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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7 01:04:0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二�年三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入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 14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易事特运营总部及技术中心 70,000.00 64,000.00 5G 产业智能制造技改建设项目 31,777.56 27,000.00 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及运营项目 18,561.62 13,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16,000.00 16,000.00 合 计 161,339. 18 145,000. 00 除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上述项目的资本性支出部分,剩余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公司是专门从事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有:UPS、EPS、直流电源、逆变器、模块化数据中心、充电桩、换电柜、光伏逆变器、储能、精密空调、智能配电等产品和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围绕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源(含储能及 能源互联网系统、微电网、充电站、数据中心,5G 供电)及轨道交通(含监控、通信、供电)等战略新兴产业,为全球用户提供优质 5G 供电、IDC 数据中心、充换电、储能及能源互联网系统、轨道交通智能供电系统等全方位解决方案。近年来,公司持续开展战略调整及业务转型,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优化,着力加强5G 产业相关高端电源电器设备和数据中心、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的综合资源投入力度。 1、新基建政策出台,涵盖 5G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城轨交通建设、新能 源汽车充电桩等 公司业务场景,公司 核心产品高端电源装备 、数据中心 、充电桩 等产品应用前景广阔 中央密集部署“新基建”,在 2020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会议上提及:要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领域投入,加快 5G 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新基建”主要包括 5G 基建、工业互联网、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七大领域。其中 5G、数据中心、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等都是重点领域。 2018 年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列为经济建设的 重点任务之一。各地政府密集出台政策支持相关领域发展,据第一财经日报统计, 截至 2020 年 3 月 1 日,7 省市已出台投资计划累计 25 万亿。 2019 年 6 月,我国正式完成 5G 商用牌照发放。根据工信部数据,当前国内 3G/4G 基站数量已超过 480 万个,考虑到 5G 所用频段较高、传播损耗较大,基 站数量与密度将明显高于 4G 基站。市场预计 2019 年 5G 基站建设数量预计在 15-18 万个,全国将在 7 年内建设 600 万个 5G 基站,且 2020-2021 年为建设高 峰。在 5G 技术架构下,基站建设密度以及 AAU、BBU 等关键基站设备功耗大幅提升,5G 产业链的发展需要稳定且高质量的电力供应作为基础。国内 5G 商用的积极落地和基站大规模建设,为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契机,为公司5G 高端电源设备带来增量市场空间。 2016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信息化战略发展纲要》,明确地指出发展核 心技术,做强信息产业的发展目标,提出了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农业现代化、服务业网络化转型、教育信息化、智慧健康医疗服务、加快科研信息化 的发展路径。随着信息化广泛应用于金融、教育、农业、军工、新能源、电力等多个领域,公司数据中心业务需求旺盛、市场空间快速扩增。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预计到 2020 年,铁路路网规模将达到 15 万公 里,其中高速铁路3万公里,“十三五”期间高速铁路运营里程复合增速约为10%;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达 3.5 至 3.8 万亿元,高速铁路建设预计投资额 1.9 万 亿。同时,我国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将达到 80 座,已批准立项的 40多座,城市轨道交通将建成运营线路超过 3,000km,至“十三五”末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将达 6,000km以上,轨道交通投资总额将达 1.7-2 万亿元。铁路建设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亦为公司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 综上所述,公司的高端电源装备、数据中心等业务,是新基建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受益于下游行业的需求带动,市场前景广阔。 2、伴随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充电桩设备及运营市场迎来发展新机遇 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伴随国家接连出台的一系列配套补贴优惠政策,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的飞跃式发展。根据2016 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 2017 年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发布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预计 2020年我国将实现当年新能源汽车产销 200 万辆以上,累计产销量达 500 万辆,2025年当年产销量 700 万辆以上。 自 2014 年 5 月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政策支持充电桩/站行业发展, 包括《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等,近期更是明确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作为新基建七大领域之一,重点支持发展,倾斜政策支持。根据 2019 年 3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规定:2019 年 6 月 25 日后地方财政不得对新能 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根据充电联盟的统计数据及恒大研究院的研究报告,2019 年 3 月末,全国 公共充电桩保有量为 38.4 万个,其中交流公共桩占比 57.2%,直流公共桩占比 我国存量充电桩规模与政策规划仍存在较大缺口,作为新基建重点布局领域之一,充电桩设备及运营市场前景广阔。 3、快速发展的下游行业和应用场景,对产品、技术和服务提出更高要求 公司是专门从事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所处电子信息、电力电子电气设备产业亦为技术密集型行业,作为新基建必不可或缺的供应链重要组成部分,5G、IDC、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领域的设备研发制造及工程项目建设、运营等均具有较高技术门槛。 公司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研发工作。为应对下游行业和应用场景对绿色节能、高效变换、智能化的产品及服务需求,日益严苛的国家与行业标准,以及 5G 商用过程中新增的产品和技术挑战,公司需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实力,支撑公司未来业务拓展,优化公司现有产品及服务结构,使研发能力、制造工艺与行业产业技术发展趋势相匹配,巩固公司在产业链中领先者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行业的影响力。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夯实主业,优化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是专门从事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电力电子系列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围绕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源及轨道交通等战略新兴产业,为全球用户提供优质IDC 数据中心、光储充一体化智慧能源系统、轨道交通智能供电系统等全方位解决方案,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技术。 在新基建积极推进的背景下,伴随 5G 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建设、轨道交 通建设的深入,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行业的发展,为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技术研发为导向,专注在 5G 数据中心供电产 品和系统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领域以及储能及能源互联网系统领域的研发投入,同时通过 5G 产业智能制造技改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及运营项 目,实现公司产业结构升级,并将产业链延伸至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及运营端, 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其中,公司运营总部及技术中心项目目前研发课题如下: 研发领域 研发课题 研发目标 5G 大功率 100KW-300 KW 功率等级 UPS 模块, 30KW-50KW 高压直流模块,大功率、高效、高功率密 5G 核心电源产品 度 5G 刀片电源模块和系统,应用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和 软开关技术进一步提高核心电源产品效率和功率密度, 降低能耗。 5G 供电产品和 集成 10KV 配电&变压器(或多脉冲整流变压器)、不 系统 间断电源( UPS)或高压直流电源(HVDC)和输出配 5G 数据中心综合 电单元,具有超高功率密度、超高效率、安全可靠。采 电力供配电系统 用工厂预制化,支持模块化扩容,单套系统容量最大可 支持 2400KW。 新一代基础系统供配电的投资成本、占地面积、损耗均 会减少,提升机房效率。 以 V2G 为应用背景,深入研究基于碳化硅器件的高效 双向充电模块关键技术。提升开关产品效率,减少体积。 新能源汽车及充 新一代分布式充 研究面向高热流密度充电设施的高精度热管液冷技术。 电设施 电设备与系统 减少系统体积和占地面积。 开发长周期免维护充检一体化系统,研究系统户外结构 设计,整体液冷技术,减小体积,提高功率密度。延长 系统设计寿命周期,降低保养频率。 基于第三代电力电子器件(SiC 和 GaN)的高效,高功 率密度中压固态变压器模块研究与开发。 从能源利用形式,能源的组合方式,能源的配置算法进 储能及能源互联 中大功率中压高 行规划设计,对中大功率中压直流微网系统进行配置, 网系统 效直流微网设备 采用软件系统进行自动配置。 和系统 基于传感器网络,研究建立包含部件级、系统级等不同 层次的充电桩、储能、光伏模块和系统突变性故障诊断 的设计框架。开展故障诊断算法的物理实现方案研发, 进行工程化验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夯实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提升产 品产量和品质,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并将公司现有充电桩设备制造及系统集成业 务延伸至产业链运营端,打造具备领先技术研发实力、先进智能制造水平、成熟 系统集成能力的新能源装备及运营综合服务提供商。 2、优化财务结构、缓解运营资金压力 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费用水平持续高企,摊薄了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 2019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财务费用分别为 39,960.02 万元及15,537.69 万元,财务费用对公司利润存在较大影响。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将有效降低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对银行借款的依赖,在优化财务结构的同时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盈利水平。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缓解公司未来营运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周转需求,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综合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遇,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本次发行证券品种及其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1)易事特运营总部及技术中心;(2)5G 产业 智能制造技改建设项目;(3)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及运营项目;(4)补充流动资金;(5)偿还银行贷款。截至 2019 年三季度末,公司账上货币资金余额为 8.89亿元,公司现有资金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并且公司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未来经营和投资需求,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项目建设到效益显现以及资金回收需要一定时间,而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具有期限较短、融资规模受信贷政策影响较大风险,采用股权融资,可以解决公司的长期资金需求。 3、银行贷款融资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4、非公开发行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战略是以核心产品为基石、持续研发创新、系统集成解决方案为引擎,持续整合优质资源。一方面,随着公司高端电源装备、智慧城市与 IDC 数据中心业务竞争优势凸显,未来市场业务将进一步打开,带动整体业绩稳步增长;另一方面,公司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设备业务的推广,加之新能源汽车行业进入稳步高速增长时期,公司将凭借领先的技术开发实力与强大的市场资源优势,紧抓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机遇,抢占有利行业地位,拓展市场份额。因此,公司需要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 随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数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标准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其中: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 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慎研究并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同时,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满足《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资金实力满足要求的投资者均可以参与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5,000.00 万元(含本数),发 行数量不超过 695,947,510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增加。现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1、主要假设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0年6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 695,947,510 股,该发行 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5)未考虑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数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股本的影响。 (6)根据公司 2019 年度业绩快报,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为 42,171.37 万元。假设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保持同样的增长率,2020 年与 2019 年业绩持平(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主要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19 年、2020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7)假设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 发红股。 2、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项目 /2019 年度 未考虑本次发行 考虑本次发行 期末总股本(万股) 231,982.5036 231,982.5036 301,577.25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 的净 利 42,171.37 42,171.37 42,171.37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 归属 母 29,509.56 29,509.56 29,509.56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 司 股东 的 512,098.63 574,550.13 719,550.13 净资产(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0.18 0.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8 0.18 0.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 基本 每 0.13 0.13 0.11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 稀释 每 0.13 0.13 0.11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44 7.91 6.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 加权 平 6.91 5.53 4.92 均净资产收益率(%) 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 益率指标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通过上述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下降,公司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发和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业 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改进生产流程,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利能够得以充分行使;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科学、高效的进行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 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上市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综上所述,随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预计实现收入及利润规模均会大幅提高,从而增加公司股东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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