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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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十三
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号-19
致: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已于2011年3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
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编号:
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号-1,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市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编号: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号-2,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2011年9月21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一)》(编号: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号-5,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一》”)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编号:德恒DHLSZ2010(非
诉)第070号-6,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2011年11月25日出具
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三)》(编号: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
号-9,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于2012年2月29日出具了《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编号: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号-10,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五)》(编号:德
恒DHLSZ2010(非诉)第070号-11,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于2012
年3月29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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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六》(编号:德恒DHLSZ2010
(非诉)第070号-12,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于2012年4月11日
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七》(编号: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
号-13,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七》”);于2012年4月18日出具了《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八》(编号: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号-14,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八》”);于2012年5月4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九》(编号: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号-15,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九》”);于2012年5月9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
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十》(编
号:德恒DHLSZ2010(非诉)第070号-16,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十》”);
于2012年5月29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十一》(编号:德恒
DHLSZ2010(非诉)第070号-17,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十一》”);于2012
年7月31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十二》(编号:德恒DHLSZ2010
(非诉)第070号-18,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十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
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
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十三》(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
《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补充法律意见九》、
《补充法律意见十》、《补充法律意见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十二》的更新和补
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
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补充法律意见九》、《补充法律
意见十》、《补充法律意见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十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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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
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
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
《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补充法律意见九》、《补充法律意见十》、
《补充法律意见十一》、《补充法律意见十二》及《补充法律意见十三》的内容仍
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
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
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补充法律意见九》、《补充
法律意见十》、《补充法律意见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十二》中声明的事项继续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
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本
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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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要求所有怀孕女工限期离职、生育后重新办理入职手
续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存在,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员工手册》并对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部长聂仁君、
部分现有怀孕女职工及已休完产假正常上班的女职工访谈,该等人员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要求怀孕女职工限期离职、生育后重新办理入职手续的情
形。
2012年8月20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松山湖分局出具《证明》:“东莞
市人力资源局松山湖分局劳动监察大队及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
山湖仲裁庭系我分局下属职能部门。经核查,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
司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未发现该公司违反国家劳动
法律法规情形及劳动仲裁的涉案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要求所有怀孕女工限期离职、生育后
重新办理入职手续的违反《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 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在太阳能与风能领域、电力系统分布式发电的产品
与销售额、研发投入等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是否
存在骗取政府的各种科研奖励、项目经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情形。
(一) 发行人在太阳能与风能领域、电力系统分布式发电的产品及销售额情况
《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发行人在太阳能与风能领域、电力系统分布式
发电的产品与销售额情况如下:
发行人光伏逆变器及相关分布式发电产品于2008年开始形成销售,主要
为小型家用光伏逆变器、小型风力发电机配套产品等。其中,小型家用光
伏产品基本为外销;小型风力发电机配套产品主要为内销,客户包括金风
科技、西门子等。报告期内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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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发电产品 1,851.42 1,341.52 922.43
其中:光伏逆变器 1,052.82 661.13 352.55
风机配套产品 698.53 481.63 569.88
2011年6月,发行人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青
海格尔木250MW并网光伏电站逆变器设备采购合同》,青海黄河上游水
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采购EA500KTE逆变器10台,合同总价
414.5058万元。
此外,考虑到电力行业的大型工程项目大多由系统集成商、五大发电公司
承担,发行人将重点开拓本项目产品在大型发电公司建设项目中的业务。
在电力领域,本项目将借助发行人现有的销售渠道,利用在全国各地分布
的销售网络开展本项目产品的销售活动。
本所律师对上述产品销售收入所对应的合同进行核查,《招股说明书》中
所披露的发行人在太阳能与风能领域、电力系统分布式发电的产品及其销
售额真实、准确、完整。
(二) 发行人在太阳能与风能领域、电力系统分布式发电产品的研发投入情况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在太阳能与风能领域、电力系统分布式发电
产品的研发投入情况披露了如下信息:(1)发行人所掌握的UPS技术是
分布式发电的基础,这些技术可直接应用于分布发电系统关键组成单元的
研发制造;(2)发行人分布式发电技术成果,包括发行人研发平台、近
年来在分布式发电领域获得的科技主管部门技术鉴定成果、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在分布式发电领域已取得的专利及正在申请的专利、在分布式发电领
域获得的软件着作权;(3)发行人部分产品所获得的产品认证情况;(4)
发行人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分布式发电领域合作研发项目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上述关于发行人在太阳能与
风能领域、电力系统分布式发电产品的研发投入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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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是否存在骗取政府的各种科研奖励、项目经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
情形
2012年7月26日,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走访了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
科学技术局及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对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严济
荣和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郑文志进行了访谈,该等人员确认发
行人不存在骗取东莞市政府科技资金的情形。
2012年7月26日,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证明》:“2008年至今,
我局没有发现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骗取东莞市科技资金的
事实依据,也没对该公司做任何处罚。”
2012年7月27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教育局分别出具《证明》:“经查,自2008年1月1日至今,广东易
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以财务造假、假发票等方式取得东莞市政府
科技资金的情形,未被本局处以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2012年7月27日,东莞市财政局出具《确认函》:“东莞市财政局未发
现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没有对广
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
2012年7月27日,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出具《确认函》:“东莞市
财政局松山湖分局未发现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使用松山湖科
技发展资金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没有对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骗取政府的各种科研奖励、项目经
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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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发行人生产的型号为EA210的不间断电源经
国家质检总局抽查于2011年12月被列入不合格产品“黑名单”,并被广东
质监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其他行政处罚)。如存在,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及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年10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
发行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整改通知书》,发行人生产的
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产品(型号规格为EA210)在2011年第3季
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判为不合格。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同时要求发行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七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为
一个月,完成整改后及时向该局提出复查申请,经该局确认整改措施有效
后,对整改后的首批产品进行复查,经判断为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
发行人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组织该款产品研发负责人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对检测标准进行了学习、讨论和研究,认真分析了该款产品的不足及改善
方法,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监测中心对发行
人整改完成后的首批产品进行国抽复抽,并于2011年12月21日出具了
《检验报告》,确认本次抽样产品检验合格。
2012年6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告了“2011
年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动态”
(http://cpzljds.aqsiq.gov.cn/cpzlccxx/gzdt/gzyw/201206/t20120628_224095.
htm),确认发行人EA210产品复查合格。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EA210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EA210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480.67 365.26 348.56
营业收入(万元) 79,369.89 60,092.27 47,263.12
占比(%) 0.61 0.61 0.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
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
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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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该法规定进行监督
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
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
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并
不属于行政处罚。
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不间断电源产品国家监督抽查整改复查合格的证明》:“国家
质检总局监督司:2011年,国家监督抽查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不间断电源产品不合格,我处收到检验结果后,立即组织东莞市质
监局开展后处理工作,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该企业及时
进行了整改工作,并于2011年12月21日经地方质检部门复查合格。”
2012年1月13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
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记录。
2012年6月21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出具《证明》,证明发行
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21日期间,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
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及时进行了整改,
EA210产品整改后产品质量经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监测中心抽检合格;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发行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
业整改通知书》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发行人生产的型号为EA210的不间
断电源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抽查质量不合格并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并不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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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有关“易事特”的商标共有49项,而招股说明书
仅披露了21项。请核查存在上述差异的原因,以及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
人拥有的商标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图形 核定类别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不间断电源;电池箱;电
容测试仪;计算机;计算
1 1792791 发行人 2022.06.20 受让 无
机外围设备;漏电指示
器;示波器;稳压电源。
电容测试器;漏电指示
2 4053668 发行人 2017.01.13 申请 无
器;示波器。
不间断电源;稳定电源;
变压器;蓄电池;电开关;
3 4387629 发行人 2017.10.06 申请 无
调压器;电容测试器;漏
电指示器;示波器。
电容测试仪;漏电指示
器;示波器;稳压电源;
4 1447545 发行人 2020.09.20 受让 无
低压电源;蓄电池箱;电
池箱;蓄电池。
张贴广告;室外广告;广
告传播;商业专业咨询;
5 5790217 发行人 2020.01.06 推销(替他人);进出口 申请 无
代理;人员招收;商业场
所搬迁;审计;文件复制。
机柜集成系统(服务器);
液晶显示屏(LCD);不
间断电源(UPS);应急
6 5887941 发行人 2019.12.06 电源(EPS);稳压电源; 申请 无
逆变器(电);电池箱;
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容测
试仪;蓄电池。
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
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容测
7 5790219 发行人 2019.10.06 试仪;稳压电源;逆变器 申请 无
(电);电池箱;蓄电池;
计算机周边设备。
火器;步枪;子弹袋;发
射平台;引火物;炸药;
8 8315734 发行人 2021.07.06 申请 无
火药;发令纸;焰火;烟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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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读出器;电线识别
线;停车记时器;绘图机;
木工尺;天线;学习机;
9 8315483 发行人 2021.06.20 申请 无
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高压
电池。
寻人调查;安全咨询;工
厂安全检查;社交陪伴;
10 8333350 发行人 2021.07.06 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 申请 无
友服务;领养代理;调解;
法律研究。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
媒体上展示商品;审计;
商业调查;公共关系;拍
11 8329823 发行人 2021.07.06 卖;替他人推销;文字处 申请 无
理;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
数据检索(替他人);寻找
赞助。
烟草;香烟;烟末;烟斗;
香烟盒;烟斗搁架;火柴;
12 8326033 发行人 2021.07.27 雪茄烟打火机气体容器; 申请 无
点烟器用气罐;香烟过滤
嘴。
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
焊接,染色;木器制作;
光学玻璃研磨;面粉加
13 8330336 发行人 2021.07.27 申请 无
工;服装制作;照片冲印;
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空气
清新。
家具;竹工艺品;水晶画;
布告板;家具用非金属附
14 8319674 发行人 2021.08.27 申请 无
件;磁疗枕,非金属合页;
家庭宠物箱。
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
食用花粉;腌制蔬菜;蛋,
15 8325747 发行人 2021.09.06 申请 无
牛奶;食用油脂;蔬菜色
拉;精制坚果仁。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
16 8330465 发行人 2021.10.20 室出租;动物寄养;日间 申请 无
托儿所(看孩子)。
医务室;医院;理疗;心
理专家;公共卫生浴;宠
17 8330492 发行人 2021.10.20 申请 无
物饲养;园艺学;植物养
护;风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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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谷(谷类);新鲜的
园艺草木植物;活动物;
鲜水果;新鲜蔬菜;谷种;
18 8325840 发行人 2021.08.20 申请 无
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
息用品。
保险;银行;公共基金;
金融管理;珠宝估价;不
19 8329872 发行人 2021.08.06 申请 无
动产代理;经纪;担保;
信托;典当。
无线电广播;新闻社;通
讯社;电报业务;电话通
讯;计算机终端通讯;传
20 8329976 发行人 2021.08.13 申请 无
真发送;卫星传送;远程
会议服务;提供数据库接
入服务。
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采
矿;机械安装;保养和修
理;汽车清洗;家具保养;
21 8329929 发行人 2021.11.06 申请 无
干洗;消毒;电梯安装和
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
理。
工业硅;硫酸;蜡漂白化
学品;传动液;工业化学
22 8313062 发行人 2021.05.20 品;生物化学催化剂;肥 申请 无
料;焊剂;食物防腐用化
学品;工业用粘合剂。
着色剂;颜料;画家、装
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
23 8313113 发行人 2021.05.27 金属粉;色母粒;食品色 申请 无
素;印刷油墨;防锈脂;
天然树脂。
工业用脂;工业用油;润
滑剂;齿轮油;燃料;引
24 8313159 发行人 2021.05.20 申请 无
火剂;工业用蜡;香味蜡
烛;除尘制剂;电。
金属支架;可移动金属建
筑物;钢丝;贮酸金属容
25 8315311 发行人 2021.06.06 器;金属标志牌;树木金 申请 无
属保护器;普通金属艺术
品;狗用链子。
肥皂;洗涤剂;去渍剂;
26 8313135 发行人 2021.05.27 上光剂;磨光粉;工业用 申请 无
香料;化妆品;口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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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动物用化妆品。
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
婴儿食品;空气清新剂;
27 8315238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净化剂;兽医用化学制
剂;卫生巾;牙齿粘胶剂。
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
电容测试仪;稳压电源;
28 5790218 发行人 2021.06.13 申请 无
逆变器(电);电池箱;
蓄电池。
农业机械;车床;电动刀;
空气冷却器;垃圾处理
29 8315388 发行人 2021.05.27 机;切胶机;化肥设备; 申请 无
起重机(升降装置);压
力机;汽化器供油装置。
磨刀器具;剃须刀;泥刀;
30 8315441 发行人 2021.07.13 切刀;随身武器;餐具 申请 无
(刀、叉和匙)。
医用针;人工呼吸设备;
针灸针;假牙;医用电毯;
31 8315536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助听器;奶瓶;矫形用物
品;假肢;缝合材料。
照明灯(照明灯笼);汽
灯;电压力锅(高压锅); 无
32 8315592 发行人 2021.07.13 申请
冷藏室;消毒设备;原子
堆。
车辆行李架;汽车;车辆
遮光装置;车轮;挡泥板;
33 8315679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缆车;车辆轮胎;航空运
输机;船;运行李车。
贵金属锭;首饰盒;银饰
品;领带夹;黑色大理石
34 8315792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制饰品;珠宝(首饰);
耳环;翡翠;钟;表链。
手风琴;钢琴;电子乐器;
音乐合成器;打击乐器;
35 8319518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木鱼;校音扳头;乐器键
盘;乐器制音器;乐器架。
纸;影集;图画;保鲜膜;
办公用夹;文具或家用胶
36 8319541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带;色带;地球仪;建筑
模型;石印。
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
37 8325532 发行人 2021.05.27 服;雨衣;腰带;鞋;帽; 申请 无
袜;连指手套;围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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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橡胶;通风排气机支
板;离合器垫;保护机器
38 8319564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零件用橡胶套;塑料板;
排水软管;绝缘材料。
仿皮革;牛皮;钱包;背
包;手提包;公文包;旅
39 8319584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行包(箱);皮制家具套;
裘皮;伞;马具。
地板;建筑石料;水泥;
混凝土建筑构件;建筑用
40 8319624 发行人 2021.05.27 嵌砖;防火水泥涂料;溜 申请 无
冰场(非金属结构);石、
混凝土或大理石像。
家用过滤器;药瓶;陶器;
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 无
41 8319733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喷管;刷子;化妆用具;
清扫器;彩饰玻璃。
麻带;装货用非金属传动
带;农业用非金属捆扎
线;漆布;包装用纺织品
42 8319838 发行人 2021.05.27 袋(包);编织袋;填料; 申请 无
非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
衬垫用)包装材料;纺织
品纤维;木丝。
纱;棉线和棉纱;精纺棉;
纺织线和纱;厂丝;线;
申请 无
43 8319862 发行人 2021.05.27 蜡线;毛线;绒线;开司
米。
织物;缎子;帘子布;毡;
床上用覆盖物;绣花枕
44 83199922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套;家电遮盖物;洗涤用
手套;哈达;旗帜。
花边;胸针(服饰配件);
纽扣;假胡子;针;人造
45 8325628 发行人 2021.05.27 水果;织补物;修补纺织 申请 无
品用热粘合片;亚麻布标
记用数码;茶壶保暖套。
地毯;垫席;地板覆盖物;
人工草皮;汽车毡毯;防
46 8325653 发行人 2021.05.27 滑剂;地垫;墙纸;非纺 申请 无
织品壁挂;塑料或橡胶地
板革。
风筝;电动游艺车;玩具;
47 8325695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棋类游戏;运动球类;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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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器;杠铃;高尔夫球手
套;合成材料制圣诞树;
钓具。
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
茶饮料;食用糖果;面包;
米;面条;以谷物为主的
48 8328796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零食小吃;食用淀粉;调
味肉汁;食用香料(不包
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
料);苏打水;无酒精饮
49 8325923 发行人 2021.05.27 料;可乐;植物饮料;豆 申请 无
类饮料;饮料制剂;制矿
泉水配料。
薄荷酒;开胃酒;烧酒;
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
50 8325959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除外);米酒;朗姆酒;
汽酒;料酒;食用酒精。
搬运;货物递送;托运;
观光旅游;导航;汽车出
51 83300025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租;贮藏;给水;包裹投
递;汽车运输。
技术研究;地质调查;化
学分析;生物学研究;气
象信息;机械研究;工业
52 8330440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
装设计;计算机系统分
析。
学校(教育);教育;组
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
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
53 8330400 发行人 2021.05.27 申请 无
馆;图书出版;唱片出租;
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
或教育);动物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2年5月21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
行人上表中的第1至第21项商标。
经发行人说明,上述第22至53项商标由发行人委托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
申请。经发行人说明及该等商标代理机构确认,由于商标证书原件为商标
代理机构陆续收到,其分批收到后再集中提供给发行人,故时间上存在滞
后。商标代理机构将上述32项商标的商标证书原件于2012年7月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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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2012年5月21日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时,由于发行人尚未收到上述32项
商标的商标证书原件,因此招股说明书未将上述32项商标予以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人拥有的21项商标的
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五、 福建易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交易
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在福建省红盾网“企业资信查询”查询
(http://wsgs.fjaic.gov.cn/WSGS_QYBSDT/HttpChannelaction=SELECT_Z
XCX_QYQYDJZSANDQYQYDJZXACTION),查询结果显示并不存在福
建易事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但存在福州易事特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2012年6月21日经福州鼓楼区工商局核准更名为“福州博士
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博士特”)的登记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福州博士特的基本情况如下:
福州博士特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成立时宁献
海出资40万元,占福州博士特80%的股权,魏蓓出资10万元,占福州博
士特20%的股权。2012年7月4日,福州博士特股权结构变更为魏丽出
资40万元,占福州博士特80%的股权,魏蓓出资10万元,占福州博士特
20%的股权。2012年7月19日,福州博士特股权结构变更为周晓丹出资
45万元,占福州博士特90%的股权,卢声洪出资5万元,占福州博士特
1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福州博士特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宁献海为发行人营
销总部销售经理,其通过持有慧盟软件0.188%的股权从而成为发行人的
间接股东,除此以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福州博士特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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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销售收入(万元) 88.89 178.76 239.23
占发行人当年度主营业 0.11% 0.30% 0.51%
务收入的比例(%)
六、 发行人是否对外宣传公司为中国神舟飞船指定电源供应商,招股说明书的
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分别于
2004年6月24日、2006年12月向发行人颁发《证书》,证明中国载人
航天发射场建设选用发行人所提供的UPS电源、免维护蓄电池及稳压电
源等,在“神舟”一号飞船首次发射至“神舟”六号飞船载人航天试验期间,
性能稳定、工作可靠。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曾经根据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颁发的上述证书
对外宣传发行人为中国神舟飞船指定电源供应商,但随着发行人对公司治
理水平的提高及管理层法律意识的增强,发行人已停止了上述宣传,招股
说明书亦不存在“发行人为中国神舟飞船指定电源供应商”的描述。
2012年8月3日,东莞市工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01年6
月21日成立至2012年8月3日,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发行人为中国神舟飞船指定电源
供应商”的描述,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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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刘震国
经办律师:
何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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