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康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6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17年2月9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在公司医养融合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8号)。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监事白连永先生、郑晓辉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了会议。公司监事会主席谷晓嘉女士主持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㈠、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将于2017年2月25日任期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第三届监事会经审慎考虑,同意提名谷晓嘉女士、郑少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拟聘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第四届监事会
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标准如下:
1、监事会主席的薪酬标准调整为110万元/年(含税);
2、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监事,按照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确认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另领取监事薪酬及津贴。
以上薪酬实行年薪制,按月平均发放60%,剩余40%于年终考核兑付。监事薪酬标准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进行调整。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㈡、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拟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附件: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谷晓嘉(GUXIAOJIA)女士,1971年11月出生,加拿大国籍,本科学历。
历任江苏欧彭彩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香港亚洲第一制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伯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商阳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必康国际物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嘉萱寰球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运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必康嘉松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徐州北松石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监事,伯图北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谷晓嘉(GUXIAOJIA)女士通过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本公司 24,233,946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8%。谷晓嘉(GUXIAO
JIA)女士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的配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郑少刚先生,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
历任陕西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大区经理,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区经理,西安交大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区经理。现任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务部总监。
截至目前,郑少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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