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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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4)万商天勤法意字第007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1年9月27日、2012年3月21日、2012年8月6日、2013年3月27日分别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的“勤信审字【2014】第101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就发行人自2013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及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月13日出具的11213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涉及内容在此期间发生的新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5-3-5-1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作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对《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
一、关于反馈意见第1个问题(1)1995年张华农用以增资的“其他应付款”和“公司还款”是否为张华农与公司的真实交易,依据是否充分有效,其他应付款和还款中张华农以报销形式购置的商品、资产或服务具体内容,是否用于公司经营;(2)上述其他应付款和还款在1995年至2003年陆续转为250万元增资,增资资金并非全部在1995年投入公司,而工商局确认的增资时间为1995年,提前确认增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影响增资的充足性和时效性;(3)有限公司1994年部分出资未经评估和1995年增资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出资的充实到位、合法有效,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一)关于1995年张华农用以增资的“其他应付款”和“公司还款”是否为张华农与公司的真实交易,依据是否充分有效,其他应付款和还款中张华农以报销形式购置的商品、资产或服务具体内容,是否用于公司经营;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勤信审核[2011]1005号”《验资复核专项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应收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其相关原始附件,张华农对雄韬5-3-5-2
有限199 5年的增资实际是以下列方式进行的:
出资人 出资方式 出资币种 出资年度 出资金额(单 出资凭证是否充分
位:元)
张华农 其他应付款出资 人民币 1995年度 479,384.87 其中张华农垫付销售人
员工资5000元无附件
张华农 还款形式转出资 人民币 1996年度 592,831.50 是
张华农 还款形式转出资 人民币 1997年度 450,000.00 是
张华农 还款形式转出资 人民币 1998年度 171,500.00 是
张华农 还款形式转出资 人民币 1999年度 758,276.60 其中张华农报销广告费
129,309.64元附件无 发
票
张华农 还款形式转出资 人民币 2000年度 -10,000.00 是
张华农 还款形式转出资 人民币 2001年度 -1,006,630.00 是
张华农 还款形式转出资 人民币 2002年度 941,073.65 是
截止2003年4
张华农 还款形式转出资 人民币 469,334.47 是
月30日该年度
合计 2,845,771.09 合计缺失134,309.64
元
上述张华农用以增资的其他应付款和以还款方式出资的其他应收款合计2,845,771.09元中,共有134,309.64元由于无附件或无发票导致不能确定真实性及用途,余下的2,711,461.45元票据及附件均齐全、依据充分有效,为张华农与公司的真实交易。
根据上述票据的附件内容,张华农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要构成包括现金还款及张华农代垫工资、原材料费用、固定资产费用、物料消耗费、招待费、计算机及显示器费用、运输费、电池安装费、广告费、信息咨询费、印刷费、协会入会费等,具体情况如下:
扣除出资依据不充分、 扣除瑕疵后的
实际净还款金额
出资方式 用途不明确的金额 实际净还款金
(单位:元) (单位:元) 额(单位:元)
代付工资、员工费用 10,000.00 5,000.00 5,000.00
备用金借款及收到货币资金 262,038.77 262,038.77
代付运费 1,045,975.04 1,045,975.04
代付材料费 447,884.28 447,884.28
代付邮寄费等杂费 13,284.00 13,284.00
5-3-5-3
代付广告、咨询费 621,819.00 129,309.64 492,509.36
协会费用 170,000.00 170,000.00
代付电池安装费用 92,770.00 92,770.00
代付购买生产设备 182,000.00 182,000.00
合 计 2,845,771.09 134,309.64 2,711,461.45
实际出资金额 2500,000.00 134,309.64 2,365,690.36
经过核查张华农以报销形式购置的商品、资产和服务的后续使用情况并结合公司1995年至2003年的经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购置的商品、资产或服务具体内容均与公司的经营相关。
(二)关于上述其他应付款和还款在1995年至2003年陆续转为250万元增资,增资资金并非全部在1995年投入公司,而工商局确认的增资时间为1995年,提前确认增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影响增资的充足性和时效性;
因雄韬有限1995年增资时,验资报告显示认缴增资已到位,工商局据此确认了增资时间,但实际的增资款项是在1995年至2003年期间由张华农通过其他应付款和以还款方式陆续转入公司的。
依据《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后方可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因此,雄韬有限在股东缴足全部认缴出资前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影响了办理工商登记时注册资本的充足性和时效性。
2011年11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作出了《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相关事宜处理意见的函》,明确:“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1994年设立及1995年增资时不规范,已在短期内主动进行了纠正,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此外,你公司的净资产已超过注册资本且未查到其他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案件的意见》(粤工商[2011]联字7号)第一条第(二)项(对查处前或查处中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注册登记后正常经营、净资产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或已补缴出资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予以教育和督促整改,防止因案件查处给企业发5-3-5-4
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切实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教育和敦促改正”。同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为张华农将相当于未经评估的实物出资部分及代垫费用和报销款缺失附件部分的总金额463,321.24元支付至发行人账户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了备案。至此,发行人出资不规范的行为已得到纠正,不会给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1994年设立时实物出资未经评估及1995年增资时未一次性缴纳的行为确实影响了公司当时注册资本的充足性和时效性,但该出资不规范的行为已得到纠正,不会给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关于有限公司1994年部分出资未经评估和1995年增资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出资的充实到位、合法有效,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雄韬有限1994年部分出资未经评估、1995年增资未一次性缴纳,违反了当时公司章程及法律的规定,也影响了该两次出资及增资的充实性和时效性,但张华农用以增资的其他应付款和以还款方式出资的其他应收款均为其与公司的真实交易,且与公司的经营相关,对其中未经评估的实物出资及凭证缺失金额,张华农也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入公司账户并验资后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该局也发函对雄韬有限已在短期内主动进行纠正、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确认并免予处罚;此外,公司于2010年10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系由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形成注册资本,符合资本充实的要求。
因此,1994年部分出资和1995年增资存在的瑕疵并未损害公司的利益,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关于反馈意见第2个问题2007年经法院强制执行的张华农以299万元受让张武生持有的雄韬有限5%股权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一)张武生与张华农、雄韬有限2007年股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执行结果
2004年9月,张武生将雄韬有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雄韬有限依公司章程规定收购其持有的雄韬有限5%的股权。张武生提出该诉请的理由5-3-5-5
为:2002年,张武生所受让的张继海代张华农持有的5%股权实为因其管理技术给予其个人的人力资源股,2004年初,雄韬有限免除了张武生的董事职务并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张武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
该案审理过程中,在深圳中院的调解下,张武生与雄韬有限及第三人张华农达成一致,由张武生将其持有的5%股权以人民币370万元转让给张华农,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张华农向张武生支付299万元,张武生协助张华农在10日内向深圳市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06年6月13日,深圳中院就此作出了(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
进入执行程序后,2006年12月15日、2007年1月25日、2007年3月7日,张华农通过雄韬有限分三笔向张武生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共计299万元,并向深圳中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8990元。但张武生收到执行款后,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办理股权变更义务,张华农遂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6月1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07)深中法执字第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武生持有的雄韬有限5%股权过户到张华农名下。同日,深圳中院向深圳市工商局送达了关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2007)深中法执字第67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年6月12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本次变更。
(二)该案所涉5%股权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案系张武生与雄韬有限、张华农之间的真实诉讼,且是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并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华农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且是在张武生收到全部款项后才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6月即已执行完毕并结案。另根据《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本院的(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自己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张武生也已经全额收取了款项”的表述,该案《民事调解书》应于张华农支付第一笔款项的2006年12月15日前就已被双方签收并生效,距今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规定的申请再审的两年时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张华农以299万元受让张武生持有的雄韬有限5%股权目前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5-3-5-6
在风险。
三、关于反馈意见第3个问题(1)2004年至2007年之间湖北雄韬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是否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被追缴和处罚情形;(2)雄韬有限代香港圣瑞出资是否规避《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其他外汇、外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3)2007年香港圣瑞以美元置换人民币出资是否需要补办或办理相关外汇和外资登记或审批,置换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可能被处罚。
(一)关于2004年至2007年之间湖北雄韬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是否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被追缴和处罚情形。
湖北雄韬在2004年设立时履行了严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取得了荆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荆外经贸资[2004]4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澳港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4]7715号,登记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
于2004年8月26日完成公司设立,领取荆门市工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鄂荆总字第505015号),登记企业类型为“合资经营(港资)”。
2004年度至2007年度,湖北雄韬通过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虽然湖北雄韬在2004年设立及2007年增资时,存在其外方股东香港圣瑞的出资由雄韬有限以人民币代为缴付的情形,但香港圣瑞分别于2007年12月13日、21日以美元向湖北雄韬置换了雄韬有限代为缴付的人民币出资。对此,荆门市商务局于2012年2月8日出具的证明认为:湖北雄韬“自2004年8月成立至今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007年3月1日,京山县国家税务局对湖北雄韬下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京国减[2007]6号),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及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湖北省5-3-5-7
人民政府第241号令),审核认定湖北雄韬符合减免税条件,同意湖北雄韬从2007年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4年至2006年,湖北雄韬处于亏损状态,无需缴纳所得税;2007年为其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根据京山县金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湖北雄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金税鉴字094号)及相关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湖北雄韬应纳税所得额为人民币14,718,371.82元,应缴所得税人民币4,857,062.70元,该年度所得税获得全部减免。
根据湖北省荆门市国家税务局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湖北雄韬“自2004年成立起至2007年12月31日,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所执行税率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的情况,未因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而被我局行政处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华农先生于2012年3月7日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湖北雄韬2004年至2007年之间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被撤销而导致被追缴税款,则所需缴纳的税款由本人全部承担”。
经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湖北雄韬在2004年至2007年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依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已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存在被追缴和处罚的情况。
(二)关于雄韬有限代香港圣瑞出资是否规避《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其他外汇、外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5-3-5-8
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北雄韬系香港圣瑞与京山轻机厂、星睿电源于2004年8月新设成立,不属于该规定所列的“股权并购”,在设立后也不存在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该规定所列的“资产并购”。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适用范围
该通知仅针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且该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圣瑞系1999年7月9日由张华农和徐可蓉个人出资在香港设立,自设立至注销从未开展过任何形式的股权融资或可转换债融资活动,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特殊目的公司”。
3、雄韬有限代香港圣瑞出资的原因及实际情况
香港圣瑞出资设立湖北雄韬并持有35%的股权,其目的在于与京山轻机厂、星睿电源合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在湖北省京山县建设极板生产基地,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关优惠政策。然而,在湖北雄韬2004年8月设立及2007年6月增资时,香港圣瑞没有外汇资金,因此由雄韬有限以人民币代为出资。
4、香港圣瑞以美元置换人民币出资的资金来源
2007年12月,雄韬有限通过向香港圣瑞采购原材料的方式,向香港圣瑞预付货款280万美元,该等外汇支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NO.31631337、NO.31631338、NO.31631751)核准。
香港圣瑞收到预付货款后,于2007年12月13日向湖北雄韬缴付198万美元,置换湖北雄韬2004年8月设立时及2007年6月增资时的人民币代出资。
2008年1月,香港圣瑞通过向香港雄韬借款的方式偿还雄韬有限预付货款280万美元。香港雄韬的外汇资金系其自身境外经营积累的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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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北雄韬归还雄韬有限人民币出资情况
香港圣瑞以外汇置换雄韬有限人民币代出资后,湖北雄韬将雄韬有限代出资的人民币16,300,532.00元,通过抵销日常业务往来应收款项的方式向雄韬有限归还。
对雄韬有限代香港圣瑞以人民币缴付出资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已于2007年10月22日向湖北雄韬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汇检罚[2007]第01号),对湖北雄韬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错误,退还原人民币款项,按规定重新以外汇现汇出资。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香港圣瑞于2007年12月13日向湖北雄韬缴付美元176.10万元,置换湖北雄韬2004年8月设立时代出资的人民币,并于2007年12月22日缴纳罚款12万元。
湖北雄韬2007年6月增资时,香港圣瑞出资也由雄韬有限以人民币代出资,行为性质与2004年人民币代出资相同。香港圣瑞主动于2007年12月21日再缴付美元21.90万元,置换该次增资时代出资的人民币。
上述补足出资,业经湖北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18日、2007年12月25日“鄂金验字[2007]第102号”、“鄂金验字[2007]第103号”《验资报告》验证。
对湖北雄韬2007年6月增资时人民币代出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早于2008年9月16日出具《确认函》,鉴于湖北雄韬已进行纠正,“案件已处理完毕,不再涉及其他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也于2011年1月12日出具《证明书》:2007年10月22日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荆汇检罚[2007]第01号)对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认真整改,违法行为及其影响、相关管理漏洞已经消除,该处罚所涉行政违法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已经得到纠正,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香港圣瑞投资设立湖北雄韬并不适用《外国投资5-3-5-10
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雄韬有限代香港圣瑞缴付出资也不属于规避上述规定及通知的行为。该代出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规定,并因此被予以行政处罚,但根据作出处罚部门出具的证明,湖北雄韬已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违法行为的影响已经消除,且该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三)关于置换出资是否需要补办或办理相关外资、外汇登记或手续,是否合法,是否会被处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9月15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外汇资本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规定:“三、关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管理(一)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账户开立业务一律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香港圣瑞以美元向湖北雄韬出资以置换雄韬有限代出资的行为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经外汇管理局审批。经核查,湖北雄韬于2005年6月3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了外汇登记证。香港圣瑞两次将美元缴付至湖北雄韬外汇资本账户置换雄韬有限代为出资的行为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于2007年12月14日以(鄂)汇资核字第M42080020078000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予以核准。
对湖北雄韬上述代出资及置换出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于2008年9月16日出具《确认函》,鉴于湖北雄韬已进行纠正,“案件已处理完毕,不再涉及其他行政处罚”。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华农先生已于2012年3月7日出具承诺:“如因湖北雄韬以人民币代香港圣瑞出资及置换出资的行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处罚,本人愿意承担并保证发行人不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香港圣瑞置换出资已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对香港圣瑞以美元置换雄韬有限代为出资的人民币的行为,已不存在再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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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反馈意见第4个问题(1)2004年京山轻机厂设立湖北雄韬时的出资内容和来源,是否包含实物资产和集体土地,是否履行评估程序,出资是否部分来源于上市公司京山轻机;(2)2007年底京山京源将湖北雄韬股权转让给雄韬有限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是否召开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否符合集体资产转让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京山轻机利益;(3)目前湖北雄韬土地是否包含集体用地或未取得产权的土地。
(一)关于2004年京山轻机厂设立湖北雄韬时的出资内容和来源,是否包含实物资产和集体土地,是否履行评估程序,出资是否部分来源于上市公司京山轻机;
根据湖北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鄂金验字[2004]第69号),2004年湖北雄韬设立时,京山轻机厂于2004年8月23日存入中国银行京山县支行财政分理处人民币账户1809028239200006325金额22,936,940.00元;2004年3月24日存入中国银行京山县支行人民币账户12974408095001金额2,000,000.00元,合计出资24,936,940.00元人民币,均为现金出资,未包括实物资产和集体土地,无需履行评估程序。根据京山轻机厂于2012年2月2日出具的《关于设立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来源的说明》,不存在借贷他方资金或代他方持有股权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京山轻机2004年度以来公告的年度报告,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京山轻机厂未占用上市公司京山轻机的资金。
鉴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2004年京山轻机厂设立湖北雄韬时系以自有资金以现金形式出资,无实物资产和集体土地,无需履行评估程序,出资非来源于上市公司京山轻机。
(二)关于2007年底京山京源将湖北雄韬股权转让给雄韬有限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是否召开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否符合集体资产转让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京山轻机利益;
京山京源的控股股东京山轻机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5-3-5-12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集体企业资产处分方案,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007年11月29日,京山轻机厂召开第八届第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入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京山京源将其持有的湖北雄韬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2007年12月10日,京山轻机厂作出《关于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湖北雄韬电源公司60%的股份的决定》,同意京山京源将其持有的湖北雄韬60%以3372.6万元转让给发行人。
2007年12月15日,京山京源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将其持有的湖北雄韬60%以3372.6万元转让给发行人。
2007年12月17日,湖北雄韬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京山京源将其持有的湖北雄韬6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2007年12月20日,京山县招商局作出《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京招字(2007)46号],同意京山京源将所持湖北雄韬6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2007年12月24日,湖北雄韬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取得“商外资鄂审[2004]7715号”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2007年12月2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京山县财政局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了《关于确认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厂将所持有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他企业意见的复函》(京财函[2010]78号),确认京山轻机厂及其控股子公司京山京源通过出资及增资形成的湖北雄韬60%股权及两次股权转让产权界定清晰、定价公允,完整履行了集体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或侵害其他方合法权益,不存在权属纠纷。
京山京源系上市公司京山轻机的控股股东,其所持有的湖北雄韬60%股权不属于京山轻机的资产,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与上市公司京山轻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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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集体资产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亦未损害上市公司京山轻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关于目前湖北雄韬土地是否包含集体用地或未取得产权的土地
截至2012年6月30日,湖北雄韬正在使用的土地仅有一宗,该土地位于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139,4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期限至2056年04月11日,系湖北雄韬以出让方式取得并领取了京山县人民政府核发的“京国用(2007)第453号”土地使用权证,系湖北雄韬办公楼、化成车间、制板车间、成品车间等建筑物所用土地。2012年2月2日,京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证明,证明湖北雄韬自设立至今从未占有或使用任何单位的集体土地、房产。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湖北雄韬使用的土地未包含集体土地或未取得产权的土地。
五、关于反馈意见第5个问题,即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的深圳新能源、香港圣瑞、深圳圣瑞注销的原因,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清算时资产和负债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逃废债务,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
(一)雄韬新能源
2007年12月17日,雄韬新能源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008年1月2日,雄韬新能源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清算组的备案登记,并于2008年1月4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清算公告;雄韬新能源清算组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了清算报告并经其全体股东确认,该清算报告显示,雄韬新能源的注销原因系由于各股东在该企业成立后一直无法对投资项目达成一致,且公司一直未运营,经股东会一致通过决定注销。根据该清算报告,雄韬新能源的债务在清算结束时已全部清偿,公司剩余财产4,991,067.55元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008年4月1日,雄韬新能源向深圳市工商局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表,2008年4月8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了雄韬新能源的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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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2012年3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与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分别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韬新能源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的证明》,确认雄韬新能源于开业至注销期间未发现有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圳新能源注销的原因系在该企业成立后一直无法对投资项目达成一致,且公司一直未运营,经股东会一直通过决定注销;
其注销履行了法定的注销程序,不存在逃废债务、偷税漏税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深圳圣瑞
深圳圣瑞的合营期限自1997年1月11日至2009年1月11日。因合营期限届满,深圳圣瑞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董事会决议,一致同意成立清算组对深圳圣瑞进行清算,并于2009年2月17日办理了清算组的备案登记事宜。
2009年10月及2010年7月深圳圣瑞在《深圳商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并于2010年3月30日、2010年6月21日分别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大鹏税务分局及深圳市龙岗区地方事务局大鹏税务所核发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准予深圳圣瑞注销税务登记;2010年12月8日,深圳圣瑞取得深圳海关核发的《注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海关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2010年10月30日,深圳圣瑞清算组出具了清算报告并经其股东确认;
2010年12月9日,深圳圣瑞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注销的原因为“经营期限届满”,2010年12月20日,该局向深圳圣瑞核发了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了深圳圣瑞的注销登记。
根据深圳中合庆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3月1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圣瑞电源有限公司清算期间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深圳圣瑞的清算净损益为73,685,128.41元。
根据深圳圣瑞的清算报告,在清算结束时深圳圣瑞的债务已全部清偿,剩余可供分配财产73,505,127.51元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全部分配给雄韬有限和(香港)柏利时装公司。
2011年1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深圳圣瑞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注销期间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5-3-5-15
的记录。
2011年3月2日,深圳海关出具证明,证明深圳圣瑞自2008年1月1日至至2010年12月20日注销期间没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记录。
2011年3月9日,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深圳圣瑞自2008年1月1日至至2010年12月20日注销期间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
2011年2月14日,深圳市龙岗贸易工业局出具证明,证明深圳圣瑞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注销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
2011年1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局出具证明,证明深圳圣瑞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注销期间在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无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圣瑞履行了法定的注销程序,不存在逃废债务的情形。
2010年3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深国税龙稽罚处[2010]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国税龙稽处[2010]00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香港雄韬领用深圳圣瑞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合计212,732.51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深圳圣瑞未对上述交易进行申报造成少缴税款39780.98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由于深圳圣瑞在2009年12月15日在大鹏税务分局申报纳税调整了2008年相应的税款34588.78元,调整了2009年相应的税款1573.73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且抵减了深圳圣瑞200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2527.57元,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深圳圣瑞调整2009年10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追缴深圳圣瑞2008年少缴税款的余下部分931.32元、2009年少缴税款的余下部分157.58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8626.71元。
深圳圣瑞在接到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0年3月3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大鹏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二科(大鹏办)补交了上述税款合计1088.90元,并缴纳了罚款18626.71元。
2012年2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书》,确认上述行政5-3-5-16
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所涉及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已缴清,除上述处罚之外该公司无其他违法违章记录。
2012年2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深圳圣瑞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未发现有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三)香港圣瑞
根据香港许林律师行出具的《关于圣瑞电源有限公司(香港)法律状况的法律意见书》:根据由香港圣瑞在撤销注册前的董事石杰先生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的不营运私人公司撤销注册申请书,香港圣瑞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香港圣瑞的注册,香港圣瑞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香港圣瑞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紧接有关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或运作3个月以上,香港圣瑞并非《公司条例》附表16第I部中指明的公司;香港圣瑞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A条申请注册撤销,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己在宪报2010年5915号刊登关于该项建议的撤销注册的公告,并在宪报2011年278号刊登另一公告,宣布香港圣瑞的注册在公告当日(即2011年1月14日)撤销,香港圣瑞亦在注册撤销时合法解散;根据香港圣瑞所递交及税务局备存的数据,香港圣瑞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税款。
根据香港圣瑞提供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2009年12月31日,香港圣瑞合计亏损人民币3,346,520.17元,该款项全部为应付香港雄韬款项。根据香港雄韬出具的《关于豁免圣瑞电源有限公司(SenryBatteryCompanyLimited)债务的函》,在将股权转让给石杰前,香港雄韬已对香港圣瑞所拥有的债权予以豁免。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香港圣瑞履行了香港法定的注销程序,不存在逃废债务、偷税漏税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关于反馈意见第6个问题(1)目前公司按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保的员工人员及占比,目前公司社保缴交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2)公司是否存在派遣员工及人数和占员工总数比例情况,派遣5-3-5-17
员工社保交纳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有利用派遣方式规避交纳社保和劳动纠纷情形。
(一)关于目前公司按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保的员工人员及占比,目前公司社保缴交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1、发行人的社保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鹏管理站及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保缴纳情况证明,发行人2011年、2012年及2013年社保缴交情况如下:
时间 2013年12月 31日 2012年12月 31日 2011年12月 31日
境内 境内 境内
实缴 实缴 实缴
项目 员工 比例 员工 比例 员工 比例
人数 人数 人数
总数 总数 总数
养老 2155 91.31% 2365 90.51% 2800 91.06%
医疗 2178 92.29% 2376 90.93% 2810 91.38%
工伤 2360 2177 92.25% 2613 2376 90.93% 3075 2811 91.41%
生育 770 32.63% 624 23.88% 509 16.55%
失业 2168 91.86% 2373 90.82% 314 10.21%
注:上述各险种应缴人数存在个别差异,原因在于个别员工个别险种已在户籍地(异地)缴纳,或个别员工因个人原因个别险种缴存手续办理繁琐而滞后。
2、未全员缴纳社保的原因
暂时无法或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包括:(1)部分员工为新入职员工,社保缴纳手续尚未来得及办理;(2)部分员工已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3)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
3、发行人缴纳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欠缴人数较多的原因
实践中,深圳市要求领取失业保险的员工具有当地户籍,非当地户籍员工即使缴纳失业保险,实践中亦很难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发行人未为非当地户籍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而由于发行人生产人员中大部分不具有当地户籍,导致失业保险缴纳人数和员工人数有较大差异。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生育保险仅适用于购买了综合医疗保险的员工,而发行人生产人员中农民工较多,农民工购买的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导致5-3-5-18
发行人生育保险缴纳人数和员工人数存在较大差异。
4、主管机关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深圳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雄韬电源及其子公司雄韬实业、雄韬锂电、鹏远隔板在报告期内能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况。
根据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书》,报告期内,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该局处以行政处罚。
5、实际控制人承诺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华农先生已出具承诺,雄韬电源及其子公司已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将来因任何原因需要为员工补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在毋需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补缴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
经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办理了社保登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但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鉴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对可能遭受的补缴及处罚后果进行承诺,因此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关于公司是否存在派遣员工及人数和占员工总数比例情况,派遣员工社保交纳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利用派遣方式规避交纳社保和劳动纠纷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证明及发行人关于不存在派遣员工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系直接聘用员工,不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
七、关于反馈意见第7个问题,即发行人对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铅酸蓄电池分5-3-5-19
会出具报告的引用是否付费、该报告是否为本次发行专项出具、是否为非公开报告;要求删除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竞争优势部分的描述;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所获奖项颁发机构及时间、发行人是否付费、发行人与颁发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关于发行人对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铅酸蓄电池分会出具的报告中关于工业用、固定型和工业用出口三类密封阀控式蓄电池的行业排名情况的引用是否付费、该报告是否为本次发行专项出具、是否为非公开报告;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一“发行人概况”、之四“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面临的行业竞争优势”中引用了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铅酸蓄电池分会出具的《铅酸蓄电池行业发展状况报告》所列发行人在2008至2010年度的细分行业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和出口额等方面的排名情况。
经公司就此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铅酸蓄电池行业发展状况报告》为非公开报告,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铅酸蓄电池分会为支持发行人发行上市工作而向发行人专项出具的,但发行人对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铅酸蓄电池分会出具上述报告的引用并未付费,上述内容已按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删除;
(二)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竞争优势部分内容也已删除;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所获奖项颁发机构及时间、发行人是否付费、发行人与颁发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况”之第四“发行人竞争优势”、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面临的行业竞争状况”、七“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披露了发行人“多次荣获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进步奖、创新奖等”、“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3等奖(高能密封免维护蓄电池),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奖(电动车辆用铅酸蓄电池),深圳市龙岗区科技进步1等奖(纳米二氧化硅胶体蓄电池),深圳市科技进步2等奖(纳米二氧化硅胶体蓄电池)、先后评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等殊荣”。上述所获奖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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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名称 颁发机构 颁发时间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 2011年10月
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10年12月
企业
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4年10月
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科技实 2002年11月
业家协会、科技日报社
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7年8月
广东省科学技术3等奖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4年5月
深圳市科技进步2等奖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3年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9年6月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进步1等奖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03年9月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奖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07年9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披露的所获奖项均未付费,颁发机构均为各级地方政府,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关于反馈意见第8个问题(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应取得环保部的上市环保核查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停产整顿或重大环保问题,2011年国家对铅蓄电池开展整治,公司是否存在较大或重大环保问题,是否停产整顿;(3)报告期内每年公司参加体检的员工数量、铅超标或中毒人数及占比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员工纠纷事项或诉讼;(4)发行人上市环保核查文件、环评批复及现场核查,发行人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是否需要搬迁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当地政府是否有相关承诺;(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铅污染群体事件或污染事故,是否存在生产地周边居民的投诉或诉讼;(6)公司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的具体情况;(7)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环保和员工职业安全的法律法规,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环保问题和可预期风险。
(一)关于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应取得环保部的上市环保核查意见;
发行人主营业务系“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5-3-5-21
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对铅酸蓄电池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上市环保核查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发行人主营业务“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
国家环保总局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的《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1]158号):“(一)对于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的公司,应依公司申请严格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现场检查,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待企业全部完成问题整改并经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意见。(二)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由其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涉及跨省生产经营的,由提出核查申请公司的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并函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主核查意见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据此,发行人的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应由广东省环保厅负责主核查,并函请湖北省环保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核查初审意见,主核查意见抄报环境保护部。
截至2011年9月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湖北省环保厅已分别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核查,并向广东省环保厅出具初审意见,广东省环保厅也已于2011年9月15日出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粤环函[2011]1008号),原则同意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并将该函抄报环境保护部。
2012年2月8日,荆门市环保局出具《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补充意见》,认为湖北雄韬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要求,同意该公司向省环保厅提出环保核查申请。
2012年2月15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认为雄韬电源及子公司能严格遵守环5-3-5-22
保法律法规,其生产经营符合环保的要求,近三年来未发生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2012年4月13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认为雄韬电源及子公司能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其生产经营符合环保的要求,近三年来未发生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2012年7月13日,湖北省环保厅向广东省环保厅出具《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有关情况的函》,确认湖北雄韬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设施能保持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显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铅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配方标准,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012年7月23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粤环函[2012]741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补充意见的函》,证明“我厅对雄韬电源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环境保护进行了核查,核查范围为雄韬电源、雄韬实业及湖北雄韬,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核查意见,以及我厅组织的核查与公示,该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基本符合上市环保要求。经审议,我厅原则同意该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2013年1月8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深人环法证字[2013]第7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确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雄韬锂电、雄瑞贸易、鹏远隔板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现阶段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已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2013年1月11日,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的证明》,确认湖北雄韬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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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关于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确认其经对雄韬电源及子公司雄韬实业、雄韬锂电、鹏远隔板、雄瑞贸易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认真核查,认为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
2013年7月17日,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意见》,确认其对湖北雄韬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
2013年12月24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确认其对雄韬电源、雄韬实业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
2014年1月27日,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意见》,确认其对湖北雄韬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
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属于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已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办函[2011]158号文件要求取得了广东省环保厅的主核查意见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二)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停产整顿或重大环保问题,2011年国家对铅蓄电池开展整治,公司是否存在较大或重大环保问题,是否停产整顿;
2012年2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及鹏远隔板自2008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没有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停产整顿或重大环保问题,在2011年国家环保部对铅蓄电池行业开展整治期间未被停产整顿。
2012年8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确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及鹏远隔板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无行政处罚记录,无停产整顿记录。
2013年8月28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确5-3-5-24
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雄瑞贸易、鹏远隔板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现阶段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已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2012年2月3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6月5日、2012年7月12日、2012年7月30日、2013年1月4日、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17日,荆门市环境保护局、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京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出具《证明》,确认湖北雄韬自200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包括2011年在国家环保部对铅蓄电池行业开展整治期间均未发生停产整顿或重大环保问题。
经本所律师查询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国家环保部网站,2011年8月2日发布的《各地公布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名单》、2011年9月29日发布的《广东省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及回收企业名单公示》、2011年11月30日发布的《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再生铅)企业名单》中,均显示发行人未被取缔关闭或停产整治,其生产状态显示为在生产,污染物排放情况达标。
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并未发生停产整顿或重大环保问题,2011年国家对铅蓄电池行业开展整治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雄韬实业、湖北雄韬均不存在较大或重大环保问题,未被停产整顿。
(三)关于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参加体检的员工数量、铅超标或中毒人数及占比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员工纠纷事项或诉讼;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均组织车间操作员工(含全部涉铅岗位员工及不涉铅岗位员工)和部分管理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报告》,2011年、 2012年及2013年职工体检情况如下:
参加体 体检结果 体检结果( 血铅值μg/L)
年度 检人数 异常人数 400-600 占体检人数比例 600以上 占体检人数比例
2011年 1,186 38 37 3.12% 1 0.08%
2012年 1,270 25 25 1.97% 0 0.00%
2013年 1,129 13 13 1.15% 0 0.00%
(1)2011年度情况
2011年,公司组织1,186名职工(含2010年当时体检血铅≥400μg/L,20115-3-5-25
年体检时仍在职的职工)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和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进行了健康检查。其中有37名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作业员工血铅值在400μg/L-600μg/L之间,有1人血铅值≥600μg/L需要及时进一步检查。
公司对包含上述1名血铅值≥600μg/L的员工在内的8名员工,在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进行驱铅治疗,经疗养后复查均达到职业接触限值以内。
(2)2012年度情况
2012年,公司组织1270名职工(含2011年当时体检血铅≥400μg/L,2012年体检时仍在职的职工)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和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进行了健康检查。其中有25名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作业员工血铅值在400μg/L-600μg/L之间需要进一步检查,无血铅值≥600μg/L标准的员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安排了上述25名员工中的19名员工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或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复查,另安排6名员工在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进行住院驱铅治疗,后均达到职业接触限值以内。
(3)2013年度情况
2013年,公司共组织1129名员工(含2012年当时体检血铅≥400μg/L,2013年体检时仍在职的职工),在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和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进行了健康检查。其中无血铅值≥600μg/L标准的员工,有13名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作业员工血铅值在400μg/L-600μg/L之间需要进一步检查。
公司安排7名员工在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进行驱铅治疗,安排6名员工在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复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接受驱铅治疗的7名员工均已达标;复检的6名员工3名合格,3名因个人职业规划原因与公司达成协议后离职。
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体检血铅超400μg/L、目前仍在职的员工进行了访谈。该等员工确认,均已接受过公司与铅作业有关的安全培训,公司已为其配备了劳动保护用品(包含口罩、面具、手套、衣服),公司每天都给涉铅岗位员工安排了免费的营养餐和排铅食品(包括牛奶及其他三餐的菜式),每年均安排涉铅员工进行5-3-5-26
职业健康体检,公司在职工作业保护方面有了详细的规定并全部予以履行。
2012年2月23日、2012年7月25日、2013年3月12日、2013年8月26日、2014年1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卫生监督分所出具《证明》,确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自200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因铅而导致的职业卫生群体事件及相关有效投诉。
2012年7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办出具《证明》,确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自200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因铅污染而导致的较大员工纠纷事项或群体事件。
2012年2月3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7月27日、2012年7月30日、2013年1月5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7月8日、2013年7月17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1月8日,京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具《证明》,确认湖北雄韬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在《证明》出具部门未有涉及因员工铅超标或铅中毒而导致的劳动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发生较大员工纠纷事项或诉讼。
(四)关于发行人上市环保核查文件、环评批复及现场核查,发行人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是否需要搬迁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当地政府是否有相关承诺;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湖北省环保厅分别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核查,并向广东省环保厅出具初审意见。广东省环保厅2011年9月15日出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粤环函[2011]1008号),证明“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核查意见,以及我厅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该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基本符合上市环保要求。经审议,我厅原则同意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2012年7月23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粤环函[2012]741号”《关于深5-3-5-27
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补充意见的函》,证明“我厅对雄韬电源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环境保护进行了核查,核查范围为雄韬电源、雄韬实业及湖北雄韬,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核查意见,以及我厅组织的核查与公示,该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基本符合上市环保要求。经审议,我厅原则同意该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已取得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卫人函【2011】226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50万KVAH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及荆门市卫生局“荆卫函【2011】72号”《市卫生局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准予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已取得2011年1月28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深环批【2011】10018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及2009年8月17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的“鄂环函【2009】170号”《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2011年4月14日的“鄂环函【2011】254号”《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生产线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同意建设。
2012年2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和水务局大鹏环境保护管理所出具《证明》,确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生产场所与周边居住区现状符合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无需要搬迁的居民,符合国家环保和员工职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2月8日,荆门市环保局出具《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补充意见》,证明湖北雄韬卫生防护距离内6户居民已于2011年6月底搬迁完毕。
荆门市环境保护局、湖北京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出具《证明》,确认湖北雄韬生产场所与周边居住区现状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无需要搬迁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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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通过上市环保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过现场核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场所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不存在需要搬迁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
(五)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铅污染群体事件或污染事故,是否存在生产地周边居民的投诉或诉讼;
2012年2月6日、2012年2月23日、2013年3月12日、2013年8月26、2014年1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维稳及综治办及大鹏卫生监督分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时未发生因铅污染而导致的群体事件或污染事故,没有接到铅污染相关的任何有效投诉。
2012年8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确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及鹏远隔板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不存在违法排污、环境诉求信访(上访)、环境污染事故记录。
2013年8月28日、2014年1月20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确认雄韬电源、雄韬实业、雄瑞贸易、鹏远隔板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走访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雄韬电源、雄韬实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未发生因铅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诉讼案件。
2012年2月3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7月30日、2012年7月31日、2013年1月4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17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1月8日、2014年1月10日,荆门市环境保护局、湖北京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门市卫生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湖北雄韬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没有因铅污染而导致的较大员工纠纷事件或群体事件、污染事故,不存在其生产周边居民就铅污染的任何有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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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8日、2012年7月27日、2012年7月30日、2013年1月5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7月8日、2013年7月17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1月8日,京山县人民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具《证明》,确认湖北雄韬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没有涉及因铅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诉讼案件。
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铅污染群体事件或污染事故,亦不存在生产地周边居民的有效投诉或因铅污染导致的诉讼。
(六)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的环保投入的具体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环保投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数量 账面原值
所属单位 主要设施、设备、工程名称 用途
(台/套) (万元)
雄韬电源 环保除湿机组 1 221.37 改善空气质量
雄韬电源 除酸雾系统 1 137.69 减少酸蒸汽
自动化减少接
雄韬电源 全自动包封组机 1 61.5 触铅
雄韬电源 污水治理设备 1 46.04 污水治理
雄韬电源 雨水收集池围墙工程 1 33.13 雨水收集
雄韬电源 环保除湿机组 1 32.74 改善空气质量
雄韬电源 生活污水处理厂 1 22 生活污水处理
雄韬电源 污水管道 1 20.4 污水处理
雄韬电源 200T/D生产废水处理设备 1 88.2 污水处理
湖北雄韬 铅烟净化系统等 1 138 净化空气设备
湖北雄韬 雨水池处理系统 1 118 雨水处理池
湖北雄韬 脉冲水雾净化系统 5 85.98 净化空气设备
湖北雄韬 应急雨水池 1 64.98 应急雨水池
湖北雄韬 环保降温空调 30 60.88 环保降温
湖北雄韬 除尘器 5 59.5 除铅尘
湖北雄韬 新厂污水给水系统 1 56.88 污水给水
湖北雄韬 密闭环保合膏系统 2 44.27 避免铅尘外泄
湖北雄韬 密闭铅粉机输送系统 1 42.52 避免铅尘外泄
湖北雄韬 污水处理站 1 33.35 污水处理
湖北雄韬 蒸汽锅炉 1 31.99 环保动力
湖北雄韬 制板车间室外水沟工程 1 28.6 收集污染物
湖北雄韬 污水站站房 1 23.7 污水处理
湖北雄韬 水质在线监控设备 1 22.22 环保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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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雄韬 酸雾净化器 1 135.85 减少酸蒸汽
雄韬实业 环保分板线项目 1 140 改善空气质量
雄韬实业 冲凉房项目 1 55 控制污染外泄
雄韬实业 车间环保改造,生产线除尘设备 1 22 改善空气质量
越南雄韬 除尘风机(18000) 4 142 除铅尘
越南雄韬 污水处理系统 1 124 处理污水
越南雄韬 除尘风机(36000) 5 109 除铅尘
越南雄韬 污水处理系统(水池+设备) 1 80.04 处理污水
越南雄韬 除尘风机 2 66.04 除铅尘
合 计 78 2,347.87 --
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环保投入3903.21万元,各类各年度环保投入情况如下:
2013年 2012 2011
项 目 备注
上半年 年度 年度
纯水过滤池、除尘器、除尘系统、
运营类 603.87 910.73 908.47 铅烟净化器、洗地机、污水处理
站、车间环保设备改造等
辅助设备设 工业除湿机、除湿系统
657.6 295.40 68.33
施类
污水站、污水处理站设备基础、
基础建设类 14.69 21.37 66.22 应急雨水池、污水处理系统
烟尘铅尘采样仪、微电脑烟尘平
检测设备类 22.35 3.25 6.70 行采样仪、冷冻式干燥机等
劳动降温类 26.65 64.81 102.61 环保空调等
卫生类 80.49 22.25 27.42 冲凉房等
合 计 1405.65 1317.81 1,179.75 --
(七)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环保和员工职业安全的法律法规,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环保问题和可预期风险。
2012年2月15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确认雄韬电源及其子公司能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符合环保的要求,近三年来未发生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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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7日、2013年1月8日,2013年8月28日、2014年1月20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确认雄韬电源及其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现阶段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已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根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3月2日、2011年4月20日、2011年8月9日、2014年1月21日出具的《证明》及2012年2月13日、2012年7月17日、2013年1月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4家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有关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情况的复函》,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除招股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2009年8月6日雄韬实业因安排文仕武等65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铅作业而被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深圳所属4家子公司均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于2011年6月16日、2011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2012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有关情况的函》及荆门市环保局分别于2011年8月2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7月30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的证明》、《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补充意见》,湖北雄韬能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2011年1月20日、2011年7月13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7月31日、2013年1月9日、2013年7月17日、2014年1月10日,荆门市卫生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湖北雄韬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职业病防治、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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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3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6月5日、2012年7月12日、2012年7月30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17日,荆门市环境保护局、湖北京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湖北雄韬符合国家环保和员工职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3年7月17日,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意见》,对湖北雄韬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环保问题和可预期风险。
九、关于反馈意见第9个问题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可能因报告期内不符合高新企业资格而补缴税款。
(一)关于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2011年6月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复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1、截至2011年6月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时,发行人共拥有、使用发明专利17项、实用新型专利20项、外观设计专利13项,其中铅酸蓄电池电极隔板和制作方法、蓄电池端子多重胶密封结构、铅酸蓄电池铸焊用汇流排结构、蓄电池极注或对焊件结构及汇流排联接的方法等为发行人主要产品“铅酸蓄电池”的核心技术;
2、发行人的主要产品铅酸蓄电池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之“(三)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之“1、新型动力电池(组)、高性能电池(组)”的范围;
3、截止到2011年6月,发行人的职工总数为1790人,其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为567人,占职工总数的31.68%,从事研究开发的人数为200人,占职工总数的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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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研发投入明细表以及中勤万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1]1013号):2008年,发行人研发投入为3,414.15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46%;2009年,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为2,584.23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04%;2010年,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为3,543.82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85%。上述三年研发投入总额9,542.20万元均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5、根据公司提供的分产品收入明细表,以及中勤万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1]1013号),发行人201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92,041.11万元,占发行人当年销售收入的100%;
6、发行人设有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注重实用与实效,致力于项目一旦取得成功即尽快转化为产品进行生产与销售,科技转化2008年为7项,2009年为4项,2010年为5项,三年平均每年转化5.3项;
发行人设有专家委员会及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了《项目管理制度》,大的研发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一般的产品开发按照公司“新产品开发流程”进行。同时,发行人在每年年初制定全年研发预算,具体项目开支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划拨,特殊项目实施项目经费预算制,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近三年,发行人与浙江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湖南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及与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所在科研领域均保持密切合作。2008年,发行人成立研发中心,下设总工办、研发一部、研发二部、研发三部、核算部、培训部及测试部,研发人员达200人;研发中心设于发行人自有的9#厂房第5层,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其中研发实验室4000平方米,办公区500平方米,拥有各类先进研发设备230余台。此外,2011年2月1日,发行人在原有制度上进行修订,开始实施新的《薪酬与晋级制度》,加大了对研发人员的激励措施力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收入明细表、资产明细表,以及中勤万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1]1013号),发行人2008年至2010年的销售额分别为:98,570.49万元、64,016.07万元、92,041.11万元;2008年至2010年总资产分别为:57981.13万元、76,855.57万元、77,015.29万元。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5-3-5-34
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整体要求。
(二)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申领情况
发行人于2011年9月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时,所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时间为2008年12月16日,有效期为三年,新的证书正在申领的过程中。2011年10月31日,发行人已领取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44200284),有效期为三年。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华农先生已出具承诺:在报告期内,如雄韬电源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而导致补缴税款或行政处罚的,本人愿意无条件向雄韬电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证不使雄韬电源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经过核查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条件,先后获得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08年12月16日、2011年10月31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报告期内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不存在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缴税款的风险。
十、关于反馈意见第10个问题,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或租赁土地中是否包含集体用地、所涉面积及占比,来自于占用该土地企业的营业收入及占比的问题。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内拥有的土地及房产情况
1、雄韬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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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16516-12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59442.8平方米,系雄韬电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现为雄韬电源雄韬科技园1号厂房(“深房地字6000487516号”房产)、雄韬科技园办公楼(“深房地字6000487512号”房产)、雄韬科技园2号厂房(“深房地字6000466078号”房产)、雄韬科技园3号厂房(“深房地字6000466080号”房产)所占地。
(2)G16516-0138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面积为43569.72平方米,系雄韬电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现为雄韬电源雄韬科技园8号厂房、9号厂房、10号仓库、11号办公楼(合为“深房地字6000470232号”房产)所占地。
2、湖北雄韬
G16516-0138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39,400平方米,系湖北雄韬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现为湖北雄韬办公楼、化成车间、制板车间、成品车间所占地。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内租赁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及房产情况
2009年7月10日,发行人子公司鹏远隔板与深圳市龙岗区大鹏第六工业区金辉五金塑工模制品厂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大鹏金辉五金塑胶工模制品厂将其第四幢厂房、第六幢厂房珠光部二楼部分厂房租赁给深圳市鹏远隔板有限公司使用,租赁厂房合计352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平方米9元,月租金金额为31680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26日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截至2004年底深圳宝安、龙岗两区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镇居民,深圳市(包括宝安、龙岗两区在内)的所有土地已全部转为国有。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深规土龙函[2012]335号”文件:“我市经1992年原特区农村城市化和2004年宝安龙岗两区原农村城市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市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全部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鹏远5-3-5-36
隔板租赁厂房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
根据出租方深圳市龙岗区大鹏第六工业区金辉五金塑工模制品厂出具的说明,其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上述鹏远隔板租赁的厂房存在被拆迁的风险,鹏远隔板面临搬迁的风险。
2012年3月7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华农就鹏远隔板厂房因未履行报建手续存在的可能被拆迁的风险作出承诺:如该厂房被相关政府部门拆除,本人保证在厂房正式拆除之前找到并确定其他能保证鹏远隔板正常生产经营的厂房,并承担所有因搬厂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因此给鹏远隔板或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无条件向鹏远隔板予以全部赔偿。
经过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中未包含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发行人子公司鹏远隔板现租赁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未取得产权证书,存在被拆迁的风险,但由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对搬迁给鹏远隔板及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鹏远隔板面临的拆迁风险不会给发行人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部分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三)、(四)、(五)披露内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4年1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
2、《关于
<公司股东申请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的议案》;
3、《关于制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的议案》; 5-3-5-37 4、《关于制定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的议案》; 5、《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 6、《关于公司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 7、《关于与公司股东签署
<发行费用分摊协议>
的议案》; 8、《关于提请公司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 (二)2014年1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后审议通过。 (三)根据关于修改《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发行人将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调整为: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3400万股(含本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2)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不超过3400万股;发行新股出现超募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售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万股,合计不超过3400万股。 (3)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以保证: a)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不超5-3-5-38 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 b)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 c)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且本次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d)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协商共同确定。 4、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帐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 5、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发行与上市时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由董事会与相关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9、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0、本决议的有效期: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四)根据《关于提请公司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及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的期限为2014年1月25日起12个月。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 1、上述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 2、发行人股东就公开发售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所形成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会改变;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不5-3-5-39 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变化和不利影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按照《首发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意见》”)的要求出具承诺及其相关约束措施。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均系相关责任主体自愿依法作出,且符合《新股发行意见》的要求,合法有效; 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有效存续,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 (三)根据中勤万信出具的“勤信鉴字【2014】第100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其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环保、海关、外管、5-3-5-40 劳动、社保、住房公积金、卫生、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的各项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就资金使用和管理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书面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已由中勤万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八)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书面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勤万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九)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十)根据《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发行人书面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地进行了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十一)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5-3-5-41 (十二)最近一期末(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按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未分配利率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十三)根据《审计报告》、中勤万信出具的“勤信专字【2014】第1015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行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报告期内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十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发行人书面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十五)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述的各项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十六)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未发生改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宏硕投资更名 发行人的股东宏硕投资于2013年5月24日取得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变更名称的《公司变更通知书》,将宏硕投资的名字由“京山宏硕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控股”)。 (二)京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5-3-5-42 2014年1月6日,京山控股的控股股东孙友元与其子李健签署《股权赠与协议》,约定孙友元将其持有的京山控股63.10%的股权无偿赠与给李健。本次股权赠与后,李健持有京山控股63.10%的股权,成为京山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京山控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雄韬电源申领新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3年7月3日,发行人取得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在原“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镇同富工业区雄韬科技园办公室、1#、2#、3#厂房”基础上增加“9#厂房南栋1至4层”,有效期至2016年1月27日。 (二)湖北雄韬申领新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3年9月24日,湖北雄韬取得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有效期至2018年9月24日。 六、关联交易 (一)香港特富特与深圳特富特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农先生原持有香港特富特45%的股权,系该司及该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特富特的董事长。2012年11月29日,张华农先生将所持香港特富特45%的股权以港币10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香港特富特的另一名股东李晖。该次股权转让在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已办理完成备案登记。2013年1月9日,张华农先生辞任香港特富特执行董事;2013年1月18日,香港特富特免去张华农先生深圳特富特董事长职务。股权转让及卸任执行董事、董事长职务后,张华农先生不再参与香港特富特、深圳特富特的业务经营。2013年8月4日,香港特富特在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备案登记。至此,香港特富特与深圳特富特已不再是公司的关联方。 5-3-5-43 (二)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占公司同类交易 关联方 年度 交易金额(元) 定价依据 金额的比例 恒信纸品 2013年度 17,599,112.87 92.67% 市场价 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201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认可意见并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13年度与恒信纸品发生的关联采购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联租赁 2013年1月2日,雄韬电源与深圳特富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发行人将雄韬科技园9#厂房五楼南侧一层共2816�O出租给深圳特富特,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2013年度,深圳特富特共向雄韬电源支付租金216,832.00元。 3、关联委托贷款 2013年度,湖北雄韬偿还京山京源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京山京源委托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向湖北雄韬提供的资金余额为0。 2013年年度,湖北雄韬共支付委托贷款利息198,000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委托贷款为关联方向发行人子公司提供资金,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联担保(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三瑞科技、实际控制人张华农的承诺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5、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201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各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5-3-5-44 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及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三)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适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湖北雄韬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抵押情况 根据2013年3月6日湖北雄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支行签订的“2013年雄韬抵字03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湖北雄韬将其京山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国用(2012)第453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为0049760、0049761、0049762、0049763的房产及冷却塔、晾片架、微电脑极板化成充放电源等机器设备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债务履行期限为2012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5日。根据京山县房地产权管理所2014年1月22日出具的房屋登记簿及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20日出具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述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二)发行人商标的展期 发行人已于2013年5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下述两商标的延期,商标局2013 年7月10日已受理,目前正在审核当中。 序号 商标标识 证书号码 类别 权利期限 1 第3229267号 第9类 2003.08.28-2013.08.27 5-3-5-45 2 第3229268号 第9类 2003.09.21-2013.09.20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的专利 1、2013年度,发行人新增十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为: 专利权人 序 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期限 号 雄韬电源 多功能电源转换插座或 1 201220143348.2 2012.04.06-2022.04.05 插头 雄韬电源 可拆离的一体式混合电 2 201220274428.1 2012.06.12-2022.06.11 池 雄韬电源 一种电池组连接装置、 3 201220360292.6 2012.07.24-2022.07.23 电池系统及电动设备 雄韬电源 4 AGM袋式隔板包装结构 201220605554.0 2012.11.16-2022.11.15 雄韬电源 铅酸蓄电池及其极板包 5 201220614556.6 2012.11.20-2022.11.19 板结构 雄韬电源 铅酸蓄电池及其极板群 6 201220616135.7 2012.11.20-2022.11.19 包覆结构 雄韬电源 电池负极、电池极组和 7 201220623528.0 2012.11.22-2022.11.21 超级蓄电池 雄韬电源 8 铅酸蓄电池 201320286812.8 2013.05.23-2023.05.22 雄韬电源 极组与外壳的配合结 9 201320248506.5 2013.05.09-2023.05.08 构及蓄电池 雄韬电源 10 蓄电池机组包板结构 201320404945.0 2013.07.09-2023.07.08 雄韬电源 一种蓄电池端子的密 11 201320442695.X 2013.07.24-2023.07.23 封结构 2、2013年度,发行人新增一项发明专利,具体情况为: 5-3-5-46 专利权人 序 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期限 号 雄韬电源 从废旧锂离子二次电池 1 201010199758.4 2010.06.12-2030.06.11 回收金属锂的方法 (四)发行人专利转让情况 1、2013年4月12日,雄韬电源与湖北雄韬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将其专利号为200920129885X的“铅酸蓄电池的电极板栅结构”专利及专利号为2011205117028的“铅酸蓄电池冲孔板栅及辊压轴”专利以20000元人民币转让给湖北雄韬。 2、2013年6月,雄韬电源与湖北雄韬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将其专利号为2005100367149的“蓄电池极板板耳抗氧化的保护方法”专利以50000元人民币转让给湖北雄韬。 上述专利转让均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发行人专利授权情况 2013年5月23日,雄韬电源与湖北雄韬签订了四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将其专利号为2011202687157的“软包装铅酸单体电池及其电池组”专利、专利号为2011202815850的“无对焊件铅酸蓄电池组”专利、专利号为2011205301929的“蓄电池及其板栅结构”专利及专利号为2011205115728的“一种铅酸蓄电池极板横向包板结构”专利无偿许可湖北雄韬使用,许可方式均为独占许可,许可合同有限期限为2013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2013年7月30日,上述四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证明。 八、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到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新增的授信额度合同 1、2013年1月30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出押字(2013)第001号”《出口押汇额度合同》,约定兴业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6000万元的出口押汇额度,期限为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105-3-5-47 月18日。 2、2013年4月16日,雄韬电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2013深银业二出应融字第001号”《国际贸易汇款项下出口应收款业务融资协议书》,约定中信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总计4,046,575.99美元的国际贸易出口应收款业务融资额度,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7月16日。 3、2013年5月17日,雄韬电源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华银(2013)深综字(供应四)第002号”《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华润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总计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7日。 4、2013年5月20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授信字(2013)第023号”《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兴业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2日。 5、2013年5月22日,湖北雄韬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武光花桥GSSX20130012”号《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向湖北雄韬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 6、2013年10月17日,雄韬电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借2013额0513盐田”号《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总额度,期限为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16日。 7、2013年10月22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授信字(2013)第050号”《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兴业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 8、2013年8月30日,雄韬电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景支行签订“平银深福景综字20130916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平安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5-3-5-48 9、2013年11月6日,雄韬电源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043-393-1340010T000”号《贸易融资及保函协议》,约定南洋商业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额度,期限为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 10、2013年7月17日,雄韬电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签订编号为“4433502013CZ00000600”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交通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8日。 11、2013年10月3日,香港雄韬与花旗银行签订授信协议,约定花旗银行向香港雄韬提供不超过8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 12、2013年8月26日,雄韬电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订“2013圳中银岗额协字第5000234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 13、2013年8月27日,雄韬电源、湖北雄韬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FA751212130827”号《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约定花旗银行向雄韬电源、湖北雄韬提供人民币5040万元的融资额度。 14、2013年8月27日,雄韬电源、雄韬实业、湖北雄韬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FA750292130827”号《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约定花旗银行向雄韬电源、雄韬实业、湖北雄韬提供等值人民币6600万元的融资额度。 15、2013年8月27日,雄韬电源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FA750293100122-1c”号《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约定将2010年1月22日所签“FA750293100122-1”号《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中的最高融资额度修改为等值美元300万元。 (二)新增的借款合同 1、2013年5月24日,雄韬电源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华银(2013)流贷字(供应四)第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润银5-3-5-49 行向雄韬电源提供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4日,年利率为6%。 2、2013年10月,根据雄韬电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借2013额0513盐田”号《授信额度合同》,双方分别签署了两份《借款提款通知书》,约定建设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借款合计5000万元,利率为提款日基准利率上浮5%。 3、2013年10月22日,雄韬电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签订“交银深4430352013LD001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交通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4月22日。 4、2013年12月20日,雄韬电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签订“交银深4430352013LD002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交通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期限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 5、2013年7月29日,湖北雄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支行签订“2013年雄韬借字07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向湖北雄韬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三)出口押汇协议 1、2013年4月5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出押字(2013)第002号”《出口押汇协议》,约定兴业银行为雄韬电源提供金额为1,200,000美元的出口押汇,利率为年2.63294%,押汇期限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 2、2013年5月20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出押字(2013)第004号”《出口押汇协议》,约定兴业银行为雄韬电源提供金额为1,550,000美元的出口押汇,利率为年2.04386%,押汇期限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11月22日。 5-3-5-50 3、2013年6月6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出押字(2013)第005号”《出口押汇协议》,约定兴业银行为雄韬电源提供金额为3,100,000美元的出口押汇,利率为年2.26266%,押汇期限自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9月4日。 4、2013年7月31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出押字(2013)第006号”《出口押汇协议》,约定兴业银行为雄韬电源提供金额为4,410,000美元的出口押汇,利率为年3.3278%,押汇期限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 5、2013年9月18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出押字(2013)第007号”《出口押汇协议》,约定兴业银行为雄韬电源提供金额为2,320,000美元的出口押汇,利率为年3.7005%,押汇期限自2013年9月19日至2013年10月18日。 6、2013年10月22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出押字(2013)第009号”《出口押汇协议》,约定兴业银行为雄韬电源提供金额为5,600,000美元的出口押汇,利率为年4.6552%,押汇期限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月20日。 7、2013年11月29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出押字(2013)第010号”《出口押汇协议》,约定兴业银行为雄韬电源提供金额为3,700,000美元的出口押汇,利率为年4.7581%,押汇期限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2月27日。 8、2013年8月30日,雄韬电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景支行签订“平银深福景出融字20130916第001号”《出口T/T押汇总合同》及《出口T/T押汇申请书》,约定平安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金额为155万美元的出口押汇,利率为6Mlibor+27obps,期限为180天。 (四)信用证融资总协议 2013年11月14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开证字(2013)第006号”《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约定雄韬电源向5-3-5-51 兴业银行申请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金额为2,889,600元,溢装金额为5%即14,480元。2013年11月19日,经雄韬电源申请,兴业银行开具了编号为33700DC130000005的《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为2,889,600元,有效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五)他行代偿服务业务协议 2013年4月16,雄韬电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2013深银业二他代偿字第001号”《他行代偿服务业务协议》及“2013深银业二他代偿确字第001号”《他行代偿服务报告及费用确认书》,约定中信银行向雄韬电源提供4,046,575.99美元的出口代偿融资,期限为90天。 (六)贴现业务服务协议 1、2013年8月27日,雄韬电源、雄韬实业、湖北雄韬分别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R1750293130827”号《贴现业务服务协议》,约定雄韬电源、雄韬实业、湖北雄韬向花旗银行申请对汇票有追索权的贴现。 2、2012年12月11日,雄韬电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订“2013圳中银岗商协字第050253号”《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约定雄韬电源向中国银行申请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 (七)新增担保合同 1、2013年5月20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存单)质押字(2013)第026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约定雄韬电源以兴业银行1000万元存款为“兴银深后海出押字(2013)004号”《出口押汇协议》1,550,000美元融资金额提供质押担保。 2、2013年5月,雄韬实业、湖北雄韬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华银(2013)深额保字(供应四)第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雄韬实业、湖北雄韬为雄韬电源与华润银行签订的“华银(2013)深综字(供应四)第002号”《综合授信协议》项下1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3年5月27日,雄韬电源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武光花桥5-3-5-52 GSBZ201300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雄韬电源为湖北雄韬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武光花桥GSSX20130012”号《综合授信协议》项下4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3年10月17日,雄韬实业、湖北雄韬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保借2013额0513盐田-1”号及“保借2013额0513盐田-2”号《额度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雄韬实业、湖北雄韬为雄韬电源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2013额0513盐田”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1亿元授信总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2013年10月22日,湖北雄韬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授信(保证)字(2013)第05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湖北雄韬为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所签“兴银深后海授信字(2013)第050号”《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2013年11月14日,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订“兴银深后海保金字(2013)第052号”《保证金协议》,约定雄韬电源缴存主合同项下融资金额的20%,即606,816元,作为保证金,为雄韬电源与兴业银行所签“兴银深后海开证字(2013)第006号”《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的国内信用证融资金额提供担保。 7、2013年8月30日,雄韬实业、湖北雄韬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景支行签订“平银深福景额保字20130916第001号”、“平银深福景额保字20130916第002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雄韬实业为雄韬电源与平安银行所签“平银深福景综字20130916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2013年11月6日及11月19日,雄韬实业、湖北雄韬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043-393-13400010MG001”、“043-393-13400010MG00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雄韬实业、湖北雄韬为雄韬电源与南洋商业银行所签“043-393-1340010T000”号《贸易融资及保函协议》项下1000万元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3-5-53 9、2013年7月17日,湖北雄韬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签订编号为“4433502013B10000060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湖北雄韬为雄韬电源与交通银行“4433502013CZ00000600”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2013年8月,湖北雄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订编号为“2013圳中银岗保字第50002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湖北雄韬为雄韬电源与中国银行所签“2013圳中银岗额协字第5000234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013年3月6日,湖北雄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支行签订“2013年雄韬抵字03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湖北雄韬以京国用(2007)第453号139,400平方米土地、京山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0049760―00049763号24480.57平方米房产及7023套机器设备为湖北雄韬自2009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5日与中国银行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为5000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发生为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担保义务或责任的情形。 (八)新增的采购框架合同 1、2012年5月,雄韬电源与惠州市海龙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向惠州海龙采购电池壳,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2013年5月18日,雄韬电源与惠州市奥维塑胶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雄韬电源向奥维塑胶采购电池壳,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2013年12月,湖北雄韬与湖南省桂阳银星有色冶炼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铅锭年框架合同》,约定湖北雄韬向湖南银星采购铅锭,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 4、2013年12月23日,雄韬电源与东莞好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5-3-5-54 同》,约定雄韬电源向东莞好利采购环氧胶,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2013年12月,雄韬电源与深圳市田景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向田景实业采购AR试剂硫酸,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2013年12月,雄韬电源与深圳市恒信纸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向恒信纸品采购纸箱、铜连接板、端子,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2013年12月,雄韬电源与鹏远隔板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向鹏远隔板采购AGM隔板,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2013年12月,雄韬电源与中山市小榄镇长建塑料制品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向中山长建采购电池壳,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9、2013年12月17日,雄韬电源与深圳市牧已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向深圳牧己采购电池壳,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0、2013年12月,雄韬电源与中山市永冠模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雄韬电源向中山永冠采购电池壳,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九)新增的保险合同 1、2013年,雄韬电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签订编号为W201244030009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雄韬电源、雄韬电源控股子公司及与雄韬电源相关的贸易方;保险标的物为由被保险人生产及拥有的运往中国境内及境外各地销售或被保险人从异地购买或调配到深圳的密封阀控式铅酸蓄电池、锂电等电池类产品及其零配件等货物、被保险人邮政或速递公司托运的邮包;预计年度保险金额(运输量)为:国内运输RMB120,000,000元,厂区至各起运港口RMB110,000,000元,进出口运输USD5-3-5-55 60,000,000元;越南至世界各地USD20,000,000元。保险人对于每一运输工具的每一航次/班次/车次所载保险标的负责的最高保险责任限额为:国内人民币400万元,进出口150万美元,越南至世界各地100万美元。最低年保费为:国内运输RMB22,500元,厂区至各起运港口RMB16,500元,进出口运输USD11,250元; 越南至世界各地USD3750元;保单有效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2、2012年4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雄韬电源出具《产品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为PZAI201344030000000142。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雄韬电源;被保险产品为销售额CNY700,000,000元的铅酸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等;承保区域为世界范围内;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USD2,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USD2,0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USD2,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USD3,5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29日至2014年4月28日。 3、2012年6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雄韬电源出具《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险单号为PQYC201344030000004073。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雄韬电源;保险标的项目及对应保险金额分别为:建筑物53,411,208.41元;固定设备、装置、机器设备55,554,862.62元;办公用品、电子设备、电脑1,338,585.87元;移动设备、手提电脑115,778.68元;仓储物品127,514,258.29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 4、2013年6月13日,雄韬电源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续转批单》,保险单号为SCH020514,约定雄韬电源为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和部分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锂电池、铅酸蓄电池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信用证项下的赔偿比例为:开证行商业风险所致损失、政治风险所致损失、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及拖欠风险所致损失、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均为90%,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为USD10,000,000元,最低保险费为USD200,000元,保单的有效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5、2013年8月2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雄韬电源出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为PZEE201344030000000018,5-3-5-56 约定雄韬电源就环境污染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28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27日二十四时止。 (十)承销协议、保荐协议 雄韬电源与招商证券于2014年3月重新签署了《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涉及的各种问题及保荐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十一)发行人其他应收及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列入发行人合并后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分别为9,643,294.57元、7,383,158.62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系因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行政违法责任及侵权之债 根据深圳市、上海市、荆门市、重庆市环境、税务、社保、工商等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审计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发行人出具的专项承诺函,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海关、税务、产品质量、劳动卫生、科技和经贸扶持资金使用方面、侵害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行政违法责任及侵权之债。 综上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及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在该等合同及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与其依据其他合同及协议或者法律文件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相矛盾的情形,发行人履行该等合同及协议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 2、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付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时发生的。 3、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违法经营、5-3-5-57 侵害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及因行政违法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4、除已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 (一)新加坡雄韬电源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3年上半年,香港雄韬在新加坡设立了新加坡雄韬电源有限公司(英文全称“CENTERPOWER(S)PTE.LTD.”),并于2013年1月21日取得了注册号为201302151R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新加坡元,香港雄韬出资1,000.00新加坡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0.00%。 (二)澳大利亚雄韬电源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3年上半年,香港雄韬在澳大利亚悉尼设立了澳大利亚雄韬电源有限公司(英文全称“VisionBatteryAustraliaPtyLtd.”),并于2013年2月4日取得了注册号为741619588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00.00澳元,香港雄韬电源有限公司出资280,000.00澳元,占其注册资本的70.00%,马振毅出资120,000.00澳元,占其注册资本的30.00%。 (三)尤诺电源股权转让 2012年12月31日,尤诺电源原股东刘峻、陈翔与发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刘峻、陈翔各将所持尤诺电源6%、4%的股权各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该次股权转让已于2013年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尤诺电源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十、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发行人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股票上市后拟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155条利润5-3-5-58 分配政策作出了修改,对利润分配的原则及形式、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及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时的处理方式、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次《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已经发行人2014年1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4年1月25日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的财政补贴 1、2013年4月11日,根据“深经贸信息计财字(2013)14号”《关于2011年度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计划公示的通知》,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资金350,000元; 2、2013年5月29日,根据“深财科[2013]22号”《关于下达2008-2009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资金407,500元; 3、2013年6月6日,根据“深府办[2006]232号”《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13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800,000元; 4、2013年6月25日,根据“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2027号”《关于印发
<深圳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的通知》,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资金380,130元; 5、2013年6月28日,根据“荆政发[2013]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度对外开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湖北雄韬收到荆门市商务局拨付的资金30,000元; 6、2013年2月7日,根据“深经贸信息电资字〔2012〕79号”《关于公布20125-3-5-59 年第一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的通知》,雄韬实业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资金50,000元; 7、2013年1月29日,根据“深财科[2013]53号”《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雄韬实业收到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50,000元; 8、2013年7月1日,根据“深财科[2013]53号”《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雄韬实业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资金50,000元; 9、2013年6月18日,根据“深发改[2013]670号”《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雄韬科技园节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资金3,500,000元; 10、2013年10月23日,根据“深经贸信息计财字(2013)83号”《关于申报2012年度优化外贸结构扶持资金的通知》,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资金161,879元; 11、2013年10月15日,根据“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2027号”《关于印发
<深圳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的通知》,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财政库拨付的资金370,776元; 12、2013年9月17日,根据“深财行规(2011)9号”《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的资金6000元; 13、2013年12月9日,根据“深财行规(2011)9号”《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的资金8000元; 14、2013年7月22日,根据“深财行规(2011)9号”《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的资金12,000元; 15、2013年12月17日,根据“深发改(2013)1601号”《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第五批扶持计划的通知》,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财政库拨付的太阳能、风能储能系统专用胶体电池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500万元; 5-3-5-60 16、2013年12月17日,根据“深发改(2013)1601号”《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第五批扶持计划的通知》,雄韬电源收到深圳市财政库拨付的深圳磷酸铁锂动力电池工程实验室项目扶持资金500万元; 17、2013年10月22日,湖北雄韬收到京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49,700元; 18、2013年10月29日,根据“深经贸信息计财字(2013)83号”《关于申报2012年度优化外贸结构扶持资金的通知》,雄瑞贸易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资金93,922元; 19、2013年7月1日,根据“深财科[2013]53号”《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雄韬实业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的资金50,000元。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大鹏税务分局、荆门市地方税务局、京山县地方税务局、荆门市国家税务局、京山县国家税务局、京山县国家税务局、京山县地方税务局八里途分局、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重庆大足区地方税务局邮亭税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雄韬电源、雄韬实业、雄韬锂电、雄瑞贸易、鹏远隔板、湖北雄韬、尤诺电源及重庆加把劲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曾因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未发现其有欠缴税费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3-5-61 5-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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