28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212号《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11月28日止,华富有限已收到高新投资、德同投资和上海八佾缴纳的增资款合计6,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50万元、资本公积5,250万元。 2011年12月21日,华富有限取得高邮工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富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华富集团 1,800 48 货币 2 高邮海宝 600 16 货币 3 威通创业 600 16 货币 4 高新投资 375 10 货币 5 上海八佾 250 6.67 货币 6 德同投资 125 3.33 货币 合计 3,750 100 5、2012年8月变更为股份公司 华富有限于2012年8月14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四、华富储能的设立之(一)华富储能设立的基本情况”。 华富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华富集团 3,648 48 净资产折股 2 高邮海宝 1,216 16 净资产折股 3 威通创业 1,216 16 净资产折股 4 高新投资 760 10 净资产折股 5 上海八佾 506.69 6.67 净资产折股 6 德同投资 253.31 3.33 净资产折股 合计 7,600 100 6、2013年8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3年6月28日,华富储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以总股本7,60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2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2,432万元。 2013年6月28日,高邮景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邮景会验(2013)第368号),验证截至2013年6月28日止,华富储能已收到未分配利润转增的2,432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0,032万元。 2013年8月14日,华富储能取得扬州市工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0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富储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华富集团 4,815.36 48 2 高邮海宝 1,605.12 16 3 威通创业 1,605.12 16 4 高新投资 1,003.2 10 5 上海八佾 668.83 6.67 6 德同投资 334.37 3.33 合计 10,032 100 7、2015年7月股权转让 2015年7月23日,高邮海宝分别与北京威通达、南京创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邮海宝将其持有的华富储能16%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北京威通达9%、南京创佳7%,转让价款分别为2,700万元、2,10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富储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华富集团 4,815.36 48 2 威通创业 1,605.12 16 3 高新投资 1,003.2 10 4 北京威通达 902.88 9 5 南京创佳 702.24 7 6 上海八佾 668.83 6.67 7 德同投资 334.37 3.33 合计 10,032 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及其前身华富有限均合法设立,历次股权变更和增资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股本演变过程真实、有效。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 根据华富储能股东的承诺及华富储能提供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备案)材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无股权代持情形,其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华富储能的业务 (一)华富储能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华富储能的财务报告、重大合同等资料,华富储能的主营业务为储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华富储能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二)华富储能持有的业务资质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以下批准或许可: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2015年1月4日,华富储能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XK06-006-01074),产品名称为铅酸蓄电池,有效期至2016年6月12日。 (2)2014年5月14日,华富能源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XK06-006-00379),产品名称为铅酸蓄电池,有效期至2019年5月15日。 2、取水许可证 2013年4月14日,华富储能取得高邮市水务局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取水(高邮)字[2013]第B10842254号),取水方式为水井工程,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量为1.5万立方米,有效期为2013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1)2014年8月31日,华富储能取得高邮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许)字第321084030077号),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7日。 (2)2014年8月31日,华富能源取得高邮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许)字第32108420436号),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2年8月6日,华富储能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32000214),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富储能及其子公司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开展业务合法、合规;该等主要业务资质文件的取得方式和途径合法、合规;该等主要业务资质文件尚在法定的有效期内,不存在未及时缴纳费用或及时办理年检(或备案)而失去相应资质的情形。 (三)华富储能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华富储能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和相关业务合同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技术明细及其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核心技术如下表: 核心技术名称 所有权 技术来源 技术水平 成熟程度 高原专用蓄电池 公司所有 自主研发 国际先进 产业化 电动汽车用无镉高能动 公司所有 自主研发 国际先进 产业化 力电池 天骄蓄电池 公司所有 自主研发 国内领先 产业化 铅碳电池 公司所有 自主研发 国内领先 产业化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未发生第三人对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提出异议的情形,公司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2012年8月6日,华富储能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32000214),证书有效期为3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已经通过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并由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于2015年8月24日以《关于公示江苏省2015年第一批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5]12号)进行了公示,但尚未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不存在目前可以预见的法律障碍,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华富储能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华富储能的控股股东为华富集团,其持有华富储能48%的股权。 华富储能的实际控制人为居春山、居丽。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六、华富储能的发起人和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1)威通创业持有华富储能16%的股权。 (2)高新投资持有华富储能10%的股权。 (3)北京威通达持有华富储能9%的股权。 (4)南京创佳持有华富储能7%的股权。 (5)上海八佾持有华富储能6.67%的股权。 3、华富储能的控股子公司 (1)华富能源 华富能源为华富储能的全资子公司。 华富能源现持有高邮工商局于2013年7月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084000016357),法定代表人为于尊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5,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法人独资)私营,住所为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密封蓄电池、应急灯、应急电源、不锈钢管、包装材料、电子原器件、机械配件、电动自行车、电机、控制器、充电器、电池塑料外壳、极板、轮毂制造、销售,有色金属(限制类、禁止类除外)、建筑材料、化工原料(限制类、禁止类除外)、水暖器材、卫生洁具、五金日杂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经营)。营业期限为2003年8月29日至2023年1月31日。 (2)国盛新能源 华富储能拥有国盛新能源90%的股份。 国盛新能源现持有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15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40091100002059),法定代表人为居丽,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5单元2楼2号,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清洁能源系统、光伏储能系统、户外光伏系统离(并)网储能成套系统的研发、利用;铅酸蓄电池、锂离子电池、新型储能材料及其应用产品、动力电池及其管理设备的销售;LED新能源产品设计、安装及销售;光伏产品技术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营业期限为2013年7月26日至2063年7月25日。 4、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持有高邮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321084000078117),法定代表人为居春山,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8,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高邮市高邮镇武安路,经营范围为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2)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现持有高邮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084000005266),法定代表人为张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高邮市屏准路康华园现代城406-3号,经营范围为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江苏同盛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同盛投资有限公司现持有高邮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084000169112),法定代表人为居丽,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住所为高邮市高邮镇丁庄村郑庄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自有资产投资与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等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技术咨询。 (4)南京暄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暄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106000146440),法定代表人为杨月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1608室。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蓄电池、发电机、太阳能产品、新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五金交电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5)扬州华富劳务有限公司 扬州华富劳务有限公司现持有高邮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1084000064838),法定代表人为屠志秋,注册及实收资本为1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境内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企业形象设计,后勤服务,理财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6)扬州奥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奥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持有高邮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1084000070129),法定代表人为居春松,注册及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物业服务,房屋维修、租赁,室内环境检测,保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房地产信息咨询(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5、关联自然人 华富储能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华富储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华富储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二部分“十二、华富储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二)华富储能的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和华富储能提供的材料,报告期内,华富储能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华富储能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除此之外,华富储能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华富储能的部分关联方为华富储能的部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A.2015年1-5月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居春山、居春松 8,000,000.00 2014.11.12 2015.11.11 否 B.2014年度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居春山、居春松 8,000,000.00 2014.11.12 2015.11.11 否 C.2013年度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居春山、居春松 8,000,000.00 2013.11.12 2014.11.11 否 (2)商标许可使用 2013年5月,华富集团与华富能源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富控股授权华富能源免费使用“润春”商标于相关电池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5-5-31 2014-12-31 2013-12-31 其他应收款 华富集团 - - 114.00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5-5-31 2014-12-31 2013-12-31 其他应付款 华富集团 5.59 4.59 除上述已披露关联交易外,华富储能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华富集团就关联交易有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富储能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华富储能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确有必 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华富储能签署相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华富储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华富储能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华富储能控股股东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富储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华富储能控股股东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华富储能的资金、资产。 本公司保证,在作为华富储能控股股东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华富储能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华富储能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居春山、居丽就关联交易有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富储能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华富储能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华富储能签署相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华富储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华富储能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华富储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富储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不利用华富储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华富储能的资金、资产。 本人保证,在作为华富储能实际控制人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华富储能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华富储能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真实、有效。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关联交易相关文件,上述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合法、合规。 经审查华富储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执行可以使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同业竞争 1、华富储能的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富储能与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华富集团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华富储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 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华富储能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华富储能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在华富储能提出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将出让本公司在上述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并承诺给予华富储能对上述出资或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本公司承诺不向业务与华富储能及其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除非华富储能明示同意,本公司将不采用代销、特约经销、指定代理商等形式经营销售其他商家生产的与华富储能产品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产品。 如出现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华富储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居春山、居丽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华富储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华富储能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本人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华富储能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在华富储能提出要求时,本人承诺将出让本人在上述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并承诺给予华富储能对上述出资或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本人承诺不向业务与华富储能及其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 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除非华富储能明示同意,本人将不采用代销、特约经销、指定代理商等形式经营销售其他商家生产的与华富储能产品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产品。 如出现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华富储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华富储能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已采取了必要的解决措施。 十、华富储能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及其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共计5宗,具体如下: 抵押 序号 证书编号 座落 用途 类型 面积(m) 情况 邮国用(2014)第 江苏经济开发区 工业 1 出让 34,296.26 有 11239号 S237西侧 用地 邮国用(2014)第 江苏经济开发区 工业 2 出让 30,465.05 有 11241号 S237西侧 用地 邮国用(2014)第 江苏经济开发区 工业 3 出让 10,015.06 有 11236号 S237西侧 用地 邮国用(2014)第 江苏经济开发区 工业 4 出让 24,375.35 有 11242号 S237西侧 用地 邮国用(2014)第 江苏经济开发区 工业 5 出让 10,099.62 有 11244号 S237西侧 用地 合计 109,251.34 经核查,上述第1-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招行扬州分行;第3-5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建行高邮支行。具体抵押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部分“十一、华富储能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借款及担保合同”。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子公司华富能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共计6宗,具体如下: 抵押 序号 证书编号 座落 用途 类型 面积(m) 情况 邮国用(2008)第 工业 1 高邮镇丁庄村 出让 22,878 无 01692号 用地 邮国用(2008)第 工业 2 高邮镇丁庄村 出让 19,967 无 01698号 用地 邮国用(2008)第 高邮镇工业集中 工业 3 出让 23,748 无 03283号 区 用地 邮国用(2008)第 高邮镇工业集中 工业 4 出让 25,297.8 无 03068号 区 用地 邮国用(2008)第 工业 5 高邮镇丁庄村 出让 5,062.5 无 03603号 用地 邮国用(2012)第 工业 6 高邮镇丁庄村 出让 13,297 无 00602号 用地 合计 110,250.3 (二)房屋所有权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共计2项,具体如下: 序 建筑面积 抵押 证书编号 座落 用途 号 (m) 情况 邮房权证开发字第 1 高邮开发区电池园内 厂房 43,735.98 有 2014011805号 邮房权证开发字第 2 高邮开发区电池园内 厂房 25,584.00 有 2014011804号 合计 69,319.98 经核查,上述第1项房屋所有权已抵押给招行扬州支行,第2项房屋所有权已抵押给建行高邮支行,具体抵押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部分“十一、华富储能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借款及担保合同”。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子公司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共计8项,具体如下: 序 建筑面积 抵押 证书编号 座落 用途 号 (m) 情况 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 1 高邮镇丁庄村 非居住 7,804.36 无 148553号 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 2 高邮镇丁庄村 非居住 5,199.69 无 148554号 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 3 高邮镇丁庄村 办公 6,609.10 无 149051号 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 4 高邮镇丁庄村 非居住 14,381.16 无 149703号 高邮镇丁庄村 厂房和 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 5 16,154.88 无 150450号 郑庄组 门卫 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 6 高邮镇丁庄村 食堂 1,456.84 无 149050号 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 7 高邮镇丁庄村 厂房 2,195.49 无 2012000263 邮房权证高邮镇字第 8 高邮镇丁庄村 厂房 3,176.14 无 2013009591 合计 56,977.66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拥有的注册商标共计1项,具体如下: 序 国际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种类 注册地 有效期 号 分类 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 电池箱;电池极板;电 池充电器;电池铅板; 2014-12-14至 1 12929751 第九类 中国 电池;蓄电池;光伏电 2024-12-13 池;高压电池;锂离电 池(截止)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子公司华富能源拥有的注册商标共计18项,具体如下: 序 国际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种类 注册地 有效期 号 分类 农业机械;收割机;非手 工操作农具;电动手工 具;发电机;机械传动装 2007-8-28至 1 1089936 第七类 中国 置;曲轴;马达;水力发 2017-8-27 电机;多方向接头(方向 接头) 车辆用蓄电池;蓄电池 箱;电池极板;高压电池; 2011-3-28至 2 7898010 第九类 电池充电器;电池;蓄电 中国 2021-3-27 池;太阳能电池;汽笛报 警器;报警电铃(截止) 蓄电池;车辆电力蓄电 池;蓄电瓶;蓄电池箱; 2013-8-7至 3 3213317 第九类 中国 电池极板;照明电池;电 2023-8-6 池;电池充电器;电力蓄 电池;太阳能电池;锂电 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 池;镍氢电池(商品截止) 蓄电池;电池极板;电池 2007-3-7至 4 4265029 第九类 充电器;电缆;电线;霓 中国 2017-3-6 虹灯;灯箱(截止) 蓄电池;车辆电力蓄电 池;蓄电瓶;蓄电池箱; 电池极板;照明电池;电 2013-8-7至 5 3200003 第九类 池;电池充电器;电力蓄 中国 2023-8-6 电池;太阳能电池;锂电 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 池;镍氢电池(商品截止) 车辆用蓄电池;电池充电 器;电池充电器;电力蓄 2007-5-28至 6 4344732 第九类 电池;蓄电池;蓄电瓶; 中国 2017-5-27 电缆;稳压电源;传感器; 低压电源(截止) 蓄电池;车辆电力蓄电 池;蓄电瓶;蓄电池箱; 电池极板;照明电池;电 2013-8-7至 7 3200004 第九类 池;电池充电器;电力蓄 中国 2023-8-6 电池;太阳能电池;锂电 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 池;镍氢电池(商品截止) 蓄电池;车辆电力蓄电 池;蓄电瓶;蓄电池箱; 2012-3-7至 8 1726334 第九类 电池极板;照明电池;电 中国 2022-3-6 池;电池充电器;电力蓄 电池;太阳能电池 蓄电池;电池极板;电池 2006-12-28至 9 4222887 第九类 充电器;电缆;电线;霓 中国 2016-2-27 虹灯;灯箱(截止) 蓄电池;电池极板;电池 2006-12-28至 10 4222947 第九类 充电器;电缆;电线;霓 中国 2016-12-27 虹灯;灯箱(截止) 单晶硅;眼睛(光学)(截 2009-6-28至 11 5244975 第九类 中国 止) 2019-6-27 蓄电池;车辆电力蓄电 池;蓄电池箱;电池极板; 2007-10-21至 12 4476701 第九类 照明电池;电池;电池充 中国 2017-10-20 电器;太阳能电池;阳极 电池;电池铅板(截止) 车辆电力蓄电池;蓄电 瓶;蓄电池箱;电池极板; 照明电池;电池;电池充 2007-5-28至 13 4363589 第九类 中国 电器;电力蓄电池;锂电 2017-5-27 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 池;镍氢电池(截止) 蓄电池;电池铅板;电池 充电器;电池;电池极板; 太阳能电池;电力蓄电 2011-3-14至 14 1537926 第九类 中国 池;照明用电池;车辆用 2021-3-13 蓄电池;原电池(商品截 止) 自行车钢圈;自行车;自 行车、三轮车用打气筒; 自行车发动机;三轮运货 2009-7-21至 15 5361796 第12 车;自行车、三轮车或摩 中国 2019-7-20 托车鞍座;自行车、三轮 车支架(自行车、三轮车 部件);车辆轮胎(截止) 纸箱;包装物;包装用纸; 包装用再生纤维纸;纸板 2007-9-14至 16 1099078 第16类 中国 制帽盒;包装用塑料膜; 2017-9-13 塑料气泡包装用品;纸盒 工作服;衬衣;服装;裤 袋;婚纱;披肩;手套(服 2009-1-28至 17 4682188 第25类 装);长统袜;帽子(头 中国 2019-1-27 戴);鞋(脚上的穿着物); 雨衣;羽绒服装(截止) 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新 闻社;计算机辅助信息与 图像传输;光纤通讯;电 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 2009-1-7至 18 4682190 第38类 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 中国 2019-1-6 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 商);无线电广播;移动 电话通讯;电讯信息(截 止) 经核查: A.华富能源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蓄电池、太阳能电池、锂离子电池商品上的“ ”商标,于2011年1月1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B.上述商标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3项、第14项共12个“HUAFU及图”商标和近似商标已质押给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质押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部分“十一、华富储能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借款及担保合同”。 C.2015年7月30日,华富集团与华富储能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富集团将其拥有的“润春”商标授权给华富储能使用,商标使用费为100万元/年,使用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具体如下: 序 商标 注册号 商品类别 权利人 号 1 5676595 第九类 华富集团 华富集团正在办理授权使用的备案登记程序。 2、专利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共计38项,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一种动力型铅酸电池无镉 1 铜铝稀土合金板栅及其制 201210078701.8 2012-3-23 发明 备方法 铅酸蓄电池用高分子纳米 2 聚合物电解液及其配制方 200610097755.3 2008-12-3 发明 法 3 一种高压汽车动力电池 200910029801.X 2009-3-25 发明 一种用于动力型软包装锂 4 离子蓄电池组装过程中的 200910232822.1 2009-10-20 发明 极耳连接方法 一种铅蓄电池正极板栅的 5 201010183703.4 2010-5-27 发明 制备方法 一种铅蓄电池正极板的制 6 201010183692.X 2010-5-27 发明 备方法 一种用于具有内螺纹式极 7 201110157379.3 2011-6-13 发明 柱动力型电池连接方法 一种铅蓄电池负极板的制 8 201010183712.3 2010-5-27 发明 备方法 一种铅蓄电池负极板栅的 9 201010183718.0 2010-5-27 发明 制备方法 10 铅酸蓄电池用云胶电解液 201110285378.7 2011-9-23 发明 废旧铅酸电池的资源化方 11 201110172238.9 2011-6-24 发明 法 用废旧铅酸电池的电极活 12 性物质制备超细一氧化铅 201210201272.9 2012-6-18 发明 的方法 一种用于叠片式电池的电 13 201310039094.9 2013-2-1 发明 极片分离的装置 基于水系酸性电解质的电 14 200810236198.8 2008-11-26 发明 化学混合电容器 15 储能蓄电池 200720037066.3 2007-4-24 实用新型 16 方便连接的储能蓄电池 200720045887.1 2007-9-18 实用新型 17 中密蓄电池焊接机 200820186551.1 2008-10-24 实用新型 18 一种汽车动力电池 200920041889.2 2009-3-25 实用新型 一种回收电池的自动破割 19 200920047370.5 2009-6-26 实用新型 机 一种铅酸液流电池的负极 20 201020231615.2 2010-6-12 实用新型 板 一种用于动力型蓄电池外 21 201020530094.0 2010-9-9 实用新型 螺纹式极柱连接组件 一种铅酸液流电池的正极 22 201020231624.1 2010-6-12 实用新型 板 23 动力型锂离子电池 201220207414.8 2012-5-10 实用新型 动力型软包装锂离子蓄电 24 201220408808.X 2012-8-17 实用新型 池 改进的铅酸蓄电池上盖及 25 201220409125.6 2012-8-17 实用新型 铅酸蓄电池 储能引线型电池内化成系 26 201220427398.3 2012-8-27 实用新型 统 一种带外置螺栓固定式保 27 201220531431.7 2012-10-17 实用新型 险丝的锂离子电池组上盖 28 锂离子电池组装配模块 201220468685.9 2012-9-14 实用新型 一种多功能电池充放电夹 29 201220546407.0 2012-10-24 实用新型 具 一种动力型蓄电池外螺纹 30 201220548166.3 2012-10-24 实用新型 式极柱连接装置 一种动力型蓄电池内螺纹 31 201220528087.2 2012-10-24 实用新型 式极柱连接装置 一种用于叠片式电池的电 32 201320056568.6 2013-2-1 实用新型 极片分离的装置 一种用于胶体蓄电池的新 33 201320704496.1 2013-11-8 实用新型 型装配工具 一种用于胶体蓄电池装配 34 201320885675.X 2013-12-31 实用新型 的包板架 一种带定位功能的储能蓄 35 201320886426.2 2013-12-31 实用新型 电池 36 一种电池组的均衡电路 201320692674.3 2013-11-6 实用新型 37 一种电池无源热管理装置 201420862681.8 2014-12-31 实用新型 38 户用智能光伏系统一体机 201330505446.6 2013-10-25 外观设计 经核查: 上述专利中,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的所有权人为华富储能和扬州大学;第12项、第13项、第32项的所有权人为华富储能和东南大学;第14项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授权华富储能独占许可使用。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子公司华富能源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共计10项,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用于制造阀控铅酸蓄电池 1 的正、负栅合金的制备工 200410103241.5 2004-12-30 发明 艺 铅酸蓄电池用纳米氧化硅 2 200510041079.3 2005-7-13 发明 胶体电解液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铅酸蓄电池用混合胶 3 200510041080.6 2008-2-6 发明 体电解液及其制备方法 4 一种加压式机械灌胶机 200610096094.2 2006-9-15 发明 用于钠硫电池的多孔瓷导 5 200910025136.7 2009-2-17 发明 管的高温熔结密封材料 6 灌胶用连体酸杯 200620076683.X 2006-9-30 实用新型 7 一种蓄电池壳 200720033700.6 2007-1-22 实用新型 8 一种蓄电池 200820033320.7 2008-3-21 实用新型 9 电池焊接机 200920038387.4 2009-1-16 实用新型 10 一种铅酸蓄电池 200920041888.8 2009-3-25 实用新型 (四)主要经营设备 华富储能的主要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车辆及办公设备等。经抽查相关购置凭 证,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合法拥有该等主要经营设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五)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有2项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如下: 1、华富能源 华富能源现持有高邮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1084000016357),住所为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为居春山,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密封蓄电池、应急灯、应急电源、不锈钢管、包装材料、电子元器件、机械配件、电动自行车、电机、控制器、充电器、电池塑料外壳、极板、轮毂制造、销售,有色金属(限制类、禁止类除外)、建筑材料、化工原料(限制类、禁止类除外)、水暖器材、卫生洁具、五金日杂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国盛新能源 国盛新能源现持有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40091100002059),住所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10栋7号,法定代表人为居丽,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清洁能源系统、光伏储能系统、户外光伏系统离(并)网储能成套系统的研发、利用;铅酸蓄电池、锂离子电池、新型储能材料及其应用产品、动力电池及其管理设备的销售;LED新能源产品设计、安装及销售;光伏产品技术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拥有或使用的上述资产产权清晰,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华富储能占有、使用的法律障碍。 十一、华富储能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如下: 1、2015年5月15日,华富储能与农商行武安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编号:(10437)农商行流借字[2015]第05010号),约定农商行武安支行向华富储能提供1,10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为按月计息,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 2015年5月15日,居春山、张华林及高邮市苏中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农商行武安支行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10437)农商行高保字[2015]第05010号),约定为华富储能的前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2014年8月12日,华富储能与农商行武安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编号:(10437)农商行流借字[2014]第03042号),约定农商行武安支行向华富储能提供2,00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为按月计息,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 2014年8月12日,华富储能、华富能源与农商行武安支行共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10437)农商行高质字[2014]第03042号),约定华富能源以商标专用权为华富储能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 2014年8月11日,华富能源与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编号:农商行高质字[2014]第03042号),约定华富能源以其拥有的12项注册商标为华富储能的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 3、2015年3月11日,华富储能与江苏银行高邮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JK093415000116号),约定江苏银行高邮支行向华富储能提供50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年利率为0.885%,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 2015年3月11日,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编号:BZ093415000145号),约定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华富储能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3月11日,居春山、杨凤兰分别向江苏银行高邮支行出具《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华富储能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015年6月8日,华富储能与招行扬州分行签订《授信协议》(编号:2015年授字第210600160号),约定招行扬州分行向华富储能提供4,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 2015年6月8日,华富储能与招行扬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年最抵字第210600160-1号),约定华富储能以证号为邮房权证开发字第2014011805号的房产为其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6月8日,华富储能与招行扬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年最抵字第210600160-2号),约定华富储能以证号为邮国用(2014)字第11239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其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6月8日,华富储能与招行扬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年最抵字第210600160-3号),约定华富储能以证号为邮国用(2014)字第11241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其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6月8日,华富集团向招行扬州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5年最保字第210600160-1号),为华富储能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6月8日,居春山向招行扬州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5年最保字第210600160-2号),为华富储能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2014年7月30日,华富储能与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向华富储能提供4,500万元委托借款,借款期间为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7月30日。 2014年7月30日,高邮市苏中生物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华富储能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4年7月30日,居春山与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华富储能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2014年11月20日,华富能源与中信银行扬州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扬流贷字第01156号),约定中信银行扬州分行向华富能源提供80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材料款,年利率为8.4%,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 2013年11月15日,居春山与中信银行扬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3扬最抵字第00780号),约定居春山以证号为扬房权证广字第301218号的房产、扬国用(2002G)字第317号土地使用权为华富能源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7、2015年2月15日,华富能源与建行高邮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5-123010-24号),约定建行高邮支行向华富能源提供1,30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利率为基准利率加0.1%,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 2015年2月15日,华富能源与建行高邮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5-123010-23号),约定建行高邮支行向华富能源提供1,20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日常生产经营,利率为基准利率加0.1%,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 2015年2月9日,华富储能与建行高邮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GDY2015-123010-12号),以自有房产为华富能源向建行高邮支行的最高限额为3,253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15年2月5日,华富储能与建行高邮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GDY2015-123010-12号),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华富能源向建行高邮支行的最高限额为181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15年2月5日,华富储能与建行高邮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ZGDY2015-123010-13号),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华富能源向建行高邮支行的最高限额为179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15年2月5日,华富储能与建行高邮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GDY2015-123010-14号),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华富能源向建行高邮支行的最高限额为436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15年2月15日,居春山与建行高邮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GBZ2015-23号),为华富能源向建行高邮支行的最高限额为2,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2月15日,杨凤兰与建行高邮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GBZ2015-24号),为华富能源向建行高邮支行的最高限额为2,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对外担保合同 1、2015年1月20日,华富能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约定的2,000万元最高本金余额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 2、2014年11月12日,华富能源与江苏银行高邮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高邮市苏中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高邮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约定的1,000万元授信总额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 3、2015年6月11日,华富能源与农商行武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高邮市苏中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农商行武安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73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 4、2014年6月30日,华富能源与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永高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要采购合同均按年签署、按月供给,未约定合同总价款。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如下: 1、2013年1月15日,华富储能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向华富储能供应一批1#电解铅,有效期为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 2、2013年12月26日,华富储能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向华富储能供应一批1#电解铅,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 3、2013年12月26日,华富储能与河南豫光合金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河南豫光合金有限公司每月向华富储能供应一批合金铅,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 4、2014年12月24日,华富储能与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向华富储能供应一批1#电解铅及正、负极板铅钙合金,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5、2015年5月1日,华富储能与高邮市联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高邮市联富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华富储能供应一批硫酸,有效期为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 6、2015年5月4日,华富储能与高邮市八里塑料制品厂签订《部件采购合同》,约定高邮市八里塑料制品厂每月向华富储能供应一批2V系列、12V系列电池壳,有效期为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4月30日。 7、2015年5月4日,华富储能与高邮市八里塑料制品厂签订《部件采购合同》,约定高邮市八里塑料制品厂向华富储能供应一批零部件,有效期为2015年0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 8、2015年5月5日,华富储能与泰州市振杰机械制造厂签订《部件采购合同》,约定泰州市振杰机械制造厂向华富储能供应一批部件,有效期为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 经核查,前述第1-3项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前述第4-8项合同在正常履行之中,真实、有效。 (四)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 编 签订日期 合同相对方 合同总价款(元) 号 1 2013.03.15 青海宏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6,900,000.00 2 2013.04.08 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1,649,840.00 3 2013.07.25 四川新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7,712,640.00 4 2013.08.02 山西璐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8,371,440.00 5 2013.08.05 江苏省天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195,400.00 6 2013.08.08 山西科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5,798,400.00 7 2013.08.08 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 6,346,080.00 8 2013.08.09 郑州长鑫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7,036,056.00 9 2013.08.10 青海海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2,883,200.00 10 2013.08.15 深圳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68,320.00 11 2013.08.22 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7,918,560.00 12 2013.08.25 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8,228,640.00 13 2013.08.28 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413,120.00 14 2013.09.02 陕西福升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6,252,480.00 15 2013.09.10 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372,800.00 16 2013.09.12 江苏恒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5,466,240.00 17 2013.09.14 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6,080,000.00 18 2013.09.16 北京天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392,880.00 19 2013.10.26 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327,360.00 20 2013.11.21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715,350.00 21 2013.11.21 中兴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5,254,128.00 22 2014.01.07 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7,650,584.00 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 23 2014.01.23 12,679,050.00 公司 24 2014.03.03 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987,392.00 际华瑞拓(天津)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 25 2014.04.11 6,192,000.00 公司 26 2014.07.10 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 5,192,240.00 27 2014.08.01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00,000.00 28 2014.08.08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661,000.00 29 2015.01.28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33,759,264.00 30 2015.04.15 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9,985,582.40 31 2015.06.02 中兴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12,637,350.00 经核查,前述第1-29项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前述第30-31项合同在正常履行之中,真实、有效。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华富储能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富储能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十二、华富储能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华富储能的“三会一层” 华富储能已依法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3、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4、华富储能高级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华富储能的规范运作情况 1、华富储能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已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制度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报告期内,华富储能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形成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均在相应的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3、华富储能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评估后认为,公司现有治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能为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并能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制定了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相适应的基本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一层”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 (三)华富储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1、华富储能现有董事会成员7名,分别为曹桂发(董事长)、居春山、于尊奎、居丽、刘爱军、马志强、徐水炎,其中马志强、徐水炎为独立董事。 2、华富储能现有监事会成员3名,分别为卞宝凤(监事会主席)、邢海、金传仁(职工代表监事)。 3、华富储能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名,分别为总经理居春山,副总经理于尊奎、代云飞、刘爱军,财务负责人唐静、董事会秘书周寿斌。 根据华富储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简历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富储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竞业禁止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简历及其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未曾因违反竞业限制而发生任何法律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其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存在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关违反竞业限制、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华富储能的《公司章程》 2012年6月27日,华富储能召开创立大会暨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3年6月28日,华富储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因增加注册资本修改《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5年7月20日,华富储能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根据《公司法》、《章程必备条款》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经核查,上述《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经有权部门登记或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三、华富储能的税务 (一)华富储能的税务登记情况 华富储能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税务登记证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证号 发证机关 苏国税邮登字 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 1 华富储能 321084753212737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苏国税邮登字 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 2 华富能源 32108456032031X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 3 国盛新能源 藏国税字540108064669459号 家税务局 (二)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华富储能提供的资料和《审计报告》,华富储能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项 计税基础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7% 营业税 应税营业额 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 5% (三)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8月6日,华富储能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32000214),证书有效期为3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发[2014]51号”文规定,对设在西藏自治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 15%的优惠税率。国盛新能源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四)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华富储能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如下: 1、2015年1-5月的财政补贴 补助项目 补助金额(元)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补贴 128,000.00 高邮市财政局人才计划资助金 450,000.00 高邮市环境保护局两项专用资金 4,000.00 高邮镇财政所经济社会发展标兵奖金 10,000.00 高邮镇财政所2014年度工业企业政策性奖励 147,000.00 企业纳税十强奖金 50,000.00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奖励 2,080.00 淘汰锅炉补贴款 120,000.00 清洁生产审核补助金 10,000.00 工业企业政策性奖励 15,000.00 合计 936,080.00 2、2014年度的财政补贴 补助项目 补助金额(元) 高邮市财政局入规模骨干工业企业专项培育资金 1,400,000.00 高邮市财政局入规模骨干企业培育金和汽车产业发展引导 1,018,200.00 资金 高邮市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转化贴息入 970,000.00 高邮市财政局入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500,000.00 电动汽车用新型开镉高能铅蓄电池项目验收合格 350,000.00 废旧铅酸电池资源化与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300,000.00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奖励 160,000.00 高邮镇财政所经济发展奖励 91,000.00 高邮市财政局入扶持资金 54,000.00 中国高邮市委办公室入纳税十强奖金 50,000.00 高邮市科学技术局入火炬计划立项资助 50,000.00 高邮市财政局入扶持资金 45,500.00 高邮市科技局项目费 25,000.00 高邮市高邮镇财政所入纳税标兵奖金 10,000.00 高邮市科学技术局入专利补助 8,000.00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企业奖励入 6,800.00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 1,030,000.00 2013年节能专项资金 70,000.00 高邮镇财政所政策性奖励 15,000.00 污水出路安在线监测设备补助款 10,000.00 合计 6,163,500.00 3、2013年度的财政补贴 补助项目 补助金额(元) 纳税标兵奖金 10,000.00 镇级工业企业政策性奖励 477,500.00 项目专项基金补贴款 3,030,000.00 高邮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100,000.00 高邮市高邮政财政所纳税标兵奖金 10,000.00 高邮市委办入十强纳税奖金 50,000.00 高邮市科技局入科技进步奖 100,000.00 高邮市财政局入秦邮人才集聚计划资金 440,000.00 高邮市财政局奖励 14,000.00 高邮市高邮镇财政所奖励入 662,200.00 高邮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资助费 114,000.00 高邮市科学技术局入产学研活动签约资助双极蓄电池技术 30,000.00 研发与应用 财政扶持资金 550,000.00 合计 5,587,7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有效。 (五)华富储能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经核查华富储能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华富储能最近两年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没有因违反税务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目前也不存在主管税务机关正在查处而使其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案件。 十四、华富储能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2014年6月30日,华富储能取得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0万KVAh铅蓄电池及100万只锂离子电池一期(年产250万KVAh铅蓄电池、100万只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华富储能在高邮市电池工业园内,波司登大道北侧、经十八路东侧、237省道西侧建设年产500万KVAh铅蓄电池及100万只锂离子电池一期(年产250万KVAh铅蓄电池及100万只锂离子电池)项目,有效期为5年。2015年6月10日,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扬环验[2015]79号《华富储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的审查意见》。2015年7月10日,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扬环验[2015]30号《华富储能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有关环境方面的证书共4项,具体如下: (1)华富储能现持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15E10483R3M),认证范围为铅酸蓄电池的设计、生产所涉及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18年06月18日。 (2)华富储能现持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7615S10340R3M),认证范围为铅酸蓄电池的设计、生产所涉及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18年06月18日。 (3)华富能源现持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15E1048R3M),认证范围为铅酸蓄电池的设计、生产所涉及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18年06月10日。 (4)华富能源现持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 07615S1034024R3M),认证范围为铅酸蓄电池的设计、生产所涉及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18年06月10日。 根据华富储能提供的资料、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富储能最近两年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华富储能提供的材料、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富储能最近两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止本法律意见作出之日,华富储能拥有的有关质量技术方面的资质共17项,具体如下: 序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认证范围 有效期 号 或注册号 铅酸蓄电池(小型阀控 密封铅酸蓄电池、固定 型铅酸蓄电池、储能用 《质量管理体系 00215Q10768R 1 ―― 铅酸蓄电池、电动助力 2018-02-08 认证证书》 1M 车用密封铅酸蓄电 池)、储能用磷酸铁锂 模组电池的设计、生产 苏 扬州市安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 2 AQBJXIII20140 全生产监 2017-12 化证书》 企业 3996 督管理局 江苏省扬 《采用国际标准( 2013) 光伏太阳能系统用铅 3 州质量技 2016-6-25 产品标志证书》 3210C109 酸蓄电池 术监督局 (2012)量认企 江苏省质 华富储能在产品质量 《计量保证确认 4 (苏)字(2024) 量技术监 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计 2017-12-06 证书》 号 督局 量保证能力 07615S10340R3 《职业健康安全 铅酸蓄电池的设计、生 5 ―― 2018-06-18 M) 管理体系认证证 产所涉及的相关职业 书》 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2V/3000Ah及以下) 6 SB115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 2016-09-22 中国人民 《国防通信网设 池 银行解放 备器材进网许可 军总参谋 证》 (12V/250Ah及以下) 部 7 SB115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 2016-09-22 池 CGC134690154 储能用铅酸(胶体)蓄 8 ―― 2017-11-25 ROM 电池 CGC124690137 9 ―― 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2016-10-10 ROM 《金太阳认证证 书》 CGC134690153 储能用铅酸(胶体)蓄 10 ―― 2017-11-25 ROM 电池 CGC144690089 11 ―― 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2015-10-16 ROM 6-GFM-220系列通信 0301346422056 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 12 ―― 2016-12-15 ROM 电池(12V220Ah及以 下) 6-GFMJ-220系列通信 0301446421073 用阀控式密封胶体蓄 13 ―― 2017-08-19 ROM 电池(12V220Ah及以 下) 《产品认证证书》 GFM-3000系列通信用 030144642107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 14 ―― 2017-08-19 ROM 池(2V3000Ah及以 下) GFMJ-3000通信用阀 0301246421029 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 15 ―― 2015-08-27 ROM (2V 3000Ah及以 下) Ente 16 CE 储能蓄电池 2018-6 EC.1282.0D141 Certificati- 222.HHTC059 on Macchine Srl 无人通讯基站用阀控 《高新技术产品 江苏省科 17 111084G0286N 式大容量密封胶体蓄 2016-8 认定证书》 学技术厅 电池 截止本法律意见作出之日,华富储能子公司华富能源拥有的有关质量技术方面的资质共3项,具体如下: 序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认证范围 有效期 号 或注册号 《质量管理体系 07615Q10676R 许可范围内的铅酸蓄电 1 ―― 2018-4-9 认证证书》 2M 池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Ente Certificati- 2 CE EC.1282.0D130 on 储能蓄电池 2019-9-21 529.JHE1074 Macchine Srl 《高新技术产品 江苏省科 3 141084G0549N Ti4O7双极性铅酸电池 2019-11 认定证书》 学技术厅 (三)安全生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约束,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2015年7月6日,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公司自2012年1月至今,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重大生产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五、华富储能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华富储能及其主要股东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及其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华富储能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富储能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富储能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基本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华富储能关于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申请尚待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史克通 贺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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