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29 00:00:00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查,董事候选人罗贤旭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意罗贤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史鹏飞
    魏天慧
    王忠年
                                                                  2015年7月28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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