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92:长城电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04-19 08:00:00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8)第130号

                     中国?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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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8)第130号

致: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登载的《兰州长城电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8日下午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18年4月11日下午交易

系统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股份

172,938,2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48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计2名,所持股份171,856,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038%;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名,所持股份1,081,5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2448%。

    3、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公司201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2018年度申请获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公司2018年度拟向子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其中,股东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9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周济海为大会计票人,郑久瑞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通过

                                   (%)                (%)            (%)

       公司2017年度

 1                    172,114,253  99.5235     824,000    0.4765       0  0.0000

       报告正文及摘要

       单独或者合计持

                                                                                 通过

      有公司低于5%(不

其中                      841,500  50.5253     824,000   49.4747       0  0.0000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公司2017年度

 2                    172,114,253  99.5235     824,000    0.4765       0  0.0000

       董事会工作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

                                                                                 通过

      有公司低于5%(不

其中                      841,500  50.5253     824,000   49.4747       0  0.0000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公司2017年度

 3                    172,114,253  99.5235     824,000    0.4765       0  0.0000

       监事会工作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

                                                                                 通过

      有公司低于5%(不

其中                      841,500  50.5253     824,000   49.4747       0  0.0000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公司2017年度利

 4                    172,114,253  99.5235     824,000    0.4765       0  0.0000

       润分配的预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

                                                                                 通过

      有公司低于5%(不

其中                      841,500  50.5253     824,000   49.4747       0  0.0000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公司2017年度财

 5                    172,114,253  99.5235     824,000    0.4765       0  0.0000  通过

        务决算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低于5%(不

其中                      841,500  50.5253     824,000   49.4747       0  0.0000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公司2018年度财

 6                    172,114,253  99.5235     778,700    0.4502   45,300  0.0263

        务预算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

                                                                                 通过

      有公司低于5%(不

其中                      841,500  50.5253     778,700   46.7547  45,300  2.7200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公司2018年度申

 7    请获得银行综合   172,114,253  99.5235     618,700    0.3577  205,300  0.1188

       授信额度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                                                              通过

      有公司低于5%(不

其中                      841,500  50.5253     618,700   37.1480 205,300  12.3267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公司2018年度拟

       向子公司提供信

 8                    171,530,253  99.1858   1,202,700    0.6954  205,300  0.1188

       贷业务担保额度

          的议案

                                                                                 通过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低于5%(不

其中                      257,500  15.4608   1,202,700   72.2125 205,300  12.3267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日常关

 9                        841,500  50.5253     618,700   37.1480 205,300  12.3267

       联交易的议案

                                                                                 通过

       单独或者合计持

其中                      841,500  50.5253     618,700   37.1480 205,300  12.3267

      有公司低于5%(不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关于修订《公司章

10                    172,114,253  99.5235     664,000    0.3839  160,000  0.0926

        程》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

                                                                                 通过

      有公司低于5%(不

其中                      841,500  50.5253     664,000   39.8679 160,000  9.6068

      含)股份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

     上述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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