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充电桩补贴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6-05-18 09:18:23
关键词:充电桩政策补贴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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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规划目标:根据发改委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显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规划目标:根据发改委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显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发改能源[2015]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阅读政策原文: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511/t20151117_758762.html

国家——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附件1: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附件1: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标准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1/t20160120_123772.htm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月11日

  阅读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原文点击:

  http://www.scio.gov.cn/32344/32345/32347/33535/xgzc33541/Document/1451059/1451059.htm

  阅读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原文点击: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1/t20160120_123772.htm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补贴:对于符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扶持条件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给予补贴。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不超过30%的财政资金支持,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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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已享受充电设施补贴的“团购单位”,不得重复享受该补贴政策。 

  充电服务费: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暂定为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修订并予以明确。

  点击阅读政策原文:http://www.evpartner.com/news/12/detail-7674.html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建设情况:北京市科委副主任张光连介绍,截至2015年底,已建成2.1万个充电桩,包括专用充电桩3700根,公共充电桩5008根,自用充电桩1.2万根,其中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安装自用充电设施分布,涉及全市16区及亦庄开发区共2108个小区,超过全市小区总数的40%。

  规划目标: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焦春生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前,由市发改委牵头,将完成全市社会公用领域不少于5000根充电桩的升级改造。2016年北京将在现有5008根公共充电桩的基础上,再建设5000个公用充电桩,市公共充电桩数量实现“破万”。

  补贴:投资建设单位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充电服务费: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电力系统发布内部通知,电科院、电动汽车公司以及华商三优公司等充电桩(站)运营企业从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收取充电服务费,在原充电电费的基础上(0.8745元/度电),按照0.8元/度电收取充电服务费。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t1388258.htm

  http://www.cpweb.gov.cn/news/zt/kplxh/fgw/zhengcefagui/19438.html

  http://www.chinaev.org/DisplayView/Vip/Policy/PolicyDetail.aspx?id=721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一、建设运营管理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具体协调和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参照加油站、加气站管理实施。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关于新能源换汽车推广应用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发〔2014〕13号)、《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64号)、潍坊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布局规划等要求,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土地供应计划进行协商,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草案,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现场查勘、论证后,报市国土部门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定后,国土部门按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储备、征用工作,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农转用和征收手续。 

  (三)国土部门依法组织充换电设施用地划拨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买受人。买受人交付成交土地价款并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用及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进行筛选,并对其标准统一性、技术可行性和施工安装、建设运营单位条件等进行审查,出具意见。 

  (五)有关部门在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用及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意见,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六)公用及专用充换电设施建成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市财政、科技、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消防、质检、安检、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组织实地评价或委托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进行实地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七)相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评价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政策措施。 

  二、土地供应 

  (一)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的,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可保持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涉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规划布局调整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二)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以政府供地单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采取拍卖方式供地的,应择优选择整体、分片、间隔、单体拍卖等模式。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换电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换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三、建设施工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按《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坊市区及各县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项目规模标准达到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大型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实行招投标。法律和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以及自用充电设施、非国有资金投资或非国家融资的专用充换电设施以及居民小区内充换电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实行招投标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可实施特许经营,并科学合理确定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可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招投标工作,由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充换电设施项目和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充换电设施施工建设应当遵照下列规定: 

  1.鼓励符合规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住宅小区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私人用户也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充电桩。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进行充电桩建设的,小区物业、业委会应予支持和配合。 

  2.鼓励符合规定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到新能源汽车用户所在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在停车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户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 

  3.个人在购车时可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自行或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自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 

  4.供电公司要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对按规定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和取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通过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充换电用电报装申请后,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对低压用户在1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对高压用户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6.充换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7.单位和个人待供电方案确认后,可按规定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 

  8.充换电设施建成后,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在征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意见后,由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经信委、供电公司等单位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市供电公司于每月25日前将充换电设施建设有关信息提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设施工运营单位条件 

  (一)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具备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五级及以上承装(修、饰)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3.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 

  4.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具备同类或相似项目运营经验,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最近三年没有严重经济违法行为。 

  4.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适用标准规范 

  (一)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GB/T29781-2013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 50996-2014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 29772-201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以及《NB/T 33004-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 

  (二)充电设施充电接口应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等规定。 

  (三)充电设施用电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等标准,并执行《GB/T 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等有关标准规定。 

  (四)具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高压型式试验报告等。 

  (五)如上述标准或规定出现调整,按新标准和规定执行。 

  (六)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的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一建设标准和可行性要求。 

  六、用电费用 

  (一)用电费用按照充换电设施性质收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2020年前,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供电公司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四)国家、省充换电价格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9日。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http://www.evpartner.com/news/detail-9735.html

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征求意见稿)

  建设情况:据统计,到2015年底,深圳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预计超过2.5万辆。但经过去年的集中推进,深圳充电桩数量也只达到1.5万个,远远落后于原定的推广建设计划。

  规划目标:根据23家充电桩企业的承诺,到2016年底,深圳将再建成18.4万KW的充电设施,若以8000KW等同1000台充电桩来计算,18.4万KW相当于约23000台充电桩。

  补贴: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充电设备补贴,按照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的30%予以补贴。

  充电服务费:2015年12月28日,深圳市发改委下发《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函》,根据《函》,深圳市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费标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高限价上调为每千瓦时1.00元(不区分车型)试行,允许下浮。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http://www.evpartner.com/uploads/ueditor/file/201503/066356122864823344805957969.pdf

南昌市关于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补助申请公告

  南昌将对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进行相应补贴,对于新建充电设施按充电设备购置总价给予20%补助。

  关于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补助申请公告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为了做好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1、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用户购车时随车赠送的简易充电桩已纳入整车补贴,不在此补贴范围内);

  2、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即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充电设施资金补助标准

  对新建充电设施按充电设备购置总价给予20%补助。

  三、充电设施补助申请材料(提供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1、项目备案文件;

  2、充电设施建设及管理单位提供书面补助申请报告;

  3、《南昌市201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申请表》;

  4、电费缴费凭证;

  5、充电设施购置发票。(需包括由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验收决算阶段对工程造价出具的评审报告,其中必须包含对充电设施设备的价格评审内容)

  四、联系人和电话

  南昌市发改委 张安丽 83884025

  原文链接:http://fgw.nc.gov.cn/News.shtml?p5=3374457

广州市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政策发布 

  广州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供资金使用效益。专属充电站最高补300万元。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http://sfzb.gzlo.gov.cn/sfzb/file.do?fileId=2C9089254B494D9F014D931B827B032D

成都市充电设施补贴政策发布 

  6月30日,成都市经信委、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成经信办〔2015〕81号)。电动汽车资源网了解到,根据该细则,成都市将对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个人消费者自用车位充电桩及投资新建的充电桩群这三类充电设施进行市级补贴。其中,对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 30%、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个人消费者自用车位充电桩及投资新建的充电桩群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http://www.evpartner.com/uploads/ueditor/file/201507/106357211920424437501415126.pdf

《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0年,主城区将累计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换电站。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055192

  天津市

  建设情况:记者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获悉,2015年天津电力部门全力支撑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充换电服务、个人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方面扎实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2010-2015年,共建成对外服务充换电站点46处,其中公交充换电站13座,社会公共类充换电站点33个。

  规划目标:2016年,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将完成169座充电站、2785台充电桩建设,并启动运营功能先进、服务便捷的国网电动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车辆导航、充电预约、费用结算、设施接入、运营监控等全面服务功能。

  河北省

  规划目标:根据《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补贴: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充电服务费:对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安装在居民社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安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充电度数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车0.6元/度、七座(含)以下乘用车和环卫车1.6元/度。(省物价局负责)。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

  http://www.ii.gov.cn/html/news/zxzc/zxzcn/2016-01/35485.html

  http://www.ii.gov.cn/html/news/zxzc/zxzcn/2016-01/35486.html

  安徽省

  规划目标: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2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50座。新增用户专用充电桩15万个。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桩对社会公众开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形成省内高速服务区城际快充网络,新增城际快充站120座。

  江苏省

  建设情况:据省经信委介绍,2013至2015年,全省共建各类充换电站、充电桩群700多个、各类交直流充电桩12211个。

  规划目标:省能源局局长张世祥说,“3月底,我省将完成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的专项规划编制,初步规划是到2020年全省建成20万根充电桩。

  补贴:根据:《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充电服务费:2015年1月4日,南京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1月10日起执行。根据《通知》,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1.45元/千瓦时,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1.62元/千瓦时。

惠州市《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暂行)》

  补贴:根据《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暂行)》,补贴标准如下:

  充电设施类型

  补贴标准

  备注

  直流充电桩(机/终端)

  220元/千瓦

  包括无线充电桩(机/终端)。

  交流充电桩(机/终端)

  40元/千瓦

  换电站工位

  20万元/工位

  充电服务费:2015年1月22日,惠州市发改局下发《惠州市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根据《批复》,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标准为: 0.75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标准为上限价,允许下浮。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

  http://www.evcity.cn/news/1/3235.html

  http://www.d1ev.com/37239.html

厦门市《关于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建设情况:截至2015年10月,经过5年多的建设,厦门仅建成8座充电站95根充电桩。

  补贴:2015年5月4日,《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出台,厦门市财政对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

  充电服务费:2015年11月18日,福建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批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含电费)上限按1.2元/千瓦时收取,下浮不限。

无锡市《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补贴:根据:《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

  http://etc.wuxi.gov.cn/doc/2015/09/01/545637.shtml

沈阳市《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规划目标:根据《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显示,到2020年,完成1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同时进行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建设充电站120座、充电桩7200个。

  补贴:《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显示,中央财政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奖励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设备投资额的20%。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

  http://newenergy.in-en.com/html/newenergy-2260223.shtml

贵阳市《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

  规划目标:根据2016年 2月24日,贵阳市出台了《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2016年起规划批准的城市新建小区、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补贴:对于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奖励。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

  http://www.china-nengyuan.com/news/90626.html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 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期内,如中、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

  新征地建设充电站项目若涉及到城市建设配套费时,按照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市财发〔2013〕140号)执行,90元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150元/平方米标准中10%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资金和12%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不在减免范围,其它费用予以免缴。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

  http://www.xa.gov.cn/websac/cat/1207628.html

杭州市《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点击阅读政策全文:

  http://www.chinaev.org/DisplayView/Normal/News/Detail.aspx?id=22439


稿件来源: EV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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