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4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剩余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增
资的议案》《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剩余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谷城骆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剩余募集资
金对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襄阳”)和谷城
骆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塑胶”)进行增资(详见公
告临 2012-032、临 2012-037)。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发行
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
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骆驼襄阳和骆驼塑胶、本次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襄阳”)和中信银行
1
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襄阳”)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
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骆驼襄阳已在中信襄阳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1”),账号为 7385110182100018067,公司已将原存放于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账号为 7385110182600021318 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中人民币 120,983,632.48 元(壹亿贰仟零玖拾捌万叁仟陆佰叁
拾贰元肆角捌分)和原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谷城县石花支行账号为
17-110301040005373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人民币 34.10 元(叁拾肆
元壹角整)汇入上述专户 1 中。该专户 1 仅用于“年产 600 万 kFAh 新
型高性能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和“混合动力车用蓄电池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骆驼襄阳已在华夏襄阳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2”),账号为 14550000000113021 ,公司已将原存放于中国农业银
行谷城县石花支行账号为 17-110301040005373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中人民币 207,060,611.85 元(贰亿零柒佰零陆万零陆佰壹拾壹元捌角
伍分)和存放于华夏银行襄阳分行 14550000000092349 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中人民币 67,828,867.13 元(陆仟柒佰捌拾贰万捌仟捌佰陆拾
柒元壹角叁分)汇入上述专户 2 中,该专户 2 仅用于“年产 600 万
kFAh 新型高性能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和“混合动力车用蓄电
2
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3、骆驼塑胶已在中信襄阳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3”),账号为 7385110182100014800,公司已将原存放于中信襄阳
账号为 7385110182600021318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人民币
65,881,567.54 元(陆仟伍佰捌拾捌万壹仟伍佰陆拾柒元伍角肆分)汇
入上述专户 3 中,汇入后账户余额为 65,885,548.59 元(陆仟伍佰捌
拾捌万伍仟伍佰肆拾捌元伍角玖分),该专户 3 仅用于“谷城骆驼塑
胶制品异地新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上述转账完成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账号为
7385110182600021318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华夏银行襄阳分行
14550000000092349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谷城县石花
支行账号为 17-110301040005373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零,已
进行注销。
5、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目前各募集资金账户中部
分募集资金采取定期存款的方式进行存储,具体明细如下:
存入方式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金额 期限
六个月期 骆驼集团襄阳蓄 华夏银行 1455000000 100,000 2012.09.05-
定期存款 电池有限公司 襄阳分行 0113021 ,000.00 2013.03.05
三个月期 骆驼集团襄阳蓄 华夏银行 1455000000 107,000 2012.09.05-
定期存款 电池有限公司 襄阳分行 0113021 ,000.00 2012.12.05
三个月期 骆驼集团襄阳蓄 农行襄阳 17-4602010 50,387, 2012.08.16-
定期存款 电池有限公司 樊城支行 40018464 500.00 2012.11.15
六个月期 骆驼集团襄阳蓄 中信银行 7385110182 70,000, 2012.09.13-
定期存款 电池有限公司 襄阳分行 100018067 000.00 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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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期 骆驼集团襄阳蓄 中信银行 7385110182 50,953, 2012.09.13-
定期存款 电池有限公司 襄阳分行 100018067 463.25 2012.12.13
三个月期 谷城骆驼塑胶制 中信银行 7385110182 30,000, 2012.09.07-
定期存款 品有限公司 襄阳分行 100014800 000.00 2013.03.07
二、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太平洋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太平洋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四、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正
茂、唐卫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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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
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
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太平洋证券。
六、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 1 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募投项目实
施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
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
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太平洋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太平洋证券发现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
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
5
反协议,应当赔偿协议其他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十一、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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