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环保监管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11-13 15:41:00
关键词:无人机 环保监管 自然资源

无人机环保监管的法律思考


  “新环保法第17条相关内容,支持了环保部门可在必要情况下,选派具备合法资质的操作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无人机参与环保工作。”荷兰特温特大学杜浩渺博士后的发言让与会学者眼前一亮。

  无人机因其可能造成的安全、窃密隐患,而在使用中引起了较强争议。包括我国在内,一些国家纷纷对无人机的使用出台了愈发严格的限飞令。延伸至无人机专业应用领域,也存在法律地位的缺位困惑。

  杜浩渺博士后表示,无人机于环保领域的应用已走在前列,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应用层面。她说:“新环保法第17条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都支持了环保部门使用多种设备和方法采集污染数据,包括合法合规地使用无人机。”在应用层面,国内已有多个省份开展了无人机环保监控。在黑龙江省,当地环保部门使用无人机监控牡丹江水质,在浙江省,无人机也多被应用于湖泊河流监控。此外在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等地,环保部门都使用“无人机”协助执法。记者从上海交通港航发展研究中心获悉,本市港务部门已试验了通过无人机实施水域段面扫描,监测船只污染物排放情况。

  杜浩渺还介绍了国外相应案例,表示无人机在自然资源保护、渔业保护、濒危动物保护、自然环境灾害监控等方面都有合理应用。

  杜浩渺重点调研了环保无人机的安全性。她表示,机械故障、个人隐私等风险指数均不高,但需要特别注意重要数据的泄漏问题。因此她建议,环保部门可以组建训练有素的无人机飞行队,在吃透法律法规和加强保护隐私、数据的基础上,开展无人机环保监控。

稿件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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