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92:长城电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0-06-17 01:41:46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20)第 371 号 中国?甘肃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雁园路 601 号商会大厦 A 座 14-15 层 电话:(0931)4607222 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ZHENG TIAN HE LAW FIRM 甘肃?兰州市雁园路 601 号商会大厦 A 座 14-15 层邮编(ZIP)730030 ADD:14-15/F,Lanzhou, Gansu chamber of commerce Building. No,601 Yanyuan road Lanzhou Gansu Province 电话 (TEL)86-931-4607222 传真(FAX)86-931-8456612 电子邮件 (E-MAIL):gsth@163.com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20)第 371 号 致: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工”)的委托,指派本所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长城电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长城电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长城电工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长城电工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 了发布了《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公司办公楼十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9:15至2020年5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20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长城电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股份173,372,7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469%,其中现场出席长城电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股171,868,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06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7名,所持股份1,50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0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公司 2019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7.《公司 2020 年度申请获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公司 2020 年度拟向子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11.《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公司办公楼十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张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周济海、卢秉升为大会计票人;郑久瑞、 岳海峰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 (%) (%) 1 公司 2019 年度报告正 171,910,871 99.1567 1,461,900 0.8433 0 0.0000 文及摘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是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638,118 30.3863 1,461,900 69.6137 0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2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 171,910,871 99.1567 1,461,900 0.8433 0 0.0000 工作报告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638,118 30.3863 1,461,900 69.6137 0 0.0000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3 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 171,910,871 99.1567 1,461,900 0.8433 0 0.0000 工作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是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638,118 30.3863 1,461,900 69.6137 0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4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 171,899,871 99.1504 1,472,900 0.8496 0 0.0000 配的预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是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627,118 29.8625 1,472,900 70.1375 0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5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 171,899,871 99.1504 1,472,900 0.8496 0 0.0000 算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是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627,118 29.8625 1,472,900 70.1375 0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6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 171,899,871 99.1504 1,472,900 0.8496 0 0.0000 算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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