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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6 08:00:0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本田”)50%股权转让给宁波新大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与该等交易有关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所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严天南:

                                          独立董事孟兆胜:

                                          独立董事王树军:

                                          2016年11月10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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