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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3年12月)
发布时间:2013-12-31 00:00:0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             

                        工作,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             

                        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总裁任组长,公司部分中             

                        高层管理人员任小组成员。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二)拟定或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报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三)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              

                               的有关资料;   

                        (四)初步提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五)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的考核评价及薪酬标              

                               准的确定。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要求,拟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负责薪酬体系             

                        及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实行月度津贴制度。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董              

                        事、监事现津贴标准如下:      

                                   职务                              津贴标准(含税)    

                    董事长、副董事长                                       15000元 

                    董事、监事会主席                                       12000元 

                    监事                                                   8000元 

                        此外,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可向服务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津贴。     

                 第九条  主要精力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且不在其他单位担任管理职务及领            

                        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工资管理和等级标准             

                        的规定,根据职务等级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         

                        董事长年薪总额不超过总裁年薪总额的1.1倍。其他董事、监事对应所担             

                        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薪工资和绩效薪酬组成,即薪点式岗位工资+             

                        固定津贴+风险收入+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   薪点式岗位工资:   

                        (一)岗位薪点:依据各工作岗位的难易程度、所需技术水平高低、责任               

                               大小确定。  

                        (二)薪点值:依据市场价格因素、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支付能力、通货               

                               膨胀等因素确定。   

                        (三)薪点式岗位工资=薪点值×岗位薪点数              

                 第十二条   风险收入:根据所任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确定风险收入的金额,每              

                        年依据《考核管理》,按考核结果计算得出实际所得。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年终时根据年初制定的《经营责任状》或《事业方针书》              

                        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根据当年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   固定津贴: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包括工龄津贴、工作餐津               

                        贴和岗位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工资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第十七条   应缴扣除 

                      公司发放的薪酬,在支付给个人前一律应作如下统一扣除:           

                     (一)     社会保险、公积金中个人的应缴款;       

                     (二)     依据国家法律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应缴税款;       

                     (三)     依据劳动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个人的应缴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是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的,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             

                        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整体调整依据公司盈利状况、同行业薪资水平、通胀水平、组织结构等。               

                      个别调整主要根据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岗位变动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人员的薪             

                        酬调整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机构、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司薪酬管理有特           

                        别规定的,按照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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