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久:关于公司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之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3-04-16 08:00:00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                      

                                           注销之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         

                                                                            上会师报字(2013)第0771号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报表,包括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4月13日签发            

                 了上会师报字(2013)第076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审计中,我们注意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              

                 量进行调整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在本报              

                 告期内公司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冲回2012年已确认的第一个行权期股权支付费用83.91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2、2013年不再继续确认第一个行权期股权支付费用。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               

                 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为:以2010年净利润为             

                 基数,201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以201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2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25%。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              

                 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公司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实际完成情况            

                 为:2012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49,644,442.12元,比201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5,270,381.64元增长40.75%,增长率            

                 高于35%,达到考核指标;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009,769,856.38元,比2010年营业收            

                 入914,182,784.28元增长10.46%,增长率低于25%,未达到考核指标。因此,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没有达到。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               

                 权数量即获授期权总量(357万份)的20%计71.4万份由公司注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规定:“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             

                 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                

                 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             

                 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               

                 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             

                 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             

                 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              

                 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              

                 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非市             

                 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             

                 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              

                 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                

                 取得的服务。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              

                 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            

                 用。” 

                     我们认为,由于公司2012年度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未能满足,所以公司对其股             

                 票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相关解释和讲解的              

                 规定。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  炜

                                                                   中国注册会计师    耿  磊

                 中国    上海                                      二○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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