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零一六年八月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何思模 徐海波 戴宝锋
于玮 周润书 魏龙
高香林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75,038,639股
2、发行价格:25.88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941,999,977.32元
4、募集资金净额:1,925,933,977.50元
二、投资者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限售期(月)
1 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455,950 12
2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455,950 12
3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69,551 12
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183,925 12
5 杜宣 5,873,263 12
合计 75,038,639 -
3
目录
全体董事声明......2
特别提示......3
目录......4
释义......5
第一节本次发行基本情况......6
一、公司概况......6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7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8
四、发行对象基本情况......9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15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17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17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18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8
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21
第四节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2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23
一、保荐机构声明......23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24
三、审计机构声明......25
四、验资机构声明......26
第六节备查文件......27
一、备查文件......27
二、查阅时间......27
三、文件查阅地点......27
四、信息披露网址......28
释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易事特、公司、发行人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
发行对象、发行特定对象、 指 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购方、认购对象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杜宣
易事特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75,038,639股A股股票的行为
东方集团 指 易事特的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方集团易事特有限公司,发行人前
易事特有限 指身
募集资金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
会计师、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暂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除特别注明外,均分别指人民币元、人民币
元、万元 指 万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5
第一节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EastGroupCo.,Ltd.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设立日期: 2005年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 何思模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易事特
股票代码: 300376
公司网址: www.eastups.com
联系电话: 0769-22897777
电子信箱: zhaojh@eastups.com
研发、制造与销售: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信电源、高压直
流电源系统、稳压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系统、工业节能及电能
质量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数据中心产品与
系统、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柜、控制器等装
置、嵌入式软件、动力环境监控、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锂电
经营范围: 池、复合储能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光伏光热电
站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建设及运营;
智能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数
据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证)。
6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5年10月26日,易事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6,000万股(若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确定并公告选择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2015年11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
2016年3月21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调整为不超过12,000万股。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16年3月23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1号)的许可,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41,999,977.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7
1,925,933,977.50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6年8月16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6)392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8月15日,海通证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内已收到易事特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获配的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1,707,999,977.32元,连同之前已收到的有效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34,000,000.00元,总计收到获配投资者的申购款人民币1,941,999,977.32元。
2016年8月1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7-9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8月16日止,易事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38,639股,每股发行价格25.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41,999,977.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065,999.82元(含进项税909,396.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25,933,977.5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5,038,639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851,804,734.72元,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9,396.22元。
公司已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了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8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038,639股。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即2016年8月5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24.07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5.88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底价。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96.78%。
(五)募集资金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41,999,977.32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16,065,999.82元(含进项税909,396.2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25,933,977.50元。
(六)股份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杜宣5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9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主承销商于2016年8月4日开始,向128名特定对象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了3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1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58名投资者以及截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前20名股东。
2016年8月9日,共有9家认购对象在8:30-11:30反馈了《申购报价单》,并在13:00前提供了附件清单。其余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答复,视同放弃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若投资者以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基金子公司产品等间接认购(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分级产品、定向资管产品等),需分产品缴纳保证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划款凭证应于2016年8月9日(T+2日)13:00前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保证履约保证金在2016年8月9日(T+2日)12:00前全额汇至本次发行申购款项缴款专用账户。”9家认购对象中,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报价,但未按《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因此其报价视为无效申购。除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8家《申购报价单》有效,包括5家基金公司、1家证券公司、1名自然人、1家一般法人。
保荐人与发行人对所有《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本次发行冻结履约保证金共计31,200万元。
申购报价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股、元
序 申购价 应缴履约 实缴履约
询价机构名称 申购金额
号 格 保证金 保证金
26.73 400,000,000
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
1 25.94 400,000,000 78,000,000 78,000,000
司 25.14 400,000,000
32.62 390,000,000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2 29.63 390,000,000 0 0
司 26.91 390,000,000
3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25.14 660,000,000 0 0
10
司 24.87 660,000,000
4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42 390,000,000 0 0
26.74 500,000,000
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94 600,000,000 78,000,000 78,000,000
25.04 650,000,000
29.61 400,000,000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6 26.01 400,000,000 0 0
司 24.87 400,000,000
24.77 390,000,000
7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22 498,000,000 0 0
24.07 498,000,000
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73 390,000,000 78,000,000 78,000,000
9 杜宣 25.88 400,000,000 78,000,000 78,000,000
注1:《认购邀请书》约定:若投资者以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基金子公司产品等间接认购(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分级产品、定向资管产品等),需分产品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
注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到账,视为无效申购。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发行人和保荐人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25.88元/股,发行数量为75,038,63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41,999,977.3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6,065,999.82元(含进项税909,396.2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25,933,977.50元,最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投资者及其获配数量如下:
认购价 占发行后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数量 锁定期
格 总股本比例
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
1 25.88 15,455,950 2.68% 12
公司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2 25.88 15,455,950 2.68% 12
公司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3 25.88 15,069,551 2.62% 12
公司
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88 23,183,925 4.03% 12
5 杜宣 25.88 5,873,263 1.02% 12
11
合计 75,038,639 13.03%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座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钦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9日
2、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3、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注册资本:467446.3539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9月7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9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5、杜宣
身份证号码:51010219631016****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山中街1号纯水岸(二)11号别墅整栋
(三)发行对象的获配产品情况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产品
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
1 中铁宝盈嘉宸定增优选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司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2 创金合信-招商银行-鼎鑫华兴1号资产管理计划
司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民生加银方正东亚鑫牛定向增发63号资产管理
3
司 计划
华融股票宝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融定增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定增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融定增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3
5 杜宣 -
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了认购对象的股权状况、认购产品的资产委托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信息,确认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述各认购对象及管理的产品(杜宣除外)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未来交易安排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何思模先生。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2,698.4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5.28%,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56.7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何思模先生持有东方集团90%的股份,为易事特的实际控制人。截止本报告书具日,何思模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000股,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32,706.40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5.29%,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56.79%。
14
综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控制权状况也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电话:0755-25869000
传真:0755-25869800
保荐代表人:钱丽燕、刘昊
项目协办人:贾文静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经办律师:刘震国、韩雪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云鹤
15
住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4-10层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剑平、李雯宇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云鹤
住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4-10层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剑平、李雯宇
16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7月31日,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数量(股)
1 326,984,000 65.28% 326,984,000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 43,176,000 8.62% 43,176,000
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
3 4,360,694 0.87%
1期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
4 1,101,146 0.22%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5 778,100 0.16%
朱满棠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盛电子
6 601,200 0.12%
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7 560,000 0.11% 560,000
徐海波
8 484,720 0.10%
朱铁光
9 476,000 0.10% 476,000
陈永华
10 476,000 0.10% 476,000
于玮
合计 371,672,000
378,997,860 75.66%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以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在册股东与本次发行情况模拟计算):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
17
(股) 数量(股)
1 326,984,000 56.77% 326,984,000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 43,176,000 7.50% 43,176,000
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3 23,183,925 4.03% 23,183,9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15,455,950 2.68% 15,455,950
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15,455,950 2.68% 15,455,950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15,069,551 2.62% 15,069,551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5,873,263 1.02% 5,873,263
杜宣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
8 4,360,694 0.76%
1期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
9 1,101,146 0.19%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10 778,100 0.14%
朱满棠
合计 451,438,579 445,198,639
78.38%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75,038,639股;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股东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本次发行 发行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4.98% 75,038,639
375,596,20 450,634,839 78.24%
18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5,323,80 25.02% -
0 125,323,800 21.76%
100.00
股份总额 500,920,00 75,038,639
%
0 575,958,639 100.00%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2,698.4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5.28%,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56.77%,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何思模先生持有东方集团90%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具日,何思模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000股,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32,706.40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5.29%,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56.79%,仍为易事特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173MW光伏发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度提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将使公司的财务结构更为安全、合理,为公司未来持续、高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自2014年1月上市后,发行人结合多年积累的核心技术优势,确立了“能源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的战略发展方向,形成了三大业务领域:IDC数据中心(含UPS智能电源)、智能光伏发电站(含光伏逆变器)、新能源汽车(含充电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为公司在光伏发电行业及在能源互联网产业的战略布局提供资金支持。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光伏电站权益装机容量将进一步提升,推进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布局,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9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除对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修订外,暂无其他修订计划。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保持稳定。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直接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持股数量在本次发行前后不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与公司产生新的日常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关联人的原有关联交易仍将继续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中规定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20
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海通证券作为易事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海通证券认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1
第四节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况;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经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认购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办理5名发行对象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动、修改章程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22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贾文静
保荐代表人:
钱丽燕 刘昊
法定代表人:
瞿秋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23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刘震国 韩雪
负责人:
王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24
三、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确认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天健审〔2016〕7-15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雯宇 李剑平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云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六年八月 日
25
四、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确认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7-96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雯宇 李剑平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云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六年八月 日
26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二)承销及保荐协议;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五)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六)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文件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联系电话:0769-22897777
传真:0769-87882853
(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16楼
联系电话:0755-25869000
27
传真:0755-2586980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页以下无正文)
28
(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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